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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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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EB2019//PREPAREDBYDAVIDSMITH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50440-20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技术标准
Technicalcodeforremote-monitoringsystemofurbanfireprotection
(征求意见稿)
202X-XX-XX发布202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XXXX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0-202X,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其中,第5.1.4、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XX年X月X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1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工程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了物联网、信息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状况,吸纳了信息技术发展的先进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形成本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和缩略语、基本规定、信息采集设计、数据传输及交换设计、系统应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
本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修改了体系架构和系统连接。
2、将目前广泛应用、重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探测报警器明确列入远程监控系统应监控范围,并对采集信息、接入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拓展系统使用用户。
规定了联网单位、维保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六类用户,在系统应用设计中规定各类用户的应用平台及相关功能设计要求。
4、增加了移动终端APP应用设计。
5、将原规范第4章系统设计分解为规范的第4章数据采集设计、第5章数据传输及交换设计、第6章系统应用设计,删除原规范第5章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邮政编码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等。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次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andabbreviations……………………………………………..………..2
2.1Terms……………………………………………………………………….2
2.2Abbreviations……………………………………………………………….3
3Basicrequirements…...………………………………………………………4
3.1Generalrequirements……………………………………………………….4
3.2Systemcomposition………………………………………………………4
3.3Systemconnection………………………………………………………6
3.4Requirementsforplatformandequipmentsettings……………………….8
3.5Requirementsforsystemfunctionandperformance…………………8
3.6Systemsecuritydesign……………………………………………….9
4Datacollectiondesign………………………………………………………11
4.1Generalrequirements…………………………………………………….11
4.2Dataaccessdesignforperceptionlayer…………………………….12
4.3Datacolletcionforautomaticfirealarmsystem…………………………12
4.4Datacolletcionforfireprotectionwatersupplysystem…………………13
4.5Datacolletcionforautomaticfireextinguishingsystem………………14
4.6Datacolletcionforotherfirefacilities…………………………………15
5Datatransmissionandexchangedesign……………………………...…16
5.1Datatransmissionnetwork………………………………………………...16
5.2Datatransmissionprotocol………………………………………………16
6Dataapplicationdesign……………………………………………………18
6.1Generalrequirements…………………………………………………...…18
6.2Integratedmanagementplatform……………………………………...…18
6.3Applicationsupportplatform……………………………………………19
6.4Applicationplatformfornetworkedunits……………………………...…20
6.5Applicationplatformformaintenanceunits………………………………21
6.6Applicationplatformforequipmentmanufacturer………………………22
6.7Applicationplatformforinsuranceagency………………………………22
6.8Publicapplicationplatform………………………………………………23
7Installation……………………………………………………………………24
7.1Generalrequirements……………………………………………………24
7.2Installation…………………………………………………………………25
7.3Commissioning……………………………………………………………26
8Acceptance……………………………………………………………………29
8.1Generalrequirements……………………………………………………29
8.2AcceptanceforfirefacilitiesIoTproject…………………………………30
8.3Acceptanceforapplicationsupportplatform……………………………31
8.4Acceptanceforapplicationplatform………………………………………31
8.5Acceptanceforintegratedmanagementplatform…………………………32
9Operationandmaintenance…………………………………………………33
9.1Generalrequirements……………………………………………………33
9.2Operationandmaintenance………………………………………………34
AppendixAFirefacilitiesoperationalstatusinformation………………36
AppendixBFiresafetymanagementinformation…………………………38
AppendixCConstructionsitequalitymanagementinspectionrecords…41
AppendixDInstallationprocessqualityinspectionrecords…………42
AppendixESystemengineeringacceptancerecords……………………43
AppendixFSystemmaintenancemanagementinspectionitems…………45
AppendixGSysteminspectiontestrecords…………………………………46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47
Listofquotedstandards………………………………………………………48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49
1总则
