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海运单货代提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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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海运单货代提单
海运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
海运单(SEAWAYBILL)与空运单(AIRWAYBILL)一样,与海运提单相比少了“物权凭证”这一重要特征。
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
如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不利情况。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谁合法持有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买方必须在银行赎单或承兑以后才能拿到提单,这样在货款上就有了保证。
如果提单不清洁而买方不赎单,卖方仍旧握有提单,仍旧保有货物的所有权,起码不会出现钱、货两空。
故建议,除非发货前收妥货款,或对收货人的信用有十足把握,最好还是使用海运提单。
再回答:
海运提单具有三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合同证明
海运单具有两大特点:
1、收货收据
2、运输合同证明
两相比较,你会发现海运单少了“物权凭证”这一特性。
正是这一少,海运单的身份大大降低。
我们先看看海运提单与货物、货款的关系:
出口人出口后开具汇票,随附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交银行议付(信用证下),或委托银行托收(D/P、D/A)。
进口地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人赎单或承兑,始放提单,货物的所有权自此才转给进口方。
除非银行倒闭,或除非是先发货后汇款方式,货或款总有一样是出口方掌握的。
前面说到,海运单与空运单完全一样。
我还没有使用过海运单,就以空运单来说吧。
出口人在运单的“收货人”栏中填写收货人的名字和地址,而不能象提单那那样做空白抬头,当然也不背书。
收货人只需要证明身份,承运人就可以把货交给他,就像邮包一样交递。
可以想见,出口人收钱与否完全取决于进口人诚信与否。
我掌握的原则是,先收钱的、金额小的、对其有债务的、本公司分支机构的,可以这么做,否则最好还是做提单。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海运单(SeaWa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提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待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引自1978年9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Recommendation》)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和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地背书流通转让:
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海运单和提单都可以作成"已装船(Shippedonboard)形式,也可以是"收妥备运"(Receivedforshipment)形式。
海运单的正面积各栏目格式和缮制方法与海运单提单基本相同,只是海运单收货人栏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应缮制确定的具体收货人。
4、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5、提单有全式和简式提单之分,而海运单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列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6、海运单和记名提单(StraightB/L),虽然都具名收货人,不作背书转让,但它们有着本质的不同,记名提单属于提单的一种,是物权凭证,持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在提货却不能凭海运单提货。
使用海运单的好处
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
首先,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
其次,提货便捷、及时、节省费用,收货人提货无须出示海运单,这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
再次,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扩大海运单的使用,可以为今后推行EDI电子提单提供实践的依据和可能。
海运单的使用
1、跨国公司的总分公司或相关的子公司间的业务往来。
2、在赊销或双方买方付款作为转移货物所有以的前提条件,提单已失去其使用意义。
3、往来已久,充分信任,关系密切的伙伴贸易间的业务/
4、无资金风险的家用的私人物品,商业价值的样品。
5、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往往是货物先到而提单未到,宜采用海运单。
海运单的不足及解决办法
海运单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并通过了《海运单统一规则》。
海运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进口方作为收货人,但他不是运输契约的订约人,与承运人无契约关系,如果出口方发货收款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变更收货人,则原收货人无诉讼权。
《海运单统一规则》第三条规定:
"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自己,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同时,第六条规定:
"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收货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注明。
"这此规定既明确了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也具有法律契约关系,也终止了托运人在原收货人提货前变更收货人的权利。
2、对出口托运人来说,海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货、款两失的危险。
为避免此类情况,可以考虑以银行作为收货人,使货权掌握在银行手中,直到进口方付清货款。
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了解海运单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操作流程
操作流程:
1,SHIPPER把托运单传给FORWARDER,写明整箱还是拼箱。
2,FORWARDER向船公司定舱,船ONBOARD后。
船公司签发MBL给FORWARDER。
MBL的SHIPPER是起运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FOWARDER签HBL给SHIPPER。
HBL的SHIPPER是真正的货主。
CNEE一般做信用证的是TOORDER。
4,CARRIER在船开后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5,FORWARDER将MBL通过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
(INCLUDING:
CUSTOMCLEARANCEDOCS)
6,SHIPPER拿到提单后,在交单期之内向国内义付行交单,结汇。
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单据给国外客人。
7,议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
8,CNE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9,FORWARDER拿着MBL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
10,CNEE拿着HBL向FORWARDER提货。
这是国际货代一般做法。
几点解释:
HBL是HOUSEBILLOFLADING(货代提单)
MBL是MASTERBILLOFLADING(船东提单)
它们的区别是
1.HBL是货代签发的提单,不能依此来提货
MBL是船东签发的提单,可以依此来提货
2.HBL不管是到付还是预付,都可以给发货人
MBL如果是到付一般不给,船公司要控制货物,但是预付可以给发货人
船务公司有的是客人直接指定的.
