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为业1.docx
- 文档编号:24311590
- 上传时间:2023-05-26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54.26KB
以法律为业1.docx
《以法律为业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以法律为业1.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以法律为业1
以法律为业
——关于近代中国语境下的法律公民与法律理性的思考
许章润
本文立足中国语境,在晚近劳动分工的背景下,围绕法律从业者的职业定位,阐释了法律公民和法律理性的基本内涵、特征与形式,并简要论述了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的法制与法意”,旨在探讨为了达成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法律与法律公民之为一业的实然与应然,可能与现实。
关键词:
法律公民法律从业者社群法律理性五代中国法学家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公民
一、法律从业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职业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
话语共同体
知识共同体
理念共同体
权力共同体
二、法律:
职业、志业与天职
生活事实的梳理、整合与复述者
法律规则的编织者
法律理性的揭示和阐释者
法律信仰的传教士
世道人心的守夜
第三节 法律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
一、法律理性:
一种实践的世俗智慧
职业理性
实践理性
形式理性
世俗理性
人为理性
二、法律的实质理性
规则性
现实性
时代性
保守性
价值性
三、法律的形式理性
立法的形式理性
司法的形式理性
程序公正
遵循先例
法律推理
法律论证
法律的技术
法律拟制
法律语言
法律技巧
法律形式
法律的饰物
工具性饰物
法庭
法锤
监狱
象征性饰物
法袍、假发与其他
典仪
正义女神
法典文本
第四节 当今中国社会及其法律生活
一、中国的法制与法意
二、法律、民族国家与全球化
三、第六代法学家
第五节 结语
本文的写作缘于一次同题讲座。
2001年9月初,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法学会组织系列“迎新”讲座,邀请有关教员择题“布道”。
主事的同学希望我来作第一讲,既在对甫习法学的学子有所“引导”,同时并盼开阔视野,引发大家研习法律的兴味。
既受重任,不敢懈怠,于是认真准备,于一周内断续写出了一个初稿,迄未发表。
讲座后有热心同学整理出来一个记录稿,“贴”在清华法学院的网页上,此后亦有一些网站转载。
两稿内容基本差不多,可能记录稿中有些临时发挥处。
倏忽一年飞逝,翻检旧稿,抖擞精神,决定重新布局,预期杀青。
于是有了现在的这篇文章。
在2001年9月11日的晚上,作为讲座的“开场白”,我曾经说过这样的话:
诸位邀请我来做一个讲座,我极感惶恐。
斟酌再三,决定选择“以法律为业”这一论题,陈述我近期关于法律、法学及其从业者的一些思考,特别是对于现代中国语境下,法律之为一业与法律从业者之为一种社群的理解和批判。
的确,这是我当日心境的写照。
选择这样一个题目,明显是受马克斯·韦伯两篇著名演讲的启发。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也是演讲者逝世的前一年,马克斯·韦伯在慕尼黑向一群大学生发表了西方学术史上两个重要的演讲,即“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
1在这两篇堪称绝唱的演讲中,围绕学术和政治作为一种“召唤”这一重要命题,基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所暴露出来的西方社会的深刻危机,以及已然显露端倪的未来发展中带有“后”什么前缀的诸种悖论,马克斯·韦伯作为一位“以学术为业”的智者与秉持德意志民族主义立场的忧患之士,对有关论题进行了深刻阐发。
