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相关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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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相关方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目的:
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为物流中心提供服务的相关方进行控制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物流中心对相关方的管理控制。
2职责
2.1综合部/行政科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类合同内安全管理协议、资质审查,负责进行安全告知,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对相关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2综合部/行政科/基建办负责对物流中心建筑工程和装饰、维修、保养等相关方进行管理控制、监督和检查。
2.3综合部/行政科/工程部/办公室/基建办负责对物流中心的设备安装和维修、保养等相关方进行管理控制、监督和检查。
2.4综合部/储配部/人劳处负责对外包劳务提供进行管理控制、监督和检查。
2.5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方管理控制、监督和检查。
3工作要求
3.1确定重点相关方
3.1.1安保处及公司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情况,与物流中心共同确定物流中心重点安全相关方,包括工程项目施工方、设备维修保养方、绿化保洁承包方、食堂承包方、劳务外包方以及其他涉及职业健康安全、在物流中心现场工作的外部单位,物流中心责任部门填写和保留《重点相关方清单》。
3.1.2涉及的重点相关方应明确发包部门,即该相关方的发包部门,同时确定该相关方的活动的现场部门,填入《重点相关方清单》,由安保处及公司领导批准。
3.2相关方管理要求
3.2.1发包部门相关方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或承包协议之前,应收集、审核其相关资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建筑工程、特种作业许可证等。
发包部门要求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及安全管理的相关方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相关方提供这些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记录复印件等资质资料,并进行确认、保存。
3.2.2发包部门相关方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或承包协议的同时,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器材配置、设备安全装置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等各种职责和管理要求,符合国家与地方相关法规要求;
单项项目的《安全协议》有效期为一个施工或服务周期,长期从事零星项目施工或服务的安全协议周期不超过1年。
3.2.3发包部门相关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应进行安全告之,向施工方发放《施工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并由施工方签收。
3.2.4发包部门是相关方作业活动、服务区域的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方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督促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3.2.5发包方对于经常或长期到物流中心工作的相关方,应评价其风险控制的设施、人员、措施的能力,包括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并保持记录。
《记录表》
3.2.6发包方在一个服务期内首次进场作业前,应对相关方的负责人或安全员进行作业安全知识告知交底,然后由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存交底和培训记录,交底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等要求,在物流中心可能接触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2.7发包方对相关方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安全知识告知交底,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并有相关方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确认。
3.3重点相关方管理
重点相关方的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建筑施工相关方(含设备维修保养方)的管理
——现场应有各类警示标识,通道和隔离措施应符合要求。
——临时用电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建筑施工中脚手架搭建、吊装、大型模板支架等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或进行相关控制。
——施工方在公司现场从事其他危险作业,包括登高作业、动用明火(电焊)和喷涂、使用气瓶(乙炔、氧气、氩气等)等,应办理相关手续或进行相关控制。
——施工方应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准备相应的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3.3.2绿化保洁承包方应执行下列要求:
1)绿化机械应符合下列要求:
——绿化机械转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
——保护镜、肩背带、刀片罩等辅助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定期清理或更换火花塞、汽油吸油管头,并保持记录。
2)农药的选购、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杀虫药品;
——农药存储应有专门地点,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上锁。
3)作业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从配药到喷撒农药杀虫的全过程,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橡胶安全防护手套;喷撒农药杀虫时,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防毒口罩;喷撒农药后要用肥皂反复多次用流动水洗手;
——喷撒农药杀虫作业应在周围环境无人条件下进行,操作人员应站上风,避免喷撒农药时随风漂回身上,造成毒害;喷雾器喷药管无堵塞、无泄漏,无遗撒;
——绿化作业使用割草机时,不得将手、脚等部位伸入正在运行的剪草机底盘下;割草机、割灌机、绿篱机等保养与维修时,应关闭发动机,卸下火花塞高压线;不得在室内加注汽油;
——使用绿化机械设备作业点应有措施防止抛出来的杂物造成人身伤害;宜设立危险警示牌;
——植树挖坑应避开地下管道、电缆等障碍物;用刀(锯)修理树枝时,手不准放在刀(锯)下方,使用高杆剪时要防止碰到架空电线,并防止树枝落下伤人,刮大风时禁止修剪树枝;
——各类花盆要摆放整齐到位,不准放在通道口、屋顶和其他危险部位,防止坠落伤人;
——遇下雨天应及时敷设门厅防滑毯,并放置“当心滑跌”警示标牌,随时拖干地面积水;
——使用电加热茶桶烧开水应经常观察,保持进水阀常开,避免水箱烧干发生事故,并当心烫伤;
