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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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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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三
连墙件
1、当脚手架较高无法再绑扎斜撑时,可以采取设置连墙的方式解决脚手架的稳定问题,以保证脚手架不向外倾斜和倒塌。
2、关于连墙件的设置方法,有以下五种:
●丝绳拉住(方法一):
将连墙件的一头顶住墙面,并用φ16钢丝绳绕过立杆与墙上的预埋件吊环绑扎牢靠。
●扣件夹墙(方法二):
将连墙件一头穿过墙,然后在墙的里外两侧用两只扣件紧固。
●方法三:
窗洞口用两根短钢管夹墙(两根短管水平或垂直)利用门窗洞口,将连墙件插入墙内,再用两根长于洞口的钢架管,从墙的里外侧与连墙件绑扎牢固。
●预埋钢管铁件底座法(方法四):
将此预埋钢管与外脚手架立杆直接用扣件连接即可。
●柱子抱接法
卸料平台
规格说明
3、整体外形尺寸(mm):
6000×2800。
●挑出长:
4500,即工作长,也即露出墙体长度;
●边梁整长6000mm,即在墙内1500mm。
●宽:
2800mm;
●两横向连墙拉节点距离为3000mm。
●设计载荷:
施工活载荷1500N/m2;即153Kg/m2。
4、工作平台:
●主梁:
[20cm槽钢;重量以22.6Kg/m计算。
开口朝上;主梁应大于工作平台有效工作宽度约100mm,以用于设置吊环。
●次梁:
[10cm槽钢;重量以10Kg/m计算。
开口朝下;间距约为每60cm设置一根;共用3根。
前后栋梁也采用[10槽钢,但开口侧需焊接δ6mm厚钢板,制成“□”型钢。
●边梁(即固定防护栏杆):
[16cm槽钢,长度为6000mm。
●前后横梁:
[10cm槽钢,开口朝下;开口侧需加焊δ6mm厚钢板,制成“□”型钢。
●底板:
厚3mm花纹钢板;重量以25.6Kg/m2计算。
●横向加强筋:
与主梁平行,在次梁中间,钢板底部应采用L50×50×5横向加强筋,每隔540mm加一道,具体方式见图。
5、拉节点设计
●根据墙体的具体形式确定。
●若为框架墙,则固定在楼板上。
●若为剪力墙,则采用对穿孔形式。
横向连墙点的距离宜大于卸料平台宽度约400mm,即每边多200mm;对穿孔两竖向连墙拉节点最好不要设置在一起,且对穿时置于墙体内侧的两根拉节杆宜加一块整垫板再固定;具体形式见图纸。
6、与楼层连接
●方式:
采用边梁搭节方式;即平台两边梁搭在楼层上。
●经计算,边梁搭入楼层的长度为约1500mm。
●要求:
主梁必须搭接固定在楼层上;楼层搭接处预制“п”型环(尺寸:
高200×宽100,环可采用φ20螺纹钢筋与浇筑前楼板钢筋一起绑扎,每边不少于2个,间距约400mm一个),然后将主梁(外侧两处)的插入“п”型环内,再采用木楔固定。
7、钢丝绳
●钢丝绳型号:
6×37φ21.5,共4根;钢丝绳端要么镶拼,要么采用不少于三个的钢丝夹具(型号:
YT-22)锁紧。
●花篮螺栓:
(OO型3.0#),每根受力钢丝绳设置一个;置于防护栏杆外边处,这样既满足花篮螺栓不设置在明处,又便于工人站在平台上调整。
●位置:
第一道钢丝绳与水平平台夹角宜大于450;位置距墙体约4m。
第二道钢丝绳与水平平台夹角宜大于600;位置距墙体约1.4m。
●钢丝绳端吊环采用承吊重量不低于5T的卸扣。
8、吊环
●采用φ25螺纹钢筋制成100mm的O型环套住主梁上做为吊环。
●焊接处应双面满焊。
9、防护栏杆
●防护栏杆立横杆采用φ48×3.0焊接钢管;立横杆采用十字扣件连接。
●立杆间距90cm,总高1200mm,计用6×2根;第一道横杆高800mm,第二道横杆高1200mm,即与立杆顶端平齐,计用2×2根。
●防护栏杆内侧采用10mm厚竹模板封边;做一个专用套箍使竹模板与横杆固连。
●平台前端采用1200mm高双页防护门;防护门材质为10mm厚竹模板,四周采用L30×3等边角铁封边;两防护门可挂门锁。
●防护栏杆立杆与边梁焊接固定;满焊,每根焊长不少于100mm。
10、防锈处理与颜色
●所有铁制品均应使用砖红色防锈漆做防锈处理。
●防护栏杆与竹模板采用外涂黄黑相间油漆;宽度100mm,角度大于45~600。
特殊要求。
11、主梁、次梁焊接时需要加垫10mm厚铁板。
12、为保持整个花纹钢板尽量处于同一水平面,制作平台时程序为:
●下料花纹钢板,拼焊至设计宽度。
●焊接次梁。
●焊接竖向边梁。
●在设计焊点处加焊铁板。
●点焊主梁。
13、用吊环的螺纹钢筋宜先制成整环,再套珠主梁点焊后再双面满焊。
主要材料表
第二章工程质量
一般规定
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须确定建设单位已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3、项目部应配合建设单位对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工作;配合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4、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及时通知公司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资料须提交公司存档。
5、项目部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6、项目部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
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项目部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7、项目部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8、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送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查;配合监理单位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配合监理单位的旁站、巡视,以便监控工程实体质量,隐蔽工程应用时通知监理验收签证。
9、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公司参加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
10、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
没有设计方案的,项目部应拒绝施工。
11、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及分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12、项目部在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一般规定
13、项目部应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材料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
14、项目部应对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应立即退货。
15、需送检的建材产品,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用送检的建材产品,按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条执行。
见证取样与送检
16、项目部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17、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18、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19、下列试块(件)、材料应按规定数量实行见证取样: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件)、材料。
20、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项目部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
21、下列建材产品应进行建材抽检:
●塑料、铝合金门窗;
●给排水管材、管件;
●管道阅门;
●散热器;
●防水材料;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家用电工产品;
●内外墙涂料;
●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建材产品等。
22、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项目部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23、施工单位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及验收档案,及时填写《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
试块留置与养护
24、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挠和同条件养护试块。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
25、施工现场宜配置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
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养护室(箱)必须进行定期校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
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置组数确定
26、施工现场应制作用于同条件试块养护的专用保护器具,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一致。
建筑结构工程
27、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项目部应及时通知公司派员参加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28、主体工程施工结束,项目部应配合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测。
29、施工现场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严禁进行现场搅拌,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并将供货合同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0、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项目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
31、灌注桩施工时,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单位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注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
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孔达到桩端持力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
32、复合地基、桩基础施工结束后,项目部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通知公司参加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33、现场拌制砌筑砂浆,原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搅拌时间应达到规范要求。
