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王堆帛书式法天一补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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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王堆帛书式法天一补释
马王堆帛书《式法·天一》补释
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帛书中,有两种以选择学为要紧内容的数术书籍,即所谓《篆书阴阳五行》和《隶书阴阳五行》。
由于各类缘故,这两种文献的发表刊布较为滞后,直到1992年,咱们才在《马王堆汉墓文物》中第一次见到了其中两块残帛的照片[i]。
后来,《马王堆帛书艺术》又选刊了几块残帛照片,使咱们对两种文献的内容有了一个大致的印象[ii]。
湖南省博物馆的陈松长先生,因工作之便,依照帛书原件写成《帛书〈阴阳五行〉与秦简〈日书〉》专文,对两种帛书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iii]。
最近,《文物》杂志又刊出了《篆书阴阳五行》的部份释文和照片。
整理者以为,所谓《篆书阴阳五行》,实际是讲选择吉凶时日的数术,与睡虎地秦简《日书》相类,因其多与“式”的运作有关,故改称为《式法》[iv]。
整理者发布的《式法》释文,计有“天一”、“徙”、“天地”、“上朔”、“祭”、“式图”、“刑日”等七个部份。
其中,“徙”与睡虎地简《日书》据“岁”进行占测的各篇相类,“天地”的残文已见于银雀山汉简《天地八风五行客主五音之居》[v]。
其余各篇那么较为陌生,有待深切探讨。
那个地址,咱们想就“天一”部份的释读谈一些个人观点,以供大伙儿参考。
据整理者描述,《式法》帛书用整幅书写,原长超过2米,但现已碎裂成30余大片及假设干碎块,拼复十分不易。
《式法》的字体在篆隶之间,兼有大量楚文字的成份,亦较马王堆其他帛书难认。
要为如此一件内容陌生、残缺严峻、字形特异的帛书做出释文,其困难可想而知。
此刻发布的释文摘要,从整体上看是十分成功的,在帛书拼复、文字识别和通假字破读等方面都极见功力,为读者阅读帛书扫清了障碍。
可是,也应该承认,释文中还存在某些有待改良的地址。
例如,对“天一”部份的拼复就有疏忽,需要修订。
据整理者介绍,《式法》的整理工作迄今尚未全数完成。
此刻咱们将不同意见写出来,或许能对尔后的整理工作略有裨益。
《式法》的“天一”部份,在《隶书阴阳五行》中也有记载。
在《马王堆帛书艺术》所刊《隶书阴阳五行》的照片中,第134页和138页都提到了“天一”,对校读《式法》很有参考价值。
《隶书阴阳五行》的这两张照片较为清楚,字体为隶书,较《式法》易读。
下面,将有关文字的释文抄出,以供比较[vi]。
第134页有一行提到“天一”的文字:
天一居,一曰困,二曰觸地,三曰责吉[vii],四曰小生,五曰大生[viii],六曰小逆,七曰大毛(耗),八曰大毛(耗),九曰小得……
第138页所载全数属于“天一”:
……好[事者,发(废)[ix]]。
徙者,弗居之,枳(支)子死。
取(娶)妇者,枳(支)子有疾,妇出二岁有疾[x]。
责,师,将利,得地有之,利在三岁中。
事(仕)者,三迁。
徙者,富(福),多子。
取(娶)妇者,室岁一益。
少(小)生,师,将利,得地有之。
士[xi](仕)者,再迁。
徙者,利。
取(娶)妇者,以是岁有子。
大生,师,将[利[xii]],得地七岁后归。
