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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综述
一年风物纵眼看,四季光景趋时来
——2012年中国法律史学科发展综述
郭洪亮、李贵生
2013-06-0521:
42:
00 来源:
中国法学网
【作者简介】郭洪亮、李贵生:
2011级法学硕士(法律史专业)
【2012年度,中国法律史学科在多方面取得进展,论文著作的数量不断增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也很频繁。
据不完全统计:
著作方面,本年度中国法律史专业出版个人专著50余部,汇编、编著类作品10余部;教材方面,全年累计出版、再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不下10部;论文方面,据"中国知网"统计,全年中国法律史学科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30多篇,其中不乏一些较高水准的学术成果。
总体来看,学者们的研究主题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所拓展,既有对中国法律史的宏观叙述与探讨,亦有立足于微观层面的考察与探索,一些学者对法史研究中的某些重大疑义进行了扎实的考证,厘正了学界以往研究的一些不实之论。
一、整体性研究与文献整理
关于中国传统法制的整体性研究,已故曾宪义教授主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本)于年初正式出版。
全书从礼与法、罪与罚、身份与契约、官与民、狱与讼、律学与法学、冲突与转型、输出与反应、借鉴与移植、传承与创新等十个方面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风格和发展规律,阐明其域外影响及其近代转型规律。
[1]何勤华编著的《中国法学史纲》,系统梳理了中国古代法学的产生、发展、兴盛、成熟到衰亡的历史,并述及近代中国法学的成长和新中国建立至今现代中国法学各个学科形成与发展情况,时间跨越两千五百余年的法律史发展历程。
[2]崔永东撰著的《中国传统司法思想史论》则从司法的理论根据、地位、作用、价值与目标、基本要素及司法道德等方面,对西周初年到明代的司法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
[3]赵晓耕主编的《中国传统文化下的法律变迁:
观念与制度》,以制度和案例实证分析的角度,考察文化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律变迁之间的关系,认为其内在动力并非人为的制度变革,实根源于法律背后的文化传统。
[4]张维新撰写的《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
以历代古籍为中心》,则以古代法律典籍为线索,对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发展概况进行了一定研究。
[5]张晋藩撰写的《中华法制文明史》(两卷)系统介绍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展现了中华法制文明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6]
张中秋在《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一文中,将法、秩序构成、社会结构、文化原理联系起来观察,论证出它们之间存在着同构共质以及对应与互动的一体关系,并指出贯通其间的是中国文化的道德原理。
[7]王立民的《略论中国古代法律伦理--以<唐律疏议>为中心》一文,以法典《唐律疏议》为例论证了中国古代法律也存在法律伦理这一事实。
[8]黄震的《中华法系与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从法系到法律样式的学术史考察》一文,通过学术史的考察认为,以往的中华法系研究基本上没有跳出法系论的框架。
[9]马小红在《中国古代的权力理念--兼论中国古代的政体与法律》一文,则对中国传统社会权力理念进行了研究,指出基于对人性观的不同认识,中国传统法对权力寄予厚望而西方法律对待权力则始终保持戒心,由此带来了中西方法律与政体构建的巨大差异。
[10]
在文献整理和史料考证方面,杨一凡主编的《古代判牍案例新编》,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影印出版。
这是编者继《历代判例判牍》之后,编辑出版的又一大型判例判牍文献。
全书共20册,收入历代判牍、案例文献29种,其中有元刻1种,明刻本和明抄本7种,清康熙至嘉庆朝刻本15种,清抄本2种。
所收录的文献除个别已被整理外,均是首次出版,这些文献成果的面世对于研究古代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11]此外,已故田涛教授撰写的《社会与法o法律讲堂:
千年契约》,对古代社会契约进行了详细的整理与研究,突出体现了历史文献资料在法史研究中的巨大作用。
[12]孙家红编校整理的《中国历代利息问题考》一书,则兼有法律史和经济史的双重特点,反映出这一学术问题的多维角度。
[13]吴铮强、杜正贞主编的《龙泉司法档案选编:
晚清时期》(2册)对晚清时期龙泉地方司法档案进行了整理与考察,为相关专业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14]
二、法律形式与法源研究
杨一凡与刘笃才合撰的《历代例考》,对历史上各类例的起源、内容、演变及其在各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进行了系统的考证,认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令、例是最基本的为历朝广泛采用的法律形式。
到了明清两代,例在法律制度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不仅刑事法律需要通过以例补律、以例辅律的途径进行实施,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以例来规范。
[15]刘广安的《令在中国古代的作用》一文则认为,令在中国古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指导、惩戒作用以及奖励和教化的作用,律与令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关系。
在产生、发展和转变的不同时期,令在处理行政事务与社会事务的方式、范围和程度方面则会显现不同的作用。
[16]吕志兴在《宋令的变化与律令法体系的完备》文中指出,在宋代中期以后令的编纂分类较唐令更细,并真正成为其法律体系的主干,促使律令体系更加完善。
[17]
断代法制研究方面,闫晓君的《秦汉法律研究》系统考察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地方立法、诉讼制度以及法医检验制度等内容,并以《二年律令》为主要依据探讨了相关法律问题。
[18]李俊芳的《晋朝法制研究》从汉魏法律体系特征与晋朝法律文本完善、罪名、刑罚体系、司法制度等方面系统考察晋朝法制的渊源与流变,评判了晋朝法律对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历史影响,全面深入地考察了晋朝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19]赵晓耕主编的《古今之平:
唐律与当代刑法》一书,汇集众多学者关于唐律研究的文章,试图沟通当前法律史研究和部门法研究来服务于当下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
[20]柏桦、卢红妍的《洪武年间<大明律>的编纂与适用》详细考察了《大明律》的制定历程,指出有明一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呈现多种形式,值得注意。
[21]张晋藩在《清开国肇基时期法制概论》中指出,前清汉族官僚设定的"参汉酌金"的路径,为入关以后全面的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思维。
[22]
少数民族立法和地方法规方面,白京兰在《清代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国家法建设--以清代新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为例》一文中,指出清代新疆呈现国家制定法、宗教法、习惯法等多元法律并存的样态,但清政府始终注重国家制定法在边疆司法领域中的权威与主导地位。
[23]谢雄伟、马青连在《清帝国对蒙古地区的刑事立法与司法特点》中指出,帝国政府在治理蒙古地区时既坚持中原汉法,同时又有选择地保留本民族的特色法律,即加强了中央集权又有限地给予地方自治,实现了对该地区的政治控制,有效地实现了边疆的稳定有序。
[24]
此外,部分学者对以往一些"成说"提出质疑,如龙大轩的《八议成制于汉论考》一文认为八议制度确立的时间应当是汉代而非成制于魏晋。
[25]王沛的《刑鼎源于何时--由枣阳出土曾伯陭钺铭文说起》认为刑鼎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皆有一定启发性。
[26]张海峰在《唐律"十恶"一词的佛教渊源》一文则对"十恶"的思想宗教渊源进行了详细考证。
[27]
三、刑事法研究
孙瑞、钟文荣在其《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汉代处罚文书犯罪的特点》一文中,利用出土汉简文献考证了汉代文书犯罪的问题。
该文认为汉代文书处罚不是以被伪写文书及玺印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来定罪、对违犯文书规定者进行判罚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进行定罪时要区分伪写文书和玺印等犯罪所造成后果的不同。
[28]孙向阳的《唐律共盗犯》[29]和陈玺的《唐代"漏泄禁中语"源流考》[30]分别对唐律中的共盗犯与漏泄禁中语问题进行了考察。
方潇在《中国古代的代亲受刑现象探析》中对古代普遍存在的代亲受刑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代亲受刑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孝悌义等伦情的推动,这种做法虽有损法制统一性的嫌疑但法理敌不过情理,因此最终还是无法避免。
[31]宋国华的《论清代的缉捕制度》一文认为,清代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缉捕制度,但是缉捕网络的运行需依靠缉捕主体的积极推动。
