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热力生产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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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热力生产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SH/MRV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件
SH/MRV-002-2012
上海市电力、热力生产业温室气体
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试行)
2012年12月13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言
2012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要求制定出台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和分行业的核算方法等。
本方法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电力、热力生产行业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本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
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方法起草单位:
上海市信息中心。
本方法参与单位: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集团华东分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
本方法主要起草人:
刘佳、蒋文闻、臧玲、凌云、朱君奕。
本方法主要参与人:
徐浩强、鞠学泉、张东海、罗鸿斌、余星、彭鹓、顾庆平、齐康、王延松。
本方法咨询专家:
施明融、王智强、虞凭、陈红良、刘卫星、张麒、邱宇晨、程鑑明、张宏滨、马琼云、李继钢、苏翊、沈保中、周晔芳、王宗挺、白微。
1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电力、热力生产行业的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本方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仅指二氧化碳排放。
2引用文件与参考文献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2007)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006)
3边界确定
排放主体原则上为独立的电力、热力生产单位,与本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统计边界基本一致。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范围包括其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其中,直接排放是指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机组等生产系统燃烧消耗煤炭、柴油、燃料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间接排放是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电力和热电联供的生产单位核算范围仅包括直接排放,其他供热等生产单位核算范围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4核算方法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按
(1)式计算,具体排放示例见表4-1:
表4-1排放主体排放示例
排放类型
排放示例
直接排放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如:
煤、石油、天然气、汽油、煤油及柴油等燃烧排放
间接排放
使用外购的电力、热力导致的排放
直接排放的核算可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或基于测量的方法,间接排放的核算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
基于计算的方法是指通过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之间的计算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基于测量的方法是指通过相关仪器设备对温室气体的浓度或体积等进行连续测量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法。
同一排放主体可以选用基于计算或基于测量的方法,如采用基于测量的方法,应通过基于计算的方法对其结果进行验证。
4.1基于计算的方法
4.1.1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排放主体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主要基于分燃料品种与设备类型的消耗总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计算得到。
按
(2)式计算:
(2)
式中:
f,i分别表示设备类型和燃料品种;
燃料消耗总热量f,i表示设备类型f消耗的燃料i的总热量,单位为十亿千焦(TJ);
单位热值含碳量表示单位低位发热量燃料所含碳元素的质量,单位为吨碳/十亿千焦(t-C/TJ);
氧化率表示燃料中的碳在燃烧中被氧化的比率,以%表示。
消耗的燃料总热量按(3)式计算:
(3)
式中:
p表示燃料品种的消耗批次;
燃料低位热值p表示第p批次单位燃料消耗量的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十亿千焦/吨或十亿千焦/立方米(TJ/t或TJ/m3)。
4.1.2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指排放主体因使用外购的电力、热力所导致的排放,该部分排放源于前述电力和热力的生产。
计算公式按(4)式:
(4)
式中:
k表示电力或热力;
活动水平数据表示外购电力/热力消耗量,单位为万千瓦时(104kWh)
或百万千焦(GJ);
排放因子表示消耗单位电力或热力产生的间接排放量,单位为吨CO2/万千瓦时(tCO2/104kWh)或吨CO2/百万千焦(tCO2/GJ)。
电力和热力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见附录A。
4.1.3数据获取
4.1.3.1活动水平数据获取
1)化石燃料消耗量数据可通过两种方法获得。
方法一:
根据年度购买量或销售量以及库存的变化来确定实际消耗的数据。
购买量或销售量采用采购单或销售单等结算凭证上的数据,库存变化数据采用计量工具读数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方法来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5)
方法二:
使用高精确度的标度尺或流量计等各种测量工具对实际消耗进行计量。
相关计量器具应符合《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2)外购的电力、热力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供应商出具的结算凭证获取。
4.1.3.2相关参数获取
1)化石燃料低位热值采用附录A所列缺省值。
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应遵循《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384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22723天然气能量的测定》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对各项内容(如试验室条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和结果计算等)的规定,并保留检测数据;使用其他相关方结算凭证中提供的检测值时,应保留相应凭证。