士(仕)者,不迁,法[xiii](废)。
徙者,后利,七岁去之。
取(娶)妇者,生而贫,或胃(谓)为忧。
少(小)毛(耗),师,不利起,将死。
事(仕)者,大毛(耗)发(废)。
徙者,不死,枳(支)子死。
取(娶)妇者,不利,子生死[xiv],妇不出八岁中。
大毛(耗),师,不胜,大将败。
士(仕)者,发(废),终身不起。
徙者,长室死。
取(娶)妇者,长室有疾,妇不出七岁当中。
少(小)逆,师,辱,将死。
士(仕)者,发(废)。
徙者,枳(支)子有疾。
取(娶)妇者,不利,子生死[xv],妇不出六岁中。
少(小)得,师,将利。
士(仕)者,三迁。
徙者,利。
取(娶)妇者,室九益。
大得,师,将利。
士(仕)者,四迁。
徙者,利。
取(娶)妇者,生,室八益,十岁中。
大成,师,胜,得地不归。
士(仕)者,十迁。
徙者,大利,□丈夫子。
取(娶)妇……
很显然,这两段文字是配合利用的。
第一段依次列出“天一居”的名字,第二段那么按这些名字的顺序描述相应的行事吉凶。
对照这两段文字,咱们再看《式法》的“天一”部份,就会明白,从“天一曰困”开始至结尾,讲的是同一回事。
只是,由于整理者对《式法》拼接有误,致使二者的文字不能完全对应。
整理者刊出的照片中,左上角的小块碎片与其右下部的大块帛书间有一个较大的空白处,说明二者不能直接拼合[xvi]。
同时刊出的释文中,也是将这一空白处做残缺处置的。
事实上,对照上引《隶书阴阳五行》的文字看,左上角的小碎片应向右移,与大块帛书直接拼合。
也确实是说,这中间并无大的空缺的地方,固然,接口处确有少量帛片已缺。
如此拼合的合理的地方,从“蜀地”左侧一行的头一字上能够看出。
此字整理者未释,现拼合后可释为“责”,相当于上引《隶书阴阳五行》的“责吉”和“责”。
左上角的小碎片上存有此字的一个笔画,正好能够与大块帛书上的字拼复为“责”字。
经如此拼接后,《式法》各条的文字恰与上引《隶书阴阳五行》第二段文字相合。
兹据新拼合的《式法》帛书,将“天一”部份的有关文字改释于下[xvii]:
天一曰困,迎之者死。
豕(师),那么将死。
为事夫者,亡[xviii]。
徙者,张(长)室死,二……年死,不……
蜀地,豕(师),不胜,将死,得[地]弗有。
为宜事者,发(废)。
徙者弗居之,[支子死。
取(娶)]妇者,枳(支)子有[疾]……三年妇出,张(长)室死,妇死者三人[xix]。
责,豕(师),将利,[得]地有之,利在三年当中。
士[xx](仕)者,三迁。
徙者,福,多子。
取(娶)[妇]者,室岁一益。
……[不出]二年有疾[xxi]。
小[生,师,将]利,得地有之。
士(仕)者,再迁。
徙者,利。
取(娶)妇者,是岁有子。
大生,豕(师),将[利,得]地七年复归。
士(仕)者,不迁,法(废)。
徙者,复利,七年而去之。
取(娶)妇者,生而[贫][xxii]……
小毛(耗),豕(师),不利起,将死。
[仕]者,大毛(耗)发(废)。
徙者,不死,枳(支)子死。
取(娶)妇者,不利,子生而死,妇出。
或胃(谓)为忧[xxiii]。
大毛(耗),[师],不[胜,将]大贝(败)。
士(仕)者,发(废),终身不起。
徙者,张(长)室死。
取(娶)妇者,张(长)室[有疾],妇不[出七岁当中]。
小[逆,师,辱],将死。
士(仕)者,发(废)。
徙者,枳(支)子有疾。
取(娶)妇者,不利,子生而死,妇[不出六岁中]。
[小得,师,将利。
士(仕)者,三]迁。
徙者,利。
取(娶)妇者,室[九]益。
这一新的释文,与上引《隶书阴阳五行》第二段文字总的说来是大体一致。
可是,正如咱们在注文中指出的那样,也有几条占文的末尾相差较大。
这是怎么回事呢?
