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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6
法律
一、法的由来(权利的来源)
(一)、法律的由来
1、终极价值幸福什么叫幸福?
幸福就是我饿了,幸福与资源的占有关系欲望的满足
2、资源的稀缺性导致的利益纷争。
法律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源的稀缺性决定规则的规则元规则对暴力的替代)财富的增长绝对增长生产和掠夺自然资源和相对增他人劳动成果的支配权自己福利的改善医疗教育领域纷争的发生
3、利益协调机制
资源的初始分配自我协调第三方协调(威权、艺术、智慧、神秘主义)暴力、法律。
(二)、法的本质
1、对暴力的控制(法律)
2、权利
(1)、权利的内容权利就是对利益的分配,权利就是自由的界限,利益主体自由支配利益的界限
(2)、权利的来源,,
权利的初始来源权利是暴力控制者的承诺。
而不是暴力的承诺。
因为暴力本身并不生产财富。
只能来自暴力,权利是国家的产物,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的认可,认可的收益和成本的考量,任何权利是对自己是有效率的,也就是成本大于收益的。
(3)、纸上的权利和现实中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公众的认可,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集团的认可了,利益集团的信念,对成本与收益的认知。
暴力的均衡和暴力控制力的均衡对暴力的判断,对他人暴力的判断,暴力的社会地位对权利的影响。
暴力控制者和暴力组织
(4)、权利的决定性因素----------信念
国家暴力控制者的信念
信念体系,
对约束的认知,对制度约束、对生产力约束的认知,
对利益的认知。
对偏好的认知
对供求关系的认知
二、法律的准则
公平合理性(经济理性)
1、公平公平的概念可接受性
2、斗争与妥协自然禀赋差异,自愿的标准,胁迫的界限,
3、成本与收益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与社会受益。
个人偏好的加总。
4、不公平非国家暴力的理由(个人暴力也可能是组织暴力黑社会)
5、协调的艺术,司法官的智慧政治家的智慧。
三、信念
1、信念对行为的支配原理分析制度与人性偏好对公平观念的影响
(通过人性原理实现,
信念在人性中的作用,地位,方法论固定的偏好的养成,
约束下的最大化,约束,物质约束制度约束制度的执行游戏规则
信息的约束(供需关系信息成本的信息效用的信息)
估价能力的约束
固定的偏好的约束(信念的核心作用
信念对法的约束力的影响
2、秩序与信念任何一种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都是自愿的结果,绝不是强制的结果。
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规则与文化文化与信念
制度的执行与遵守
制度的自觉遵守与强制执行信念在服从制度中的作用制度的可接受性
最符合人性的制度是执行成本最低的制度
3、信念的来源
经验学习
财富的占有关系
资源稀缺性
思想家文化文化观念的传承偏好的培养
思想的力量垄断思想垄断文化垄断知识垄断语言文字
思想家的经济理性思想家的狭隘,对他人幸福的漠视欺骗的好处
无疑,思想家是一种特别聪明的人,智商超群,具有锐敏的洞察力和过人的智慧,善于发现外界事物发展的规律,并加以利用,
幸福讨论信念的基础,对幸福的追逐,幸福的定义,欲望的满足,幸福与自由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的冲突与依赖,关于幸福的信念的传播,欲望的修正。
物质财富在欲望满足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平均主义的价值观不患寡而患不均
教育家教育,学校教育,教育的核心,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
科学技术
4、生产方式与信念
关于个人品质的培养从众心理,群居生活的天性,他人尊重的需求。
个人尊严等等观念的形成
经济形态对利益协调机制的影响
农业时代勤劳、勇敢子给自足的经济交往的缺失,熟人社会权威的协调权力决定一切、身份决定一切
权威的形成时间要求对利益的控制,对利益协调机制的控制对信息的控制神秘感的培养,知识的垄断民众基础蒙昧生产力的地下,认识的局限性
工业时代纪律技术简单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的萌芽,权威的坍塌,信用的缺失和建立法庭是可有可无的,身份的弱化农民对土地依赖的摆脱,产业工人,信息渠道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简单的交往,信用意识萌芽法庭可有可无、互相依赖利益的交换
市场经济时代创新契约契约意识的形成权利的保护中立的司法法庭权利的交换尊重他人的权利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信息渠道利益多元化控制的摆脱选择多元化,神秘感的消失,权威坍塌。
5、控制信念(降低法的实施成本的有效工具)与隐藏信念信念与物质控制物质一个利益集团对另一个利益集团的信念的控制
市场经济与信念全民的信念,或者说大多数人的信念与国家政权掌控者的信念。
暴力暴力的信念思想家和暴力,对抗性暴力法律的形成
控制的可能性控制信念信念的垄断知识的垄断为什么需要欺骗?
