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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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版
2019版深圳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大全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制度
6.采购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
7.食品加工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9.餐厨废弃物处置及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0.投诉管理制度
11.食品留样制度
12.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管理制度
1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4.餐饮配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含新上岗或临时参加工作),必须经健康检查,每年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禁止使用过期健康证明。
二、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暂停从事直接入口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情况应放在本店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
五、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饰物和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人员还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3.2要求在专间加工和专用操作区从事下列活动的的应佩戴口罩。
a)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b)果蔬拼盘加工制作;c)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d)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e)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f)备餐。
另依据“规范”7.4.2.6现调、冲泡、分装饮品等短时加工情形可不用戴口罩。
对于不戴口罩的情形,须采取“物理隔断、闭嘴等措施保障食品不受污染。
六、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加工制作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前;2、清理环境卫生、接触化学物品或不洁物品(落地的食品、受到污染的工具容器和设备、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等)后;3、咳嗽、打喷嚏及擤鼻涕后;4、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5、使用卫生间、用餐、饮水、吸烟等可能会污染手部的活动后;6、加工制作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前,宜重新洗净手部;7、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洗手方法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I《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其中不推荐使用消毒剂浸泡方式。
七、清洁操作区与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
八、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九、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至少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至少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可采用“食安快线”APP等监管部门认可的网络课堂、集中培训等形式。
十、严格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2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内容应与监管部门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要求保持一致,禁止采用已过期或非权威知识进行培训或执行。
十一、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每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进行记录,并对各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进行建档,作为依法落实的记录以备监管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均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按监管要求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含岗位考核和监管抽查考核不合格、履行职责不到位等),不得上岗。
有关设置管理员级别等规定依据省局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五、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七条及省局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存在违法情形的,由监管部门依据“特区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一百一十六条等规定对所在单位及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处罚。
(一)监督本单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查找、记录食品加工经营、运输和贮存等环节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批准,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改进情况;
(三)向第一责任人报告本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四)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依据《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的规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被列入重点单位的自查报告应于每年底前向食品监管部门备。
(六)组织或者协助组织内部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使每名从业人员能熟悉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必备知识,确保培训效果。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八)发现所在单位食品大批量腐败变质且没有别销毁处理或被用于生产加工使用的、生产经营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的、生产经营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的、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差的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报告第一责任人的同时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九)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具体工作职责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据规范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食品安全检查及处理结果。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按要求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专业知识,不仅要取得岗位合格证明,被监管人员现场抽查时,也应考核合格,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长不少于40小时。
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示、强令食品安全管理员瞒报、伪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和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与食品安全管理宜签订明确双方责任的责任状(参考模版)。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等法律规定,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不符合自查要求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特区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二条等规定接受处罚。
二、自查由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有关管理人员共同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到人,鼓励结合实施奖罚。
实施前必须熟悉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专业知识,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法每年至少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两次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自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
(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原料采购索证、进货查验记录);
(三)从业人员遵守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以及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五)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六)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
(七)生产经营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八)食品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情况。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能出示自查记录。
四、自查报告应定期上报的情形:
符合“特区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点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学校食堂等供餐人数众多的集中用餐单位(含学校食堂)、重大活动餐饮单位、大型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自查报告应当经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签署后,于每年底前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备案(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平台
五、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自查的要求,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制度自查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变化及时开展,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七、自查频次要求:
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
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过程,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查。
八、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
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
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九、食品安全自查情况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计划、实施时间、人员、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由执行操作人员和内部检查人员签字,保存时限宜不少于2年。
十、接受社会监督,依规范要求建设“明厨亮灶”,以量化A级和示范先进为标准,不断提升自查风险防控水平。
食品添加剂使用及公示管理制度
一、建立制度。
依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卫健委(原卫生部或卫计委)公告等规定,对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应建立本制度。
二、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
如:
硼酸、硼砂、罂粟壳、
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甲醛等,餐饮业暂养的水产品严禁使用违禁抗生素等。
参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规定的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禁止使用。
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
