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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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
第三节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
[学习目标]
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基本知识及其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合理地选用各种运输方式,
2.掌握合同中:
交货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通知\分批装运和转船各项装运条款的内容和规定办法,
教学过程
课前微信发送问题?
1.什么条件下的装运期和交货期含义相同?
2.如何理解“分批装运”?
如果在合同和信用证中都没有规定双方允许分批装运,应该如何理解?
3.什么是海运提单?
如何理解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4.海运提单做成“凭托运人指示”抬头的用意何在?
5.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三者之间有何异同?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有何区别?
6.什么是国际货协运单?
国际货协运单有什么作用?
7.什么是承运货物收据?
它有什么作用?
8.什么是航空运单?
它具有什么性质?
一、装运期(交货时间)
问题背景:
误解装运期条款造成损失案
案例:
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
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
“Shipmentmustbeeffectednotpriorto31stMay,2015.TheDraftmustbenegotiatednotlaterthan30thJune,2015”。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23日收到信用证,31日装运就到期。
所以有关人员即于5月26日(24日和25日系双休日)按装运期5月31日通知储运部安排装运。
储运部根据信用证分析单上规定的5月31日装运期即向货运代理公司配船。
因装运期太紧,经多方努力才设法商洽将其他公司已配上的货退载,换上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勉强挤上有效的船期。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各方努力终于5月30日装运完毕,并取得5月30日签发的提单。
6月2日备齐所有单据向开证行交单。
6月16日开证行来电提出: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第XXX号单据经审核,存在单证不符:
根据你提单记载5月30日装运货物,超出我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
以上不符点经研究不能同意接受,单据暂在我行代保存,速告如何处理。
6月6日”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来电后,查核留底单据,未发现我单据有与信用证不符的地方,认为对方可能有误。
于18日即向开证行回电:
“你16日电悉。
但我们认为单证不存在不符点:
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5月31日,我5月30日装运,并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31日。
所以我单证相符,请你行查核并按时付款。
6月18日”
6月20日又接到开证行复电:
“你18日电悉。
你方虽然作了一些解释,但你方没有完全理解信用证条款和我前电的要求。
我提请你方注意:
我信用证规定的是:
‘装运必须不得早于1997年5月31日’,也就是说只能晚于5月31日,实际就是须在31日以后装运,而你方却于31日以前装运,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我行仍然不能同意接受单据,速告单据处理的意见。
6月20日”。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根据开证行上述意见再次对照信用证条款,才发现信用证的装运期正如开证行所说的不得早于5月31日(…notpriorto31stMay)。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经有关人员研究,认为装运期这样不可更改的实质性不符点已无法再向开证行答辩,只好改向买方进行工作,但几经反复交涉,均未得到解决。
最终只好委托船方将原货再运回内销而结案,结果损失惨重。
分析:
本案例由于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有关审证人员没有认真地审查信用证条款,误解信用证装运期规定,将不得早于5月31日的装运期当做不得晚于5月31日处理,即使该公司已经在本出口业务中其他环节上作出了优异的成绩,结果一切也只等于零,还倒贴上运费,将货物再返回原处,前功尽弃,交易成为泡影。
本案例的信用证对装运期规定有点特殊,却规定为不得早于5月31日装运(…notpriorto31stMay,1997.),议付有效期规定为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
换句话说,就是装运期与议付有效期都是在6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
一般信用证对装运期习惯规定为:
最迟装运期某月某日,或不得晚于某月某日装(…notlaterthan…)。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审证人员就是受这种习惯性的影响,在审证当时没有仔细核查信用证上条款的词句,只看到有“5月31日”字样就在“信用证分析单”上表示装运期为:
5月31日。
储运部5月26日才接到“货运委托单”所通知的5月31日这样紧迫的装运期,还付出了不少的努力,与船方商洽让别的货退载挤上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货,才争取在5月30日完成了装运任务。
结果反而造成单证不符,将原货又退回装运港。
国际贸易合同中也常把“交货条件”称为“装运条件”。
问题1.:
“交货”与“装运”一样吗?
交货时间通常称为交货期(TimeofDelivery)或装运期(TimeofShipment),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时间。
但在使用其他贸易术语(如E组和D组术语)时,“交货”与“装运”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时,装运时间指货物装出时间(Timeofshipment),而TimeofDelivery是指货物到目的港交货时间,两者相差一个运输航程。
为了避免误解,最好不要将装运期与交货期混同。
它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
问题2:
装运期(交货期)有哪些规定?