其思其虑,随着世事的推移,益发启人深思。
是的,转借这一命意,不管是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抑或从业于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行业,乃至服务于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中的法律工作,作为一种职业,其构成了一个“法律从业者社群”,一个“以法律为业”,即以此为谋生手段乃至安身立命的担当的职业共同体;其所要面对、不可回避的都是法律及其知识形态中事实与规则、法制与法意、人生与人心的诸般互动、各种难题。
“以法律为业”,意味着一旦选择法律实务或法学教研为自己所从业的领域,其不仅为自己的职业,即谋生手段,而且常常为自己的志业,即生命的寄托与担当,从而也就是自己的职业与志业本份所当恪守之天职,一种神圣的召唤。
2直面这些难题甚至悖论,厘清其间的互动,而于事实与规则、法制与法意、人生与人心的种种牵缠中,寻索规则及其意义,为人世生活打磨人间秩序,在尘世生活中安顿身心,同时并保有超越的紧张,既是该项职业所要完成的任务,同时并为自己的志业之寄托,更是秉持内心的神圣召唤而当恪尽之天职。
讲座的当晚,约与讲座的开始同时,发生了那起震惊世界的事件。
国际局势风云突变,地球上被命名为人的物种间再次大打出手。
强下很手,弱有残招,大地之上,血流成河。
国际社会在“要么”什么与“要么”什么的“敌我矛盾”划分目前,几乎人人自危,意识形态的幽灵遂又若隐若现。
围绕着这一切,当事者与旁观者各自心怀鬼胎,或堂哉皇哉,义正词严,风樯阵马;或漏脯充饥,耍滑头,掉二话,自以为聪明。
人世间轮回的这幕幕活剧,在在都是悲剧,而它们所昭显的种种世态人心,既让人心寒而怆然,又让人茫然、疲怠甚或麻木。
就“遥远的东方”中国来说,其后几个学术界人士宣称今夜要做什么人的善良与蒙昧,既让我有感动的情绪发生,又让我有说不出的反感与悲凉。
而站在研究室的窗口,目睹不远处正在劳作的光膀子“民工”,联想到中国大地上如此奴隶般活着的竟有一亿之众,常常饿饭的还有数千万之众,而普天之下,如此苍生还不止凡几,止不住悲怆而愤懑,对上述那帮今夜要如何如何的家伙们的矫情与作态,实际是膀大款式的市侩与势利,从心底里生厌。
——面对超过一亿同胞的苦难,他们为什么不说“今夜我是民工”?
!
普天之下的生灵,命大命小,值钱不值钱,难道就因为国籍或者其他什么的不同?
!
冷静下来之后,目睹、聆听周遭的世态人心,盘桓脑际的更多的还是人类经由法律而生活的可能性,在营建理想人世生活中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关于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民族与文明的规定性,以及人类理性与人间理想王国的实现等等问题。
痛恨人性的脆弱,深感个人的渺小和一己之无能为力,而迷茫于法律作为一种人世规则和人间秩序本身就是人世的产物,究竟能否补救人性于万一?
进而言之,在此人世生活中,世俗透顶的法律及其从业者究能有何作为?
如何作为?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究竟又有多大的作为?
正是在此思考中,笔者对于法律之为一业的体认渐有深化。
其中一点就是更加深切地体会到法律及其知识形态必须永远立足于人世生活,以规范、服务人事而料理、造福人世“为业”,以人的福祉为至高无上的追求。
此处的人,不仅是抽象的人,更是具体的个人。
具体而言,中国的法制与法意必需而且必须立足于当今中国的人世生活,基于中国文化的理解,而以解决中国问题为目的,并以人与人之间、人文类型与人文类型之间的和谐为追求。
至于是否“与国际接轨”,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等等,倒并非问题的核心,更非终极目的所在。
一切端看是否有利于过好自家日子,同时并无妨他人他族过好日子,而这便也就是国家之善,也就是为人之善。
面临人文类型的龃龉,彼此剑拔弩张的险象,也许,此即为一种“文化自觉”吧!