应严格按照GB2760及卫健委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常见滥用情形:
(1)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肉类加工、糕点(除限量使用于陷料及裱花蛋糕以外);
(2)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膨松不得使用含有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也称“明矾”)成分的泡打粉,应使用配料中不含铝成份的酵母、泡打粉等食品添加剂;
(3)本省内餐饮单位目前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
防腐剂常见有:
亚硝酸盐、苯甲酸、苯甲酸钠等。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五、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六、对GB2760规定有“最大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应专册记录使用及精准称量使用。
具体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应记录的内容见表格“附录D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格示例”,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品种可不用记录和精准称量。
七、依法采购食品添加剂。
须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结合《采购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并查验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7、70、71、97条的规定。
八、使用公示。
依据深圳市监管要求,在就餐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应公示加工制作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公示样式见模版。
信息要与实际正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如连锁餐饮各门店统一采用的原料由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宜在各门店统一公示有关使用信息,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九、采购及使用者均应熟悉专业知识。
由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管理并需经过食品添加剂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专业指导、监督本单位合法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过程不得有员工擅自携带进口“走私”品种以及来源不明、标签不明、原料变质等禁止情形。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制度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因存在本项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后果。
二、落实自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据《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要求,依法定期检查设施设备配置运行和生产经营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情况。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洁,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鼓励采用先进设施及“透明厨房”,有助于保持场所卫生、人员管理等。
三、场所设施整体要求:
设置与与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清洗、加工、贮存、陈列、通风、排烟、照明等设施或场所,冷藏、热保存设施数量或大小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布局流程合理能防止交叉污染,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垃圾桶首选自动密闭型(免手动)。
具体应符合许可审查标准,并可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深圳市(A级)餐饮单位建设标准(2019版)》等相关具体指引。
四、分类标识:
设有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工用具、设备,应采用不同颜色、形状、材质或标牌进行标识、分类管理,并做到定位存放、分开使用。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用的清洗池,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食品冷藏或冷冻设备须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或结合细分为菜类、肉类、水产品等)
五、必要的员工洗手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含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设置的位置应能方便员工就近使用。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宜提供温水。
六、餐饮具洗消设施:
应配备相适应数量的餐饮具清洗和消毒设施,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学校食堂、大型餐馆和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具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并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消毒柜可同时兼用保洁柜的情形除外),保持清洁,标识明显。
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设施可减少,但也应有保洁存放,不得受到污染。
保洁柜宜有前置沥水设施或保洁柜设有沥水功能,以便于消毒后的餐饮具能保持干燥存放。
七、应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一方面是要设置严密的“三防设施”,在加工和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是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口安装的篦子宜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具体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2的有关指引。
二是宜定期集中“消杀”,委托专业机构协同采取最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保留好有关记录,以备检查。
八、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和包装材料:
应安全、无害,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定期进行清理表面“有凹陷、有裂缝”等问题,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制成的塑料制品不得盛装、接触油脂类食品和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九、排风抽湿设施:
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为员工提供有利健康和规范操作的良好工作环境。
十、贮存、运输设施:
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
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
十一、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
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场所及设施无霉斑、脱落、裂缝等,排水畅通,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废弃物能及时清理,与污染源能达到规定的距离,食品处理区禁止设有厕所、禁止圈养或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应定期清洁卫生间并记录,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可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H《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采购索证和进货查验制度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制订本制度。
对落实不足,依法承担处罚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食品安全法》136条的情形,或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工作。
负责人员应当掌握岗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等必备知识再上岗。
三、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应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次购货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并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二)从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和批次检测证明(快检等)。
(五)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六)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七)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查验其产品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有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各门店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购物凭证及每日送货清单。
(九)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
)应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
四、进货查验:
采购入库前,应当对采购原料的感官及包装标识进行查验,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34、67、68、69、70、71、92、97条以及有关规定(学校食堂、企业食堂采购另见广东省的专项规定)的才能入库。
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以及外观破损、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并核验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注意:
预包装食品(米、面、油、调味品等)产品合格证明:
主要是应有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与所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同包装规格、检验日期为<1年内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与国家标准不符合或与本产品规格不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证明不予验收,大型连锁餐饮总部另能提供大批量采购米、面、油的同批次的出厂合格证明,其中大米的应包含重金属的检验合格项目。
五、台账记录:
应当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餐饮服务企业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其他相关采购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模版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B《进货查验记录表格示例》,鼓励采用电子台账。
食品加工经营风险控制制度
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对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足,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被投诉举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处罚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餐饮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等食品安全自查,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禁止无证经营(含试营业、过期经营),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有关经营项目定义和许可要求具体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和《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工作规范》。
三、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来源不明、或回收经加工食品再销售等禁止情形。
四、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熟知《附录G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附录L餐饮服务业特定的生物性危害、相关食品及控制措施》,掌握预防措施,并注意以下常见风险点:
(一)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混放,尤其是即食成品避免受到污染。
成品、半成品、原料要明显分开加工、存放,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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