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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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小反刍兽疫简介
小反刍兽疫(PestedespetitsRuminantsPPR)是由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接触型传染性疾病,主要感染小反刍兽,特别是山羊和绵羊,野生动物偶尔感染,
未见有人感染该病的报道。
此病流行于非洲、阿拉伯半岛、大部分中东国家和南亚、西亚。
该病为国际兽疫局规定的A类疾病,同时也是我国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一、病原简介
反刍兽疫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virus,PPRV)引起的一种严重的传染病,主要感染小反刍动物,特别是山羊高度易感。
该病毒是副黏病毒科(Paramyxoviridae)麻疹病毒属(Morbolivirus)的成员,同属的其他成员还有牛瘟病毒(Rinderpest virus,RPV)、犬瘟热病毒(Canine distemper virus,CDV)、海豹瘟病毒(Porpoise distemper virus,PDV)等。
PPRV主要侵害淋巴组织及消化道上皮组织,以突然发热、眼鼻排出分泌物、口腔溃疡、呼吸失调、咳嗽、恶臭的腹泻和死亡为特征。
本病1942年首次报告发生于西非之象牙海岸,1972年正式确认病原为反刍兽疫,PPRV有4个群,但只有1个血清型。
该病于1942年首次在非洲的科特迪瓦发生,近几年该病在我国的周边国家频频发生,特别是今年首次在我国西藏发现该病,现已严重威胁到我国小反刍动物的健康。
PPRV粒子呈多形性,多为圆形或椭圆形,直径为l30nm~390nm,也有报道称其直径为150nm~700nm,该病毒外被8.5nm~14.5nm厚的囊膜,囊膜上有8nm~15nm的纤突,纤突只含血凝素而无神经氨酸酶,但同时具有神经氨酸酶和血凝素活性;核衣壳总长约1000nm,呈螺旋对称,直径约18nm,螺距5nm~6nm,并且核衣壳缠绕成团。
PPRV基因组是不分节段的单股负链RNA,RNA链从3′至5′依次是N-P-M-F-H-L 6个基因,分别编码6种结构蛋白和2种非结构蛋白。
对2000年从土耳其病羊中分离的野毒株PPRV Tu/00进行了全基因序列的的分析表明,基因组全长为15 948 bp,编码8种蛋白。
病毒在体外存活时间不长,56℃,病毒於血、脾、淋巴腺内的半衰期为5分钟。
70℃以上,迅速灭活。
4℃下,pH7.2-7.9,病毒稳定,半衰期3.7天,但如pH高於9.6或低於5.6,病毒迅速灭活。
病毒可在胎绵羊肾、胎羊及新生羊的翠丸细胞、Vero细胞上增殖,并产生细胞病变(CPE),形成合胞体。
二、流行病学
1、传染源。
患病动物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组织,或被其污染的草料、用具和饮水等。
2、传播途径。
本病主要通过直接和间接接触传染或呼吸道飞沫传染,饮水也可以导致感染。
病畜急性期自分泌物、排泄物及呼气等排出病毒,成为传染源。
同地区之动物,以直接接触方式或经由咳嗽而行短距离飞沫传染,不同地区因以引入感染动物而扩散,故须管制感染区羊只及相关物品的移出。
一般认为羊只恢复後不会成为慢性带原者,但感染後之潜伏期间,可能传播本病。
病毒发现于精液及胚,故可能会经人工授精或胚移植传染。
感染母羊发病前1天起至发病後45天期间,乳汁含病毒,故可经乳汁传染。
目前尚缺乏冷冻羊肉或其他肉品的病毒存活资料,但因肉品的pH值下降,病毒不易存活,故经由肉品传播机率低。
病毒在体外不易存活,故各种病媒的传播机率低。
病媒虫亦不认为会传播本病。
3、易感动物。
山羊及绵羊为主要的感受性动物,山羊较绵羊感染性高且临床症状较严重。
不同品种的山羊或同品种不同个体的感受性亦有不同,欧洲品系山羊的较易被感染发病。
猪感染时,不发病亦不排毒。
牛以人工接种或接触感染,皆不发病,但产生抗体。
红鹿及白尾鹿亦会被感染发病,其余鹿种可能会被感染但不发病。
本病亦会感染野生动物如瞪羚、阿而卑斯山野生山羊或其他野生绵羊等,但通常为亚临床经过。
4、发生与分布。
目前,主要流行于非洲西部、中部和亚洲的部分地区。
5、小反刍兽疫潜伏期为4~5天,最长21天,《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规定为21天。
如同其他动物传染病,首次入侵时,所有感受性羊群即大爆发本病,但一旦常在後,变为散发,随季节性羊羔的出生而病例增加。
三、临床症状
PPR是小反刍兽的一种以发热,眼、鼻分泌物,口炎,腹泻,和肺炎为特征的急性病毒病,该病临床症状和牛瘟相似,但只有山羊和绵羊感染后才出现症状,感染牛则不出现临床症状,本病潜伏期多为4-6天,发病急,高热可达41℃以上,持续3-5天,病畜精神沉郁,食欲减退,体重下降,鼻镜干燥,口鼻腔分泌物逐渐变成浓性黏液,如果病畜不死,这种症状可以持续14天。
发热开始的4天内,口腔黏膜先是轻微充血及出现表面糜烂,大量流涎,小区坏死通常首发于牙床下方黏膜,其後坏死现象,迅速向牙龈、硬颚、颊、口腔乳突、舌等黏膜蔓延。
坏死组织脱落,出现不规则且浅的糜烂斑。
部分羊的口腔病变者,2天内痊愈,这些羊可能恢复。
后期出现带血水样腹泻,严重脱水,消瘦,怀孕羊可能流产。
随之体温下降,因二次细菌性感染出现咳嗽、呼吸异常,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100%,一般不超过50%,幼年动物发病率和死亡都很高。
超急性病例可能无病变,仅出现发烧及死亡。
四、解剖症状
尸体剖解病变与牛瘟相似,患畜可见结膜炎、坏死性口炎等肉眼病变,在鼻甲、喉、气管等处有出血斑,严重病例可蔓延到硬腭及咽喉部。
皱胃常出现病变,病变部常出现有规则、有轮廓的糜烂,创面红色、出血。
而瘤胃、网胃、瓣胃很少出现病变,肠可见糜烂或出血,大肠内,盲肠、结肠结合处出现特征性线状出血或斑马样条纹,淋巴结肿大,脾脏出现坏死灶病变,原发性的支气管肺炎显示为病毒感染,具有诊断的意义。
五、显微病变
主要病变与其他麻疹病毒属感染症相似。
即出现多核巨细胞,肺最易看到;此外,可见嗜伊红性核内和/或细胞质内包涵体。
六、诊断要点
1、根据临床症状、流行病学、剖解病变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需要进行实验室诊断。
2、样品采集:
以拭棒采取睫膜炎分泌物及鼻、口腔及直肠等拭子,以及剖检采取取淋巴结、扁桃腺、脾、肺、大肠等组织块,以干冰或冰袋冷藏输送至实验室,如输送时间超过72小时,则病材先加以冷冻以干冰冷冻输送。
供病理切片组织则以10%中性福马林液保存及输送。
另采取抗凝血剂之全血,供病毒分离、血液学及血清学使用。
3、鉴别诊断:
小反刍兽疫诊断时,应注意与牛瘟、蓝舌病、口蹄疫、急性消化道感染症、羊痘做鉴别。
七、疫情处理