因此,围绕这一论题,基于中国的经验和中国文化的立场,力争于比较的视野中,本文将探讨三个问题。
首先,从研讨“法律作为一业”的内涵和特征着手,详细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梳理法律从业者社群在现代社会中的基本职业与志业定位,而以“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学)公民”作结。
之所以“法律”二字后面括注“学”字,是因为鄙意以为呼称“法律公民”还是“法学公民”均可,而就其中的法学家群体来说,径呼“法学公民”,倒更贴切。
其次,探索法律理性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笔者以“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为其大端,对于纳入其中的主要内容概而论之。
笔者认为,凡此构成法律及其从业者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政治空间和职业领域的重要标志。
讲座之后,笔者曾将涉及“实质理性”的内容整理、铺陈为文,以“论法律的实质理性——兼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发表,3这里只作简要提示。
最后,立足中国,放眼世界,从实然出发,往应然前进,在建构中国国族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的意义上,梳理中国所当有并可能有的法制与法意,而以寄望于“第六代法学家”作结。
这里,似乎要对本文的方法论或者研究理路(approach)略予交待。
以十八世纪以降的科学观为基本理论渊源的现代“社会科学”,区分实然与应然,影响及于法学,有大家熟知的be与ought的分梳。
西方法学史上,更为久远的则有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对举。
其为一种分析“范式”,一直沿用至今。
应当说,实然与应然是一种有效的分析框架,但将凡事概分为二,并以此检验一切研究,不仅太过简单,难达周延,同时,百年来的“社会科学”研究实践本身亦已揭示,它本身就是一个“理想型”,正如国家与社会的区辨一般。
而说到马克斯·韦伯著名的“权威型”、“魅力型”和“法理型”这种“理想型”,所谓的实然与应然即无用武之地。
就法学研究——不是什么“法律科学”研究——来说,在实然与应然之间,至少,还有一个“拟制”(legalfiction)存在,你说它是哪一“然”?
更何况,在“两然”之间,可能还存在着一个“或然”,而构成了现实的、可能的、拟制的与应当的这样至少四个维度。
笔者在本文中即对此四个维度综予运用,而区别对象分别论之,其叙事因而便有叙述的、分析的、比较的和阐释的等等多种形式。
在一次讨论会上,笔者在回答以“两然”诘难本文第二部分“现代社会中的法学公民”的论述时,曾以土著长矛对付洲际导弹之不匹,概喻以“两然”衡度之荒谬。
这里,笔者亦愿以此作答,并祈愿上述诘难者多多长进。
最后,还须说明一点,此稿原为讲座准备,对象是在读的法科学子,虽经事后整理润饰,不少地方可能依然留有针对特定对象以及演讲等等的痕迹,尚祈读者留意并谅解。
晚近以来,首先在西方,继而在东方,包括中国,渐次已然或正在出现了一个基本的社会事实,即以一种新的社会-政治身份来标定每一社会成员及其彼此关系。
个人、社会与国家,人我群己,各依此决定彼此的进退。
这一社会-政治身份不是别的,即通常所谓的公民。
公民意味着非啬夫(serf)、非奴隶、非臣民,亦非什么“四有新人”。
由此,并出现了公民与社群、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等等的派生关系;由此,以创造、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为业的社群——法律从业者社群,如前所述,不妨名之曰“法学公民”或“法律公民”。
这一法律从业者社群,即通常所谓的法律界法学界,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中负责法律事务的官员,法学教研人员,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政治家等等,或可名之曰“法共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用刻下一般通行的话来说;或可称之为“法律释意社群”(InterpretativeLegalCommunity)——用M·卡茨(M.Katz)教授和J·鲍金(J.Balkin)教授的话来说。
4不论如何,总而言之,他们是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公民或者法学公民,是一个法律公民或者法学公民的共同体。
在事实与规则、法意与人心的辗转互动中,他们对于法律的规则形式与意义内涵明辨慎思、推敲琢磨;其业其志,循名责实,通情而达理,求真以致用,构成了时代的法律主题。
其中,以法学为笔,假规则作纸,忠诚而精确、博大而完美地对于生活本身进行了充满同情而理性的复述的法学公民,当之无愧,乃是这一生活共同体的知识英雄。
5
的确,在伴随着现代社会而来的诸多变革中,以公民身份标定每一个体,并由此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公民关系,个体与社群的关系笼统于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框架内,应当说,是社会-政治领域发生的一个最为重大的变革,也是自西向东,历数百年而渐次形成的所谓“现代性”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指向之一。
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以“公民”为纽,可以结、解现代社会-政治之网。
所谓的现代社会之“社会”内容,若论其奋斗结果,最为昭彰而显著的不外乎此“公民”二字。
毕竟,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基于宪政主义立场还是其他什么视角,也无论是基于“应然”还是“实然”,任何人的最终身份最佳定位,一言以蔽之,“公民”也!
