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停电课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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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停电课题
停电法律纠纷的分析与应对
摘要:
停电引发的法律纠纷一直是供电企业面临的主要外在法律风险之一。
停电的引起原因与后果各不相同。
本课题重点以风险较为突出的类型化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风险描述、分析,并从现有法律层面出发,提出改进或完善公司管理从而避免、化解、减少法律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
停电风险防范
一、外力引发停电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自然原因引发停电
1、风险描述与分析
所谓自然原因引发的停电事故,是指由于风灾、水灾、冰灾等自然原因所引发的停电事故。
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容易给电力设施造成破坏,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发生非正常的停电和断电事故,带来法律风险。
一方面造成电力企业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直接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或由此带来的第三者利益损害。
另一方面,在应急处理或维修、抢修电力设施停电或非正常断电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和抢修任务,影响用户正常用电,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1)持续雨雪冰冻、台风、地下暗河等自然灾害造成电网输电线路倒塔,严重威胁电网主网架的稳定运行。
由于输电线路供电中断,会导致大面积停电,造成城市大部分用户供电中断,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由此引发供用电合同或第三方的法律纠纷。
(2)雷电、泥石流、滑坡、暴雪、雷击、酸雨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容易造成低压供电线路带来倒杆或电线外露,使电力设施遭受损坏,绝缘能力下降或使周围物体带电,造成意外人身伤害的触电事故,引起经济赔偿法律纠纷。
(3)由于大雪、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对用户的损坏线路及时抢修,没有实现电力企业的限时抢修承诺,给用户带来经济损失而引发法律纠纷。
(4)在实施紧急抢险情况下,电力企业使用专线用户的专用供电设施而造成用户设施受损或导致对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等,由此引发经济赔偿或供用电合同法律纠纷。
(5)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电力设施破坏,与保险公司就保险赔付问题引发法律纠纷。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生的电力线路故障停电是否必然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就成为供电方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焦点。
2、防范措施
(1)在电力设施、线路规划设计方面,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加强电力线路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考核;
(3)研究和推广使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和新装备,提高电力系统的防灾能力。
(4)事故发生后,要积极获取能够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自然灾害与损失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方面的证据,如气象资料证明等。
(5)完善供用电合同条款,明确电力企业的免责事由和范围。
在条款中增加对不可抗力具体情形的描述,如“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暴风雪、冰凌、雾闪、覆冰、雷电、台风、暴风雨等自然灾害”,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紧急避险引发停电
1、风险描述与分析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将造成更大损害的后果,在别无选择的情形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只造成他人较小利益损害的紧急措施。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①有危险存在,这种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如不采取某种措施将会造成更大的损害的急迫危险,同时也没有其他避免危险损害的手段可以利用;②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某种措施所必然造成的损害。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根据紧急避险的特点和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确定的。
具体说来,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要小。
如果损害的利益和保全的利益相等或者大于保全的利益,那就同紧急避险的目的相违背了。
所以法律不允许超过必要限度,即损失较大的合法权益去保全较小的合法权益;在两种合法权益相等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取决于:
引起险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人为原因还是自然原因,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应从避险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避险人因避险的受益状况等因素考虑,按照“公平原则”确定避险人是否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人采取的避险措施是否得当;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有无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紧急避险停电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由自然原因引起,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实施紧急避险的停电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如果险情来自于某人的行为,则由该人对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实施紧急避险的停电方不承担责任。
如果是假想避险或过当避险对他人因停电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实施紧急避险的停电方必须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
(1)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
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2)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
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3)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
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其标准是: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
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由此看来,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十分严格,这提醒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防以紧急避险为借口,逃避停电责任或者造成不必要停电损失情形的发生。
2、防范措施
(1)在正常非突发事件时期,应进行突发事件的分析预测、风险评估,做好预防与预警工作,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提高生产一线员工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
(2)建立标准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大量指挥人员、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物质等,如何将这些宝贵的应急资源,快速有序的投入到应急救援行动中,就需要一套大家都熟悉的术语、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行动计划等。
为此可建立标准化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多机构联合指挥机制、公众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资源分类和管理系统。
(3)政府及供电企业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公布关于紧急停电的信息。
(4)紧急为重要用户配备备用电源。
(三)交通撞杆引发停电
1、风险描述与分析
交通撞杆破坏电力设施造成停电事故,不仅影响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将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
在实践中,肇事方撞杆后,一般会做出两种选择:
逃逸或者接受交警处理。
如肇事方逃逸后,供电企业将面临电力设施和停电损失无法追偿的风险,同时,用户也会以供电企业没有履行法定的连续供电义务为由,要求供电企业承担停电的违约责任。
供电企业势必将遭受双重损失,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如肇事方接受交警部门处理的,除造成的撞杆、损毁线路等直接损失外,给供电企业造成的停电损失以及给用户因停电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何进行赔偿?