这套缉捕制度有得有失,其得表现在机制详密,重视效率,注重程序;其失表现在处分过于繁密,立法之失,在一定程度上又不利于缉捕的有效运行。
[32]杜金、徐忠明的《读律生涯--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一文对清代刑部官员的职业素养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
虽然清代中国缺乏近代西方那种"职业"的法律专家,但总体而言,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保持了对法律阅读的极大热情,也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基本胜任了他们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
[33]此外,本年在刑事方面的文章还有:
吴艳红的《明代法律领域中的游民》[34]、赵晓耕、卢楠的《<唐律疏议>之不孝制度--"得意忘形"》[35]、岳纯之的《论唐五代法律中的十恶与五逆》[36]、沈玮玮的《文若其人:
赵舒翘与<提牢备考>互证--兼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等。
四、诉讼与司法制度研究
本年度关于司法诉讼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判词、调解、证据等方面内容。
陈玺《唐代诉讼制度研究》一书以唐代诉讼法制作为研究剖面,结合现代诉讼法学之理论,通过解读相关文献,探究了唐代诉讼法制的运行状态和发展脉络。
[37]柳立言的《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一书,则考察了宗教与身分两个因素对宋代司法实践产生的不同影响,对古代司法制度研究深入到了微观层面。
[38]张勤的《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o以奉天省为例》一书,借助辽宁省档案馆藏奉天司法档案,集中讨论了近代中国法院组织、民事程序、法律职业、实体法、基层调解等领域的变革情况。
[39]
汪世荣的《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习惯》一文认为,中国早期的民事审判,程序和形式上比较灵活开放。
春秋战国后,民事实体法主要表现为礼仪、风俗,成文法制度粗疏,民事程序法则保留了诉讼习惯形式。
[40]柳立言的《南宋的民事裁判:
同案同判还是异判》通过研究南宋大量的民事判例发现,基层司法官员在审案中能做到同案同判,其原因在于坚持依法裁判、依据儒家经义、严密的逻辑推理、共通的审判目标、效法共同的司法名贤等几个方面。
[41]邓建鹏教授在《词讼与案件:
清代的诉讼分类及其实践》中则指出,按照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以及事后判决结果与量刑轻重的标准,清代诉讼可以分为词讼和案件两大类。
[42]田平安、王阁在《论清代的官批民调对现行委托调解的影响》一文则对清代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半官半民式的民事调解机制即官批民调进行了考察研究,并分析了它与当下存在的委托调解的区别。
[43]
关于中国传统家族司法问题,原美林有三篇文章发表,其在文中指出,传统中国家国二元性决定了法律治理的二元性,家族司法与国家司法并不存在较大冲突,其基本精神时常是一致的。
[44]中国传统家族司法建立在国家法律与基层司法相结合治理社会这一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明清时期的家族司法对国家州县一级的司法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5]尤陈俊的《"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
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一文,对"厌讼"和"健讼"之类的问题提出不少反思。
[46]此外,王有粮的《在"伦理法"与"理性法"之间:
民国新繁县诉讼档案中的"家族"》[47]、曹树基的《传统中国乡村地权变动的一般理论》[48]等,也对家族司法问题有所涉及和讨论。
祖伟的文章《中国古代"据众证定罪"证据规则论》,对"据众证定罪"进行了考证与研究;[49]《中国古代证据法文化透视--以语词"供""证"为中心》则以证据法律制度中的"供""证"为中心阐述传统证据法文化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关联。
[50]管伟的《试论中国传统司法裁判中的修辞意蕴及其演进》认为,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的中国古代司法裁判文书自唐代之后,其修辞技巧便存在着以强化判词受众接受和自觉服从为目的的说理性修辞。
[51]
五、身份与财产法研究
2012年法史学界古代民事法律的研究热度不减。
任满军的《晚清商事立法研究》较为完整呈现了晚清商事立法过程,并重点分析了其中一些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