——每个人首先是工人、农人或者教师,而最终均为公民,“公民”身份才是他们之间能够通约的项目。
如果有人依然不明所以,探问关于“法律公民”这个“说法”的“来头”,此即渊源。
——它源于晚近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世界范围内的现代社会渐次生成的公民身份这一“活法”,并反映为自宪法、选举法而至税法的各项“立法”,终而有本文的如此“说法”。
那么,这是一群什么样的公民呢?
作为一个从业者社群,其可能、应当和已经担负的是些什么样的功能呢?
在以下的篇幅中,笔者将回答这两个问题。
在此,笔者重申,其基本背景立于晚近以来的西方实践和百年来的中国实践。
笔者措辞之“可能、应当和已经”就已显示,经典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的实然与应然这一分梳,在此根本不够用作一个分析的“背景”。
(一)法律从业者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首先,一个基本事实是,法律从业者社群是一种“职业共同体”,是现代社会劳动分工这一总体背景下,伴随着逐渐自然生成的现代法律体系而慢慢形成的一种行业。
围绕着立法、司法及其知识形态的作业,该项职业的基本内容在于创制、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也正是在此过程中,一群受过法律教育并以此为业者,逐渐占据和垄断了这一行业,并由此形成了关于行业准入、执业规则、违规惩戒等方方面面的一系列规范,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方式、行事习惯和价值与传统。
说以此为业,首先意味着这一行当的从业者以创制、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来挣钱吃饭、养家糊口,此之为“安身”;而在为了取得执业资格而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后来的执业过程中,其必受到当时的法律的理念、价值与规则的熏染以及行业规范的训育,特别是受到此种行业历久乃成的传统的教诲。
长期的习察与陶养,渐行渐远,遂接受乃至于信受这一切,法律因而不仅是职业,更且成为其志业,就其中的某些人而言,乃至于成为满足生命意义的天职。
由此,“安身”可能伸展至“立命”的境地,由此,职业共同体遂有可能渐臻至下文将要谈及的,以共同理念为基础的志业共同体。
其次,一个同样显明的事实是,法律从业者社群必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对于共同体利益的自觉和维护,不仅必然成为共同体成员心照不宣的共同追求,获得职业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内在要求,同时,它还必然是此一职业共同体吸引、收纳新鲜血液的最初原因之一。
法律从业者以自己的专业性服务报效社会,并以此谋生,参予社会分红,最大可能地享有平均利润。
这既是整个共同体的利益所在,同时,必然与每一成员的个体利益息息相关。
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除了经由行业准入、从业资格限定等等措置实行行业垄断之外,最为犀利的武器依然还是其所提供,也只有它能提供的专业性服务。
从实际情形来看,经由百多年(如中国)乃至于四、五个世纪(如英国)的发展,无论是欧美国家还是东亚诸国,在大凡进入或者正在进入“现代社会”的文明类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一个庞大的垄断性行业,也是社会分红中享有较高份额的利益群体。
就中国的情形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始自清末的变法改制,历半个世纪的经营而渐成规模,后经三十年的中断,法律职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再度重组,并在最近十余年中迅速扩张,成为高收入行业之一。
特别是其中的律师业,在短短的十余年间,经历了一个从“讼棍”到“大律师”的兀变,其情其景,与费孝通先生描述的发生于二十世纪前半叶的景象,居然一般无二。
“大律师”之大者,毫无疑问,高收入是一项重要标志。
也正是因为收入颇丰,吸引了并正在吸引着无数法科与非法科的学子趋之若骛,并导致近年来居然出现了法官辞职改业律师的现象,反过来强化了利益共同体的自我意识,以及对于共同体内部分红比例均衡性的追求。
整个现代社会,包括当代中国在内,都是所谓的经过“除魅”的世俗秩序,而使得包括法律业在内的整个政、经运作,纯然而为一种人间俗务,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在此情形下,否认法律共同体的利益共同体属性,而托辞于什么“我为人民鼓与呼”之类,犹譬对于整个现代社会的世俗性之视而不见,断然是既非“实然”亦非“应然”。