目前,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因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交通撞杆的肇事方与用电人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肇事方对用户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这样一来,供电人与受损的电力用户均可以向肇事方提起侵权之诉。
在司法实践中,被中断供电的用户,常常依照其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提起违约之诉。
供电企业往往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向造成中断供电的肇事方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供电企业已向用户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样一来,供电企业不仅要履行赔偿责任,而且还要进行再案追偿,势必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2、防范措施
为了避免肇事方原因造成对用户停电而导致违约之诉,可以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因用户自身过错或第三方原因造成供电企业停电,供电企业不承担停电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并在用户因肇事方原因造成停电提起的违约之诉中,供电企业应要求追加肇事方为诉讼当事人,争取一案解决,以降低解决问题的成本。
预防交通撞杆等外力破坏是供电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确保供电可靠性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要预防外力破坏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手段。
加强线路与电缆的设计施工管理。
对新建工程,设计路径时要考虑外力破坏的预防。
比如将电杆置于非机动车道向外3米处,可以基本杜绝大型机动车撞杆的可能性。
在城区的线路,尽量与交通要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要紧挨道路。
而对于电缆,则在以后的施工中,尽可能地修建电缆沟或电缆管道,而不是采取直埋的方式,当施工方发现电缆管道或电缆沟后,知道有电缆,就会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警标作用。
从技术层面,加装拉线防护套。
在重要负荷线路和人口、交通密集地区,交通要道等,对线路拉线加装专用防护套,引起驾驶车辆司机的注意,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过往车辆挂坏或挂断拉线。
埋设电缆标识桩。
在一些已经敷设电缆的地方,要在地下电缆路径的正上方隔几十米就埋设一根电缆标识桩,用以提醒施工单位注意。
而这项工作我们做的还不够,有些是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而更多的则是我们的不作为。
悬挂警示牌或标高。
在一些跨路的电力线路中,由于线路对地距离不是太高,一些自卸车、装载机等车辆通过时存在危险,因此,可在线路上悬挂一些标识和警标牌,如“禁高5m”、“注意上方线路”、“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超高车辆,注意线路”等。
在一些铁塔或钢杆上,悬挂“电力设施、严禁破坏”、“严厉打击盗窃电力设施行为”等警示语,对偷盗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进行架空线路改电缆工程。
应加大投资对城区及主供线路进行入地改造,从地上转移到地下,并做好管道砌护和标示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
要通过各种渠道,诸如上街宣传,分发宣传单,在电视和报纸等媒体上广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让更多的人了解电力设施保护的意义和注意事项,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保护好电力设施是利已利民利国的行为,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与责任。
要做到重点突出,例如,对所在区域建筑施工单位和吊车、铲车、挖掘机、翻斗车司机等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准确数字,对其进行重点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同各类施工企业签订施工作业责任书等;供电部门还要熟悉掌握城市的规划建设情况,了解目前有哪些施工工地,哪些又对电力设备存在威胁,主动走出去,早做准备,保证不留死角,为施工建设单位主动上门服务则是非常必要的。
对每一起外破事故的缘由通过各种途径公之于众,利用媒体等宣传平台,让老百姓知道电力设施受到破坏,受损的不仅是供电企业,更多的是国家和百姓的利益。
所以仅仅依靠供电企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齐心协力,严加打击,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广泛发动群众,实施群防群治。
仅仅靠供电部门几个运行人员的力量将外力破坏杜绝或遏制住,显然是不够的,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用广大人民的力量打好防外力破坏攻坚战。
诸如聘请护线员,对线路进行巡视;实行线路缺陷报告奖励制度,调动人民群众维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
在曾经发生的多起车辆撞杆事故中,由于群众的及时举报和大力配合,供电部门虽不能阻止停电事件的发生,但却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了送电,减少了用电客户的损失。
同时,由于抓住了肇事车辆,供电部门的经济损失也得到了一定的赔偿。
(四)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发停电
1、风险描述与分析
本节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主要阐述盗窃电力设施及电能。
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难。
日常工作中,供电方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限,对于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人不能予以行政处罚,而相应的电力行政机关又缺位,因此供电方只能要求犯罪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数额较大构成刑事犯罪,供电方一般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供电方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时,该行为人往往以已受刑事处罚为由予以拒绝。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导致停电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电能损失,还带来了电力企业的法律纠纷及相关赔偿责任,如不能妥善防范风险,电力企业将承受巨额损失。
笔者认为,根据法学原理,如果行为人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犯罪人应以其财产首先赔偿民事责任,再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由谁承担责任。
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造成断电后给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
