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线电工规程.docx
- 文档编号:24308904
- 上传时间:2023-05-26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7.94KB
外线电工规程.docx
《外线电工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线电工规程.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外线电工规程
第七章矿山供电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电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操作、检修、维护、试验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和电力装置,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五条必须有完整的地面和采场供电系统图,并随着负荷变化及时修改。
第四十六条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采用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第四十七条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
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四十八条潮湿、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九条临时用电,必须向矿调度室申请并说明使用方向和使用期限,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电队负责施工,到期拆除。
第五十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修、调整或故障处理,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施工。
第五十一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发给电工操作证,并经过触电急救训练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第五十二条供电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组,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五十三条供电设备、设施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五十四条供配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和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第二节变配电设备
第五十五条移动变电站(台)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应设置在稳定的基础面上,不应设在塌陷区。
第五十六条移动变电站(台)应设在距地面0.8m以上的水泥台上,四周加设围栏,围栏高度不小于1.8m,与设备的距离不小于0.8m。
第五十七条110KV变电站内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的规程、规则。
移动变电站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门应加锁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以及“禁止攀登、跨越”字样的警示牌。
变电站(台)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采场变电台、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要求。
第五十八条地面、采场及排土场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为露天矿专门设计的移动变电站和杆上变压器除外)。
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
第五十九条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户外的操作手柄必须加锁。
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第三节供电线路
第六十条供电线路及设施应设置在稳定地段。
第六十一条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电缆。
第六十二条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
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第六十三条架空线下不应堆置物料。
第六十四条输配电线路最边上的导线,到建筑物或构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离,在有最大风偏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10kV时,水平距离≥2m。
(二)10kV<线路电压≤110kV时,水平距离≥4m。
第六十五条在采场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设电缆。
第六十六条电缆接头必须进行绝缘强度检验。
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的接头还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七条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必须防潮密封,电缆芯线的连接应用套管夹紧或用焊锡接头。
接头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触电阻不得大于800μΩ。
电缆穿越运输道路时,必须架设电缆桥或采用护管防护埋入地下。
第六十八条线路巡视工作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
第六十九条单人巡视时,禁止攀登电杆。
夜间和阴雨、雷、雾、雪天巡视必须两人进行。
第七十条大风巡视时应沿导线上风侧行走。
第七十一条巡视故障线路时一律视为线路带电,禁止直接接触。
第七十二条发现线路断线,人员必须离开8m以外,并及时汇报。
第七十三条线路的巡视检查,35kV线路,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雷、雨、雾、雪、大风天气,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临时巡视检查,根据负荷情况进行夜间巡视。
第七十四条线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处理:
(一)电杆倾斜。
(二)电杆或木构件腐蚀、烧焦开裂、绑桩松动、变形脱出。
(三)柱基沉陷,基础裂纹或损坏。
(四)电杆的标号、警示牌不齐全、不明显。
(五)导线的松弛度、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
(六)绝缘瓷瓶、横担有裂纹、破损、脏污、锈蚀、变形;拉线锈蚀、松弛、断股、张力分配不匀或拉线绝缘瓷瓶裂纹损坏;进户线混线、断线、接头不牢。
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七十五条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电气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取二级保护。
