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管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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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管理文件
XX公司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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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批准:
XXXX年XX月XX日发布
XXXX
年XX月XX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职责分工4
第三章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基本原则5
第四章海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管理程序6
第五章海外知识产权的维护和运用管理程序8
第六章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调查及评估程序9
第七章海外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争议解决程序11
第八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工作的指导,建立并健全关于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管理制度与流程,维护公司在开拓海外市场进程中的知识产权权益,提高公司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机制。
1.2本机制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和专利,其他知识产权的海外维权可参照本机制。
1.3本机制所称海外维权指的是保护公司在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权益,即对侵犯公司海外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以保障公司利益的行为。
1.4本机制所称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的内容包括海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管理程序、海外知识产权的维护和运用管理程序、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调查及评估程序、海外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章职责分工
2.1知识产权部负责海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管理和海外知识产权的维护和运用管理。
2.2市场部负责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调查,并联合研发部、知识产权部完成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综合评估。
2.3知识产权部负责与外聘维权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接,解决海外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争议问题。
第三章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基本原则
3.1以生效条约和海外生效法律为依托的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战略以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为核心,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最终归宿是法制化。
知识产权的实施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时效性,维权时必须以海外市场所在国家与我国之间的生效条约、以及该海外国的生效法律为依托。
3.2结合公司实际原则。
维权时必须以公司自身发展现状为前提,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公司现有规模、资金投入、人力资源、科技实力以及品牌影响等因素,确定维权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3可行性原则。
采取维权行动之前应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应综合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诉讼的成本和收益、对手可能采取的反制措施以及诉讼风险等因素,做出维权可行性分析,确定维权所采用的策略。
3.4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原则。
维权行动应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在寻求市场扩大、技术独占或损害赔偿的诉请时,要综合考虑可能的机会丧失、时间成本、侵权人反制可能、可执行性等风险,合理选择维权策略,以保障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4.1本程序适用于识别、获取和更新与公司海外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
4.2知识产权部负责收集和管理公司海外市场所在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文件、以及该海外国与我国之间的生效条约或公约文件;并将所述文件发布在公司的公共管理平台上,供公司内部人员随时查阅。
4.3所述知识产权法律包括:
4.3.1公司海外市场所在国家的专利法、专利实施规则、专利审查指南;
4.3.2公司海外市场所在国家的商标法、商标申请指南;
4.3.3公司海外市场所在国家的版权法;
4.3.4公司海外市场所在国家的其他知识产权法案;
4.4所述生效的条约或公约包括:
4.4.1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条约、版权条约;
4.4.2专利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版权公约;
4.4.3国家之间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相关条约、规则;
4.4.4其他相关的生效条约或公约。
4.5相关法律文件的获取渠道:
4.5.1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从智南针或登录该国知识产权相关官网获取。
4.5.2生效的条约、公约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网获取。
4.5.3除上述获取途径外,知识产权部应每季度至少与专利代理机构、
律师事务所保持1次以上的联系频率,避免最新法律文件获取、更新的遗漏。
4.6其他部门获取到相关法律、公约或条约等相关信息后,应及时报知识产权部确认、管理并发布。
4.7知识产权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便准确识别海外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效维护公司海外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5.1知识产权部负责海外知识产权的维护和运用管理,包括跟踪海外知识产权申请进度、法律状态、专利年费维持、商标续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实施、办理许可或转让手续等。
5.2知识产权部对海外知识产权的维护和运用管理,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台账,记录相关著录项目信息、需要监控的时间节点、文件的收发、费用缴纳、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事实。
5.3在海外知识产权权属变更、放弃、实施、许可、转让或要发起维权诉讼时,应进行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评估方式包括自行评估和委托评估。
5.4涉及海外知识产权权属变更、许可或转让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手续。
5.5正在申请中的专利或已失效的专利,不得在产品或宣传册及网络宣传等资料上标注以下内容:
“专利号”、“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等字样。
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注”或“R”等字样。
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若出现违反规范制作、使用专利、商标的现象,经指出又不改正者,将根据情形给予必要的处罚。
6.1本程序适用于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调查以及评估。
6.2我公司及全体员工均有权保护公司的海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海外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发现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均可报告给研发部和知识产权部。
6.3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根据该海外国的相关知识产权生效法律来认定。
6.4市场部负责对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研发部和知识产权部负责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
6.5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调查方式包括定期调查和偶然发现侵权线索从而临时发起的调查;定期调查应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
6.6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调查内容应包括:
6.6.1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侵权人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
6.6.2证明侵权事实发生的相关证据,包括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6.6.3证明侵权损害的相关证据,包括:
侵权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6.7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评估方式包括自行评估和委托评估,对侵权行为事实的认定或者对维权结果存疑的,应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进行
评估。
第三方可以是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6.8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评估内容应包括:
6.8.1初步判断侵权事实是否成立,应对侵权产品与知识产权的权利要点进行充分、准确的比对,以确定侵权产品是否落入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
6.8.2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进行评估,以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不易被无效。
评估方式可以是自行评估或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评估。
6.8.3维权风险评估:
维权风险评估应考虑维权所需付出的成本、现有证据是否充分、如何选择维权的策略及相应可能要承担的后果、对手可能采取的反制措施以及其它可能出现的情形,从而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和综合评估。
7.1本程序适用于海外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争议解决。
7.2本程序专业性极强,知识产权部在执行以下所有程序的过程中,均应积极联动第三方维权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动维权争议事项的解决。
7.3知识产权部应依据第六章所做出的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调查及评估结果,负责制定海外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争议解决方案。
7.4知识产权部应确保公司海外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据的完备性,专利的权利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票据、专利评估报告等;商标的权利证据包括商标证书等。
7.5知识产权部应联合第三方专业维权机构,对市场部采集到的侵权人主体信息、证明侵权事实发生的相关证据以及证明侵权损害的相关证据进行确认、完善和固定。
7.6相关证据的固定是指对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证据进行固化,以使得证据有助于证明案件争议事实,并使公司在维权中能够实现充分、有效的举证,避免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证据应满足“三性”要求:
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7.6.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能被人感知的客观存在;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已发生的事实,且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7.6.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即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7.6.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等都必须合法。
7.7相关证据的固定方式可以采取公证、诉讼保全、“陷阱取证”等方式。
7.7.1海外证据公证是指将相关证据递交到该海外国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7.7.2诉讼保全是指,当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因自身不便、不能进行取证且证据可能灭失而不复得时,向该海外国司法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所采取的措施。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50条的规定,当证据确实存在被销毁的巨大危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因此,公司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要善于运用诉前、诉中的证据保全措施,为诉讼的胜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7.7.3“陷阱取证”是指,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较隐蔽且证据难以取得时,“欺骗式”地为侵权人提供一定的机会就可能获取到相应的证据。
使用“陷阱取证”时,应严格注意“陷阱取证”的行为限度,避免非法取证。
7.8证据固定后,可以根据第六章所做出的评估结果以及7.2所制定的争议解决方案,可以采取诉前禁令策略、财产保全策略、诉讼策略或诉讼和解策略。
第八章附则
8.1本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相关生效法律、以生效法律、条约或公约为准。
8.2
条约或公约相抵触的,
由公司最高领导者负责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之日起实施,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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