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要点串讲班商经知识产权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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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要点串讲班商经知识产权笔记
串讲阶段课堂笔记
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
商经法以“鸡肋”而著称,需要我们有正确的态度和冷静的心态。
祝大家学习愉快!
郑其斌
商法
公司法
一、公司基本问题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有限责任(第3条)
(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转投资(第12条):
对象,规模
2)公司成立(第27、95条)
2、公司种类
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方式(限制)――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公司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公司之间的关系――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第13条)
3、公司章程、名称、住所(第10条)
(1)公司章程(第11条)
(2)公司的名称
1)命名规则(第9条)
2)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条例16)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202、203、205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基本条件(19、20)
2、注册资本与股东投资(23-25、28、33、35)
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出资责任、股份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组成(第37、66、102条)
(2)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第42、43、105条)
(3)表决规则(第39、41条)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45、47)
(2)董事会会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第48条、第114条)
(3)董事会的表决规则的确定(第49条)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50)
3、监事会(52、53)
(1)监事会的设立(第52条第1、3款)
(2)组成人员(第52条第2款)
(3)任期
4、董事、监事和经理(《公司法》第57-63条)
(1)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禁止情形(第5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第1项。
2)第2项:
经济犯罪刑满5年,政治权利满5年。
3)破产领导满3年。
4)吊销代表满3年。
5)大债该还不还。
(2)董事、经理对公司的法律义务(第59-63条)
1)不违法担保(60条)
2)竞业绝对禁止与自我交易相对禁止(第61条)3)董事、监事、经理的民事责任(63)
四、国有独资公司
1.概念(64)
(1)单独;
(2)投资人
2.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和授权事项(第66条)
(2)董事会的组成(第68条)
(3)监事会(第67条)
(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经理兼职相对禁止(第70条)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第75条)
2.股本认缴
(1)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第74条)
(2)发起人的出资形式(第80条)
(3)募集设立的出资认购(第83条)》=35%。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第78条)
(5)股份公司设立采审批制(第77条)
3.股份发行——募集设立的具体程序(第82-94条)
(1)募股申请
(2)股份发行必须承销、委托收款(第89、90条)
(3)创立大会(第91、92条)
(4)禁止抽回股本(第93条)
4.设立中的发起人的三大责任(第97条)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召开(第104条)
董事不足2/3(本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所定);
亏损已达1/3;
三种主体要求:
超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2)股东大会的表决规则(第106、107条)
2、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组成(第112、113、115条)
(2)董事会会议(第114、117、118条)――召集、出席、议事规则
(3)违法决议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条件(第118条第3款)
3、监事会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与上市
1、股份发行基本规则
(1)股票(第130、132、133条)
(2)股票发行价格(第131条)
2、新股发行
(1)掌握新股发行的条件(第137条)
1)股份募足已1年。
2)盈利3年可付利。
3)3年财务无虚假。
4)利润可达存款率。
再加一点:
分派不受盈利限。
(2)批准程序(139)
3、股份转让
(1)场所、方式限制(144、145、146)
(2)主体限制(147、149)
4、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第152条)
股份公开5千万,股票千元过千人,
社会二五四一五,3年盈利无大错。
(2)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掌握法定情形:
1)暂停上市制度的法定情形(第157条)
A、股本股权变;B、亏损连3年;C、作假帐;D、大违法。
2)终止上市制度的法定情形(第158条)
八、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第159条)――三种公司
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与用途限制
(1)法定条件(第161条)注意:
四个条件
净资不低三六万,总额不过资四成,
三年均利可付息,利率不能任意定。
(2)否定条件(第162条)两项:
①前次债券未募足;②债务违约还继续。
(3)用途限制(第161条)
3、公司债券的转让(第170条)
4、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第172、173条)
九、财务会计
(第177条):
毛利→税收→净利润→弥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法定公益金
(5-10%)→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决议)→股利分红
十、公司的主体变更、消灭
1、公司的合并、分立的方式
(1)合并的方式(第184条第1-2款)
(2)分立方式
2、程序(第184、185、186条)
(1)达成协议――
(2)编制表单――(3)通告债权人――(4)债权人提要求――(5)满足债权人要求――(6)变更登记
3、债务承担(《合同法》第90条)
4、公司清算的程序(第191条)
合伙企业法
一、基本概念
1、定义(第2条)
2、合伙与公司的比较(新增考点,可能会考多选题)
出资人:
合伙的出资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公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出资方式:
基本相同,但是:
劳务;对知识产权出资无限制。
资本:
合伙无注册资本限制。
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严格配置。
财产性质:
合伙财产按份共有;公司财产公司所有。
盈亏负担和民事责任: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的
投资人只以自己的出资或所持股份承担责任。
二、设立
1.基本条件(第8条)
2.合伙协议
(1)订立、生效、修改与补充(第3、14条)
(2)合伙协议的内容
(3)违反协议的处理(《合伙企业法》第76条)
3.出资(第11、12条):
劳务、知识产权、分期
三、企业财产
1、范围(第19条)
2、性质
3、处理规则
1)合伙财产的分割、转移或处分(第20条)
2)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第21-23条)
A、外部转让——同意B、内部转让——通知
3)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第24条)――一致同意
四、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模式(第25条)
(1)利润和亏损分配(第27条、第32条)――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要平均,个别不得全承担
(2)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8条)。
(3)决定权的行使(《合伙企业法》第28条)
(4)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0条):
竞业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相对禁止。
2、合伙企业中全体决定的事项(31)
1)法定事项:
为了便于记忆,分为两类:
财产方面:
①(不动产)②(无形财产权)③(他担保)
人身方面:
①(名称)②(变更)③(聘任)
2)约定事项
五、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一)合伙债务的清偿
(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两种方式:
收取收益;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两个不得:
1)不得抵销2)不得代位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合伙企业法》第44条)
2、入伙人的权利及法律效果
(二)退伙的情形
1、自愿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第46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第47条)
2、当然退伙(第49条)
3、除名(《合伙企业法》第50条)
(三)退伙的法律效果
(1)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处理(《合伙企业法》第51条)
(2)退还份额(53)
(3)退伙人的责任范围(第54条)
七、解散与清算
1、清算人的选任(第59条)
2、财产清偿(第61、63条)
(1)顺序
(2)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念(第2、8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职权限制
(1)投资人的限制(第19条第4款):
可以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限制(第20条)担保、竞业相对禁止、自我交易相对禁止、知识产权转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产生(第27条)
2.财产清偿顺序(第29条)
3.5年期间(第28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者(第1条)
2、组织形式
(1)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第4条第1款)。
(2)合作、外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作》第2条第2款、《外资企业法》第8条)
3、合资、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与章程
可以无协议、合同效力高、批准后生效、适用中国法
4、成立
二、出资与注册资本
1、出资比例(合资4、合作21、外资2)
2、出资方式
(1)合资企业(第5条、实施条例第24、25条)
(2)外资企业(实施细则第25-27条)
3、出资的缴纳――认缴资本制
(1)合资企业
1)原则:
按合同约定。
(实施条例第28条)
2)出资期限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A、一次缴清的:
成立(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B、分期缴纳的:
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合营各方未依法缴清出资的法律后果:
三种违法行为三种不同后果
A、都未缴的B、缴付第一期后,其他各期逾期3个月的(未出资或出资不足)C、一方未缴的
(2)合作企业(第9条)——依约缴付
(3)外资企业(第9条)
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A、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B、第一期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这与合资企业是一样的。
C、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3)未依法缴付出资的后果:
包括两种情形:
未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
效果相同: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
4、股权或权利转让(合资4、合作10、合资条例20、外资条例23)
(1)同意与批准
(2)合资企业中还有优先购买权。
三、组织机构
1、董事会
(1)董事会的地位:
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A、成员数量: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B、名额分配: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C、任期:
合资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合作企业,任期为3年;都可以连任。
(3)董事长
A、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B、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C、产生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合作企业中,由章程规定产生办法。
(4)董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
经1/3以上董事提议
出席:
2/3以上董事出席
(5)董事会会议表决事项与议事规则
1)是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
A、中外合资企业中,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类:
资本、主体、章程
B、中外合作企业中:
注意多了两项:
资产的抵押,约定的事项。
2)除了以上这些事项外,其他事项的通过:
合资企业是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规定;合作企业是出席董事过半数的作出决议。
