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教育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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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教育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德州市教育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德州市教育局经常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列到具体条款)
处罚细化标准
备注
1
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2.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宣布考试无效;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1.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颁发证书超过3本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4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擅自分立、合并过程中学校未进行财务清算、未妥善安置学生的,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5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擅自变更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导致办学资金减少、学校达不到改变后设立条件、设置标准,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6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简章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7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3本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8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导致受教育者上访、投诉、举报,影响恶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9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提供虚假出资证明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0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2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牟利,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1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2次以上抽逃、挪用,抽逃、挪用金额达5000元,终止办学后给学生造成损害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2
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仍不改正,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13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2.2次以上擅自取得回报,提取回报数额超过1万元,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14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2.2次以上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提取回报数额超过1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15
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3.2次以上违规计算办学结余或确定取得回报比例,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16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2.取得回报的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20%,超过办学结余80%,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吊销办学许可证。
17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2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
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3.2次以上备案材料不真实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19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因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教学秩序混乱,15日不能恢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0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采取措施后,教学条件教育质量仍不能达到要求,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1
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教学,发生财产损失、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2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学校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3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导致受教育者上访、投诉、举报,影响恶劣,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4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导致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专职教师数量低于法定标准或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5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含3万元),处以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额一倍的罚款;
3.拒不改正,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额两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4.拒不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6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27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8
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没收假证书,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没收假证书,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9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0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31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32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33
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34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整顿。
35
普通话测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宣布本次测试成绩无效。
36
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责令限期整顿;
2.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37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责令限期整顿;
2.逾期仍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38
幼儿园存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1.限期整顿;
2.限期仍不整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39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变相体罚幼儿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2.体罚幼儿,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3.大面积体罚幼儿、情节严重并造成极坏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40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个别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2.使用部分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元罚款。
3.大面积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41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幼儿园经费,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2.克扣幼儿园经费,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情节严重并造成极坏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42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幼儿园园舍、设备,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2.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
3.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造成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43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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