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16〕54号(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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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社发〔2016〕54号(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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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
赣人社发〔2016〕5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改革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德才兼备,注重医德医风,职业素养和实际贡献;坚持分级评审管理,强化指导;坚持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综合评价机制;坚持依法管理,与医师、护士等执业注册管理相结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分级评审。
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分级评审,江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资格评审和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评审;各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其所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评审。
(二)实施分类评价。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申报人员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级别,分乡镇、县区、省市三类实施评价。
资格类别在资格证书进行注明。
取得乡镇类资格仅限在全省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有效;取得县区类资格限在全省县(区、市)、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有效;取得省市类资格在全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使用均有效。
(三)完善评价标准。
按照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人员岗位职责,分类制定评价标准。
对申报省市类资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评价其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体现引领作用;对申报县区类资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评价其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能力水平,淡化论文、科研要求;对申报乡镇类资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评价其常见病诊治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对论文、科研不作要求。
(四)改进评价办法。
坚持考评结合的基本模式,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需先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坚持送评材料的真实性鉴别,坚持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采取材料评议与面试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评价,不断提高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五)实现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坚持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改革方向。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在单位有岗位空缺(已聘人员加未聘人员数小于岗位数)的前提下进行申报推荐,争取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控制,基本实现资格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统一。
三、完善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岗位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数量、结构比例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文件规定。
各地要区别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队伍建设、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结合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人事制度建设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
(三)规范条件程序。
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设区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工作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各地要根据省里的分类评价条件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完善评价办法,严格评审程序。
认真执行评审前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明确职责分工。
人社部门要发挥好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本地区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把握行业特点,抓好具体改革措施的实施和推进。
各设区市每年要将当年度评审工作方案及评审工作情况分别报省人社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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