第三,如上所述,法律共同体区别于其他公民社群的基本特征是它所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而这一服务是经由一整套特殊的话语系统来实现的。
也就因此,法律共同体是一个“话语共同体”。
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界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一整套法律术语及其运思模式,以及更多的只有长期侵淫其中才能心领神会的不言之言,无意之意。
此外,法律界还有一些类似行头般的饰物,如法袍、假发、“惊堂木”和法庭的特有建筑妆饰,它们以符号化的效果,传达行业信息,营造“法律的气氛”,而构成了另一种特殊的语义和语境。
掌握这一套复杂的话语,是进入共同体的前提,并且是该共同体成功运作的必要前提。
共同体成员之间以此话语体系进行商谈和沟通,逐渐形成了所谓的“法律释意社群”,不仅降低了交际成本,提高了交际能力与效率,同时并保证了共同体成员之间信息传递的准确与精确。
失去了这一话语,便就失去了一切。
而且,法律共同体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则话语的自洽程度越高,裹胁力度越大,对内宰制共同体成员的专业交际方式,对外则构成了一个行业垄断的屏障,也是利益保护的栅栏,并由此导致了法律意义与民众生活的隔膜,造成了法律本身和社会大众的真正对立。
就汉语文明法律共同体情形来看,台湾的法律职业基本秉承清末以降逐渐形成的法律表意形式,经过多年积累,形成高度专业化的话语体系,也就是一般百姓无法懂得的专业言说,从而,法律体系的完备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熟的必然后果之一,就是法律表意系统与日常生活的严重隔离。
大陆情形略有不同,与专业化程度不足相对应,相对而言,法言法语较具通俗性。
不过,从长远看,随着法律从业者社群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法律表意系统与日常表意系统的隔离,乃势不可免。
但是,不论是哪一种情形,都说明法律共同体是一种话语共同体,也不得不是一种话语共同体,正如在一定的意义上,法制秩序不过是一种话语秩序,而全部的人世生活说到底乃是对于话语权力的不断重新分配过程。
第四,一定的话语体系总是一定的知识体系的载体,就法律话语系统来说,它是法律知识的表意系统,因而,操说这一套话语的法律从业者社群是一个知识共同体,即法律知识共同体。
反过来说,对于这一复杂的知识系统的话语表述,将其操说者整合、裹胁成为一个整体。
由此,“法言法语”变成了具有实际生命力的理性工具,而之所以能够借助它们即可在法律释意社群内部进行商谈和沟通,获得职业认同和共同体的接纳,凭借的也正是这一共同的“知识背景”。
在此,法学家更多的是学术公民,而法律家则更多地扮演着职业公民的角色。
但是,不管具体社会角色与职责分工有何不同,作为共同体的一员,他们以此“知识背景”为链,共同缔造和表述着“法言法语”,并由此反过来强化了法律知识共同体的意识和建构。
在此,所谓的“法言法语”及其所表达的共同“知识背景”,总是诉诸特定的语种,并且总是隶属于特定的法律体系和人文类型的,因而,其间同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可通约性,而出现约翰·萨茫德爵士指陈的那种现象。
6大至东方与西方,不同法系之间,小至中国大陆与港、台法律界法学界之间,都存在着这一现象。
而所谓的全球化于此尴尬虽稍有纾解,却难达解决,恐怕也不可能解决。
正是在此,作为“具有实际生命力的理性工具”的“法言法语”及其只是体系,是而且总是一定语境的奴隶。
越过边线,可能就是毫无生命力的非理性乖缪。
这一点,对于下述“理念共同体”的论述亦且适用。
第五,正像一套话语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一定的知识体系,一套知识体系背后还常常涵蕴有一套理念与价值,而使得话语和知识的体系进而成为理念的体系,话语共同体和知识共同体进而成为一种理念共同体。
法律共同体正是这样一种理念共同体。
就晚近历史来看,对于诸如规则性、明确性和可预测性等等法的品质的确认,对于诸如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等等法的理念、理想和价值的信守,已经成为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心志寄托、不二法门,而使得此外的任何标榜,均无法获得一致认同,至少在“台面上”,情形如此。
而不同人文类型的法律释意社群对于究竟何谓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释义歧异,并不影响凡此理念和价值本身的正当性。
因而,正是在此共同体中,一群具有相同教育背景的人,信守大致相同的规则,遵循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业规范和价值观念,乃至于秉持共同的理念,追求着共同的理想。