3.HBL的抬头一般是客人指定的货代的抬头,签字也是货代公司的
MBL的抬头是船务公司的抬头,比如:
走YANGMING,他的抬头就
是YANGMINGLING.......,签字也是YANGMING的
4.在提货时,要用HBL来换MBL才能提到货物
[ForwardersCargoReceipt即FCR是“承运货物收据”,简称CargoReceipt,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此外还是承揽将货物运到FCR上所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话,银行是不会接受这种单据的,提单是物权凭证,与没有严格统一规定的CargoReceipt不同,提单有严谨的含义楼主要注意收汇安全,因为你把货物交给货代就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由于没有提单,货物已经不属于你拉,客户也可以直接提货,而你评次单据就是应该拿到钱了,因为你已经失去了货物。
B/L代表物权,是所有权凭证,cargoreceipt只是收据,不表示物权。
收货单(cargoreceipt):
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存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cargoreceipt应该是收货人办理的卸船单证之一一般因为是客户自己租船订舱,而且希望能及早收到提单以便提货,故而在L/C中要求CARGORECEIPT交单,而全套正本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交申请人or随船直接到达申请人手中。
这种做法通常存在于双方彼此相当信任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客户最终提货,靠的还是全套B/L;只不过这套B/L是在信用证之外流转。
货权的实际转移也是在信用证之外;而在信用证下,申请人也会因为前述缘由尽量简化单据要求--我实际看到的CASE中,这种CARGORECEIPT通常是由受益人自己或其货代(而非船公司)出具的。
所以这才要求彼此信誉良好,因为这要求1.申请人相信受益人会在信用证外及早寄交提单而不是制造虚假单据然后一货卖二主2.受益人收到的L/C中没有无法做到的软条款,以免发生提单交付出去后议付的单据却被拒付所以说,用CARGORECEIPT交单多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其中货权的转移仍以提单流转为关键。
海运单(Sea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已经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
海运单的作用是海运单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又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货
物已经装船的货物收据,具有以下两个重要作用:
1)是承运人受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货物收据;
2)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1)海运单不具有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
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
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通过转让提单可以达到转让货物的目的,海运单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和出具正本的海运单,
只需要确认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后就可以取得提货单提货
2)在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方面的区别:
海运单通常采用简单形式,其正面或者背面如果没有适当
的条款或者没有并入有关国际组织或者民间团体为海运单制定的规则,则它只能作为托运人与承
运人之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收货人是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
承运人也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进行抗辩;而对于提单,当提单经过转让到了收货人手里
时,收货人就享有提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作为货物收据证据效力方面的区别:
提单运输涉及的贸易是单证贸易,为了保护合法受让
提单的第三人,有必要强调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而海运单涉及的贸易不是
单证贸易,不涉及转让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强调海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
海运单的优点:
在一定条件下海运单具有迅捷、简便、安全的特点
1、对发货人而言,在以下方面比较方便:
1)海运单不一定寄给收货人;
2)节省邮费;
3)免除了业务员对提单的检查,同时也免除了对其他配套物权单证的检查;
4)发货人可向客户(收货人)提供更简易、更迅速的服务;
5)整个单据程序得到了改进,从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
6)当货物尚未放行时,可视需要将海运单交货改为提单交货,海运单可由发货人改签提单发给新的收货人
2、对承运人而言,在交货方面减少风险:
