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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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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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1
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损失类别
笔数
处置收入
资产净值或计税成本
(含税费)
申报损失扣除金额
会计处理凭证号
会计处理年度
1
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损失
2
销售、转让、变卖无形资产损失
3
销售、转让、变卖在建工程损失
4
销售、转让、变卖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5
销售、转让、变卖存货损失
6
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7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8
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9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10
生产性生物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损失
11
通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损失
12
通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股票损失
13
通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期货损失
14
通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基金损失
15
通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金融衍生产品等损失
16
清单申报的其他资产损失
总计
※
※
※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1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损失类别
笔数
损失发生金额
赔偿及分配金额
申报损失
扣除金额
会计处理
凭证号
会计处理年度
一
现金损失小计
※
※
1
一般性责任
2
刑事犯罪
3
收缴假币
4
其他原因
二
在金融机构存款损失
三
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小计
※
※
1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2
属于诉讼案件的
3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
※
4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
※
5
属于债务重组的
※
6
属于债务人自然灾害、战争的
7
逾期三年以上的
※
8
逾期一年以上不超过规定数额的
※
9
其他原因
总计
※
※
※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2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非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损失类别
笔数
账面净值或
计税成本
资产减值部分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
残值
赔偿
金额
进项税转出
申报损失扣除金额
会计处理
凭证号
会计处理
年度
一
存货损失小计
※
※
1
存货盘亏
2
存货报废、毁损、变质
3
存货被盗
4
其他原因
二
固定资产损失小计
※
※
1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
2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3
固定资产被盗
4
其他原因
三
在建工程损失小计
※
※
1
在建工程因质量停建、报废
2
在建工程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停建、报废
3
其他原因
四
工程物资损失小计
※
※
1
工程物资盘亏
2
工程物资报废、毁损、变质
3
工程物资被盗
4
其他原因
五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小计
※
※
1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
2
生产性生物资产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3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伐、被盗、丢失
4
其他原因
六
抵押资产损失
七
无形资产损失小计
※
※
1
无形资产被其他新技术代替
2
无形资产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3
其他原因
总计
※
※
※
※
※
※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3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投资损失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损失类别
笔数
贷款(理财、借款)金额
已收回
金额
申报损失
扣除金额
会计处理凭证号
会计处理年度
一
贷款(理财、借款)类债权损失小计
※
※
1
债务人或担保人破产
2
债务人或担保人关闭、被解散、撤销
3
债务人或担保人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4
债务人或担保人失踪、死亡
5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
6
债务人遭受意外事故
7
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8
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
9
企业被法院驳回起诉
10
法院不予受理
11
法院不予支持
12
仲裁机构裁决免责
13
国务院专案核批
14
其他原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3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投资损失(续)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损失类别
笔数
转让收入
投资或转让
计税成本
对外提供担保额
已收回投资或担保额
申报损失
扣除金额
会计处理凭证号
会计处理年度
二
股权投资损失小计
※
※
※
※
1
被投资企业破产
※
※
2
被投资企业关闭、被解散、撤销
※
※
3
被投资企业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
※
4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活动
※
※
5
被投资企业失踪
※
※
6
被投资企业其他原因
※
※
三
对外担保损失小计
※
※
※
※
1
属于被担保人破产清算的
※
※
2
属于诉讼案件的
※
※
3
属于被担保人停止营业的
※
※
4
属于被担保人死亡、失踪的
※
※
5
属于被担保人债务重组的
※
※
6
属于被担保人自然灾害、战争的
※
※
7
被担保单位其他原因
※
※
四
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损失
※
※
总计
※
※
※
※
※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4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
元
序号
损失类别
笔数
出售收入
计税成本
已收回
金额
残值
申报损失
扣除金额
会计处理凭证号
会计处理年度
一
资产捆绑(打包)小计
※
※
※
※
1
资产捆绑出售损失
※
※
2
资产打包出售损失
※
※
二
内控制度不健全形成的损失
※
※
三
业务创新形成的损失
※
※
四
刑事案件形成的损失
※
※
总计
※
※
※
※
※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3(适用于省外各二级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清单式申报汇总表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
元
损失类别
申报损失扣除金额
会计处理年度
清
单
申
报
类
小计
专
项
申
报
类
小计
清单式申报损失总计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4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分布表
企业名称(公章):
类型
序号
损失发生的机构名称(省内各申报机构)
所在地
清单申报类
专项申报类
类型
序号
损失发生的机构名称
(省外各二级分支机构)
所在地
清单式
申报类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及申报表填写事项说明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说明
(一)企业(非汇总纳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时,报送以下报表: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
2、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1);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2)。
(二)总机构在省外的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时,报送以下报表: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
2、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1);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2);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分布表(附表4)。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时:
1、总机构报送以下报表: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
(2)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1);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2);
以上三种报表申报的是总机构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汇总后的);
该主表为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汇总表。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分布表(附表4)。
2、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
(2)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1);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2)。
(四)总机构在省内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省内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时:
1、总机构报送以下报表: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
(2)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1);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2);