第七十六条定期检查输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每隔6个月或在设备移动时必须检查1次漏电保护装置和自动开关,每年至少检验、调整1次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十七条采场应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部分的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有关直接接触防护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变电站(台)安装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定期试验检查,110KV变电站必须检查漏电保护装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九条电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释放保护。
低压电气设备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十条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八十一条变(配)电装置、油库、高大或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试验检查1次。
第八十二条变电所(站)的输配电线及电气设备上的接地保护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时,高压、低压电气设备必须设接地保护,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自动切断电源检漏装置。
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设接零保护。
第八十四条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和内绝缘损坏可能带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设保护接地。
第八十五条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或接零,并应配备相应的地线监测系统。
第八十六条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不得与地下管网相接。
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接地回路要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十七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有电气设施的主机机身和行走轨道,接地(或接零)要可靠,接地电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低压接零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应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有联系。
所有接地线与电气设备、仪器外壳的连接以及与接地极的连接,应当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连接。
第八十九条重新安装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其接地电阻。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九十条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特殊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供电电工,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护架等。
表2操作人员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kV
最小距离/m
10及以下
35
60~110
0.7
0.90
1.50
第九十二条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表3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kV
最小距离/m
≤6
0.7
35
2.5
110
3.5
第九十三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第九十四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班组成员都有各自的安全责任。
工作票必须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110KV变电站。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持有一张工作票。
第九十五条事故紧急处理可不填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作好安全措施。
第九十六条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第九十七条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十八条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或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九十九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更换熔断器时应切断电源。
在打雷或下雨时更换熔断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节触电急救
第一百条发生触电时,应立即使触电者脱离电源,脱离电源的方法有:
(一)切断电源,拉开刀闸、开关等;
(二)用绝缘杆、干燥的木杆(竹杆)挑开电线;
(三)站在干燥的木板或凳子上拉住触电者的干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不准赤手拉触电者的身体。
如触电者所处的位置较高有掉下的可能,切断电源的同时要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在救护高压触电人员脱离电源时,救护人要穿戴绝缘护具。
第一百零二条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应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立即进行持续不断的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压,同时通知调度室联系医院进行现场抢救,在触电人恢复正常呼吸前不得中途停止人工呼吸。
第五篇电气作业和供电规程
第一章电气作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在架空线路塔架下或电缆、接地导线埋设区域内作业时,不得损坏塔架基础、损伤电缆表皮和接地极。
第二条拆卸有压力的容器和工件前,必须将压力释放。
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气管哮喘、神经病、色盲或听力障碍的病人,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第四条操作人员的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部分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10kV及以下为0.7m;35kV以上为1m。
第五条电工作业时,必须携带验电器(笔),开始作业前,必须先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供电设备的检修、移设不准带电进行。
必须带电进行的情况下,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条在打雷、下雨或大风时,不得进行架空线检修作业或更换电气设备元件。