也正是在此共同体中,“以法律为业”不仅是谋生手段,而且成为志业寄托所在,其所不惜打拼而蔚为志业的,即此理念、理想与价值。
第六,凭借法律话语和理念来创制、适用法律及其知识形态,是一个经由法律而调节社会的过程,也是一个展示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进行社会分红,从而,是一个分享、运作与展示权力的过程。
就此而言,法律共同体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权力共同体,以对于创制、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的“一条龙”专业化垄断来构建自己的影响范围,也就是势力范围。
正是在这里,立法权和司法权构成了人间权力的必有维度,而对于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掌握,与此维度遥相呼应,共同营造出一个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权力共同体。
综上所述,法律共同体首先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以创制、使用和传播法律及其知识形态为业并以此安身。
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为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知识、话语和理念。
正是凭借着这些知识、话语和理念,法律共同体构筑起自己的影响范围亦即势力范围,从而,在社会-政治生活之网中,法律共同体分享并分担着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权力均衡角色,而适成一种权力共同体。
这一切的深切根源,即存在于下述法律公民所担当的职业与志业角色之中。
(二)法律:
职业、志业与天职
那么,根据上述分疏,就晚近历史和中国经验来看,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究竟法律共同体担负着何种职责,履行着何种功能呢?
发挥着或者说可能与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这是法律公民作为“法共体”的立足点,也是其存在的根据所在。
在此,笔者以事实与规则、人生与人心、法意与法制这三组法律领域的基本关系作为事实起点,而以下述五点概括性的描述对其加以逻辑展开,在逐一阐释中解答上述问题。
首先,法律公民是生活事实的梳理、整合与复述者。
事实与规则的关系是一切法律问题的出发点,也是一切法学理论命题的最终根据。
事实或者说生活事实,包括公生活领域的社会组织方式与私生活领域的人世生活方式,7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渐次自然形成的,按照其固有的逻辑存在、展开、转型和生灭。
在对于生活本身予以切实体察的基础上,梳理和廓清这一“固有逻辑”,厘别、理出其经纬,再以规则形式加以记载、复述并规范,从而将生活的逻辑转型为法律的逻辑,将生活的秩序格式化为法律的秩序,是法律公民的基本任务,也是法律共同体的存在依据。
此处的生活事实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当然是指常态下的人间秩序,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太平年份的常态、常例、常规与常识、常理与常情。
以事实与规则的牵缠互动为基本考察对象和衡准依据,正如法律的人类形象永远总是平均数的“常人”与“中人”,8也使得事实或者说生活事实永远总是相对而言的太平年份下的人世生活中的常态、常例、常规与常识、常理与常情。
乱世奔逐,一切凭肌肉说话,以大炮发言,充其量“约法三章”或者“文革十六条”,既无起码秩序可言,遑论法律并以其为业了。
社会组织方式与人世生活方式中的“固有逻辑”,即人世生活的常态、常例、常规与常识、常理和常情,构成了“事实”的基本内涵,已如上述。
梳理出其间的经纬,而分别归纳为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或者实体法关系与程序法关系等等,即为一种“整合”的工作;由此登堂入室,再藉由根本大法还是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还是特定规章,以及篇章节、条款项等等的法律形式、技术与技巧,特别是法言法语及其程式化方式,复原、呈现出这些关系,并在凡此关系受到毁损时主要经由司法的校正正义加以修补,进行二次复原,即为一种“复述”的功夫。
而不论是梳理、整合还是复述,都势必以人世生活的常态、常规和常例为基本素材,而牵扯到人世生活的常识、常理与常情,再辗转触及或者表达为法律的知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