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设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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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设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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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设工程合同
天津建设工程合同
篇一: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XX-0213)
天津市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GF-XX-0213)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人民币元,
小写:
三、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承包人:
(公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言文字。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年月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年月日。
4、图纸
。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篇二:
《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JIANZHUZHUANGSHIGONGCHENGSHIGONGHETONG
(甲种本GF—96—0205)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制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
天
质量等级:
合同价款:
元(大写:
)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语言: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法律、法规:
第4条图纸
图纸提供日期:
图纸提供套数: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杨仲民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
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6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7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8条甲方工作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第9条乙方工作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
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第10条进度计划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第11条延期开工
第12条暂停施工
第13条工期延误
第14条工期提前
第15条工程样板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
第16条检查和返工
第17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
第18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9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20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调整的方式:
第21条工程预付款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预付时间和比例:
:
扣回时间和比例:
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2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4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25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6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7条材料试验
第28条甲方变更设计
第29条乙方变更设计
第30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32条竣工验收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第33条竣工结算
结算方式: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篇三: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
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应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约、变更、终止、结算
第十二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经备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提交。
第十四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对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在合同履行中,原合同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变化,导致变更价款超出原合同价款±20%
以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资料,
以及建设工程变更所需的相关要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完毕终止的,合同双方
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成就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未经备案,发包单位不得对其内容发包或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七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完成竣工结算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发包单位应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发包单位自行审核。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均无争议的,可将双方审核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备案依据。
第十九条对于未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结算备案的合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变更、中止、解除或完成竣工结算,自变更、中止、解除或竣工结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应分别到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含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结算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建设工
程合同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招标投标监管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本市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外地企业在市或区(县)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暂估价承包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合同上提交。
在上完成提交且审核通过后,应携带下载打印的合同文件、业务办理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的书面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在备案申请人报送全部文件资料后,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核查,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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