——揩玻璃窗、清灰等高处作业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3.3.3食堂承包方应执行下列要求
1)食堂环境卫生和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消防、电气、管道等应符合作业现场通用安全的要求;配电箱、开关箱等应是密封型的;
——就餐间与后厨间,干湿操作区域应分开设置;食堂内应配置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设施;食堂内地面应符合防滑要求,地面无积水、无油污;地面有水或者下雨天气,及时摆放“小心滑到”等字样的提示牌;
——使用蒸汽的设备、设施及场所,应张贴防止烫伤的警示标示;
——液化气瓶和灶台相距应1.5m以上或实墙相隔;食堂内应配置灭火毯并完好有效。
2)燃气专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置煤气、天然气调压箱、液化气气瓶等燃气专用房,房内不应放置其他杂物;
——专用房内保持通风,电气符合防爆要求;宜设自动报警装置;
——灭火器、消防栓等符合配置要求,具体执行《消防设备设施》的要求;
——房外设置危险警示标示,人员不应随意进入,门房应加锁。
3)炊事机械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炊事机械金属壳体、电动机壳体的PE连接均应可靠;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厨房间照明灯应符合防潮要求;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单机单设,不许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密封且盖机联锁;盖机行程限位开关的联锁装置应固定在容器本体上,启盖(以手能抻进去为准)即应断电;
——绞肉机、压面机等机械,凡可能对操作者有造成伤害的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应可靠、实用;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
——绞肉机应备有送料的辅助工具,压面机应备有专用刮面板,严禁用手推料、刮面粉;
——压面机(含其它面食加工机械)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压面机(含其它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指抻入;
——炊事机械和设施的防护装置应符合《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安全通用要求》要求。
4)食品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食堂经营者应取得当地政府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堂经营;
——从事餐饮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合格健康证》,持证上岗;从事餐饮人员不应在工作区域内佩戴金银首饰等饰品、挂物并保持个人卫生;
——建立食品留样登记制度;每餐的食品应留样,留样时间和数量应符合当地政府卫生部门的要求;保存食品留样记录;
——对每天采购的食品品种及其原料进行登记,并保存肉类的检疫证明;
——生熟食品应分别使用各自的冰箱放置保存;生熟食品分别使用各自的案板操作;
——对所有的食品用具、炊事机械应每天清洗或消毒;
——食堂要设炊事人员专用更衣室,正确佩戴餐饮操作服,并遵守生食间进入熟食更衣的要求,不应随意在不同功能区域随意走动,避免交叉感染。
5)安全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加热锅时应缓慢开启蒸汽阀门,加热后手不应触摸锅体以防烫伤;
——油锅加热时,不应离开岗位,观察油温,防止起火;
——燃气点火时有使用点火棒,不能直接点火,随时注意气体动态;全天不使用应关闭总阀;
——燃气使用情况每月检查保养一次,燃气输送软管应定期更换,保持完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及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冷库由专人管理,放假期间应安排巡检;进入冷库应有人监护,穿上棉衣、棉裤等。
6)保养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保持记录;
——各种炊事机械的机盖联锁、防护装置等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保持记录;
——保养和维修建立设备安全装置台帐;并明确管理和检修责任人。
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员每季度对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保存记录。
进入设备内部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先关闭电流主开关,挂上警示牌;将隔离开关放在关闭位置,用挂锁锁住或拔下钥匙自带。
警示牌上宜写上相应的维修人员的名字,联系电话,执行谁挂牌、谁摘牌的制度。
保养检修工作结束后,确认设备内无人,关闭检修门、所有人员离开工作现场,方可启动设备开机。
3.4相关方的监督管理
对相关方监督检查应包括相关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作业现场所在部门的现场监督;其中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规定频次并保存记录;相关方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和作业现场所在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监督。
公司安保处及物流中心综合部/行政科应对相关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安全时,应涵盖相关方现场,并保存记录。
4临时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祥见《临时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5检查与考核
5.1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相关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综合管理部负责对相关方安全的日常检查,其中相关方作业活动的属地部门同时负责检查相关方的作业活动中的有关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归口部门。
5.3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查出相关方存在违章行为或发生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方实施处理外,还要对综合管理部进行处理。
6记录与报告
编号
名称
保存期限
《重点相关方清单》
三年
《安全、治安、消防责任协议》
三年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三年
《施工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年
重点相关方的资质资料和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资料
三年
《施工方的安全管理要求》的施工方签收记录
三年
重点相关方清单
序号
重点相关方名称
资质情况
相关安全协议
发包部门
现场部门
制表人:
批准人:
治安、消防责任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治安、消防、环保责任,确保施工安全,甲、乙双方在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作为附件。
1治安要求
(1)甲乙双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
(2)乙方必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五十人以上建立四人治保会,二十人以上建立三人治保组,二十人以下设治保员一至二人,治保员责任明确,组织名单交甲方备案。
(3)乙方必须确定一人负责检验证件,收邀照片,申报暂住证等工作。