1、规定具体装运期限,如:
“shipmentbeforeMay30th”,“shipmentduringMarch”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一般为收到信用证后25-45天。
如:
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L/C,therelevantL/Cmustreachthesellernotlaterthanmay15th.
3、规定收到信汇、电汇、票汇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一般为备齐货物时使用。
如:
shipmentwithin25daysafterreceiptoft/t
4、采用装运术语。
如“立即装运(shipmentimmediately)”“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
问题3:
规定合同装运时间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1.考虑货源和运输的实际情况
2.市场需求
3.注意衔接好装运期与开证日期
4.商品性质
考虑装货港和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以及商品的季节性。
5.避免使用某些有歧义的表示时间的术语。
小组讨论:
问题4:
l/c最晚装期4月15日,效期4月25日,未规定交单期,若b/l,4月3日,4月15日议付,过期否?
未过期。
因为按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上未规定交单期限,银行将接受不迟于提单日期后的21天内交单的单据,但必须在有效期之内。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问题背景:
有一批茶叶在装运港,将茶叶与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交付给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臭味,
问:
1、《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船公司对该批茶叶串味是否负责?
分析:
1、《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有两条:
①承运人有业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物资;使货仓、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 ②承运人应当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理和卸下所运货物。
2、根据该规定,船公司对该批茶叶的串味应该负责。
因为在提单上有写明承运的是茶叶,该商品容易串味,这是普遍的常识,与牛皮混装必然会引起串味。
承运人未尽到“妥善而谨慎地装载”的责任,因此船方应负责赔偿责任。
问题1: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区别?
装运港(PortofShipment)是指货物起装运的港口.
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一般来说,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来,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而目的港则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的.在买卖合同
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⑴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⑵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两个或两个以上.
⑶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Ports)办法.
问题2:
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哪些问题?
1.港口规定应明确具体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多式联运除外)。
3.必须注意装卸港口的具体条件。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5.规定国内装运港或目的港时,应选择接近货源地或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要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条件和费用水平。
问题:
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⑴要根据中国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能接受中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
⑵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⑶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的条款,以利装运.
⑷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须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⑸要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⑹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此外,在采用"选择港"的办法时,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核算售价.同时选择港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直航港为限,并明确选择附加费由买方负担;规定"选择港"的港口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
三、装运通知
问题背景:
在FOB条件下,买方应按约定时间将确定的船舶名称、船籍、船舶到港日期等通知卖方;卖方装船后应及时(一般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电告买方,以便其办理保险和办理报关接货准备。
买方通知
卖方通知
船舶名称、船籍、船舶到港日期等通知卖方
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电告买方
装运通知(ShippingAdvice),是在采用租船运送大宗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其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和办理货运保险的工作。
四、分批装运和转船
问题背景:
信用证要求提供“land-seacombinedtransportb/l”但又规定不可转运,货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装海轮,与不可转运有矛盾,
问题:
以上条款是否需要联系客户修改?
答:
根据UCP500第二十三条b款规定,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过程。
因上述情况不属于转运行为,不需要改证。
小组讨论: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2015年5月以CIF条件与美国乔治贸易公司成交一项出售小麦的贸易。
总数量为900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条款规定:
900吨小麦,装运港大连,允许8至10月份分三批装运,每批300吨,银行分批凭单付款。
第一批货物在8月10日装运出口,但第二批货物原定9月22日出口后来由于船舶紧张延至10月1日出运。
当我方凭10月1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时遭拒付。
问:
(1)银行有无权利拒付,为什么?
(2)若第三批货物于10月30日装运出口,当我方凭借10月30日的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时,银行是否会进行结汇?
为什么?
分析要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byInstallments),是指一笔成交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不明确规定不分批装运,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运输单据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装运港不同只要目的港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
1.允许分运
2.批内不能分运
3.其它分运条款
(二)转船
问题背景: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
“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问题:
信用证中规定允许转运才可转运,否则便不能转运。
该行为是转运吗?
先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
后又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
转船(Transshipment),也即转运。
是指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时,通过中途港转运。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byInstallments),是指一笔成交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答案要点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转船(Transshipment),也即转运。
是指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时,通过中途港转运。
信用证中规定允许转运才可转运,否则便不能转运。
《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就应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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