海运单的交货条件不取决于海运单的呈递,也无须遵守单据手续,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
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就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
3、对收货人而言
1)可免除因等海运提单而招致的延迟提货;
2)可免除为防止交错货物而向承运人出具银行担保;
3)免除业务员对延误的提单及转运中丢失的提单的检查;
4)不再产生滞期费、仓租费
4、在单证本身的风险方面:
由于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使得它成为一种安全的凭证,从而减少欺诈,即使第三者得到丢失的运单,也不能提取货物,因此对收货人不存在风险
5、在单证的流转程序方面:
由于采用海运单不必递交给收货人,因此有关单据如保险单和商业发票等,可以在装货完毕后立即发送给有关当事人
请注意一般情况下船公司是不会签发海运单的,海商法是比较袒护船东的,海运提单的背面就有很多条款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多半是对船公司有利的条款。
一旦出现货物的损伤和灭失,这些条款会帮助船东逃避责任。
那么海运单签署后船东就自动丧失了抗辩的权利,也就是失去了条款的保护,一旦出现事故,就有承担责任的风险。
由于海运单可以凭COPY件换提货单因此安全性也不高,曾经出现过冒领的情况。
综上所述,所以虽然海运单很方便却不被广泛使用的原因。
提单分海运提单和海运单两种,一般我们都是拿的海运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背书转给别人.海运单又名SEAWAYBILL这种提单没有正本只有副本,而且收货人只能是具体的人/公司,不能TOORDER之类的,非且不能转让,一般申请这种提单的客户他和国外的船公司关系特好,货到了,客人只凭证明证明是提单上的收货人就能提货不用出示正本提单。
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陷阱案例分析
2002年,我在一家港资的货代公司工作。
4月中旬,接到一个单子,是从上海海运出口到印度孟买,2个标箱。
后来这个单子成了一个非常离奇的操作,给我印象非常深刻。
这里把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写出来,或许对大家有点帮助。
货代公司不要乱找国外代理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国外公司,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特别是一些信用比较差的地区的公司,一不留神就可能出事。
这家印度货代在中国没有代理商。
正巧遇到了我公司青岛分公司,正好如它所愿。
当时发货方对印度那边很不信任,说印度那边收货人和货代合伙欺诈他们。
我反映给他们,他们信誓旦旦地说他们不会这么做的,那是自寻死路,他们知道后果如何。
最后,他们还是不但拖欠我们钱,而且果真与收货人合伙骗了发货人。
而我们虽然没有参与而且也不知情,还是被客户骂。
贸易商既要有足够的警惕,也该互相合作。
我们接到印度的通知后,就与发货人联系。
发货人确实有货要出,而且印度方面也已经通知和我们合作。
但是这批货是个三角贸易,厂家是浙江绍兴的一家服装工厂,中间商是一家印度人在韩国开的公司。
最糟糕的是,这三方明显互相不信任。
中间商在浙江有一家分公司,有几个印度人和几个中国人。
他们代表中间商与我们联系。
这样,我们就要与厂家、中间商、国外代理和船公司四方发生关系。
出于互相的不信任,中间商和厂家都直接和我们联系,向我们询问情况,给我们下互相矛盾的指令。
厂家一直说货没有备好,暂时不能出;中间商则急着出货,要我们马上订舱。
这样的事货代肯定无法解决,于是中间商和厂家互相埋怨,说我们货代不负责任。
为了防止欺诈,厂家要求出提单给他们,consignee(受托者)一栏填写韩国中间商,这样,当他们拿到货款后,把提单交给中间商。
中间商为了让收货人和发货人知道对方情况,要在拿到提单后在韩国换单时,才在提单上显示真正的收货人并把提单寄给收货人。
而且他们双方都对收货人不放心,担心收货人与货代合伙欺诈他们,因此坚决要求我们出船公司提单,不要货代提单。
在上海,有很多货代申请做了无船承运人,可以签发自己的提单。
尽管在上海商法界对货代提单(行话叫housebill)的效力存在诸多争议,但是货代提单已成为即定事实。
当然,货代信誉一般不如船公司,但是,在法律上和结算上,货代提单和海运提单(即船公司提单,行话叫masterbill)没有区别。
如果有问题,货方同样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但货代行业中确实存在非常多的不正规现象,他们的疑虑也有道理。
但是,当时他们不好意思直说,托词说是信用证要求。
我觉得不可能,要他们把信用证传真给我看看。
结果中间商的老板,一个口音极重的印度人,措辞强烈地打了一通电话过来,坚决不同意,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因为后来出了许多问题,这个印度人经常打电话过来,全公司的人都对他那印度英语头疼得厉害。
这样达成共识,直接提单给客户。
结果,正是因此引发了无穷尽的麻烦。
他们之间的不合作,对于我们来说只是烦而已,但是他们跟我们的不合作就严重了。
印度海关要求提单上必须显示实际收货人,船公司一直向我们追问。
我只好一个是去问印度方面,代理跟我打太极拳,避而不谈;一个是去问中间商,中间商本来就怀疑我们有诈,我去问他们更加过敏,发了好几份传真抗议和警告。
我们只好和船公司赔笑脸,最后弄得一团糟。
这票货都快到目的港了,还没弄明白。
加强对运输业务的了解贸易公司往往有这样的倾向,我把货交给你货代了,我就不管了,有什么事你货代处理好了。
他们只对收费感兴趣,恨不得一分钱一分钱地算计。
货物出口,一方面,货代需要出口方的详细委托书,以便去船公司订舱;另一方面,需要出口方提供报关资料。
这两件大事工厂都做得一团糟。
他们的委托书上边,写明了品名数量等等,要求订两个TEU,就是两个20尺(英尺)标准箱。