按规定做到三天内人来即报(报甲方所在地区派出所及甲方),人走即销,登记在册的人员与实际居住人员相符合,同时自觉按人邀纳城市建设费,不得隐漏。
(4)乙方必须杜绝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为本单位职工,严禁擅自容留外来人员,做到有据可查,并与户口登记簿人员相一致;如甲方查出乙方人员与户口登记不符,由此造成的后果有乙方负责。
(5)乙方每月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用书面记录活动情况,增强职工遵纪守法的观念,预防和减少各类犯罪活动。
(6)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并制订有关使用和管理协议,
并按使用和管理协议执行,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7)凡乙方职工违法犯罪,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8)乙方职工应遵守工厂门卫、货物进出管理规定。
2消防要求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消防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坚持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2)甲、乙方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防火岗位责任制,乙方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施工队的消防安全工作。
(3)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宣传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施工有关防火安全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4)乙方必须按施工队人数的10%配备志愿消防员,消防队长由分管领导担任,经常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救意识,达到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5)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如乙方在施工期间未按甲方的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施工,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无证操作,由于无证操作造成的事故,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7)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消防器材前严禁堆物,电焊、气割、喷涂油漆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喷涂油漆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的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派专人值班。
3环保要求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的原则。
(2)甲、乙双方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3)甲方应在乙方施工前,将本方有关环保管理规定和要求告之乙方,乙方必须落实有效措施,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
(4)乙方对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物应及时清理处置。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准向管沟或下水道倾倒和排放垃圾、易堵物、漂浮物。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排放,避免对厂区周边环境造成环境影响。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节约水、电、煤等能源资源。
(8)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调。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中执行环保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章现象有权进行教育,责令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4其他要求
(1)贯彻“谁施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治安、消防、环保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案件等事故事件,双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十二小时内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有关监察部门。
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应按甲、乙方的责任解决。
(2)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市有关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盖章)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代表:
(签字)代表: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
(甲方)
承包单位:
(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肯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南京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应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附录A(续)
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责负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
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
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
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得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
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进
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
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
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乙方进入甲方单位前,项目责任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入甲方单位后,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有关安全制度和安全教育。
21、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
22、无条件接受甲方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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