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辨析.docx
- 文档编号:24339787
- 上传时间:2023-05-26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4.42KB
民法概念辨析.docx
《民法概念辨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概念辨析.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概念辨析
民法概念辨析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定义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
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
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 1.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 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
人民法院撤消 1.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配偶未再婚---自然恢复;其他-重新
3.子女依法被收养→一般成立
4.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
补偿
继承:
返还原物
5.利害关系隐瞒情况:
返还原物、孳息、
补偿
2.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
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区别1。
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
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则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3.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
无权代理:
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包括三种表现:
(1)XX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无效代理:
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定义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法律后果 胜诉权的消灭 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
期间 可变期间,
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不变期间,
不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适用依据 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受害人不行使请求权 权利人不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
适用条件 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援用 法院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起算时间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5.诉讼时效终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终止:
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A.不可抗力
B.其他
C.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D.期间:
终止以前+消失以后,终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中断:
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丧失效力的情况。
A.事由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如起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B.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任何阶段均可
C.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注:
如法院不受理、驳回、撤诉则不中断
6.物权与债权
物权 债权
权利性质 支配权,无需他人帮助 请求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
权利效力范围 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
权利客体 物 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权利效力 具优先力、追及力 无优先力、追及力
权利发生 法定主义 任意主义
权利保护方法 恢复物的支配为主,赔偿损失为补充 主要采用赔偿损失
7.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重点)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设立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目的在于物的交换价值,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 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
其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其标的物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8.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重点)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包含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取得方法 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 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
权利变动 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权利行使 其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争议管辖 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 不尽然
9.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
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于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权:
以债权或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可以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不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A.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凭证交付之日成立。
B.可转让股票→证券登记机构登记之日。
C.可转让股份→股份转让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D.可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之日。
10.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区别:
(1)标的物的种类不同。
质权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或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权不同。
质权的设立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条件,而抵押权的设立并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条件;相反,抵押权的成立须登记,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要件则因质权标的物的不同类型而不尽相同。
(3)公示方法不同。
抵押权设定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制度。
质押中,由于移交质物本身已经具有了公示的功能,一般不进行专门登记,但以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办理登记。
(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不同。
抵押担保中,可以在同一担保物上设置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质押担保中不可能重复设置质权。
(5)收取孳息上有所不同。
抵押中,孳息归抵押人所有。
质押期间,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归质权人所有。
(6)担保范围不同。
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需的费用和因质物有瑕疵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费用,应列入担保范围
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款项超过法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法律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2.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重点)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1)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避免因自己履行债务而对方未对待给付而受到损害。
(2)构成条件:
A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B。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无先履行之义务
C.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3)效力:
是延期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
当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对价义务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导致合同履行的迟延,责任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履行了其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1)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
(2)构成条件:
A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先履行之义务。
B.须对方于合同成立后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C.须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D.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
(3)效力:
是延期抗辩权。
先履行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之债务,由此导致迟延,先履行方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相邻权与邻接权
邻接权:
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临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邻权。
行使相邻权的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14.遗赠与遗嘱继承
遗赠 遗嘱
概念 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予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受遗赠人与继承人范围不同 受遗赠人:
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是国家、集体 遗嘱继承人:
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受遗赠权与继承权客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客体:
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遗嘱继承权客体:
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受遗赠权与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到期未表示(2个月)→放弃遗赠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接受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实质是一种双务合同。
A.双务、诺成、有偿B.优先适用C.遗赠人:
公民;扶养人:
公民、集体组织。
14.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与公平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指民事主体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这一原则,只要当事人适当注意,即使造成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
无过错归责原则:
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应用于工业事故方面,后来逐步被扩大到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核放射事故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领域。
公平归责原则:
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70.人格权与身份权
[答案]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等;身份权是指基于权利人一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荣誉权、监护权等。
两者虽然同属于人身权,具有人身权的一般特点,但是两者的区别很大:
第一,两者体现的人的属性不同。
人格权表现人的自然属性;而身份权表现了人的社会属性。