欺骗总是有效的?
对权威的过分迷恋是进步的最大阻碍。
几种导致人类福利持续降低的信念:
伪善的道德
图腾与禁忌威权时代的道德
但实际上具有很大欺骗性的美德无私,奉献、宽容、谦让自私,
四、、法律的市场。
谁需要法律?
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
对法律的需求的分析。
(一)、对法的需求问题的解答的意义。
1、法律是被需求的吗?
法律可以被选择吗?
法律对行为的约束,法律作为外在约束的本质。
与自由的冲突,对自由的补偿。
执行的种类,最佳的执行方式。
2、对消费者的分析对于法的执行的意义。
法律的执行问题。
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的法律。
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固定化。
法的自我执行利益分配的自我协调
3、社会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法律制度,还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对法律制度的设计的指导。
(二)、法律的消费者-----谁需要法律?
1、无产者
2、暴力拥有者
3、暴力控制者
4、生产者
5、投资者
6、特权。
特权的概念特权的来源
沉默的大多数
信念的转变
特权绑架无产者,无产者成为工具
法的执行成本暴力的成本暴力中立的成本基本信念确立偏好的差异化,交换的可能对暴力控制得可能性妥协意识的培养妥协的界限非市场经济国家妥协意识的缺乏,妥协意识的培养过程,市场催生资本的积累暴力的成本,河购买暴力,竞争性的政治家政治家协调机制动态均衡
五、法律解释问题
(一)、解释准则集团利益最大化社会收益最大化?
(二)、立法者解释
(三)、最佳解释者司法官解释。
一、法的由来(权利的来源)
(一)、法律的由来
1、法的终极价值------促进人类幸福
渴望幸福是人类的一种普遍情感需求,人类所从事的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幸福。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
在我看来,幸福就是欲望的满足,没有绝对的幸福,只有相对的幸福,幸福是比较的结果,和自己的过去比,和自己身边的人比,比较的结果如果强一点点,那么人的幸福感就会强一点点。
通常,对个体而言,欲望的满足过程就是一个体验幸福的过程,而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时候,我们可能更多感受到的是挫折、痛苦等等负面的情感。
但另一方面,欲望的满足也是相对而言的,如果我们视野所及,他人的欲望满足情况比我们自身更差,可能我们即使自己遇到较多地挫折,那么痛苦的感觉可能也会降低。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在人类欲望普遍难以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哪怕一点点小小的欲望得到了满足,人类也会觉得幸福,相反,在人类普遍欲望都得到了有效的满足,那么一点点地欲望的满足就很难激起人的幸福感。
尽管幸福主要是一种心理感受,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幸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物质世界的影响,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如医疗费用的承担。
所以,我们可以说,对物质资源占有的多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人类的幸福感。
无论何种幸福,都离不开物质财富的支撑。
人类的欲望根据目标的不同大概可以分为物质上的欲望和精神上的欲望两种,对于物质上的欲望,当然需要物质上的满足了,而精神上的欲望呢?
