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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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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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工作总结
建筑垃圾工作总结
篇一:
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总结
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总结
根据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的统一要求,本着积极搞好创卫工作,多措并举,标本兼顾,集中整治的原则,经过多次整治,我公司建筑施工现场环境面貌有了进一步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深入发动,广泛宣传
充分利用周会及项目部班会,广泛宣传创建卫生城市、健康教育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落后单位。
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施工人员参与文明卫生行动,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
(二)突出重点、细化措施
根据市创卫办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各建筑工地出入口硬化及整洁、设置冲洗设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办法:
1、项目部人员分包制,将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宿舍、厕所、办公室等进行人员分包,落实到人,确保及时整改;
2、项目部经理确保项目单位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确保“门前三包”落实;
3、结合创建卫生城市,现场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不留死角,确保长效机制;
(三)强化落实、注重实效
1、工作开展以来,创卫领导小组对辖区所有建筑工地
进行了几次大检查,共检查建筑工地5个,检查也发现不少
问题,对照发现的问题,随时责令项目部经理亲自落实整改,保障了项目部创卫的实效性。
2、确保各建筑工地达到的出入口硬化及整洁、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要求、垃圾渣土清运及时、施工现场周边卫生状况良好、工地整治氛围浓厚的目标要求。
3、加大管理力度,始终把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检查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整治、管理、监督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连动的工作机制。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篇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
截至11月底,审批许
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
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
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
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
立方米。
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
通过前阶段
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
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规范建筑
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
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
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
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
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
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
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
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
4、建筑垃圾综合
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
(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
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
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
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
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
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建筑垃圾整治进展情况、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对违章行为及时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是研究建立行业协调沟通制度。
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行业起步时间较短,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情况,逐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交流会、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听取多方意见,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营造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整合管理资源,完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要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建筑垃圾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
要在建立审批核准、部门联合整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管理办法。
一是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制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监管制度,建立运输单位台帐资料,对运输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违章行为记录在案,在对运输单位资格审批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对违章行为恶劣的,取消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资格。
二是要建立经
常性联合执法机制。
建筑垃圾管理一项长期性工作,由于建筑垃圾违章行为涉及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
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对无证运输、乱倒、乱堆等违章行为从严查处。
三是要研究引进市场化机制。
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逐步建立公开招标制度,公开建筑垃圾清运单位、数量、竞标情况等内容,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效益,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并实现建筑垃圾的公开化、透明化。
四是要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
要根据各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建立镇、街道建筑垃圾收纳中转站,建立二级转运络,扩大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范围,消除管理空档,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城乡一体化。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建筑垃圾执法管理的实效性要进一步总结建筑垃圾管理的经验,探索建筑垃圾管理方式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实效性。
一是要建立定点指导和区域负责制度。
根据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的区域划分,按照“谁的区域产生建筑垃圾,由谁监管”
的原则,在施工单位、道路开挖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时,确定1-2名辖区城管队员,作为建筑垃圾管理联络员,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审批手续,指导规范营运等工作,把管理关口进一步前移,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二是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信息化管理系统。
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安装gps数字定位系统,将运输车辆编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对运输、消纳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通过提高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减少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约管理成本。
三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特点,在查处违规运输、消纳建筑垃圾时,要突出对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治理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加大对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处罚力度,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四)改善处置办法,逐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根据建筑垃圾的组成特点和产生于建设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化
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效益。
一是要大力推进并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要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收纳的建筑垃圾分类工作,将其中可作为原材料再生利用的成分进行回收再利用。
例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木屑等则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混凝土废料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
二是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建筑建材行业等各部门共同努力,采取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逐步实施建筑垃圾经再加工后,作为建材产品的循环再利用。
三是扎实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
对建筑垃圾中有害的物质要加强筛选工作,对废电池、塑料袋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篇三: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所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篇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
、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
今年初,**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
截至11月底,审批许可
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20多起,3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
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100多家,发放
宣传资料300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3000多
立方米。
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组织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
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10多起。
通过前阶段
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
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规范建筑垃
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
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
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
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
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
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执法的实效性。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
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
(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
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自觉性。
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
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
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
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建筑垃圾整治进展情况、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对违章行为及时曝光,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是研究建立行业协调沟通制度。
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行业起步时间较短,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情况,逐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交流会、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听取多方意见,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营造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整合管理资源,完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要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建筑垃圾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
要在建立审批核准、部门联合整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管理办法。
一是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制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监管制度,建立运输单位台帐资料,对运输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违章行为记录在案,在对运输单位资格审批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对违章行为恶劣的,取消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资格。
二是要建立经
(三)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建筑垃圾执法管理的实效性要进一步总结建筑垃圾管理的经验,探索建筑垃圾管理
方式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实效性。
一是要建立定点指导和区域负责制度。
根据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的区域划分,按照“谁的区域产生建筑垃圾,由谁监管”的原则,在施工单位、道路开挖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时,确定1-2名辖区城管队员,作为建筑垃圾管理联络员,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审批手续,指导规范营运等工作,把管理关口进一步前移,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二是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信息化管理系统。
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安装gps数字定位系统,将运输车辆编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对运输、消纳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
通过提高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减少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约管理成本。
三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
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特点,在查处违规运输、消纳建筑垃圾时,要突出对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治理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加大对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处罚力度,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提高管理的针对性。
(四)改善处置办法,逐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根据建筑垃圾的组成特点和产生于建设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效益。
一是要大力推进并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要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收纳的建筑垃圾分类工作,将其中可作为原材料再生利用的成分进行回收再利用。
例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木屑等则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混凝土废料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
二是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建筑建材行业等各部门共同努力,采取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创办建筑垃圾的加工企业,大力开发和推广再生材料产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
逐步实施建筑垃圾经再加工后,作为建材产品的循环再利用。
三是扎实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
对建筑垃圾中有害的物质要加强筛选工作,对废电池、塑料袋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物品要按照规定实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篇二: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XX年11月15日13:
09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XX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XX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零星修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等7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7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清运。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行封闭施工;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九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申请建筑垃圾
运输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必须符合建筑垃圾清运
车辆的统一标准;
(二)车辆的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第^一条承运建筑垃圾的
运输单位,应持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应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驶路线及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应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分别在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各设置一至二个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
建筑垃圾消纳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履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房屋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按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或居委会负责清理,并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积存垃圾不及时清理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
出入口未硬化、未配有相应的冲洗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
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在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排放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清理垃圾,并按已排放垃圾数量,对排放者按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运输建筑垃圾资格,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XX元以下
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
罚款。
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造成遗撒经处罚后,未采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再次遗撒的,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责令改正,并处XX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场受纳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格。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或建筑垃圾清运证的,处以1000
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民有权制
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5月20日起施行,临潼区、阎良区、蓝田县、户县、高陵县、周至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992年发布的《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三: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XX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XX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
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
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臵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
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
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规划、交通、建设、城改、水务、国
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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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垃圾 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