34、砌体工程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要求:
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冬、雨期施工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
35、混凝土浇筑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
36、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范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置。
37、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
38、预拌混凝土进场,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建设)、生产单位进行塌落度等项目的验收,并按规定留置试块。
39、冬期施工,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应不低于5℃,并增加留置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块。
40、项目部应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并填写结构验收记录。
装饰装修工程
41、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环保节能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42、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后,方可展开施工。
43、塑料、铝合金外门窗(异型门窗除外)应采用后塞企口法安装。
44、屋面及卫生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或持续淋水试验,并进行记录。
45、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前检查和竣工验收。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46、项目部应配置设备检验、调试仪器,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47、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以及设备在隐蔽前,项目部应进行自检,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8、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49、水暖、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电等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50、建筑工程电气设备调整,用电负荷发生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订设计后方可施工。
51、电气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通风空调、综合布线等工程在系统调试合格后,应配合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对设备安装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施工技术资料
53、项目部应设专业资料员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54、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
55、施工技术资料签证应齐全,签字及盖章应符合规定要求。
56、项目部与分包单位应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
57、施工现场技术资料应及时交监理(建设)单位审核。
58、单位工程应整理两套以上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一套,交公司保存一套。
质量验收
59、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0、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1、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
62、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3、建设单位应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后,方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前检查。
64、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检查通过后,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65、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66、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6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8、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或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应根据鉴定检测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处理意见,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69、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
第三章建筑队伍管理
承发包管理
1、项目部必须与公司签订内部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作出承诺。
项目部在公司资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严禁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经营范围施工。
2、项目部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
3、项目部严禁非法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无资质施工队伍。
4、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依法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由项目部在合同签订6日内到公司备案,现场保存复印件。
5、各项劳务作业施工前,项目部应对劳务分包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劳务作业施工。
6、项目部应设立由管理人员组成的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
分包方应服从发包方的管理。
7、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分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工程管理人员。
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管理
劳动用工管理
8、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合同管理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
9、项目部必须按有关要求及时与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严禁私拉滥招、非法用工。
10、劳动用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计算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11、劳动用工合同必须加盖项目部公章并由务工人员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12、项目部应将施工现场农民工造册登记,随时备查。
持证上岗管理
13、施工现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
建造师(项目经理)、岗位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
14、从业人员上岗应佩带公司统一规格样式、项目部统一制发的岗位胸卡或挂牌。
15、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岗前教育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
16、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年检。
未经年检的,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工人权益保护
17、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18、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公布明示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岗前培训、工资发放等内容,公布监督机构及电话。
19、项目部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以任何借口拖延克扣。
20、项目部必须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1、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第一责任人,必须对项目工资发放全面负责,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劳务分包款和农民工工资,并监督分包单位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本人。
22、项目部宜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设立工人工资预备调剂金,并应会同公司、建设、监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现场资料
23、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存放必备的队伍管理资料。
存放复印件的,应经公司确认并加盖公章。
项目部还应保存分包单位的管理资料。
24、现场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专业、劳务)分包登记表
●工程总分、包合同及建设、监理单位对分包合同的认可证明;
●现场管理人员、工人花名册
●现场务工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工程款、分包款、工人工资拨付、发放证明: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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