电力、热电联供生产单位低位热值以入炉燃料收到基为检测基础,每批次入炉燃料至少进行1次检测,取全年加权平均值作为该燃料品种的低位热值。
入炉燃料实物量和热量的获取方法需遵循《DL/T904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的要求。
其他供热等生产单位低位热值以入厂燃料收到基为检测基础,每批次入厂燃料至少进行1次检测,取全年加权平均值作为该燃料品种的低位热值。
2)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附录A所列缺省值。
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通过对同一样本的低位热值和含碳量进行检测、计算获得。
检测应遵循《GB/T476煤的元素分析方法》、《SH/T0656石油产品及润滑剂中碳、氢、氮测定法》、《GB/T13610天然气的组成分析》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对各项内容(如试验室条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和结果计算等)的规定及
(1)中低位热值检测的相关规定,并保留检测数据;使用其他相关方结算凭证中提供的检测值时,应保留相应凭证。
单位热值含碳量以燃料收到基为检测基础,同一燃料品种每年检测不少于6次,且连续两次检测的时间间隔不小于1个月,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燃料品种的单位热值含碳量。
3)燃烧设备的氧化率采用附录A所列缺省值。
对于燃煤设备,具备条件的排放主体也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氧化率的相关参数进行检测后,计算获得。
氧化率可根据设备类型不同,分别参考(6)式和(7)式进行计算:
燃煤电站锅炉氧化率通过报告年度内生产系统碳元素物料平衡的原理进行估算,估算公式如下:
(6)
炉渣、飞灰的产量原则上可通过称量的方式获取,特殊原因不能获取称量值的,可按照《DL/T5142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中的估算方法进行估算,采用估算值时,除尘系统效率取100%。
炉渣、飞灰含碳量采用可燃物含量值,检测方法需遵循《D/LT567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的要求。
每个报告年度至少获取6对“炉渣可燃物含量和飞灰可燃物含量”参数,任意两次检测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小于2周。
除尘效率的检测需遵循《GB/T11653除尘机组技术性能及测试方法》的规定。
排放主体可在报告期内实施试验获取除尘效率数据,也可采用与报告期最近的一次试验测定数据。
燃煤工业锅炉(供热锅炉)氧化率根据供热工业锅炉的《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报告》中的计算固体未完全燃烧热损失(q4)相关指标值进行估算,估算公式如下:
(7)
式中,i表示灰渣的种类,包括炉渣、飞灰、沉降灰、烟道灰等。
燃煤工业锅炉氧化率相关参数检测应遵循《GB/T10180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对各项内容(如试验室条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测定步骤和结果计算等)的规定,并保留检测数据。
设备氧化率的相关参数每年应至少检测1次,如检测后当年进行技术改造的,则应在改造后再次实施检测。
燃料消耗量无法分到具体燃烧设备类型的,其氧化率按100%计。
4.2基于测量的方法
基于测量的方法,指通过连续测量排放主体直接排放的气体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或体积等得到温室气体排放量。
排放主体可以通过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EmissionsMonitoringSystems,简称“CEMS”)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实时测量。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安装位置和运行管理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以减少测量偏差,降低不确定性。
通过基于测量的方法得到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主体应通过基于计算的方法进行验证。
4.3不确定性
在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排放主体应对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的不确定性以及降低不确定性的相关措施进行说明。
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缺乏完整性:
由于排放机理未被识别,无法获得监测结果及其他相关数据;
2)数据缺失:
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获得或者非常难以获得相关数据,因而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估算、经验数据;
3)数据缺乏代表性:
例如某些设备的检测值是在满负荷运行时获得的,而缺少负荷变化时的数据;
4)测量误差:
如测量仪器、仪器校准或测量标准不精确等;
排放主体应对核算中使用的每个参数是否存在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行识别和说明,同时说明降低不确定性的措施。
具体不确定性量化方法参考本方法附录D。
5监测
监测是指排放主体为获取与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数据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和监测的实施等。
5.1监测计划
排放主体在报告期开始前应制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交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1)排放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放主体名称、报告年度、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等;
2)排放主体的排放边界;
3)核算方法相关说明:
选择基于计算的方法时,应对活动水平数据(如能源消耗量等)的获取和相关参数(如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氧化率等)的选择及获取方式进行说明,若相关参数的获取采用检测的方法,应提供参数的检测说明;选择基于测量的方法时,应对测量实施操作进行说明,包括仪器选取、技术性能、安装位置和运行管理等;
4)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及拟采取的措施。
监测计划在同一报告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若发生更改,应上报主管部门。
排放主体应对监测计划的更改进行完整的记录。
具体监测计划模板见附录B。
5.2监测实施要求
排放主体应根据核算方法的不同,对活动水平数据、相关参数和测量参数等进行监测。
若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排放主体应对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进行监测。
活动水平数据的监测主要指对能源消耗量、产品产出量的监测,如烟煤、天然气的消耗量、电力和热力的产出量等,具体可采用结算凭证及库存量记录或直接计量等方式;相关参数的监测主要指对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氧化率及燃料工业分析相关指标等的监测。
若排放主体选择检测的方式获取相关参数,则应遵循上述标准方法。
若采用基于测量的方法,排放主体应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浓度或体积进行监测,可采用实时监测或其他方式。
6报告
年度排放报告由排放主体编制,经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报告后,提交主管部门。
6.1报告编制