[52]王瑞的《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地位和发展历程》指出中国古代民商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民刑不分到民刑有分,从相对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发展历程。
[53]闫晓君在《汉代继承问题刍议》中指出,汉代身份继承一般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置后或立嗣子,身份继承是"立子"与"立弟"两种继承方式中进行选择的结果。
在财产继承方面,随着宗法大家庭的解体,嫡长继承制面临挑战,诸子均分制尚未建立。
[54]李德嘉在《王者不得制人之私--以唐代官法和民契的关系为背景》一文中通过对敦煌唐代民间契约的考察发现:
唐代民契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官法与民契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格局。
[55]陈玺的《唐代奴仆告主现象考论》一文称唐代传世文献关于告主奴仆具体身份之描多有彰显奴仆"家人"身份之旨趣,这是唐代家庭结构深刻变化与贱民地位相对提高的真实反映。
[56]
张本顺在《变革与转型:
宋代"别籍异财"法的时代特色、成因及意义论析》一文中考察了宋代的"别籍异财"法。
作者指出:
宋代"别籍异财"法特色的生成不仅与家庭个体的财产权利意识高涨、已婚妇女的推动有关,更与家产争讼有关。
[57]尤陈俊的《明清中国房地买卖俗例中的习惯权利--以叹契为中心的考察》一文,对明清时期建立在诸如叹价诉求之类的"不确定的习惯权利"基础上的社会秩序藉以维系数百年之久的司法机制进行了探讨。
[58]李青的《中国古代继承法制的最后形态--清代继承制度解析》指出:
清代继承法不但体现了宗法制度支配下的重身份轻财产的原则,而且也反映了本时期的特色。
[59]刘冰雪的《清代风水争讼研究--以坟葬纠纷为例》则研究了清代的以坟葬纠纷为中心的诉讼问题,指出清代出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明令禁止盗葬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州县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对坟葬纠纷自行决断并审结。
[60]
此外,田振洪的《唐代契约实践中的国家法律与民间规则:
以民间借贷契约违约责任为视角》[61],王谋寅、范平的《道教教义对清代工商业习惯法的影响》[62],金眉的《宋代奁产的法律分析》[63],王雪梅的《官方与民间合力,制定法与习惯法并用--清末民初债务问题的解决途径与方式探析》[64]等等,都在不同领域有所贡献。
六、清末民国法制研究
清末民国法律史方面,历年都是研究的重点。
2012年多位学者从不同角度做了深入研究,其中不乏上乘之作。
韩涛的《晚清大理院:
中国最早的最高法院》则借助丰富详实的史料梳理,以晚清司法最高机关大理院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深入考察。
[65]再如王志强在《辛亥革命后基层审判的转型与承续--以民国元年上海为例》中指出,民国初年上海地区的民事案件审判模式超前于其他地区,体现了此后民国司法变革的取向。
虽然上海地区的审判模式尚未获得系统性的制度与资源的支撑,且部分保留着传统的超能动主义,但已经开始逐步转向中立主义。
清末的法律教育为这种转向提供了知识、人才和舆论准备,是为动力来源。
[66]张群的文章《中国近代保密法制与新闻自由》,指出了晚清和民国时期我国未能解决的一个重大难题,即如何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
当时虽有有关保密法制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则因为种种原因而偏离立法目的甚至对社会造成伤害。
[67]
周少元的专著《中国近代刑法的肇端:
<钦定大清刑律>》,则研究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与刑事法律变革之间的关系。
[68]公丕祥在《司法人道主义的历史进步--晚清司法改革的价值变向》一文指出,晚清司法变革之处即删除最重之法,推行恤刑庶狱,彰显司法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的变革,为最终编订《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奠定了重要基础。
[69]在另一篇《司法主权与领事裁判权--晚清司法改革动因分析》中指出:
晚清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企望通过修律新政以期挽救行将就终的晚清皇权统治,但其直接动因乃是欲收回领事裁判权,从而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70]
2012年度,关于清末民初宪政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多。
如章永乐的《"必要而危险"的权力:
民初宪政争衡中的行政权》,该文指出对于新建的共和国来说,如何设置行政专权更是对其新生宪政建构的重要挑战。
民国初建时期,对总统权力诸多制约程度不一,形成了尖锐对立,并最终导向了宪法秩序的瘫痪。
