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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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模板
台州市建筑业类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建设监理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
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荣誉、科技进步与创新等;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等。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按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设监理等五类。
每类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每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详见附件)进行自评。
2.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报送电子数据(台州市外企业向其驻台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向管理其建设施工活动的县〈市、区〉建设局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建设局对原件进行审查,原件核查后退还。
3.县(市、区)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审,在每月10日前将初审结果通过系统上报市局。
4.市局对县(市、区)建设局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每月20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等有关网站公示至月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市局和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及时将企业涉及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
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有调整的,在每月5日前在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修改,县(市、区)建设局在每月10日前初审,市局在每月20日前审核并进行公示。
公示至月底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三)异议处置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附上本人真实信息。
市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监理企业除外)等;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工程业绩、奖惩文件、证明文书、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县(市、区)建设局应将企业在当地的质量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市场行为检查、民工工资保障、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等通报或扣分内容实时录入到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
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以其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4.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情形的。
第十三条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四条市局和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市局和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为AAA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和服务:
1.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为B等级的企业,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1.在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2.在建筑市场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3.连续2次信用评定为B等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可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与台州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范围的,比照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评价方式计分。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八条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录入、计分审核等信用评价及时、准确、无遗漏,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以及相关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台建〔2016〕73号)、《台州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台建〔2017〕30号)、《台州市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台建〔2017〕31号)和《台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台建〔2017〕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为确保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稳妥过渡,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新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附件:
1.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
准及计分表
3.台州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
标准及计分表
4.台州市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及计分表
5.台州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附件1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1
资质等级
1.企业资质等级(建筑工程)
1.1评价内容:
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的资质证书。
1.3评分标准:
资质等级特级的,得5分;一级的,得4.5分;二级的,得4分;三级的,得3.5分。
5
2
工程质量
2.工程质量(建筑工程)
2.1评价内容:
企业承建的台州(含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评优情况。
2.2评价方式:
查阅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通报、质量检查通报和工程质量评优获奖文件。
2.3评分标准:
2.3.1工程质量(基本分20分,近2年无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8分)
(1)近2年承建的建筑工程由于质量投诉未及时处理,经查实的,每起扣1分。
(2)承建的建筑工程在县(市、区)、市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分、2分、5分。
(3)近2年承建的建筑工程发生一般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5分。
(4)近2年承建的建筑工程发生较大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10分。
(5)近2年承建的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整个第2项不得分。
以上
(1)~(4)项累计扣完20分为止。
2.3.2质量评优
(1)近2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县(市、区)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0.5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每项另加0.5分。
(2)近3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2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每项另加0.5分。
(3)近3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浙江省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3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每项另加0.5分。