四、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合作21)
1、分配比例:
合同约定。
2、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可以约定在税前回收投资,但须由财政税务机关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境内投保。
(合资9、合作18、外资16)
2)购买自由、销售自由。
(合资10、合作19、外资第15条)
六、经营期限(合资第13条,合作第24条,外资第20条)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
(1)债务人
(2)债权人
2、受理的效果
(1)破产无效行为
1)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第12条)
2)欺诈破产行为(第35条)
(2)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
分为债务人作原告,还是作被告:
1)债务人作原告的——一审移送;二审继续。
2)债务人为被告的(分四种:
执行要中止,从债务要继续,唯一被告中止要终结,多个被告中止要继续):
三、债权人会议
1.申报债权——申报范围(第8、31条)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3)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6)
4.和解协议的特殊规定
(1)整顿申请提出时间和整顿期限(17):
3个月——2年
(2)和解协议的通过与生效(19)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30)
3、破产抵销权与别除权(33、28)
4、破产财产的分配(34、37)
票据法
一、概述
1、票据的特征
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设权性、流通性
[例]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
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B.在双方达成签发票据的协议时起,票据权利就产生了,票据本身证明了该项票据权利的存在
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2、票据权利
(1)种类: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4条第4款)
(2)票据权利的取得(第11、12条)
无偿取得,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适用善意取得。
(3)票据权利的行使
1)提示承兑:
3种汇票需要提示承兑,期限不同:
A、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9-40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要注意:
未按期提示承兑的后果: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40条
2)提示付款:
第53条
A、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B、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C、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D、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要求掌握超过期限提示的法律后果:
支票:
A、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B、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92条)
汇票:
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53条第2款)
本票:
付款人仍要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80条)
(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第17条)
(5)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注意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处理(第14条第3款),
(6)票据的更改(第9条)
3、票据行为
(1)行为能力控制(第6条)
(2)签章(6、14)
4、票据抗辩
二、汇票
1.汇票的概念
1)特征:
银行商业、委托付款、四种期限、三种承兑(第19条)
2)汇票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四种方式。
2、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22条)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第23条)
(3)“不得转让”(第27条第2款)
3、背书(29、30、33)
4、承兑(第42条、第43条)
5、保证(47、48、50)
6、追索权
(1)追索权行使的要件(第61条)
(2)程序(65、66)
(3)被追索人的确定(68、69)
三、本票
1、本票的概念(第73条)银行本票,自己付款,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2、本票的记载事项(76、77)
四、支票
1.支票的概念第82条:
自己签发,银行付款,见票即付,无需承兑,用途特定。
2.支票的记载事项(85、91)
保险法
一、保险概述
1.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
包括故意不告知和过失不告知。
请注意三种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不退保险费。
(第17条)、
2.保险利益原则(第12、53条)
二、保险合同概述
1、特征:
双务、有偿、附和、射幸、诺成
2、分类
(1)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第29-30条)——合同相对性
(2)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第41条)不超赔、按比例
(3)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效力(第40条第2、3款)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第10条第2款)
(2)保险人(第10条第3款、70、92)
组织形式、业务范围
4、保险关系人
(1)被保险人(第22条第2款)
(2)受益人
5、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第125、128、129条)
(2)保险经纪人――中介(第126条)
6、保险合同变更与转让
(1)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21条)——双方协商一致。
(2)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第34条)
7、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的解除权(第15条、35)
(2)保险人的解除权(第16条)“本法另有规定”
1)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第17条)2)谎报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第28条)3)财产保险中:
未尽保护义务的,(第36条)4)财产保险中:
危险增加的,(第37条)5)年龄不合的,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54条)6)效力中止2年的。
(第58、59条)
8、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第27条)
