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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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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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民爆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区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四条储存、使用民爆物品,必须按第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建设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专用库房,并安装全部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章业务操作规程
第三条民爆物品是安全生产中的主要危险源和重点管控物品。
民爆物品在装卸、运输、储存、发放等业务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或操作不当就可能引发事故。
因此,必须加强涉爆作业环境安全操作管理。
第四条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装卸民爆物品必须由有经验和细心的人员进行。
提取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检查包装是否完好,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认真核对数量、品种、型号及有效期。
2.装卸民爆物品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3.装卸车辆严禁驶入库区。
4.装卸民爆物品,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服,操作时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抛掷、脚踩、翻滚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民爆物品。
5.运输装车不得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必须堆码整齐总装车高度不得超过1.5m,并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或吊钩;分层装爆炸材料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装上一层。
6.来源不清或性质不明的民爆物品禁止装车和入库,如果包装物破损,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操作。
7.装卸作业应在白天进行,押运员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
8.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作业。
9.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第五条储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器材必须入库储存,按规定和安全要求存于专用库房内,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职库管员管理和监护,由警卫人员昼夜看守。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储存,并保持安全距离。
一次库存量不得超过储存许可证允许的容量。
3.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民爆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4.库房炸药堆高不准超过1.8米,雷管堆高不准超过1.6米,在库房划定堆高线。
5.爆破器材必须做到先进先出,收、发必须按正规手续及时签字、记帐,做到日清、旬结,帐目清楚。
账、卡、物相符,HSE部每周必须核实一次。
6.库房配置温度计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
发现温湿度超过安全允许范围,应及时调节或报告。
7.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凡接触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和雷管库。
库区禁止一切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发现事故隐患或预兆,要立即报告HSE部和有关领导,及时整改和处理。
严禁在储存库、发放间对爆炸材料进行加工作业。
8.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帐实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矿安保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追查、破案或清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六条运输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向副立井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使用专业车辆运输,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等车辆运输爆炸材料。
中途严禁在公共场所和人群众多的地方停留。
2.爆破器材必须分装分运,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运,严禁炸药和雷管同车运输,严禁超载、超高运输。
库区装车运输时,包装炸药不得超过两层。
3.爆炸品运输时,运输车箱上必须有“危险”字样的红色标志,并备灭火器材。
必须夜间运输时,行车须亮红色标志灯。
4.爆破器材运到副立井后必须对品种、数量进行清点。
若发现数量、品种或型号不符、损坏、变质等,必须立即报告矿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查处。
5.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6.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由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车辆。
第七条爆炸品发放、领退作业管理
1.爆破器材发放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库管员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和使用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业爆破员执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执行上述操作。
2.发放炸药必须在设置的专用套间发放;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防静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平台上进行。
3.执行发放、领退爆炸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禁止一切火种、火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库房。
4.发放爆炸品的库管员不准撤离职守,不准请人代发,不准带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
5.在发放过程中搬运火工品时要轻拿轻放。
发放雷管要使用专用发放平台,并将发放的雷管放入棉毯上,严防雷管掉落地上和硬板面受到撞击。
抽取雷管时用力要轻,不得挤压。
6.领发爆破器材,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安全条件:
(1)民爆物品领料单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查审批同意;
(2)运送必须由持证押运员亲自押运且运输安全措施和工具符合要求;
(3)领取爆炸材料必须由爆破员亲自领取并履行领发手续,填写“双向查验”记录;
(4)实际所需材料品种和数量与领料单相符;
(5)爆炸材料无过期、失效、变质等情况。
6.坚持退库制度。
凡是当班或当天未用完的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必须及时安全退回库房存放,并履行退库手续,严禁将未用完的民爆物品存放于工地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第三章流向管理