其实数量上完全可以订一个40尺的,能省不少钱。
但是既然客户这么要求你也就得照办;何况你没道理认为客户不知道一个40尺比两个20尺便宜。
事实上,后来我们知道,收货人有两个,一个收货人一个箱子。
这样应该出两份提单,但是他没有任何解释,也没有写明要出两份提单。
所以,我只订了一个舱,到船公司出了一个关单号。
等他们把报关资料寄过来,我发现有两份核销单,于是打电话过去,说一个关单号只要一份核销单就可以了,厂家居然说,那另一份放我这里好了,反正以后还有货要走。
随后我和他们确认提单,一直是一份,他们什么都没有说,直到船开后,签发了正本提单,他们才来问为什么只有一份。
还说以前在别人那里走一直是出两份,为什么我们不知道。
气得我是无话可说。
而且,他们是在我已经把提单寄出去后才问的,就得等提单寄回来到船公司那里去分单;结果快递(不断人财路,我就不说是哪家快递了)把提单送到宁波去了。
这么一折腾,三四天就进去了。
又赶上五一长假,等我把提单送到船公司那里去的时候,箱子已经快到目的港了。
如果是我们自己的提单,那非常简单,我不用请示任何人马上就可以拉出两份新的出来。
但是客户一定要船公司提单,而船公司做事一向(不论哪家船公司都差不多)没效率而且讲究多,所以为了给他们分单我费了好大的口舌。
船公司一直在向我要实际收货人的资料,我无法提供,船公司很有意见,于是对我格外严格,其中苦处颇多,不说也罢。
而且,客户寄过来的报关资料是空白的,托书上的数据也是估算的,要出货时才知道具体数据,那时候我给他们打报关资料。
货代不爱做这件事:
一来,这是你发货人分内的事;二来,万一出了什么差错,会吃力不讨好,有口难辩。
可是客户把空白单据送来了,你也没办法,只好照收。
这里我想奉劝一下做进出口贸易的朋友,千万不要把空白单据寄给货代。
这不光是为货代考虑,也是为你自己考虑。
有的厂家出货特别急,一直到出了货才知道确切数字,这也罢了;有的厂家则完全有能力事先把握好数字。
我曾经做过一票货,一直到开船前两天还不知道小包装件数,我只好把出货份数添在报关单上去报关,结果后来核销不掉,不能退税,改来改去的麻烦得厉害。
如果不提高航运业和运输业从业者的素质,恐怕中国运输业混乱无序竞争的现状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的根本的解决。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同操作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
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
1、对于FOB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
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
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对于DDU,DDP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
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和MIAMI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
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
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BILLOF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给目的港的代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001B,001C……将来目的港的代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的港凭借分单清关完毕去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物。
总之,出分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的一种表现。
我想应该还有其它的用处,欢迎大家补充。
船公司提单和货代提单的区别
船公司提单叫OCEANB/L货代提单就是HOUSEB/L如何区别很简单,首先抬头不一样,船公司提单是以船公司为抬头的,货代提单是以货代名称为抬头的其次目的港收货方法不同,凭船公司提单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提货,一般不需要什么费用,货代提单必须现在目的港向货代的代理换取船公司提单,然后再凭着船公司提单去提货,俗称换单,需要收取一个换单费.以上是整箱的一些区别!
!
出船东单可以在货到港后直接拿B/L去提货,出货代单在目的港有换单费,而且有些货代要的换单费很高。
所以比较懂的客户会提出异议的。
但出船东单在订仓的时候运费会高一些。
船东单:
MASTERBILLOFLOADING货代单:
HOUSEBILLOFLOADING(FORWARDERBILLOFLOADING)
明显的标志1。
(如果是签正本提单)在签章上显示:
船东单(ASCARRIEROFB/LTITLE)货代单(ASAGENTSFORTHECARRIEROFB/LTITLE)明显的标志2。
提单的抬头:
船东单会显示船东的名字如:
TIANJINMARINESHIPPINGCO。
,LTD。
而货代单会显示:
货代的名字SHANGHAIT-YTRANSPORTATIONAGENCIESCO。
,LTD。
那些都是表面上的区别。
更实质的是签发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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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运 提单 单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