一旦发生本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按照一类动物疫情处臵方式扑灭疫情。
附件1
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小反刍兽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各地兽医行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
与周边国家接壤的省份要密切监视边境地区山羊、绵羊以及野羊等小反刍兽疫情动态。
林业部门发现羚羊、黄羊等异常死亡,要立即通知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七)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三、疫情确认
(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四、疫情分级与响应
小反刍兽疫疫情分为两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两个或多个省份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3个以上(含)地(市)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确认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在1个省2个以下(含)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确认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
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
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
相对独立的牧户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场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2.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进行消毒;
(5)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动物检疫消毒站和临时监督检查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
(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禁止运出反刍动物产品,运出动物产品时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6.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
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小反刍兽疫参考实验室,协同有关技术单位尽快研制和生产诊断试剂、疫苗等防疫物资,并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小反刍兽疫防控专家组,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地应组建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
3.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边防、林业、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
附件2: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PPR,也称羊瘟)是由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属小反刍兽疫病毒(PPRV)引起的,以发热、口炎、腹泻、肺炎为特征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山羊和绵羊易感,山羊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2007年7月,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小反刍兽疫的诊断报告、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反刍兽疫防治活动。
2诊断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疑似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
2.1 流行病学特点
2.1.1山羊和绵羊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山羊比绵羊更易感,且临床症状比绵羊更为严重。
山羊不同品种的易感性有差异。
2.1.2牛多呈亚临床感染,并能产生抗体。
猪表现为亚临床感染,无症状,不排毒。
2.1.3鹿、野山羊、长角大羚羊、东方盘羊、瞪羚羊、驼可感染发病。
该病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感染途径以呼吸道为主。
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多雨季节和干燥寒冷季节多发。
本病潜伏期一般为4-6天,也可达到10天,《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潜伏期为21天。
2.2临床症状
山羊临床症状比较典型,绵羊症状一般较轻微。
2.2.1 突然发热,第2-3天体温达40-42℃高峰。
发热持续3天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发热后期。
2.2.2病初有水样鼻液,此后变成大量的粘脓性卡他样鼻液,阻塞鼻孔造成呼吸困难。
鼻内膜发生坏死。
眼流分泌物,遮住眼睑,出现眼结膜炎。
2.2.3发热症状出现后,病羊口腔内膜轻度充血,继而出现糜烂。
初期多在下齿龈周围出现小面积坏死,严重病例迅速扩展到齿垫、硬腭、颊和颊乳头以及舌,坏死组织脱落形成不规则的浅糜烂斑。
部分病羊口腔病变温和,并可在48小时内愈合,这类病羊可很快康复。
2.2.4多数病羊发生严重腹泻或下痢,造成迅速脱水和体重下降。
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
2.2.5易感羊群发病率通常达60%以上,病死率可达50%以上。
