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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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篇一:
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增强我分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感,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
第三条分局局长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劳动监察股股长具体实施劳动监察工作,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章行政执法行为和责任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查处各种违法案件,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监察员持证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局正式在职的工作人员;
(二)熟悉劳动保障业务,能熟练掌握运用基本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培训,测试合格。
第六条劳动监察员(包括委托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及投诉举报案件拖延、推诿办理;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劳动监察人员职责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职责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在办公场所公布。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保障投诉举报各项申请,应当在60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须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并告知相对人。
执法文书的制作和填写应规范。
程序要合法。
第十二条对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对相对人减轻、暂缓或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重要的管理事项,由监察队伍集体讨论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审定,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进行检查或工伤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涉及执法人员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和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该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
劳动监察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局劳动保障执法实行三级层级监督。
劳动监察人员为一级监督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
面审核,同时对办理劳动保障行政案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分局分管领导为实施二级监督,有权对行政行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分局局长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追究执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实行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处罚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错案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一)行政客体以错案提出申诉、控告;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错案;
【篇二: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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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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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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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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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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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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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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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对建筑、餐饮服务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高发区重点监控,降低侵权举报发案率。
【篇三: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和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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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群众举报、投诉后的办事程序:
1、劳动者递交投诉文书。
2、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3、指定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特殊经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对事实确凿,当场作出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
5、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经调查取证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案决定。
6、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送达当事人。
7、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劳动保障监察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劳动保障监察实施过程中,具体做到: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坚持群众举报、群众监督和依法监察相结合;
三、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四、坚持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相结合;
五、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劳动保障监察员准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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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监察、执法严明,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查处和坚决制止违法行为;
三、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执行公务出示证件,说明身份,不超越职权,不在非公务场合使用监察证件;
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六、严格执行罚款规定,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
七、保守监察秘密,为举报者保密,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文明执法,仪容整洁、尊重被检查单位;
九、热情接待群众,做好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保障监察员廉政规定
一、劳动监察员应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杜绝违法行为;
三、仪表端正,文明礼貌,接待他人热情不厌,解释政策清楚准确,工作语言文明简洁;
四、勤政为民,接受群众举报不推诿,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五、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六、不准侵占、截留、挪用罚款和暂扣款物;
七、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钱物、宴请、娱乐活动等。
九、群众来访、投诉举报制度
一、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点,要设立投诉举报箱,落实专人负责。
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转入或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应及时查处。
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或有关部门,做到件件有结果,要求投诉举报处理率在9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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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待群众来访要做到热情接待、细心听取、明确答复、认真处理。
接待人员必须对来访群众抱着满腔热情的态度,细心听取来访群众的反映,在《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登记表》中详细记录,以便处理。
答复群众来访、投诉举报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到及时准确,不得推诿、塞责。
三、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来访人员进行口头和书面投诉举报时,应讲明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家庭住址以及被投诉举报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五、投诉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虚构捏造,对诬告或作伪证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来访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人员的询问、解释、答复和法制宣传教育。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但不得无理取闹。
群体性案件推选3~5名代表来访。
十、劳动保障文明执法服务承诺
一、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
无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服务,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依法监察,文明办案,秉公执法。
对用工单位以宣传教育为主、以批评处罚为辅,坚决做到不以罚代管,不乱检查、不乱罚款。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
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年度审查书面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凡符合规定的投诉及举报案件,从接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6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情况复杂的案件经批准,90个工作日内结案。
四、重大案件24小时内展开调查。
五、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为举报人保密,以鼓励和保护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斗争,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氛围。
六、树立公仆意识,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对被监察单位和相对人做到不吃、不拿、不卡、不要、不接受馈赠。
七、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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