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用户应直接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人主张。
理由是按照《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因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中,停电损失是由该行为造成的,该行为人应当向用户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是首先由供电企业向用户承担赔偿责任,而后再由供电企业向第三人追偿。
理由是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人,大多数情况下,个人经济能力有限,向其追偿,法律上虽然成立,但是存在执行难的情况,第三人几乎不能偿还巨额损失。
因而如果用户向供电企业主张权利,最终受损的就是供电企业。
事实上用户也知晓第三人往往无力偿还,故都会向供电企业主张权利。
(2)案件侦破过程中法律风险。
一是无法侦破的案件供电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过程中,犯罪人往往存在流动性大,犯罪隐蔽等特点,导致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提高,若案件无法侦破,供电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人应当保证用电人的连续用电,供电企业和用电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所以如果无法找到第三人,用户往往直接找供电企业主张权利,导致供电企业需要承受巨额损失。
笔者认为,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无法侦破等情况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做出约定,明确指出供电企业如遇此类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发停电造成的损失往往数额巨大,但案件审理中,犯罪人往往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处罚金。
此类犯罪人经济能力有限,仅有的财产往往支付罚金,导致供电企业向犯罪人追偿民事赔偿存在事实易确定却执行难的问题。
(3)供用电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供用电合同往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或证据效力下降。
一是签订供用电合同流于形式,部分电力营销人员合同意识淡薄,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不细查合同条款或者简单的套用过去的合同文本,不注重合同履行时间、到期时间、续约时间或产权界定。
二是供用电合同内容和形式本身存在不足。
现行的供用电合同在违约责任中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仅注明不可抗力,对不可抗力的相关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与界定;对窃电、违章用电、破坏电力设施和安全用电方面未作详细的约定,只做简单地说明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处理;对用户做好自身设备维护上供用电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一定程度上造成用户违章用电和怠于履行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供用电合同规定因第三人过错给供电人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此处对于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第三人来说与供电人也可能不存在合同关系,又何来违约责任?
其他用户又指何人?
发生上述情况,用电人的损失是由供电企业承担还是直接向第三人追偿?
供用电合同都未明确约定。
对于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所引发的相关赔偿诉讼,往往因为上述原因导致供用电合同证据效力下降,电力企业承担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2、防范措施
(1)重视完善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处理停电损失赔偿纠纷的一个重要证据,能为电力企业胜诉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重视供用电合同,需要在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产权界定,提高用户做好自身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明确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引发停电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任追偿细节;明确案件无法侦破供电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注重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2)强化证据收集意识。
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后,电力企业除了积极抢修外,还应尽快固定有关证据,包括现场的破坏情况、警方的认定情况、供电设施损失情况、因停电造成用户的损失情况、与停电用户的相关供用电合同、电力设施产权划分等决定案件定性的证据。
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提高证据意识,否则就会在随后的纠纷处理中陷入被动。
(3)坚持两条腿走路,打防并举,以防为主。
一是加大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和对重点被盗区域的监视力度;二是稳步推进群众护线工作,加大群众护线资金投入;三是充分调动公安机关破案的积极性,加大打击力度。
要对重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及时组织强有力的警力进行侦破,必要时可组织专案组,快侦快破,使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嚣张气焰及时受到打击,达到震慑犯罪,消除威胁电网安全运行隐患的目的;四是对有可能被盗地区铁塔加挂“破坏电力设施,可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警示牌。
(4)借助行政、司法等力量,形成合力。
一是加强同城建、规划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联系。
使规划更加合理,使城市建设与电力建设和谐发展,做到既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又可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建部门给予供电部门知情权和一定的审批权限,在各类工程开工建设前,在施工区域内有电力设施时,经过城建部门审批的同时,还要向供电部门申报,与电力部门一同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获取电力线路及地下管线分布图,区域内严禁使用大型机械施工,以防外力破坏的发生,一旦发生,就要迅速向供电部门报告。
对影响线路正常运行的隐患摸底登记整改,对线路下未遂的违章、违规建房及时制止,共同打击违章建筑行为,保护电力通道畅通。