(4)近5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鲁班奖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5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每项另加0.5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以上
(1)~(4)项最高计算至5分。
25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3
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建筑工程)
3.1评价内容:
企业承建的台州(含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评优情况。
3.2评价方式:
查阅有关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安全检查通报和安全生产评优获奖文件。
3.3评分标准:
3.3.1安全生产(基本分20分,近2年无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8分)
(1)承建的建筑工程在县(市、区)、市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分、2分、5分。
(2)近2年承建的建筑工程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
(3)近2年承建的建筑工程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0分。
(4)近2年承建的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个第3项不得分。
以上
(1)~(3)项累计扣完20分为止。
3.3.2安全生产评优
(1)近2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0.5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每项另加0.5分。
(2)近3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市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称号的,每项得2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每项另加0.5分。
(3)近3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浙江省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3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每项另加0.5分。
(4)近5年承建的建筑工程获部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每项得5分,住宅项目(建筑面积≥2万㎡)每项另加0.5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以上
(1)~(4)项最高计算至5分。
25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4
企业荣誉
4.企业荣誉(基本分2.5分)(不分专业)
4.1评价内容:
企业荣誉。
4.2评价方式:
查阅荣誉称号获奖文件。
4.3评分标准:
(1)获上一年度“台州市建筑业十强施工企业(龙头企业)”称号的,龙头企业加2.5分,其他十强企业加2分。
(2)获上一年度“台州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优秀施工企业”,加2分。
(3)获上一年度“台州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加1.5分。
以上企业荣誉奖项只计算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分。
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计算当地同类别企业奖项。
本项最高计算至5分。
5
5
科技进步与创新
5.科技进步和创新(基本分4分)
5.1评价内容:
企业行业标准、工法、专利情况,创建技术中心和在台州(含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建筑工程新技术的应用。
5.2评价方式:
查阅涉及评分标准的有关证明资料。
5.3评分标准:
(1)主编国家行业标准的,每项加1分。
(建筑工程)
(2)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0.5分;获省级工法的,每项加0.2分。
(建筑工程)
(3)企业获工程相关发明专利的,每项加0.2分;获实用性专利的,每项加0.1分;最高计算至0.5分。
(建筑工程)
(4)获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加0.5分;获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加1分;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加2分。
(不分专业)
(5)近2年承建的工程获台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的,每项加0.5分;获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的,每项加1分;获国家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合格的,每项加2分。
(建筑工程)
(6)近3年承建的工程获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1分;获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
(建筑工程)
(7)近3年承建的工程推广应用BIM技术,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每项加1分。
(建筑工程)
同一企业技术中心或同一工程只计取同类奖项中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本项最高计算至7分。
7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6
合同履行
6.合同履行(基本分6分,近2年无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分4分)
6.1评价内容:
企业的台州(含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
6.2评价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合同检查结果通报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
6.3评分标准:
(1)履约检查评价(1分)。
承接的工程在检查中因合同履约被各级相关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或在合同履约方面被投诉举报的,经核实,每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扣分时限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扣分实行动态叠加。
(建筑工程)
(2)在建评价(2.5分)。
每年4月30日前,已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履约评价,每个项目评价结果由承包人在6月10日前上传至“台州造价网()”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系统,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3分,“一般”扣0.6分,“差”扣1分,按企业在本市(含县、市、区)全部工程项目累计扣分,扣完2.5分为止。
(建筑工程)
(3)竣工评价(2.5分)。
已竣工的工程项目须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由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施工合同履约竣工评价,每个项目评价结果由承包人上传至“台州造价网()”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系统,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评价结果为“好”不扣分,“较好”扣0.3分,“一般”扣0.6分,“差”扣1分,按企业在本市(含县、市、区)全部工程项目累计扣分,扣完2.5分为止(动态计分)。
(建筑工程)
(4)未开展在建评价、竣工评价,每个工程项目扣1.5分,扣分有效期1年,扣完6分为止。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的,扣分有效期未满6个月的,待有效期满6个月后结束,得分结果次月予以调整;扣分有效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未满1年的,得分结果在完成评价后次月予以调整。
在规定时间之后完成的在建评价或竣工评价须在有效期满6个月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局审查核实后,予以调整。
扣分有效期从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公告发布当月开始计。
(建筑工程)
6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7
市场行为
7.市场行为(基本分4分)(不分专业)
7.1评价内容:
企业在台州(含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的市场行为。
7.2评价方式:
查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结果通报。
7.3评分标准:
在工程投标中企业被县(市、区)、市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每次扣2分、3分、4分,扣完4分为止。
4
8
社会责任
8.1民工工资保障情况(基本分7分)(不分专业)
8.1.1评价内容:
企业在台州(含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8.1.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通报和查实情况。
8.1.3评分标准:
(1)近2年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被各级建设部门、人社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
(2)近2年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向政府部门讨要拖欠工资,经各级建设部门、人社部门查实的,每次扣4分。
(3)近2年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10分,扣到30分为止。
7
8.2抢险救灾(不分专业)
8.2.1评价内容:
企业参与台州(含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抢险救灾情况。
8.2.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参与抢险救灾的证明材料、表彰通报。
8.2.3评分标准:
(1)近2年参加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0.5分。
(2)近2年参加台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台州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1分。
(3)近2年参加台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2分。
(4)近2年参加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被表彰的,每次加3分。
同一次抢险救灾只计取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最高计算至3分。
3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9
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9.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基本分15分,近2年无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2分)
9.1评价内容:
企业在台州(含与台州互查互通地区)的不良记录和黑名单情况。
9.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有无列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记录。
9.3评分标准:
(1)企业正被列入建设部不良记录的,每次扣5分。
(不分专业)
(2)企业正被列入浙江省建设厅不良记录、台州市建设局黑名单的,每次扣3分。
(不分专业)
(3)企业正被列入台州市建设局不良记录、台州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的,每次扣2分。
(不分专业)
(4)企业正被列入台州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1分。
(不分专业)
(5)企业员工正被列入建设部、浙江省、台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黑名单、不良行为记录的,一个行为每人次分别扣0.3、0.2、0.1分。
(不分专业)
(6)企业员工正被建设部、浙江省、台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一个行为每人次分别扣0.3、0.2、0.1分。
(不分专业)
上述行为隐瞒不报,一经查实,按上述分值两倍扣分。
上述行为中属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的,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市场行为评价指标中已经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同一行为只扣除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扣分。
以上
(1)~(6)项累计扣完15分为止。
15
10
合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
备注:
1.近2年指的从信用评价申报日至申报前一年。
例:
申报日为2019年7月1日,“近2年”指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近5年”指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
以发文时间为准。
2.工程项目的计算期限:
开始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登记时间为准(若竣工验收报告无法提供的,结束时间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时间顺延两年计)。
遇有特殊情况的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
3.企业荣誉的计算期限:
开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结束时间以发文时间顺延一年计。
4.通报批评公示期限如无特别说明的,按公示3个月计。
5.申报的奖惩材料有效期全部计算至月底。
例:
通报批评公示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结束,该项加减分计算至2019年7月底,不在月中进行调整。
附件2
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1
资质等级
1.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
1.1评价内容:
企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1.2评价方式:
查阅企业的资质证书。
1.3评分标准:
资质等级特级的,得5分;一级的,得4.5分;二级的,得4分;三级的,得3.5分。
5
2
工程质量
2.工程质量(市政公用工程)
2.1评价内容:
企业承建的台州(含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评优情况。
2.2评价方式:
查阅有关工程质量事故通报、质量检查通报和工程质量评优获奖文件。
2.3评分标准:
2.3.1工程质量(基本分20分,近2年无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8分)
(1)近2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由于质量投诉未及时处理,经查实的,每起扣1分。
(2)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在县(市、区)、市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分、2分、5分。
(3)近2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发生一般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5分。
(4)近2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发生较大等级质量事故的,每次扣10分。
(5)近2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整个第2项不得分。
以上
(1)~(4)项累计扣完20分为止。
2.3.2质量评优
(1)近2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获县(市、区)优质工程奖称号的,每项得0.5分。
(2)近3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获市级优质工程称号的,每项得2分。
(3)近3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获浙江省级优质工程称号(或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的,每项得3分。
(4)近5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获鲁班奖优质工程称号(或中国市政金奖示范工程)的,每项得5分。
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以上
(1)~(4)项最高计算至5分。
25
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满分
得分
3
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市政公用工程)
3.1评价内容:
企业承建的台州(含与台州互认互查地区)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评优情况。
3.2评价方式:
查阅有关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安全检查通报和安全生产评优获奖文件。
3.3评分标准:
3.3.1安全生产(基本分20分,近2年无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基本分18分)
(1)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在县(市、区)、市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被通报批评的(公示期限内的),每次扣1分、2分、5分。
(2)近2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
(3)近2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0分。
(4)近2年承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整个第3项不得分。
以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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