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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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妇联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0〕12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日银发[201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
(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支持创业就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妇联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二)指导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三)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五)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 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
(二)组织审核城镇下岗职工、小企业等就业群体直接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格和贷款项目,及时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进行推荐;
(三)审核团组织、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和借款项目,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到团组织、妇联组织;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团组织、妇联组织、经办银行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团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创业活动;
(二)对团员、青年开展创业活动提出的申请贴息贷款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及时推荐给经办银行;
(三)对经办银行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把初审资料及时报送给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八条 妇联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妇女积极开展创业活动:
(二)对妇女开展创业活动提出的申请贴息贷款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及时推荐给经办银行;
(三)对经办银行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把初审资料及时报送给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人民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增加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
(二)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督导各金融机构制定适合小额担保贷款特点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担保基金管理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十条 银监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施监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此类信贷投放;
(二)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特点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担保基金管理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四)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资料;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和拨付兑现工作;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依法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企业新增职工总数20%以上,或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持有关材料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团员、青年和妇女创业者可直接向当地团组织、妇联组织提出贷款申请。
团组织、妇联组织对直接受理的借款申请初审后,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核定和拨付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国家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
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对借款人在正常贷款期间内发生的利息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年贴息。
第十七条 对借款人发放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息经办银行按规定正常计收,贷款截止日,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结息后,应及时将结息凭证报贷款推荐部门申报贴息。
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委托经办银行直接拨付给借款人和小企业。
对于未结清的贷款利息,财政部门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 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应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见附表1)、小额担保贷款利息计收明细表(见附表2)、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帐户资料(见附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分别报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和妇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和妇联组织审核无误后,报送给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和妇联组织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借款人和小企业帐户资料后,委托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人和小企业。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妇联组织使用就业信息系统填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贴息申请、贴息资金拨付,实现贴息资金动态管理。
团组织、妇联组织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4)以书面方式上报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反映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预拨的财政补贴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对担保基金规模年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年度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由各地财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团组织、妇联组织、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年度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包括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各区县财政局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
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10日之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
各金融机构经办机构,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附表1至附表4以书面形式报送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组织、妇联组织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借款人、小企业、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骗取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补贴资金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出台的和其他部门已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情况表
1、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见附表1)
2、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利息计收明细表(见附表2)
3、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帐户资料(见附表3)
4、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
二、名词解释
借款人: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开展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境外就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并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
微利项目: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
小企业:
本文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小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
劳动密集型产业参考标准。
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
二、小企业划分标准。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小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
符合《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按规定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由各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主要用于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可做为代偿资金冲减贷款损失。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公司:
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并经经办银行认可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可为银行放贷提供项目和资信考察,简化银行信贷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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