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x
- 文档编号:24320860
- 上传时间:2023-05-26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8.87KB
京建法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x
《京建法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京建法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京建法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法〔2015〕25号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以下简称自评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自评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专家(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包括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专家(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自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项目或企业负责。
项目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集团(总公司)或相关检查组负责。
企业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参加考评的专业协会或单位负责。
第四条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资格认定、考评服务、绩效考核等管理过程均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考评平台)进行。
第五条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得向被考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费用由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的规定,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专业可分为安全管理类、安全防护类、机械设备安全类、临时用电安全类、文明施工类和消防安全类等6类,自评人员和考评专家均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在其擅长的专业领域内开展考评工作。
第七条自评人员和考评专家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级别从低到高分为:
项目自评人员、施工企业自评人员、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以及样板项目考评专家。
高级别的考评人员或考评专家可承担低级别的人员或专家的考评任务。
第八条项目自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二)具有一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经所在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确认。
第九条施工企业自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二)具有三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经所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确认。
第十条 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具有五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经所在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
第十一条 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或具有十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均有施工项目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三)经所在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
第十二条样板项目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担任安全机构负责人且具有十五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所在企业连续三年均有施工项目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三)经所在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
第十三条企业考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曾经担任建筑施工特级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或具有二十五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协会或单位推荐。
第三章任职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自评人员、企业自评人员和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分别由其所服务的项目、企业或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推荐、确认并录入考评平台后,即可开展相应工作。
项目自评人员任职期限自项目办理完成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起至项目考评主体完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止。
企业自评人员任职期限自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通过时起至企业考评主体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止。
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任职期限由所属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确定,每一届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可申请延期,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自动延期一届。
第十五条 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需经所属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推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录入考评平台专家库。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入库专家发放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专家任职期限为3年,到期可申请续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企业考评专家由本人申请,经其服务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协会或有关单位推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后,录入考评平台专家库。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入库专家发放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专家任职期限为3年,到期可申请续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办理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项目自评人员应在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的组织下,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记录。
企业自评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的组织下,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完成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周期自评和企业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应协助项目考评主体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项目进行现场考评。
(一)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依据本集团(总公司)或本检查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求,开展现场考评工作,及时出具对创优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意见。
(二)在项目考评主体组织北京绿色安全工地初评时,项目考评专家受项目考评主体委托进行现场考评。
考评专家组应专业齐全、持证上岗,每次考评工作必须至少有一名样板项目考评专家作为项目考评组长参加,项目考评组长代表专家组出具现场考评意见,并将考评结果录入考评平台。
(三)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时,样板项目考评专家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进行现场复核,每次复核工作随机确定考评组长,并由考评组长代表专家组出具现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录入考评平台。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现场考评和复核工作,与受检项目属同一建筑集团(总公司)或检查组的专家不应担任专家组长,与受检项目属同一施工单位(独立法人单位)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条企业考评专家应协助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
企业考评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进行考评,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和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内容,受检企业建筑施工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可参考项目考评主体对该项目的考评结果。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应认真履行考评义务,不得无故缺席考评工作。
在考评过程中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原则,遵守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考评人员和企业考评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推荐单位负责。
对项目考评人员和企业考评人员的考核管理情况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之一。
未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或未组织对项目考评人员和企业考评人员的考核管理,均视同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应加强对考评专家的监管,对违反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原则的专家应及时记录其不良行为。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专家,应及时清出考评平台。
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的工作记录应如实录入考评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月底前对考评人员和考评专家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的信息记入相应考评人员的优良信息记录。
“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复核不达标的信息记入对应的初评专家的不良信息记录。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社会及时公布项目考评专家信用信息,并接受社会的举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检查组是指在本市无明确建筑集团(总公司)管辖的企业,根据企业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涉及轨道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轨道建设检查组履行建筑集团(总公司)检查、管理职能;具有相关管理能力的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对该省市在京建设项目履行建筑集团(总公司)检查管理职能;其他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检查组管理。
附件1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人员信息登记表
工程名称
安全监督告知书编号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自评机构包含()家建筑施工单位
项目自评机构包含()名项目自评人员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身份证号
擅长专业1
擅长专业2
擅长专业3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1
2
3
4
5
6
填报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该表由自评人员所属单位填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可续表。
附件2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人员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所属集团或检查组
企业自评机构包含()个部门或单位
企业自评机构包含()名企业自评人员
序号
姓名
工作部门或单位
职称
身份证号
擅长专业1
擅长专业2
擅长专业3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1
2
3
4
5
6
填报单位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章)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该表由自评人员所属单位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人签字确认,可续表。
附件3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信息登记表
企业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
所属集团或检查组
本集团或检查组管理()个建筑施工企业
推荐()名集团或检查组考评专家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安全管理年限
擅长专业1
擅长专业2
擅长专业3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1
2
3
4
5
6
填报单位
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安全负责人
(签章)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该表由考评专家所属单位填报,需经集团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可续表。
附件4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项目、样板项目考评专家信息汇总表
推荐单位
管理企业数
负责人
本集团或检查组推荐()名创优项目考评专家,推荐()名样板项目考评专家。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安全管理年限
职称
擅长专业1
擅长专业2
推荐类别
1
2
3
4
5
6
填报单位
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安全负责人
(签章)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该表由专家所属集团或检查组填报,明确推荐类别为创优级或样板级,经集团或检查组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可续表。
所有专家应附登记表。
附件5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专家信息汇总表
推荐单位
负责人
本单位推荐()名企业考评专家。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安全管理年限
职称
擅长专业1
擅长专业2
备注
1
2
3
4
5
6
推荐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负责人
(签章)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该表由协会或有关单位填报,经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住建委,可续表。
所有专家应附登记表。
附件6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专家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技术职称及聘任时间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行政职务
从事专业
毕业院校
所学
专业
毕业时间
学历
学位
申请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安全工作业绩
推荐单位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本表经推荐单位(建筑集团或检查组)签字确认后,与汇总表一同上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京建法 25 北京市 建筑 施工 安全生产 标准化 人员 考评 专家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