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款担保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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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款担保情况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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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税款担保情况说明
货物税款担保情况说明
1.什么样的东西可以进行免税通过海关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23864373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纳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方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别状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详细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托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托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托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托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托付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托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其次章减免税备案第六条减免税申请人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待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历或者投资项目等状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待政策资历的证明材料;(四)海关认为需要供应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根据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否齐全、有效,填报能否规范。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根据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历、投资项目等状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待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九条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准予备案的打算。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状况等缘由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打算的,海关应当书面对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本条其次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准予备案的打算。
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看法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供应。
第三章减免税审批第十一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状况材料;(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待政策资历的证明材料;(五)海关认为需要供应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根据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否齐全、有效,填报能否规范。
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应当审核能否已经根据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方法的第三章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状况材料;(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待政策资历的证明材料;(五)海关认为需要供应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根据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否齐全、有效,填报能否规范。
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应当审核能否已经根据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根据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根据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相关状况能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待政策规定、进出口货物的金额、e69da5e887aa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1303132数量等能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状况进行审核。
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需要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出口货物等能否符合备案状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纳税、减税或者免税的打算,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准予减免税的打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打算的,海关应当书面对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状况的;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能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三)因其他合理缘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作出打算的。
有本条其次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准予减免税的打算。
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准予变更或者撤销。
准予变更的,海关应当在变更完成后签发新的《征免税证明》,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准予撤销的,海关应当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
《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海关总署批准的特别状况除外。
《征免税证明》有效期限届满仍未使用的,该《征免税证明》效力终止。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减免税进出口该《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的,应当重新向海关申请办理。
减免税申请人遗失《征免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经核实原《征免税证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原《征免税证明》同时作废。
原《征免税证明》已经使用的,不予补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一)主管海关根据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待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详细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状况。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进出口税收优待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准予担保的打算。
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以下简称《准予担保证明》);不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打算》。
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供应许可证件而不能供应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进出口地海关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特别状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
3.我司想免税进口种子,哪位大神能教导下,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这个在海关相关文件中有规定的。
1、首先你公司是要经农业部门审核确认是符合当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的单位。
2、经确认的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种子种源申报进口前,持凭产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在有关单据明确的有效期内,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3、所在地海关对比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方案进行审核后,对进口单位在有关单据明确的有效期内,和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内进口种子种源的,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对其超出有关单据有效期限以及超出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进口种子种源的,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4、你司应当持凭产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在有关单据明确的有效期内,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盼望这些能帮的上你。
关于原产地证,商品预归类等等的报关报检问题,我们都能够为你解答。
感谢。
4.海关免关税进口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待政策。
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待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担当相应义务。
为便利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申请流程:
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核---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和减免税后续管理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制度。
(二)申请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出口15天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受理时限:
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脑数据无疑义的状况下,应分别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假如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脑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状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
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详见附件。
(五)减免税备案手续
1、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进行减免税备案。
海关对申请享受减免税优待政策的项目单位进行资历确认,对项目能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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