二是加大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参与事故善后协调,借助其行政权力和执法权力,将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禁止性规定落到实处,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二、阻止违法违约行为实施停电法律问题分析
为实现法律规定的普遍供电义务,供电企业管理的电力设施以及服务的电力用户面广量大且情况复杂,在保障用电秩序、维护电网安全方面,供电企业都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实践中,供电企业为实现阻止违法违约行为(主要包括窃电行为、违约欠费行为、不安全用电行为、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等),较为有力的措施就是停电。
上述违法违约行为一般情况下均属于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而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供电人连续供电的义务。
但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供电人可以中断供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情形包括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
本章主要讨论的是“用户违法用电”,包括违章用电、窃电、超计划用电、不安全用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用电的行为。
供电人在上述情形下中断供电,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如果供电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供电企业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应认真考虑法律风险并做好防范措施,使自身的行为适法且有理有据。
(一)查处窃电行为时采取停电措施的法律问题
1、风险描述与分析
风险点一:
关于查处窃电时实施的证据收集、保全行为的法律风险问题
虽然《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对窃电行为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查处窃电行为、遏制窃电现象有一定作用。
但是,因为电是特殊的商品,发、供、用电在同一时间发生,窃电行为被查获时,被窃电能已被消耗;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窃电手段多样化、窃电技术复杂化,窃电行为愈加难以界定,有的司法部门认为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收集的窃电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使窃电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存在较大困难,窃电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供电企业资产损失严重。
风险点二:
关于违法用电通知书送达效力的法律风险问题
在用电检查过程中,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用户违法用电时,有权向其送达书面通知,要求用户停止违法行为,但如果用户拒绝签收,且不停止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供电企业认为已经向其送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书,用户就会以供电企业没有告知或者没有收到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因用户拒绝签收,供电企业的送达行为在证据效力上就存在欠缺。
目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供电企业向违法用电行为人的告知方式及送达效力并未作出特别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违约、违章用电等告知的方式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然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告知方式,如书面通知,当对方没有签收时,供电企业的通知书送达效力需要其他证据证明。
由此引发诉讼时,供电企业可能因不能证明已经有效送达通知书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2、风险防范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该条规定,供电企业有“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义务。
犯罪证据的收集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当然供电企业作为受害人,也应积极向公安司法机关送交收集到的窃电者犯罪的证据材料。
供电企业在收集证据时应做到:
保护现场,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及时到达现场。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行使公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
情况紧急时,供电方也可自行调查取证。
根据证据类型及取证规则,供电方在自行调查取证时应注意:
提取证据的手段要合法。
(1)物证应提取原物。
如提取窃电使用的计量装置时,应先做好记录,并由窃电者签字确认后,提取证据。
窃电者拒绝签字的,应就地封存,保全证据。
在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现场见证的情况下,窃电者拒绝签字的,也可以提取证据。
还可以邀请公证机关对提取的证据进行现场公证。
(2)书证应提取原件。
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需由司法机关与原件核对。
(3)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证人亲笔书写,也可以由调查取证人员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证人签字确认。
(4)鉴定结论,应由执法司法机关聘请、指定或认可的部门和人员鉴定才具有效力。
(5)视听资料,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应记明案由、对象、录取的时间、地点、磁带的规格、应用的长度等,并妥善保管。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并附有制作过程的方案说明。
提取证据的方式要合法,应正确反映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1)《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均应一式两份,一份由供电企业存档备查,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
(2)做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时应注意:
应由两名及以上的查电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完毕,应由用户签字确认;格式要规范,要注明询问人(检查人)、被询问人(被检查人)、记录人、时间、地点等;询问要讲技巧,要抓住要点。
(3)拍照时应注意:
所拍照片要能反映该用户的特点及标志,以便能确认是在该用户地所拍;照片之间要有连续性,要能够有机结合为一个整体;所有照片,必须能形成一个紧密的证据链条,不能断环。
供电企业在查处窃电的情形下中断供电,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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