[71]牟宪魁的《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权和宪法解释制度研究》一文认为,宪法解释权应该归于法院的主张受制于当时议会主权的主流思想,被保留在议会手中。
[72]于明《政体、国体与建国:
民初十年制宪史的再思考》认为,由于民初国会在"建国"问题上认识的不足,内部关于"政体"与"国体"问题的争论影响了宪法的颁布。
[73]此外,张生的《从<列国政要>看清末宪政》通过对《列国政要》一书的解读来探讨清末宪政问题,[74]钱宁峰的《"统治权":
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则借助"统治权"这一词汇考察了清末以来的中国宪政发展的问题。
[75]
衡爱民撰文《张之洞"变法不变道"的变法观新探》指出,张之洞以其所处时代大局为前提,描绘了"中体西用"下"变法不变道"的中国法治蓝图。
从近世政治文化发展的方向来看,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76]尤陈俊的《阴影下的正当性--清末民初的律师职业与律师制度》一文,对我国近代律师制度发展史进行梳理,提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阴影下的正当性",除了传统因素的影响外,主要原因在于律师制度初建时的职业准入宽滥,以致影响了这一新职业的社会形象。
[77]此外,这一时期的论文,如马珺的《清末民初社会转型期习惯法的积极社会效果》,[78]熊霞的《清末湖北的宪政思潮论略》,[79]刘秀红的《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铁路劳工社会保障立法述论》,[80]骆云、李文渊的《论晚清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变革》[81]等等,均从不同的视角考察了清末民国这一时期的法制的发展实况。
七、根据地--新中国法律研究
由于与现时法制的密切历史关联性,近年关于这一方面问题的关注度也逐渐升高,新的成果不断涌现。
2012年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栗明辉撰写的《抗日根据地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从金融法视角对抗日根据地的金融制度实践进行了系统地考察和梳理。
[82]史永丽的《论<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暂行办法>--以太岳区案例为例》一文指出,《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是以三民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同时又保持了自身的相对独立性。
[83]崔敏在《董必武民主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命运》文中明确指出,董必武民主法治思想在1958年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被错误清算是中国法治进程陷入低谷的直接原因。
[84]李志明在《从"运动"到"法治"--中国法治转型的前历史考察》一文通过对中国法治兴起的前历史考察,尝试在理论上解释为什么建国后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群众政治运动会取代法制建设成为中国政治运行的基调。
[85]王奇才、高戚昕峤在《中国法学的苏联渊源--以中国法学的学科性质和知识来源为主要考察对象》一文中则分析了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范围,指出了中苏之间法学的渊源关系。
[86]
胡永恒的《陕甘宁边区民事审判中对六法全书的援用--基于边区高等法院档案的考察》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为考察对象,梳理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中被援引的发展脉络,指出这种司法现象的主要原因边区自身立法不足,此外也是政治上实行统战政策的客观要求。
[87]孙光妍、孔令秋以哈尔滨解放区为考察对象,分析了当地社会秩序状况及司法在其中的作用,在《哈尔滨解放区对外侨案件的审理》一文中指出,法院在涉侨案件的审判中兼采民国法律、解放区的革命政策法令、苏联法以及外侨的善良风俗作为审判依据,在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88]
八、思想史研究
本年度关于思想史研究的成果在数量上、质量上,也都有所进步。
如李启成在《自崇礼到重法--以先秦士阶层"得君行道"观念为视角》文章中指出,整个先秦时期,士阶层从强调"行道"逐渐转向"得君",法治沦为君主治理臣民的工具。
这一过程与治道从"重礼"向"尚法"之演变大体一致。
[89]郭春莲的《韩非法律思想研究》一书,对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法律思想的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考察研究。
[90]华军撰写的《老子的法治思想:
帛书<老子>里的文明真相》,则从简帛文书的考证出发来探讨老子的法治思想。
[91]武树臣教授共发表4篇论文,在《变革、继承与法的演进:
对"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法文化考察》中对儒家法律传统进行了梳理和考证,并指出自西汉以后,儒家法律传统成为支配古代法律实践的正统价值观;[92]《论中华法系的社会成因和发展轨迹》[93]和《中华法系的原生形态、发展轨迹和基本特征》[94]两文则全面探讨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发展、形态与基本特征。
另一篇论文《爱国主义与以人为本--"国家·个人本位"法律价值观的现代诠释》则考察了中国传统法"集体本位"的价值观发展到现代法律"国家和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历程。
[95]
武占江所作《"引经决狱"与儒法法律文化的融通》一文指出两汉时期的"引经决狱"体现了儒法两种法律文化双向互动的关系,重视刑的社会规制功能同时又坚持其核心价值,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灌注了慎刑等人文情怀以及亲亲、尊尊等宗法原则,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使西汉以来的法律体系具有了厚重的文化底蕴,重新实现了法律体系与民族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通。
[96]程政举的《经义决狱与汉代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认为,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义理",具有公平、正义、理性的特点,符合时宜、事宜之意,依之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进而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判令可称之为汉代衡平法。
[97]王沛的《<论语>法观念的再认识:
结合出土文献的考察》结合近年来出土的新材料,从《论语》中的德、礼、刑等核心概念出发,对早期儒家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探索与考察。
[98]
关于传统中国的刑罚思想,李露在《中国传统礼法文化视野下刑罚思想的历史考察》一文中指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深受礼法关系的影响,在不同时期产生了"明德慎罚"、"重刑尚法"、"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内容。
[99]林明在《论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文中,详细考察了慎刑理念对古代司法运行机制的影响。
[100]刘仁文、谢青松的《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人道精神》通过对遵循天道、维护人伦、尊重生命这三个维度的深入考察得出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所蕴含着深厚的人道精神。
[101]此外,霍存福的《沈家本眼中的"情·法"结构与"情·法"关系--以<妇女离异律例偶笺>为对象的分析》一文则探讨了沈家本法律思想中"情"与"法"的关系问题,[102]崔永东的《明代丘浚<慎刑宪>中的慎刑思想》对丘浚的慎行思想进行了考察。
[103]
汪雄涛的《明清交往礼俗中的利益平衡》对明清时期的交往礼俗进行了考察,认为利益在交互行为中不仅体现为形式上的还报,还具备量度上的平衡,而在世俗社会中,当人们无法逃离在利益之外时,平衡就是一种普遍的道德。
正因为如此,礼俗比礼义更加贴近现实。
[104]汪清阳在《怀柔远人:
中葡法文化初交汇》一文中比较研究了中华法文化与葡萄牙法文化之间的差异性,指出两种差异巨大的法文化在16世纪中期初汇于"华夷交涉"的澳门时,并没有产生冲突,也没有融合,其直接原因是明清政府"建城、设官、自治"的治澳之策确实起到文化隔离、防御之效果,深层次原因则是具丰富"仁爱"底蕴的中华法文化能够包容葡人的风俗习惯与行事准则。
[105]苏基朗在《有法无天?
严复译<天演论>对20世纪初中国法律的影响》中指出:
严复在《天演论》中作了重要的观念转换,有些与赫胥黎的原义并不符合。
这种带有中国特色的天演论,彻底摧毁了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础的"正义之天"的观念。
[106]
九、重要学术活动
2012年度较有影响力的法史专业学术会议和研讨活动不断,交流主题多样,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诸如:
2012年5月11日至13日,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主题为"儒学与法律价值观"的学术研讨会在江苏徐州市顺利举行。
五十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与会学者围绕着会议主题展开了热烈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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