以上三种报表申报的是总机构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
该主表为总机构及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汇总表。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式申报汇总表(附表3);
(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分布表(附表4)。
2、省内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
(2)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1);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附表2)。
二、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写说明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主表)填写说明
1、“申报年度”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
2、“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3、“是否总分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填“是”,非汇总纳税企业填“否”。
4、“专项申报损失”栏项下的填写
(1)“货币资产损失”,取自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货币资产损失》中“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总计”栏中的金额数。
(2)“非货币资产损失”,取自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非货币资产损失》中“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总计”栏中的金额数。
(3)“投资损失”,取自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投资损失》中“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总计”栏中的金额数。
(4)“其他资产损失”,取自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2—4《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其他资产损失》中“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总计”栏中的金额数。
(5)“损失合计”=“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其他资产损失”。
5、“清单申报损失”栏项下的填写
(1)“损失合计”,取自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中“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总计”栏中的金额数。
(2)“准予追补的损失”栏项下的“年度”和“金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填写。
6、“清单式申报”栏项下的填写
(1)“清单式申报”栏项下的各项目,只适用于总机构在省内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负责填写以清单式申报的省外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
(2)“损失合计”,取自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式申报汇总表》中“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清单式申报损失总计”栏中的金额数。
(3)“准予追补的损失”栏项下的“年度”和“金额”,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填写。
(4)“资产损失总计”=专项申报损失合计+清单申报损失合计。
对于总机构在省内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汇总后的“资产损失总计”=专项申报损失合计(汇总)+清单申报损失合计(汇总)+清单式申报损失合计。
(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表》填写说明
1、“处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转让、变卖、买卖资产取得的收入。
2、“资产净值或计税成本”,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净值。
计税成本是指在建工程、存货、债券、股票、期货、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货币资产损失》填写说明
1、“赔偿及分配金额”,对现金损失,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填赔偿金额;对存放金融机构存款损失,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填分配金额;对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填分配金额,因债务人自然灾害、战争等,有保险赔偿的,填赔偿金额。
2、“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总计”栏,填写“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现金损失小计、金融机构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小计之和。
(四)《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非货币资产损失》填写说明
1、“赔偿金额”,填写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2、“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总计”栏,填写“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存货损失小计、固定资产损失小计、在建工程损失小计、工程物资损失小计、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小计、抵押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小计之和。
3、“资产账面净值”,资产账面净值等于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
资产的计价应符合税收规定。
4、“资产减值部分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是指报损资产对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
在会计上,企业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该部分资产减值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收上,企业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作纳税调增,但对该部分资产可在税前计提折旧或摊销,由于该部分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已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应将该部分已在税前扣除的提折旧或摊销额从“申报损失扣除金额”中扣除。
(五)《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投资损失》填写说明
1、贷款(理财、借款)类债权损失,填写《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中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损失。
2、对外担保损失,填写《办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中向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损失。
3、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损失,填写《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发生损失的相关规定确认的损失。
4、“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总计”栏,填写“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贷款(理财、借款)类债权损失小计、股权投资损失小计、对外担保损失小计、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损失小计之和。
(六)《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其他资产损失》填写说明
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总计”栏,填写“申报损失扣除金额”列下的资产捆绑(打包)损失小计、内控制度不健全形成的损失、业务创新形成的损失、刑事案件形成损失之和。
(七)“会计处理凭证号”,填写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对实际发生的损失,已作当期损益、冲减坏账准备、冲减资产减值准备、冲减贷款损失准备等所有账务处理的凭证号。
“会计处理年度”,填写账务处理的年度。
如果一项损失所对应的“会计处理凭证号”和“会计处理年度”栏无法填列所有账务处理的凭证号和处理年度,企业应就该项损失的所有账务处理凭证号和处理年度单独列明并加盖公章。
(八)《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附表中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各类损失,是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资产损失。
三、有关注意事项说明
(一)应注意企业资产评估对申报损失扣除的影响,若企业经资产评估后,未按评估后的价值计价,则不存在对申报损失扣除的影响;若企业经资产评估后,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则存在对申报损失扣除的影响,对企业评估增值部分作应税收入处理,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超过税法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等,企业应作纳税调增,相应的,企业申报损失扣除的金额中,用坏账准备、减值准备、超过税法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处理的金额,企业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三)对于《办法》第六章中有关出具“资产清偿证明”问题,应当为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偿证明。
对于前款和《办法》中提到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7号公告)。
(四)企业在填报申报表附表1至附表4时,可填报需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附表,没有发生并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附表不用填报。
企业在填报申报表附表时,对“损失类别”中未反映的损失项目,企业可进行增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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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资产 损失 税前 扣除 申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