1.0.1为了合理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其设计和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实现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实时监测,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其他消防信息化业务系统及智慧城市、公用通信网络等系统建设相适应,并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术语
2.1.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remote-monitoringsystemofurbanfireprotection
利用物联网技术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采集、传输、交换、汇聚和处理,为联网单位、维保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等提供数据服务和应用的信息系统,又称为消防设施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简称远程监控系统。
2.1.2应用支撑平台applicationsupportplatform
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并能为远程监控系统各应用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信息系统。
2.1.3应用平台applicationplatform
利用应用支撑平台汇聚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远程监控系统不同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综合管理平台、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和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2.1.4综合管理平台integratedmanagementplatform
汇聚不同应用支撑平台和其他应用平台提供的辖区内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存储、传输、交换、管理和分析的信息系统。
综合管理平台可按照市、省、国家三级进行建设。
2.1.5联网单位networkingunits
对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筑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到应用支撑平台,并接收和处理各应用平台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1.6用户信息传输装置userinformationtransmissiondevice
设置在联网单位,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与应用支撑平台进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传输的装置。
2.1.7信息采集装置informationcollectingdevice
集成传感器件获取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如压力、水位、流量、音视频、位置等)的装置。
分为需配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上传信息的一般型和具有信息传输功能,传输信息到应用支撑平台的集成型两种类型。
2.1.8消防设施联网工程firefacilitiesIoTproject
通过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采集装置及相关配接设备,利用物联网技术手段,采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施工安装工程。
2.1.9远程监控系统服务商serviceproviderofremote-monitoringsystem
专业从事远程监控系统维护和运营的公司法人,简称系统服务商。
2.2缩略语
APP(Application)(手机)应用软件
IoT(Internetofthings)物联网
IPv4(InternetProtocolversion4)互联网协议第4版
IPv6(InternetProtocolversion6)互联网协议第6版
QoS(QualityofService)服务质量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2远程监控系统应支持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享。
3.1.3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不应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
3.1.4远程监控系统的供电、通信、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数据处理等应符合系统容量设计要求,并应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的要求。
3.2系统构成
3.2.1远程监控系统应采用层次化、模块化设计,由感知层、传输层、支撑层、应用层组成(图3.2.1)。
3.2.2感知层采集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层实现系统的数据传输,支撑层实现数据收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数据分发功能,应用层提供管理服务和应用服务。
图3.2.1远程监控系统构成图
3.3系统连接
3.3.1远程监控系统的连接以应用支撑平台为中心(图3.3.1),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应用支撑平台。
3.3.2应用支撑平台应能为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单位、维保单位、消防救援机构、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应用服务。
3.3.3市级综合管理平台的数据可由1个或多个应用支撑平台提供,国家、省、市综合管理平台应纵向互联互通。
3.3.4应用支撑平台应能为行业应用(管理)平台提供数据服务,支持相应的行业应用。
同时,应按行业联网单位所属地理区域为本级综合管理平台提供数据应用服务。
3.3.5各级综合管理平台应能为远程监控系统外其他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共享和应用服务。
图3.3.1远程监控系统连接图
3.4系统设置要求
3.4.1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3.4.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位及建(构)筑物应接入远程监控系统,且应将以下消防系统(设施)接入应用支撑平台,其他消防系统(设施)宜接入应用支撑平台: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独立式探测报警器。
3.4.3联网单位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如不具有远程信息传输功能,接入应用支撑平台时应设置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采集装置。
3.4.4联网单位应设置信息录入显示终端接入联网单位应用平台,联网单位的责任维保单位应设置信息录入显示终端接入维保单位应用平台。
3.5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3.5.1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实时接收、存储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信息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关规定。
2接收、存储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息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应能对联网的消防设施在线情况进行监测,并将信息发送相关应用平台。
4接收到消防设施的火灾报警信息后,应及时推送到相应联网单位应用平台,且能向本级综合管理平台的火警信息终端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并确认火灾报警信息接收方是否已收到。
5接收到消防设施的故障、水压异常、水箱水位异常、自动转手动控制、屏蔽、监管等消防设施异常信息后,应及时推送到相应联网单位应用平台,且能向相应责任维保单位应用平台发送经确认的故障信息。
6应具有远程监控系统基础信息的录入、修改等功能。
7应具有信息查询显示功能,并能对不同的用户设置相应的查询权限。
8应支持移动终端APP应用,APP软件应支持常用操作系统。
9系统的显示和标识应采用中文。
3.5.2远程监控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应用支撑平台接收的时间不应大于10s。