第二,两者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无须任何其他的条件;身份权虽然是每个公民、法人都可以得到的权利,它却不是每个公民和法人都能必然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其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身份以后,才可享有。
第三,主体范围不同。
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其因民事主体的身份不同而体现出很大差别。
第四,两者的权利对象不同。
人格权的对象为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然性权利,而身份权则是主体的特定身份。
第五,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人格权是因为公民的死亡、法人的终止而消灭;身份权则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而决定,如果权利人的身份丧失,那么,基于身份丧失的事实,其也就不再享有身份权。
71.人身权与人权
[答案]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权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固有的基本权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
人权即包括政治性权利,又包括法律权利,还包括道德权利,且这些权利既有物质性权利,又有精神性权利;而人身权则仅仅为法定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均为精神性权利。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人权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如伦理道德、国际公约等,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人身权的表现形式只有法律规定。
第三,保护方法不同。
人权不仅受宪法及各部门法的保护,还受到社会舆论甚至国际保护,其保护途径不仅仅是法律诉讼;而人身权则主要受到法律保护,一般为通过诉讼程序。
第四,从外延范围上看,在逻辑上,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而民事权利又属于人权。
72.隐私权与名誉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就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法人就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隐私权的主体主要是公民;而荣誉权的主体除了公民以外,法人也可以享有。
第二,权利的客体不同。
名誉权的客体为公众对特定人的一种评价;而隐私权的客体是公民不愿意为外人知道的秘密。
第三,侵权的行为不同。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同时,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一般为侮辱和诽谤;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未经公民同意或授权而披露、散布他人的个人隐秘。
而且侵害名誉权在主管上一般为故意,而侵犯隐私权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第四,两者的保护方法不同。
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种方式;而名誉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
73.荣誉权与名誉权
[答案]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荣誉称号,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剥夺的民事权利;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法人就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两者虽然均为人身权的内容,具有人身权的一般特点,但是两者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荣誉权属于身份权,而名誉权属于人格权。
第二,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荣誉权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获得荣誉的公民;而名誉权的主体为任何公民,不受身份限制。
第三,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
荣誉权的客体为公民所获荣誉体现的利益;而名誉权的客体为公众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所带来的利益。
第四,取得方式不同。
荣誉权的取得往往通过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授予而取得;公民的名誉权的取得无须授予。
第五,能否被剥夺不同。
荣誉权是可以依法被剥夺的;而名誉权则是不可剥夺的。
第六,侵权方式不同。
侵害公民荣誉权的方式为否定、贬低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只要为侮辱和诽谤。
[考点]人格权与身份权
74.姓名权与名称权
[答案]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并要他人尊重其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称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主体为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名称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使用假名或者笔名,在同一个县、市行政区划内,名称不得重复登记;而姓名权则无这些限制。
第三,权利内容不同。
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与侵害;名称权的内容除此之外,还享有依法转让的权利。
75.名誉权与肖像权
[答案]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法人就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而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两者常有密切的联系,侵害肖像权常常导致对名誉权的侵害。
但是尽管存在较密切的联系,两者又具有很明显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主体没有特殊限制,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但是作为肖像权客体的肖像乃是自然人独具的,所以其主体只有自然人,而法人则不能称为肖像权的主体。
第二,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肖像权的客体则是肖像。
第三,两者权利内容不同。
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形象的再现和肖像的使用以及排除妨碍和在一定范围内排除侵害。
第四,能否转让不同。
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是不可转让的,因为这些内容与主体的人格是密不可分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是不能转让的,但是其部分内容如肖像的使用等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
[考点]人格权
76.知识产权与所有权
[答案]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者工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限制内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两者均为民事权利,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权利内容不同。
知识产权中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而财产权仅有财产权内容。
第二,两者的取得不同。
知识产权的取得包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需要经过创造性成果的完成和登记或者工业标志的使用和登记;所有权的取得虽然也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但是其原始取得包括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第三,权利的性质不同。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而所有权则是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的。
77.著作权与邻接权
[答案]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是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是基于著作权而产生的,但是两者有很大区别:
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而邻接权的主体为作品传播者。
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对作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邻接权的内容和著作权不尽相同,包含着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78.署名权和姓名权
[答案]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并要他人尊重其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两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
署名权为著作权的内容;而姓名权为一种人身权。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
署名权的取得必须有作品的创作;但是姓名权为人身权的一种,是生来具有的。
第三,内容不同。
署名权的内容包括可以署真名、可以署假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同时有权拒绝没有参加创作的人署名的权利;而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决定使用、更改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
第四,侵犯形式不同。
侵犯署名权的方式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文章署名;而侵犯姓名权的形式就在于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盗用假冒他人姓名。
[考点]署名权和姓名权各自的特点比较
79.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
[答案]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三者均为知识产权的具体形态,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但是三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取得方式不同。
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只要完成著作即可;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特殊的法定程序。
第二,取得条件不同。
著作权的取得条件为独立创作;专利权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取得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的取得必须满足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而商标权的取得必须满足显著性。
第三,权利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主要为财产权。
第四,权利的保护期间不同。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发表权除外)为永久保护,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间为50年,但是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为25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商标权为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可以续展,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第五,权利限制不同。
著作权的限制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专利权的限制为不视为侵权和强制许可。
11.法人和合伙
[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法人同合伙相比,其主要区别如下:
(1)法人的目的具有永久性,而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2)法人必须有特定的名称及一定的组织,为超个人的单一体,而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3)财产的性质不同。
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只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本质上仍然是个人财产;而法人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出资人个人的财产,归法人所有,形成法人财产权。
(4)责任的性质不同。
合伙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法人能独立的承担财产责任,法人的成员仅以出资额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法人则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
(5)成立的条件不同。
合伙是合伙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伙协议而成立的,合伙协议对其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可以自行协商;而法人是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条件成立的,以章程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其经营范围。
(6)经营活动的方式不同。
合伙经营一般有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经营,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负责人也属于合伙的代理人;而法人的经营活动则由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概念 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