除了自我的内心调节可以脱离物质之外(如佛家的参禅,基督教的告诫),大部分的精神享受都需要以物质为载体,文艺表演,文学作品、广播电视莫不如此,而最为重要的欲望也是最基本的欲望就是生存的欲望,无论对物质多么不屑的人离开了物质也无法延续生命,幸福感是生命的感悟,没有了生命,幸福就没有意义。
2、资源的稀缺性导致的利益纷争。
资源的稀缺性是法律产生的物质基础,如果人类能够有效的解决资源的稀缺问题,那么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人类社会迄今为止,一直处于资源高度稀缺状态,即使到了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也只是相对有所改善而已,远未达到按需分配的境地。
人类不得不一直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人类无限的欲望和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一部分人欲望的满足意味着更多的人的欲望需要遏制。
社会不断的进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寻求化解这种矛盾的一个过程,暴力、科技、法律、文化等等就是这种进化的产物。
无疑,暴力是最有效的解决矛盾或者纷争的工具,当然,暴力的局限性在于暴力本身无法增加财富,而科技恰恰可以有效的弥补暴力的这一不足,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创造财富的能力的逐步增强,可以大大缓解人与人相互之间的这种资源分配上的紧张关系。
而科学技术得到快速发展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是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在纷争不断的环境下发展科技是不可想象的,这就需要寻找一种工具对既有的资源分配格局予以确定化,,哪怕这种利益分配格局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而这种不问公平的秩序的保持单独依靠暴力是不能完成的,法律正是这样的一个工具,法律实际上一方面是对暴力的使用的规范,另一方面就是对利益分配格局的确定化。
法律是一种和平的资源分配方式,在缺乏暴力强制的条件下有可能得到遵守吗?
人类自愿服从法律的动力是什么?
对于社会秩序的张控者而言,动用过多的暴力来实现法律的目标不如无法,因此,法律之外就有了文化,所谓文化,无非是特定地域,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相对固定的内心观念和外在行为习惯。
在人类历史的漫长时期内,这种应该包含在文化之中的内心观念的培养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3、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纷争几乎是随着社会分工、私有财产的出现的同时出现的。
人类社会最初的利益协调方式显然就是暴力。
暴力简单而有效。
但很显然,暴力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暴力作为根本的利益协调工具总是与其它协调方式交替出现的。
(1)、资源的初始分配。
国家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国家主要通过暴力对利益纷争进行协调,暴力是利益协调的起点,也是终点,国家暴力的控制者对资源的初始分配决定着其他分配方式的出现,在国家暴力的控制者决定对所有的资源的权利不分配给个人,而由暴力的最终掌控者控制时,其他利益协调机制就没有出现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缺乏私人权利的条件下,对资源的分配的唯一的工具就是权威,而这里的权威仅仅是对于暴力组织内部而言的,对于暴力组织之外的民众而言,资源的唯一分配工具就是暴力,也就是说,控制了暴力,就控制了资源的权利。
(2)、市场协调。
自我协调。
自我协调的优点及其局限性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3)、第三方强制。
威权。
人类是一种群居动物,在原始社会,人类如果不相互依靠几乎就无法生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相互独立性逐渐增强,家庭成为社会主要的组织单位。
历史表明,最早的家庭是以家族的形式存在的。
家族方式使得利益纷争的解决变得相对简单,在一个家族里面,人们长期互相依靠、彼此非常熟悉,比较容易形成个人的权威,家族内那些自然禀赋比较强,尤其是获取财富能力比较强的个体逐渐获取较高的权威。
这种权威不仅仅是精神上的权威,更是控制家族财产的权威。
对财产的控制更加强化了这种权威。
权威的坍塌。
人类的自然禀赋是有差异的,但人无完人,金无足赤。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自身意识的改变,对权威的质疑也就在所难免,尤其是当权威年老甚至死亡之后的空档期。
如何塑造新的权威呢,在对权威的迷恋中个人崇拜,神秘主义,道德教化等成为有效的工具。
简单如等级制,权威的道德观等等对年轻一代的不断灌输,在信息较为闭塞的时代,权威的教化几乎成为真理,很难收到质疑,而质疑的代价是极为高昂的。