由于帛书底端的照片没有刊出,那个问题此刻还难以解决。
只是,那个地址面有一个现象值得引发注意,确实是《式法》这几条占文的末尾,似与《隶书阴阳五行》正好错开一行。
例如,如将《式法》“小耗”条末尾的“或谓为忧”上移一行至“大生”条,就与《隶书阴阳五行》一致了;又如,如将“责”条的“[不出]二年有疾”上移一行至“蜀地”条,也与《隶书阴阳五行》一致。
从文例看,如此调整似较原释文合理。
这似乎说明,帛书底部的拼接也有从头考虑的余地。
由于没有见到照片和原件,那个地址不敢妄断,只将这一现象指出,以供整理者参考。
以上的释文中,有个别字词的考释也需略加讨论。
例如,整理者释“豕”读“师”的字,似尚有斟酌余地。
按,从文例看,整理者读“师”甚确,但释“豕”却可疑。
从字形看,此字与“豕”确实有些相像,但其上部加一短横却与“豕”有别。
另外,“豕”、“师”的读音也不太相近。
咱们疑心,这字也有可能是“帀”的异写。
楚简的“帀”字有两种不同写法,较规矩写法的字的上部,与帛书此字上部相同;较为怪异写法的字中,有个别例子与此字下部相同(如包二·二四七)[xxiv]。
帛书此字,或许确实是综合了这两种写法而成的。
固然,这也只是一个猜想,还有待查验[xxv]。
只是,依照文义及《隶书阴阳五行》,那个字读为“师”是不成问题的。
“大生”条的两个“复”字,在《隶书阴阳五行》中作“后”。
按,“复”、“后”二字在马王堆帛书中形状相近,容易相混,两件帛书必有一误。
从文义上看,读“后”很适合。
读“复”,在“徙者,复利”句中有些别扭,因此,裘锡圭先生以为应将“利”字连后读为“利七年而去之”[xxvi]。
这一读法,也很有道理。
在这两种读法中,咱们暂取前者,即将《式法》的“复”字视为“后”的讹字。
另外,还有个别字的释读目前无法确信。
如《式法》“蜀地”,《隶书阴阳五行》作“觸地”。
按,觸从蜀得声,《式法》的“蜀地”能够读为《隶书阴阳五行》的“觸地”。
只是,细察《式法》照片,“蜀”字后面的“地”字明显缺了右边的大部份笔画。
依此推测,那么“蜀”字也可能右边有缺笔。
因此,《式法》此处也可能像《隶书阴阳五行》一样本来确实是写作“觸地”[xxvii]。
可惜的是,《式法》照片此处并非十分清楚,很难判定“蜀”字右边是不是残缺。
因此,咱们目前在“蜀地”、“觸地”两种释法中还难以做出裁决。
希望以后有机遇目验原物,能够准确无误地解决这一问题。
释文中几回显现“支子”和“长室”两词,也值得注意。
在封建宗法制中,嫡长子及继承先祖的儿子叫“宗子”,其余的儿子为“支子”。
《礼记·曲礼下》: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xxviii]“长室”,初期文献中殊为少见,在后来的文献中那么指正妻。
如,《太平广记》卷一百二十五“崔无隐”条云:
“父布卦嘘唏而言曰:
‘子前生两妻,汝俱辜焉。
前为走尸逐汝者,长室也。
为人杀于井中同处者,汝侧室也。
’”[xxix]但据“大耗”条“娶妇者,长室有疾”看,将《式法》的“长室”解为正妻可能不妥。
按,像《太平广记》如此与“侧室”相对而用的“长室”,初期文献中多写作“正室”、“適室”。
而“正室”在古书中除“正妻”这一常见义外,也可指正妻之子即“嫡子”。
如《礼记·文王世子》:
“公假设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正室守大庙,诸父守贵宫、贵室。
”注:
“正室,適子也。
”[xxx]《周礼·春官·小宗伯》:
“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
”注:
“正室,適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
”[xxxi]孙诒让云:
“盖详言之曰大门宗子,省文那么曰门子,其实一也。
”[xxxii]《式法》的“长室”和“支子”同时显现,所指疑与用为“嫡子”义的“正室”相当。
也确实是说,《式法》的“长室”与宗法制中的“宗子”应大体一致。
以上是咱们对《式法》“天一”部份释读问题的一些观点,不必然正确,还望读者指正。
至于“天一”的内容,自然更值得深切探讨。
前人已经指出,《史记·日者列传》所述诸占家中的“天人家”应系“天一家”之误[xxxiii],而《汉书·艺文志》也著录有《天一》六卷,说明“天一”占术在古代十分流行。
马王堆帛书有关“天一”文字的出土,使探讨“天一”之术开始显现转机。
可惜目前有关资料尚未全数发布,讨论不易深切。
希望整理者能加速进度,及早将全数资料发布,使咱们专门快就有条件对“天一”之术做出全面而深切的研究。
注释
[i]傅举友、陈松长编《马王堆汉墓文物》,页144、145,湖南出版社1992年。