第八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第九条机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在相应开关处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或有专人看管。
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非操作人员禁止合闸。
合闸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第一十条严禁湿手操作电气开关;操作刀闸开关时必须站在开关的侧面,不得袒胸露臂,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第二节电气测量
第一十一条电气测量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夜间测量,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一十二条杆塔、配电变压器和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工作,可以在线路带电的情况下进行。
拆接接地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第一十三条测量低压线路和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型电流表,禁止触及带电部分。
第一十四条带电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可用测量仪或在地面抛挂绝缘绳的方法测量,严禁使用皮尺、线尺等工具测量带电导线的垂直距离。
第一十五条摇表电压等级必须与被测设施的电压等级相匹配,测量高压设备绝缘时,应由两人操作。
测量前,必须将被测设备的电源断开放电,确认无人工作后方可测量,在测量过程中,禁止他人接近设备。
测量结束后还应放电。
测量线路绝缘时,应与对方取得联系,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
有雷电时,禁止测量室外线路或电缆绝缘。
第一十六条摇表测量用的导线必须是符合规定的绝缘线,其端座应有绝缘套。
第一十七条用摇表在有感应的线路上测量绝缘时,必须将另一回路同时停电,方可进行。
第一十八条用摇表在带电设备附近测量绝缘电阻时,测量人员和摇表的安放位置必须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摇表引线或引线支持物碰触带电部分。
移动导线时,由专人监护。
第一十九条用摇表测量时,摇表的放置必须平稳,摇表校零或用摇表测量导线通断时,只能用低转速。
第二十条使用钳型电流表的电流档时,必须与被测设施的电流相匹配。
禁止在测量过程中改换量程档。
第二十一条用电桥测量直流电阻时,应先估算数值,将锁扣打开调零,先接通检流计,后接通电源,测量完毕,应先断开检流计后断开电源,再将检流计锁住。
第二十二条使用验电器前必须确认其完好有效。
使用高压验电器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逐渐接近有电设备或线路,直至有显示为止,且应设专人监护。
验电器应有声光显示。
第二十三条电缆耐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并由有经验的电工负责,试验场所应设置围栏或设专人看守。
第二十四条各种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节线路检修
第二十五条线路停电检修作业前,应采取以下措施:
1.断开相应变电所、站、亭或配电室的电源开关;
2.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的,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返回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应检查断开后的开关、刀闸的断开位置,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应加锁,跌落保险器保险管应摘下,并在开关或刀闸的操作机构上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4.各断开点必须明显可见。
第二十六条验电时应设专人监护,联络网的开关或刀闸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
同杆塔架设的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第二十七条挂接地线:
应在工作区间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的分支线路也要挂接地线。
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联接要可靠,不准缠绕。
拆接地线的程序与此相反。
第二十八条挖坑作业:
1.挖坑前必须明确地下管道、电缆的准确位置,在超过1.5m的坑内作业时,抛土要防止土石回落坑内。
在松软土地挖坑时,应有防止塌方措施;
2.禁止用掏洞方式挖坑,不准在坑内休息;
3.坑内有人工作,坑沿1m内不得堆放工具、材料等物品。
第二十九条立杆、撤杆作业:
1.立撤杆时,应设专人指挥,要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严禁过载使用。
立杆过程中坑内严禁有人,除指挥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远离杆高1.2倍的距离以外;
2.立杆前应开好“马道”,使用顶杆或叉杆,不得用铁锹桩柱代替叉杆;
3.立杆前应检查绳索、杆塔金具、瓷瓶等物件,不得有破损、裂纹、腐蚀等现象,不准用手代替紧线器进行作业;
4.使用起重设备立杆时,应与司机密切配合,遵守起重安全规程,钢丝绳吊电杆时应吊在距杆上端三分之一部位;
5.撤杆工作中,拆杆上导线之前应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杆倒的措施。
第三十条杆塔上作业:
1.上杆前应检查杆跟是否牢固,新立杆遇有冲刷、起土、上拔、松动现象,应采取相应的培土、打支架杆措施后,再上杆作业;
2.上杆前应检查上杆工具是否完好。
攀登杆塔时,应检查脚钉是否牢固;
3.在杆塔上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使用梯子时,需要有人扶持或绑牢。
杆上人员要防止掉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应用绳索来传递,不得乱扔。
杆下禁止人员逗留;
4.下杆时严禁脱掉脚扣,顺杆滑下。
第三十一条放线、撤线和紧线:
1.放线、撤线、紧线均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2.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头以及动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现象。
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3.紧线、撤线时应先检查拉线、柱桩及杆眼。
如不符合作业要求,应加设临时拉绳加固。
严禁直接剪断导线松线;
4.紧线设备和工具应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各部位要卡牢。
第三十二条起重运输规定:
1.运电杆、变压器和线盘必须绑扎牢固;
2.当分散卸车时,每卸完一处,必须将其余的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3.多人抬杆,必须同肩,步调一致,起放电杆时应互相呼应。
第三十三条配电变压器台上作业:
1.在配电变压器台(架,室)上进行工作,无论停电与否,必须先断开低压侧电源开关,再断开高压侧电源开关,在停电的高压线上挂接地线;
2.配电变压器停电做试验时,台架上严禁有人,地面有电部分应设围栏,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邻近带电导线作业:
1.在带电杆塔上作业时,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及其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线最小距离:
6kV以下电压为0.7m;l0kV为lm;35kV为2.5m;
2.停电检修的线路如与另一回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时能和另一回导线接触或接近至危险距离时,则另一回线路也应停电并予以接地。
接地线可以只在工作地点安装一处;
3.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路中进行部分线路的停电检修工作;
4.绑线要在下面绕成小盘,再带上杆塔使用,严禁在杆塔上卷放绑线;
5.向杆塔上吊起或下放工具、材料等物体时,应使用绝缘无极绳圈传递,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五条电缆工作:
1.挖掘电缆工作应采取防触电措施;挖掘电缆沟时,应采取防止交通事故的措施。
在挖出的土堆上不得放置工具、材料等杂物;
2.锯电缆前,必须与图纸核对无误,并确认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针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
3.进电缆井前,应排除井内浊气;
4.铺设电缆时车速应小于20km/h,收电缆时车速应小于10km/h;
5.严禁直接过道铺设电缆。
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保护措施;
6.铺设跳掌子电缆时,电缆车应垂直工作面或道路停放,距离不小于3m,同时放下千斤顶,埯好车再放电缆;
7.在检修或更换电缆头、耦合器时,在连接前必须检查插头插座的松紧和锈蚀情况,确保接触良好。
第四节外线停送电作业
第三十六条高压架空线路停送电一律实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应遵守矿规定的有权签发人到110kV变电站办理,签发人必须熟知停电线路的编号及其变电站运行系统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线路停电必须得到矿调度室(工作许可人)批准。
第三十八条线路停电检修,应提前向矿调度室提出申请,说明停电时间间隔、检修项目、线路编号及影响范围。
第三十九条线路停送电操作必须执行操作规程;停送电工作必须由两人承担,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四十条线路停电后必须在开关操作机构手柄上或开关柜前明显位置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示牌或设专人看护。
第四十一条线路停电检修,确认工作区间无电后,在有可能来电方向各装设一组接地线,方可开始工作。
第四十二条线路停电,若按原计划时间不能恢复送电的,应及时与矿调度室取得联系,续延停电时间。
第四十三条更换跌落保险时,应先将低压侧刀闸和高压侧刀闸(或跌落保险)拉开。
摘、挂跌落保险管时,必须使用绝缘棒并有专人监护。
第四十四条下雨或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跌落保险工作。
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
第四十五条配电系统停电检修时,停送电操作必须由班组长或有经验的电工专人负责;停电后必须保证停电部位与电源侧有明显的断开点,同时在馈电柜(屏)或开关把手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示牌或加安全锁。
第四十六条工作终结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现场做全面检查后,拆除临设的安全防护装置,在工作票上填写工作终结报告,工作负责人核查确认并签字后,返回变电站办理恢复送电手续。
第五节采场停送电作业规程
第四十七条在停送电前,停送电操作人必须向矿调度室提出申请;停送电申请内容包括:
操作人姓名、停电或送电任务、停送电原因、所影响的设备以及停电间隔时间等。
接到矿调度室指令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四十八条停送电工作要有两人操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四十九条矿调度室对停送电的申请和调度指令必须实时记录。
第五十条电缆头、耦合器的检修工作必须停电进行,所检修的电缆必须与可能给其送电的移动站、开关柜或分线箱有明显的断开点,拆卸时应先操作负荷侧,然后验电、放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五十一条停电后,必须同时在相关的移动站、开关柜的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第五十二条停电后,若不能按原计划时间恢复送电,应及时与矿调度室取得联系,续延停电时间。
第五十三条停送电操作前后,操作人员应检查移动站、开关柜的指示灯是否正常。
第五十四条所有耦合器和分线箱上架必须由专人负责,要保证在铺放时或移动后及时上架。
第五十五条移动站、开关柜的出线口和操作手柄上挂有该站所带设备的标示牌;线路分歧处和电缆较多处的电缆头(耦合器)应挂标示牌。
第二章供电规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电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操作、检修、维护、试验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和电力装置,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五十八条必须有完整的地面和采场供电系统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第五十九条供电系统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移动式高压供电设备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当采用中性点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接地线连接起来。
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的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六十条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附近,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六十一条有蒸气、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六十二条临时供电,必须向矿主管部门申请并说明使用期限,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电队负责施工,到期拆除。
第六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修、调整或故障处理,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施工。
第六十四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发给电工操作证,并经过触电急救训练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第六十五条供电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组,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二节供电线路
第六十六条供电线路应设置稳固。
第六十七条同一杆上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线路不准多于两回。
第六十八条架空线路和电杆下面不准堆放物料。
第六十九条电缆供电线路应符合如下标准:
1.在火区、水溏及易滑坡的地段不准使用电缆供电;
2.电缆修补后及新做的接头,必须进行绝缘测试,合格方可使用;
3.电缆与设备接头处应采取防潮措施;
4.电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外线 电工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