当权威的地位收到质疑时,暴力被引入家庭,成为调整家庭利益纷争的工具。
威权的局限性。
第一,威权的来源,个体的天赋是个重要的原因,信息的闭塞,神秘主义容易树立个人权威,其次,从威权的组织纽带而言,威权的树立主要依靠血缘、姻缘、学园、地缘等熟人纽带来组织。
这种权威的辐射范围就极为有限了,当权威力所不能及之处,则主要依靠神秘主义来分散权威。
第二,有限理性问题。
个人的权威当然有其优越性,对于现实,我们经常不得不承认,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也就是说权威通常具有相对于普通人更高的天赋,更容易做出更为优质的决策。
对权威的有限理性的克服问题不得不面对。
第三,利益冲突问题。
权威的有效性的一个前提是权威的绝对正确,而另外一个条件就是权威的公德心,也就是说权威在做出决策时首要的考虑公众利益,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纯粹的利他主义几乎是不存在的,权威也是凡夫俗子,也有七情六欲,也会有自己的私利,所以就会有利益冲突
第四,偏好的变化。
第五,欲望的膨胀,对公平的威胁。
对权威的取悦能够影响权威对资源的分配。
。
第六,威权的在本质。
上仍然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只不过从形式上来看不运用暴力,实际上仍然是以暴力和神秘主义为威慑的,因此,威权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生产力低下以及信息闭塞的时代,
(4)、暴力强制第三方协调失败
暴力的局限性
第一,暴力的破坏性。
简单粗暴暴力的滥用
第二,暴力的工具性。
不生产财富
第三,暴力的成本。
组织偷懒。
第四,暴力的使用对象的确定?
第五,暴力的意志。
暴力服从于谁的意志?
。
(4)、法律,对暴力滥用和偷懒的克服。
暴力如何运用?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暴力的替代性资源分配方式成为可能,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技术不断的提升,人们发现通过改造自然的活动中一样可以增加自身的财富占有状况,而不必通过掠夺来占有他人已经占有的财富。
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暴力就失去了作用,自然资源的占有状况,生产出来的财富如何保障能让生产者来享用其效用而不被他人无常的享用,还有随着技术的发展,一些生产活动需要集体协作来完成,那么谁可以成为协调者,谁将成为劳动者,除了天赋的因素之外,又没有别的力量?
在工业时代之前,社会财富的主要生产方式就是农业,也就是说,社会利益集团可以简单的划分为国家暴力集团,地主和农民。
当然,在这种三分局面之下,农民阶层处于对自然资源占有关系中的最弱者,而国家暴力本身并不生产财富,其财富的来源只能来自地主阶层的提供,这样,地主阶层与国家暴力结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而这个时代的法律也只能是地主阶层和国家暴力集团的法,农民阶层既没有发言权,也没有立法权,也就是说这个时代的法律只能是国家暴力集团与地主阶层联盟的单方承诺,(从理论上讲,似乎暴力集团和地主集团相互之间应该有相互的承诺,但实际上,漫长的农业时代实际上也是火枪发明之前的时代,肉体暴力仍然是暴力的主要形式,也就是说国家暴力主要以肉体暴力为主,而这种肉体暴力的不可转让性决定了承诺的单向性。
地主集团的利益保护仍然取决于暴力集团内部的控制,而暴力集团对其提供保护也是简单的利益交换,所以,在国家暴力集团与地主阶层的利益协调中,有的也只能是暴力的单方面承诺,而其承诺的有效性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地主基层所能支付得成本,但根本因素仍然是暴力,只不过对于地主集团内部而言,不同的支付成本的能力决定了其利益受保护的暴力层级。
)
(二)、法的本质
对暴力的控制。
在经济学家所描述的约束条件下的私利最大化这一基本的人性没有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变之前,人类相互之间仍然需要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在人类历史的漫长时期内,暴力一直充当着这种利益协调机制的角色。
暴力是有效的,但暴力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
一方面暴力的成本过于高昂,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是暴力本身并不生产财富,尽管暴力是一种有效的分配工具,但如果没有人生产财富,暴力的使用就只能使得社会更加混乱不堪,再多的暴力也无法改善我们的福利。
无论改善个体或者社会整体福利的终极方式只能是通过生产方式的改进生产更多的财富,也只有在社会整体财富不断增加的过程中,暴力的合理使用对人类福利的改善才是有意义的。
这就需要对暴力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这种控制的目的就是要让暴力一方面使用在对破坏生产、破换权利的行为的打击上,另一方面要使用在对生产、交换秩序的保护上,概而言之,就是暴力职能用于对权利的保护。
那么,权利的界限是什么?