2.2.6特急性病例发热后突然死亡,无其他症状,在剖检时可见支气管肺炎和回盲肠瓣充血。
2.3病理变化
2.3.1口腔和鼻腔粘膜糜烂坏死;
2.3.2支气管肺炎,肺尖肺炎;
2.3.3有时可见坏死性或出血性肠炎,盲肠、结肠近端和直
肠出现特征性条状充血、出血,呈斑马状条纹;
2.3.4有时可见淋巴结特别是肠系膜淋巴结水肿,脾脏肿大并可出现坏死病变。
2.3.5组织学上可见肺部组织出现多核巨细胞以及细胞内嗜酸性包含体。
2.4实验室检测
检测活动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2.4.1病原学检测
2.4.1.1 病料可采用病羊口鼻棉拭子、淋巴结或血沉棕黄层;
2.4.1.2 可采用细胞培养法分离病毒,也可直接对病料进行检测;
2.4.1.3 病毒检测可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结合核酸序列测定,亦可采用抗体夹心ELISA。
2.4.2血清学检测
2.4.2.1采用小反刍兽疫单抗竞争ELISA检测法。
2.4.2.2间接ELISA抗体检测法。
2.5结果判定
2.5.1疑似小反刍兽疫
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时,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
2.5.2确诊小反刍兽疫
符合结果判定2.5.1,且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
3 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4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3.6 疫情确认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疫情日报告制度,直至解除封锁。
3.7疫情报告内容包括: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易感动物、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和扑杀、销毁动物的种类和数量,病死动物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3.8已经确认的疫情,当地兽医行政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并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调查分析室。
4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4.1.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1.2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
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1.3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
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4.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4.2.1.3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4.2.2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4.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3羊毛、羊皮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
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
4.2.3.5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1);
4.2.3.6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2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3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4.6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
4.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5.3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4.2.6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
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进行通报有关信息。
4.2.7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8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4.2.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9.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
4.2.9.2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2.9.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5预防措施
5.1饲养管理
5.1.1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
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
5.1.2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
5.1.3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
5.2监测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
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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