2应用支撑平台向本级综合管理平台的火警信息终端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3应用支撑平台向各应用平台发送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4应长期保存表B中1~4款的基础信息,运行数据信息的保存不应少于3年,音频和视频信息的保存不应少于6个月。
5应用支撑平台应对与其连接的设备进行周期性巡检,发现通信故障应在100s内发出告警信号。
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外部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30min,与内置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4h。
6应用支撑平台的供电应能保障连续工作,采用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用支撑平台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24h。
7系统应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误差不应大于5s。
3.6系统安全设计
3.6.1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类装置接入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传输数据应加密。
2对系统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3应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具有攻击防御和溯源安全措施。
3.6.2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数据库应具有热备份功能,必要时数据库应进行异地备份。
2应有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3火灾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巡检巡查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记录信息等应不能修改和删除。
4信息采集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应能采集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当消防设施发生火灾、故障、运行异常报警时,应能将相应信息及时上传。
4.1.2应能采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信息采集装置的工作状态,并能监测通信传输链路状态。
4.1.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功能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的相关规定。
4.1.4信息采集装置应符合以下功能及性能要求:
1应具备稳定性、准确性、实时性,防护等级应符合其安装地点环境要求。
2宜采用消防电源供电,采用一般电源供电时,应设置备用电源。
内置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电池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3年。
3与信息采集装置连接的消防设施触发火灾报警后,信息采集装置应在3s内准确识别并上传。
4支持远程软件升级。
5具有数据安全保护及用户隐私保护能力。
4.1.5视频信息采集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为高清晰度摄像机,且应支持日夜工作模式。
2应具备本机循环存储功能,且存储实时视频图像时间不小于24h。
3应具备网络接口,并具有动态域名解析功能,通过域名实现远程查看实时视频。
4.1.6采集上传的消防设施编码应具有唯一性。
4.2感知层信息接入设计
4.2.1消防设施可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接入应用支撑平台。
4.2.2有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其接口接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将消防设施信息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支撑平台。
4.2.3无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信息采集装置(一般型)经单位内部有线/无线传感网,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支撑平台;或经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将消防设施信息直接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支撑平台。
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息采集
4.3.1应采集下列信息: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警、故障、屏蔽、监管、手动报警、关机/复位/自检工作状态等运行状态信息。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线缆温度、故障电弧、短路、控制器运行等状态信息。
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动作信息、屏蔽信息、故障信息、反馈信息等运行状态。
4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报警、故障、动作等状态及数据信息。
4.3.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设置要求
宜设置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采集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运行信息。
4.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信息采集
4.4.1应采集下列信息:
1消防水箱(池)的水位信息、水位异常报警信息、消火栓按钮的报警信息和消防水泵进、出水总管和各分区最不利点处等部位压力信息和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2消防水泵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状态信息。
3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工作状态。
4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水压、水压异常报警信息。
5市政消火栓系统的水压、水压异常报警、消火栓倾倒、消火栓被掩埋信息。
4.4.2信息采集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压信息采集装置的压力误差不应大于0.02MPa。
2水位信息采集装置的水位误差不应大于0.1m。
3当与信息采集装置连接的消防设施出现下列情况时,信息采集装置应能在100s内准确识别,并在30s内上传:
1)消防水箱(池)的水位异常。
2)消防给水管网压力异常。
3)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为手动状态。
4)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故障。
5)室外、市政消火栓系统的水压异常、消火栓倾倒、消火栓被掩埋。
4.4.3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消防水箱(池)内设置水位信息采集装置。
2应在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3应在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或试验消火栓处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4应在室外消火栓和市政消火栓处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5宜在总体消防引入管的消防水表后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信息采集
4.5.1应采集下列信息:
1消防水箱(池)水位信息、水位异常报警信息和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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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 消防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