也就是暴力使用的界限是什么?
这就是法律。
1、对暴力的控制(法律与暴力的关系)
过于高昂的成本促使暴力拥有者在掠夺到足够的对财富并取得足够强的持续掠夺能力之后会选择妥协,会留给被掠夺者一定的生存空间,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降低掠夺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持续的掠夺目标的存在。
在掠夺与反掠夺的游戏中胜出的暴力拥有着成为国王,失败者或者变为奴隶,或者变为臣民。
国王对被掠夺者确定的固定的掠夺金额被称为税收加以固定。
作为降低掠夺成本的方式,国王向被掠夺者掠夺的同时也提供保护作为代价,以取得被掠夺者对掠夺状态的认可。
政治家出现了,政治家的出现是国家出现的前提,没有政治家就没有国家,政治家成为暴力的掌控者,也成为利益的协调者,政治家是那些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冷静的控制力的人,政治家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调动个体的积极性,同时,政治家也可以运其敏锐的洞察力看清楚各个个体的力量的对比,审时度势,做出各个个体都能接受的利益协调方案。
政治家以其出色的协调能力成为群体的领导者,在利益的协调过程中,为了降低协调成本,(政治家当然也没有必要凡是亲力亲为,政治家的幕僚或者类似的阶层逐渐形成,成为职业的利益协调者),需要把过去的利益协调规则确定下来,成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处理依据,法律的雏形逐渐形成了。
这也就是早期的“君言即法”,而个体的暴力经有政治家的协调成为国家暴力,也就是专职的国家权力的执行者。
最早的政治家需要协调多方面的关系,一方面要协调个体之间的暴力,领一方面要协调与生产者集团的关系,保证暴力集团与生产者集团之间形成协调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就是国家暴力集团从生产者集团收取双方都能接受的保护费用,由国家暴力来保障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
同样,改变既有的利益格局一方面要取得既有利益格局支持者的认可,也需要获得国家暴力的支持
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火枪的发明,一方面多元化利益集团的形成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掠夺的成本开始变得过于高昂,妥协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法律由原来的单向承诺变为利益集团相互之间的妥协,在后工业时代,尽管诸如农民阶层或者出于与农民类似地位的阶层比如工人阶层在立法的过程中仍然不享有话语权,但值得高兴的是,多元化利益集团的相互斗争妥协,使得弱势群体尽管无法直接参与立法,但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弱势群体刚好免费搭了一个顺风车,也就是说,在多元化利益集团立法的条件下,弱势群体也可以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2、权利
(1)、权利的内容就是对利益的分配,权利就是自由的界限,利益主体自由支配利益的界限认可的收益和成本的考量,任何权利是对自己是有效率的,也就是成本大于收益的。
(2)、权利的来源,,权利的初始来源只能来自暴力,权利是国家的产物,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的认可,“权利”这一概念的出现应该是契约化立法的标志。
(在单方向承诺立法的时代,只有权力和义务,没有权利)。
权利实际上是暴力中立,多元化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结果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权利就是一种公共产品。
是取得垄断性保护权的暴力组织对民众的一种承诺。
(在掠夺型国家,是一种单向承诺,在契约型国家,承诺的内容取决于缔约各方的缔约能力)
权利不是从来就有的,权利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权利是掠夺与反掠夺的结果,权利是一种暴力与暴力之间的相互承诺,在现代国家,权利也是斗争与妥协的结果。
