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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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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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
山西忠鸿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元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山西忠鸿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条款,结合电力行业及山西省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实行施工质量终身责任追溯制。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通合35kV输电线路工程
2.建设单位:
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监理单位:
4.设计单位:
临汾电力设计院
5.运行单位:
6.工程地点:
临汾市乡宁县枣岭乡刘岭村
7.工程依据:
由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分公司以晋地电乡营函【2011】14号文件批准建设;及工程图纸
8.工程性质:
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是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基建矿井之一,需建设两回35KV输电线路。
9.工程内容:
根据山西地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乡宁分公司对该矿新建35KV线路接入方案的批复:
从枣岭35kV站至通合煤业有限公司架设一回35kV专线,架空线路距离约2.576km;西坡110kV变电站至通合煤业有限公司架设一回35kV专线,架空线路距离约2.65km。
详见图纸。
10.工期要求:
完成工程45个日历日(工程竣工时间不包括正式送电)
第二章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条承包范围(按施工图卷册填写)
第三章工期与质量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期
本工程于2012年2月8日开工,2012年3月23日竣工。
合同总日历天数45天。
第四条质量要求
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完成工程送电。
第四章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第五条承包方式
1.承包方式:
总承包通电交工程(线路施工、材料的采购、青赔、杆塔占地、试验,验收送电,即交钥匙工程)。
第六条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价。
合同价款以投标报价经双方商务谈判为依据,金额(大写):
肆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小写):
¥4200000.00元(人民币)
第五章双方职责
第七条甲方代表
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乔晓峰(职务机电科长)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乙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
第八条 乙方项目经理
1.乙方任命项目经理魏晓东(职务副总经理专业技术职称贰级建造师)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2.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第九条各方关系
1.按国家规定,乙方必须全面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的质检工作。
2.任何一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各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十条 甲方工作
1.办理或委托乙方办理永久性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成片林砍伐等工作,补偿费用由甲方负责。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并保证数据真实。
3.负责现场交底。
4.组织乙方、设计单位、运行单位进行图纸交底与会审,并整理发送图纸会审纪要。
第十一条乙方工作
1.负责办理施工手续及供电局相关工程和通电手续。
2.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3.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协调会议,积极落实协调会决议,服从甲方及工程启动领导组的指挥。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积极控制对外界的施工干扰,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费用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5.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如为临时用地应恢复耕地(或场地)原貌,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负责工程进场设备材料的保管及安全。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组织人员进场进行线路复测,并提出施工人员清单报甲方备案。
9.按工程需要配置一切与工程有关的照明、围栏、看守和警卫等设施。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0.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文物古迹等的保护工作。
11.在施工中做好一切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负责对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甲方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承担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修复工作及其费用。
12.乙方承担线路工程施工时,负责沿线杆塔施工临时占地及零星树木砍伐工作及费用补偿。
13.办理外来施工人员暂住证。
14.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5.乙方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16.积极搞好与施工所在地的各界关系。
17.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责任(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则由乙方无条件返修。
18.乙方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19.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一年内,如果电力设备、设施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员到场检修或提出整修方案并保证正常用电。
20.安全责任:
①、乙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②、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移交甲方前,乙方所造成的任何质量事故、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以及给用电客户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③、在工程移交甲方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21、负责绘制工程竣工图纸,将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应的竣工技术资料一式四份及时向甲方提供
22、所有设备及材料在未竣工送电交付甲方前均由乙方负责保管保护,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十二条地下文物和障碍物
12.1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物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或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需即时通知现场监理与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同时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加以保护。
12.2因乙方保护不当或报告不及时造成施工中所发现文物、古墓、古建、化石等的损毁、破坏、散失,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三条进度计划
1.施工组织设计:
乙方应在开工前2天,向甲方代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
甲方接到以上文件后应于2天内予以审批,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2.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等事项的检查和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编制进度调整计划并报甲方代理或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十四条延期开工
1.乙方应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开工日期5天前,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3天内给予答复,未按期答复的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延期的,乙方应承担由于工期顺延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甲方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工期延误
1.在施工过程中,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代表应当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1.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图纸。
1.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1.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的顺延后的竣工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不能如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七条质量执行标准
1、现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规范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检查与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施工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2.经检查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建的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提供的砼试块必须抽取于实际使用的建筑浆体,不得替代或另制,并实行取样、送检见证制度。
4.施工中应保持浆体性质的一致性。
5.以上检查合格后,如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6.工程最终验收以供电局终验收合格为准。
第十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阶段的验收,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48小时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代表应及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以便乙方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立即处理,处理后仍按前述办法重新验收。
重复验收引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自发出书面申请48小时后,甲方在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验收工作,乙方可按验收合格进行隐蔽或连续施工,事后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认。
3.若甲方已通知乙方,同意在乙方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而因乙方原因未能进行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经验收认定工程质量符合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甲方代表应在验收后24小时内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若未按时签字,又未提出整改要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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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电 工程施工 合同 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