[ii]陈松长编著《马王堆帛书艺术》,页3—3八、页129—156,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
[iii]陈松长《帛书〈阴阳五行〉与秦简〈日书〉》,《简帛研究》第二辑页138—147,法律出版社1996年。
[iv]马王堆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帛书〈式法〉释文摘要》,《文物》2000年7期,页85—94。
[v]别离参看:
刘国忠《试论马王堆帛书〈式法〉的“徙”篇》,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北京大学,2000年8月;胡文辉《银雀山汉简〈天地八风五行客主五音之居〉释证》,《简帛研究》第三辑页267—278,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vi]释文系据照片从头写定,故与《马王堆帛书艺术》所附释文不尽一致。
[vii]第138页所载相应的文字及《式法》都只作“责”,是此衍仍是彼夺,目前无法判定。
[viii]此“生”字竖笔穿下甚长,据文例知是“生”的讹写。
[ix]“事者发”三字帛书已残去,据文义及《式法》补。
[x]疑此句应作“妇不出二岁有疾”,脱一“不”字。
[xi]照片上此字只存一横,据文例和《释法》,知是“士”字之残文。
[xii]“利”字原脱,据《式法》补。
[xiii]此字形状似“定”,但据文义及《式法》,应为《说文》所收“法”字古文。
[xiv]“子生死”应即《式法》“子生而死”的意思,也可能是此处脱一“而”字。
[xv]“子生死”应即《式法》“子生而死”的意思,也可能是此处脱一“而”字。
[xvi]见《文物》2000年7期页86“图一”。
[xvii]据《隶书阴阳五行》补出的字,加方括号表示。
这部份帛书的下部尚有少量文字没有刊出照片,这些地址只能按整理者的释文照录,对个别与《隶书阴阳五行》不合的地址,将在注释中指出。
[xviii]“为事夫者亡”不易解,盖与下条“为宜事者废”类似,别的条此处多占“仕”的吉凶。
因此句无《隶书阴阳五行》的照片对读,故那个地址无法做出进一步的判定。
[xix]省略号以后的文字没有刊出照片,《隶书阴阳五行》相应的文字作“妇出二岁有疾”,二者相差专门大。
[xx]帛书此字右边尚有“攵”旁,那个地址为排印方便,径写成“士”,下同。
[xxi]省略号以后的文字没有刊出照片,《隶书阴阳五行》此条至“室岁一益”已完,二者相差专门大。
[xxii]《隶书阴阳五行》尔后尚有“是谓为忧”一句。
[xxiii]“或谓为忧”四字没有刊出照片,《隶书阴阳五行》此条至“妇出”已完,二者相差专门大。
[xxiv]参看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页503—505,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
[xxv]由于目前发表的资料有限,咱们还不明白《式法》“豕”字的确凿写法。
《式法》的字形与楚文字多有一起的地方,但也有不一致的地址,情形比较复杂。
在没有看到全数材料之前,应该更多地采信整理者的意见。
因此,咱们暂且采纳整理者释“豕”读“师”之说。
至于是不是可改释为“帀”,仍是等见到《式法》的全数材料后再做结论为妥。
[xxvi]裘锡圭《读〈马王堆帛书式法释文摘要〉小记》,《国际简帛研究通信》第五期,页1,国际简帛研究中心2000年10月。
[xxvii]按,“觸”字在《隶书阴阳五行》中写成左“蜀”右“角”,《式法》此处可能是缺失了右边的“角”旁。
[xxviii]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页1269,中华书局1980年。
[xxix]李眆等编《太平广记》,页887(此条出《博异记》),中华书局1961年。
此例系王志平先生代为检得,谨此致谢。
[xxx]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页1408,中华书局1980年。
[xxxi]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页766,中华书局1980年。
[xxxii]孙诒让《周礼正义》,页1439,中华书局1987年。
[xxxiii]《史记汇注考证附校补》页2019引钱大昕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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