,在原始社会,人类对财富的分配方式确实有过按需分配的分配模式,但是很快,人类就发现,对人类有用的物质的增加远远不能满足人类的欲望增加的速度,尤其是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的提高,人类从自然界获取的资源除了满足自己的基本生存需要之外开始有了剩余,但遗憾的是每一个个体从自然界获取财富的能力有明显的差异,不仅有种类上的差异,同时也有总量上的差异。
这种种类上的差别是现代市场交易的基础(差别化的生产当然产生差别化的效用,每一个生产者都可以扬长避短,发挥自己的优势,弥补他人的不足,来交换别人的优势,最终通过互通有无,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效用,从而达到社会效用总量最大化),但这种量上的差异却导致了矛盾的产生,初始占有财富的能力的差异决定了初始的财富占有状态,而因为掠夺成本的存在(如果没有掠夺成本,那么初始占有状态就没有意义),这种初始财富占有的差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强化,最终超出人类不能接受的程度,那些不具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财富的人,或者不具备这方面优势的人逐渐变为穷人,(贫富分化既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人类痛苦的源泉),当然也有一部分人具备从自然界获取财富的能力,但更具有从他人手中掠夺财富的能力,当掠夺财富比生产财富更容易的时候,那么,按照经济学对人性的描述,理性的人理性的选择掠夺而不是生产。
可以说掠夺与反掠夺是随着剩余财产的出现的一堆孪生兄弟。
如果阅读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人类相互掠夺的历史基本上是伴随着人类有记载的历史。
实际上,人类最早的分配方式充斥着掠夺,族群之间的掠夺就更为赤裸裸。
族群内部的掠夺实际上也是时有发生,但更多的披上文化的外衣。
(关于国家的掠夺的本质在关于国家权力部分有更为详尽的探讨)。
显然,掠夺的成本是高昂的,为了降低掠夺成本,族群内部的掠夺通常会通过文化的外衣予以掩盖。
具有足够的智慧以及控制暴力的能力者形成掠夺集团,掠夺集团获取固定的掠夺地位之后,为了降低掠夺的成本,通常很需要一种替代掠夺方式,除了税收之外(皇粮国税是一种最优文化的掠夺,征税权的合法性一直到现代宪政国家的建立后才被论证,在此之前,其合法性或者说和掠夺之间的界限一直无法得到清晰的界定),掠夺集团还发明了诸如天命、等级、伦理,纲常等等信念上的内容,通过长期的教化,让被掠夺者逐渐认为,被掠夺者是正常的,是一种宿命,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秩序。
历史证明,这种教化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是有效的,因此不断的得到加强和完善。
权利就是这种一系列的对掠夺的替代品之一。
掠夺集团为了降低掠夺成本,(也为了有可持续掠夺的对象,不得不),除了从信念上进行教化之外,同时向被掠夺者承诺,只要被掠夺者按照掠夺者的要求定期向掠夺者支付定额的财富,就不会被继续掠夺,不仅不会被继续掠夺,而且还可以得到必要的保护。
这种被掠夺者从掠夺者处获得保护的资格就是权利,掠夺集团享有的这种掠夺资格和保护资格就是权力。
最早的权利是私有财产权,可以说私有财产权是整个现代权利体系的基础,没有私有财产权,就没有权利。
(3)、这种对掠夺和保护关系予以确认并为掠夺者和被掠夺者所一体遵循的承诺就是最初的法律。
掠夺与保护是固定的掠夺集团与被掠夺者之间的关系。
为了巩固掠夺集团的垄断掠夺地位,掠夺集团不可能容忍竞争性掠夺者集团的存在。
为了消灭竞争性掠夺者,处于垄断地位的掠夺者有足够的激励消灭潜在的竞争性掠夺者,从而保护被掠夺者。
前面讨论的是掠夺者与被掠夺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没有哪个人是单独存在的,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网中,这张网也是一个利益集团,涉及到资源的配置,不仅利义集团之间有配置的问题,利益集团内部的配置也是邮问题的,对于被掠夺者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就是这样的问题,相对而言,因为有专门的掠夺集团的存在,实际上对潜在的掠夺者是一种强有力的威慑,使得被掠夺者集团内部能够按照掠夺者集团制定的配置规则来配置资源。
在市场条件下,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对于利益的分配,同时这种分配还要能够激励起生产者生产财富参与产品交换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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