三、财产保险合同
1、被保险人的特殊义务
1)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第37条)
2)防损和减损义务(第42条、第49条)
2、保险人的特殊权利义务
1)降费、退费(第36条第3款、第37条第1款)
2)增费、解约
3)损余归属权(第44条)全赔全得;低赔低得
4)代位求偿权(第45-48条)
四、人身保险合同
1、特点
(1)保险费不得诉讼请求。
(60)
(2)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2、受益人(61-63)
(1)指定:
谁指定,指定谁,经同意
(2)变更:
书面通知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同意。
3.年龄误保的后果(第54条)
(1)年龄不合,解除合同(前面已经讲了)
(2)可保年龄:
4.死亡保险的特殊规定(第55条和第56条)
(1)被保险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除外。
(2)金额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和认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除外。
(3)保险单转让或者质押,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5、保险金给付
(1)原则上向受益人支付,没有受益人的向被保险人支付。
(2)作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形(第64条)
6、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第65条)
(2)被保险人自杀(第66条)(3)故意犯罪(第67条)
海商法
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2、3)
二、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
1.船舶所有权(9)
2.船舶抵押权(12、13、15、16、17、19)
3.船舶优先权(第22、23条)
(1)项目
1)劳务费用2)人身伤亡赔偿3)船舶规费4)救助款项5)财产损害赔偿
(2)清偿顺序
1)一般情况下,按顺序。
2)救助款项后发生的,应当先受偿。
3)救助款项2个以上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4)其他款项,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3)船舶优先权的消灭(26、29)
4、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顺序(24)
三、船舶碰撞(165)
(一)船舶碰撞责任承担
(1)船员无过失碰撞(167)
(2)船员过失引起的碰撞(168、169)
四、海难救助
(1)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条件(179、182、186)
必须遭遇海难;救助应有效果(环境污染除外);救助人必须没有救助义务,未经合理拒绝。
(2)救助报酬负担人(183、185)
五、共同海损(193、199)
经济法
竞争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12、15条)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第5条)
2、商业贿赂行为(第8条)
3、虚假宣传行为(第9条)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10条)
5、低价倾销行为(第11条)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13条)
7、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第14条)
三、拍卖法
1、拍卖人的义务(第18-24条)
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第26-31条)
3、竞买人的权利义务(第34-37条)
4、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拍卖法》第39-40条)
5、无权委托拍卖中明知拍卖人的连带责任(58)
6、瑕疵说明与担保责任(61)
四、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3条)
2、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自由选择权(第12条)
(二)投标
1、联合体投标(31)
2、投标人的若干禁止(第33条)
(三)中标
1.中标通知(第45、46条)
2、禁止转包与违法分包(第48条)
分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同意,非主体,有资格,不再分。
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的权利(第7-15条)
2、经营者的义务(第16-25条)
1)明码标价,出具凭证
2)真实名称
3)格式条款无效
3、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第33条)——“经营活动”禁止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其他责任主体
(1)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第37条)
(2)展销会、租赁柜台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第38条)
2004年7月1日-5日上海某文化公司在人民展览馆举办“2004上海家用电器博览会”,邀请众多厂家参会,甲公司即应邀来参会,租赁一个柜台,开展展销活动。
但是因甲公司营业执照丢失,其借了乙公司的营业执照来参会。
7月3日,消费者赵某在甲公司的柜台经推销人员王某的推荐购买了一只菲利浦厂生产的剃须刀。
回来后,发现剃须刀没有其包装上说的多层养护功能。
7月5日,赵某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A.甲公司B.乙公司C.展销会主办者某文化公司
D.展销会场所人民展览馆E.推销员王某F.菲利浦厂
(3)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的赔偿责任(第39条)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几种特殊行为的民事责任
(1)邮购商品和预收款中的民事责任(第46、47条)
(2)不合格商品——无条件退货。
(第48)
(3)惩罚性赔偿(第49条)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
(2)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质量抽查制度(第15条)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禁止行为(第25条):
不得推荐,不得经营。
3、产品或者包装标识(第27条)
4、责任承担一般规定(《消》35、《产》40-43)
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组织
1、设立
(1)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
(第13条)
(2)设立经审批。
(第11、19条)
(3)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或变更大股东,应当事先经批准。
(第28、24条)
2、变更(第24条)
名称、章程、住所;
注册资本、大股东、业务范围;
主体变更(第25、69、71条)
3、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27):
经济犯罪,政治权利;破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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