第八条入库管理
1.民爆物品入库前要严格检查验收,品种、数量和规格应与有关证件凭证或单据相符,清点核对后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2.物品入库经清点验收后,须按批次、生产日期分别堆垛。
3.入库要坚持“四不入”:
即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运输证》的不入库;民爆物品品种、数量不清、不符不入库;库内混乱、超量不入库;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入库。
4.民爆物品每次入库后,库管员应及时填写账目,盘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清楚准确。
5.抓好入库安全监督。
产品进入库区前,安全员、库管员要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入库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只有在保证安全可靠后,才允许进入库区,同时值班室要对运输车辆入库进行登记。
第九条出库管理
1.对出库的民爆器材,需办理了如下手续,才能发放出库:
(1)领料单上的品名、数量、规格、使用地点经查验无误;
(2)领发民爆物品的安全条件、审批手续等经查验符合规定和要求;
(3)所发实物与领料单经再次核对完全相符;
2.民爆物品出库后,库管员必须及时填写账目,盘点库存,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和上报。
3.发放民爆物品必须坚持原则,做到“五坚持,五不发”:
(1)坚持民爆物品领发审批制度,无经分管领导审查签批的领料单的不发;
(2)坚持出库安全押运制度,无押运人员押运和运输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发;
(3)坚持民爆物品专人领取制度,不是爆破员亲自领取的不发;
(4)坚持出库审核制度,所需品种、数量与领料单不符的不发;
(5)坚持发货查验制度,确认民爆物品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不发。
第十条使用管理
1.民爆物品的使用落实爆破员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并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民爆物品必须按法规规定使用,严禁任何理由转借、转卖、转送、私拿、私用爆破器材。
3.必须建立使用日志,爆破员每天应在日志上详细记录雷管、炸药使用数量和编码使用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安全员每天对此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
爆炸材料使用日志,主管领导应按时审核签字。
4.井口检身工对每班入井和升井的民爆物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携带民爆物品品种及数量,爆破安全员及带班长需在坑口检身记录本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退库管理
凡是当班或当天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清点退库,并履行退库手续,做好记录,建好账目。
严禁将未用完的民爆物品存放于工地或宿舍等不安全地点。
第四章定员定量与劳动防护
第十二条炸药库是重大危险场所,为降低危险指数,提高安全防范标准,日常管理中应严格执行下列定员定量标准和规定:
1.库区内民爆物品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最大存量。
(1)炸药库定量:
5吨;
(2)雷管库定量:
2万发。
2.在各库房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数量。
(1)炸药库定员:
3人;
(2)雷管库定员:
3人;
3.在炸药库、雷管库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张贴标识牌,标示牌的内容包括:
民爆物品名称、危险等级、危险特性及定员、定量数。
4.进入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示牌上的内容后,方可持相关证件或审批手续申请进入。
5.库房的炸药、雷管、导火索的存放应按规定的堆放标准执行。
6.临时性作业需进入库区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公司安全保卫人员执行并做好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
劳动防护是炸药库工作人员在各个涉爆业务操作中,加强安全防护和健康保护,预防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手段。
1.根据炸药库涉爆各工种、工序、危险程度等情况,制定配发防护用品标准、种类、数量的计划,并形成制度进行落实。
进入库房和在库区工作的人员主要应配发防静电工作服、工资帽、手套、鞋袜以及放毒口罩、面具等。
其他防护用品可按不同工种确定。
2.劳动防护用品在购买、入库、保管、发放、更换、报废等方面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入库验收和使用前的检查,确保防护用品使用性能和安全功效。
3.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改装、变卖、损坏防护用品或不佩戴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视情节应严厉惩处。
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后,应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和防护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报废用品应及时更换。
5.劳动防护用品进库要严格履行入库手续,认真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工作。
6.员工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对在使用期间内已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申请补领或更换。
产顺利进行。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检测、维护
第十四条炸药库必须按安全国家规定安装下列安全防护设施:
1.库区炸药、雷管库等建筑物旁必须安装防雷击设施(避雷针)。
2.库房所有金属结构必须安装接地装置。
3.雷管库门口必须安装人体静电释放金属棒。
4.库区必须安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防入侵报警系统。
第十五条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功能检测和维护:
1.库房金属结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检查连接。
2.雷管库门口安装的人体静电释放金属棒。
3.库区防雷击设施(避雷针),每半年检测1次,并根据检测情况做好维护或检修工作。
4.远程监控装置必须在使用中经常检查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或维修。
第六章销毁与处理
第十六条爆炸材料出现过期、变质、失效或有缺陷后,必须及时清理出库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销毁炸药、雷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销毁前要将要销毁的炸材登记造册,注明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雷管注册编号等,并写出销毁申请和销毁方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采取专业措施销毁,销毁手续必须上报备案。
2.销毁爆破器材必须由供销、保卫、安全等部门派人组成销毁小组,制订销毁安全措施,聘请公安消防机关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销毁地点必须选择在一定距离的无人区域。
3.对销毁后的现场必须严格复查,如发现有未销毁完的爆破器材,必须采取新的安全措施重新销毁。
第七章消防和动火管理
第十八条民爆物品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通讯设备,切实强化防火基础保障能力。
1.炸药、雷管两库应分别在配置至少两个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2.库区中心应建设不小于15立方米的高位消防水池、并安装消防泵,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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