年度排放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
1)排放主体的基本信息,如排放主体名称、报告年度、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通讯地址和联系人等;
2)排放主体的排放边界;
3)排放主体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工艺流程(如有);
4)监测情况说明,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与更改情况、实际监测与监测计划的一致性、温室气体排放类型等;
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信息:
a)采用基于计算的方法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应报告分燃料品种的消耗量;对应的相关参数的量值及来源;电力和热力排放应报告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的消耗量;
b)采用基于测量的方法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排放源的测量值、连续测量时间及相关操作说明。
6)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及降低不确定性的方法说明;
7)其他应说明的情况,如CO2清除、生物质燃料燃烧排放、废弃物处置排放等内容;
8)真实性声明。
具体年度排放报告模板见附录C。
6.2数据质量控制
为使年度排放报告准确可信,排放主体可通过以下措施对数据的获取与处理进行质量控制。
1)排放主体应对数据进行复查和验证。
数据复查可采用纵向方法和横向方法:
纵向方法即对不同年份的数据进行比较,包括年度排放数据的比较,生产活动变化的比较等。
横向方法即对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比较,包括采购数据、库存数据(基于报告期内的库存信息)、消耗数据间的比较,不同来源(如排放主体检测、缺省值等)的相关参数间比较等。
2)排放主体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调整。
当器具不满足监测要求时,排放主体应当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6.3信息管理
排放主体应记录并保存下列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1)核算方法相关信息:
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及相关参数的相关资料(如消耗量的原始凭证、检测数据等相关凭证),不确定性及如何降低不确定性的相关说明;
2)与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相关的管理材料;
3)数据质量控制相关记录文件;
4)年度排放报告。
附录A
表A-1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低位热值缺省值
燃料品种
单位热值含碳量
低位热值
无烟煤
27.5t-C/TJ①
20.304×103KJ/Kg②
烟煤
26.2t-C/TJ①
19.570×103KJ/Kg②
炼焦煤
25.4t-C/TJ①
27.49×103KJ/Kg②
褐煤
28.0t-C/TJ①
14.080×103KJ/Kg②
洗精煤
25.4t-C/TJ①
26.393×103KJ/Kg④
焦炭
29.4t-C/TJ①
28.435×103KJ/Kg②
其他煤制品
33.6t-C/TJ①
17.460×103KJ/Kg②
煤焦油
22.0t-C/TJ③
33.453×103KJ/Kg⑤
沥青
22.0t-C/TJ①
39.023×103KJ/Kg④
焦炉煤气
13.6t-C/TJ①
17.406×103KJ/m3②
高炉煤气
70.8t-C/TJ③
3.771×103KJ/m3④
转炉煤气
49.6t-C/TJ③
7.959×103KJ/m3④
其他煤气
12.2t-C/TJ②
15.7584×103KJ/m3②
原油
20.1t-C/TJ①
42.620×103KJ/Kg②
汽油
18.9t-C/TJ①
44.800×103KJ/Kg②
柴油
20.2t-C/TJ①
43.330×103KJ/Kg②
燃料油
21.1t-C/TJ①
40.190×103KJ/Kg②
一般煤油
19.6t-C/TJ①
44.750×103KJ/Kg②
喷气煤油
19.5t-C/TJ①
44.590×103KJ/Kg②
其他石油制品
20.0t-C/TJ①
40.2×103KJ/Kg③
天然气
15.3t-C/TJ①
38.9310×103KJ/m3②
液化石油气
17.2t-C/TJ①
47.310×103KJ/Kg②
炼厂干气
18.2t-C/TJ①
46.050×103KJ/Kg②
液化天然气
17.2t-C/TJ①
41.868×103KJ/Kg②
石脑油
20.0t-C/TJ①
45.010×103KJ/Kg②
石油焦
27.5t-C/TJ①
32.018×103KJ/Kg④
注:
上述数据取值来源①《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②《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2007);③《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④根据本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参考折标系数计算得出;⑤《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表A-2电力和热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名称
缺省值
电力排放因子
7.88tCO2/104kWh
热力排放因子
0.11tCO2/GJ
注:
电力、热力排放因子根据上海市2010年能源平衡表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数据计算获得。
表A-3发电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分燃料氧化率缺省值
装机容量级别
(MW)
煤炭氧化率
燃油氧化率
燃气氧化率
300
99.20%
100%
100%
600
99.50%
100%
100%
900
99.80%
100%
100%
1000
99.90%
100%
100%
表A-4供热机组分燃料氧化率缺省值
煤炭氧化率
燃油氧化率
燃气氧化率
98.00%
100%
100%
附录B
上海市电力、热力生产业温室气体
排放监测计划
排放主体(盖章):
监测年度:
编制日期:
年月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表B-1排放主体基本信息
排放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监测年度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注册地址
区(县)
经营地址
区(县)
邮编
通讯地址
区(县)
邮编
单位分管领导
电话
传真
单位管理部门
传真
部门负责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表B-2基本排放情况说明
排放边界说明
1、直接排放
与生产相关的固定燃烧设备及厂区内运输车辆类型、数量、化石燃料类型等相关说明;
2、间接排放
外购电力、热力使用的相关说明。
排放类型
□直接排放
□燃烧排放
□过程排放
□间接排放
表B-3化石燃料实物消耗量监测计划
燃料品种
实物消耗量获取方法
获取方法遵循的规范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收入量、库存量等燃料物流数据核算
□皮带秤、流量计等计量设备实际计量
□其他()
表B-4化石燃料低位热值监测计划
燃料品种
低位热值
采样检测频率
检测方法
来源
备注
频率
备注
来源
实施规范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表B-5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监测计划
燃料品种
单位热值含碳量
采样检测频率
检测方法
来源
备注
频率
备注
来源
实施规范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委托检测
□检测值
□缺省值
□自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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