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服务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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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服务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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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服务项目合同
能源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
乙方:
1、总则
合同双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全部项目能源服务收益,并向乙方免费提供屋顶以用于项目建设运营;乙方按合同能源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项目能源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2、项目筒介
2.1项目名称:
**********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甲方向乙方购买全部项目能源服务收益,并向乙方免费提供屋顶以用于项目建设运营;乙方负责项目融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日常巡査、升级事宜,并按合同能源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项目能源服务。
2.3项目目的:
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常规能源消耗,降低用电过程中的碳排放量,实现生产经营中的节能降耗。
2.4项目容量:
预计总光伏装机容量为******,以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的实际容
量为准。
3、合同的生效、有效期限
3.1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2合同有效期限:
3.2.1施工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试运行结束之日。
3.2.2运营期:
项目试运行结束之日起至二十五年期满为项目运营期。
3.2.3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运营期结束之日终止。
3.2.4合同期满,乙方将项目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
4、付款方式
自项目试运行结束之日起,双方于每月28号针对月发电度数进行抄表,确定上月发电量;甲方每月5日前支付乙方上月项目能源服务收益,合同价款为人民币,支付方式可选择电汇、支票转账的形式。
乙方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供收金额的正规合法发票。
4.1项目能源服务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甲乙双方约定按电价元/度,合同期内电价随实际电价浮动,按月向
乙方支付项目能源服务收益,月发电量以双方实际抄表为准。
即:
乙方每月能源服务收益=(约定电价+浮动电价)*月发电量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购买项目产生的所有合同能源服务收益,并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项目能源服务收益。
5.2为乙方实施、维护和管理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包括不限于:
5.2.1提供本项目需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免费、通畅的进场通道;
5.2.2乙方因实施、维护和管理项目需要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的,甲方应予同意。
5.2.3同意项目实施运营后,项目屋顶设为非上人屋面。
原则上不允许改作他用。
5.3在施工期间为乙方的设备、管线提供临时堆放的免费场地,并协助乙方管理设备、管线。
提供放置监控系统的室内场地给乙方。
如项目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和监管。
5.4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电气检测所开展相关测量和验证。
具体的验证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以书面形式确定。
5.5向乙方免费提供屋顶以建设、运营项目,具体事宜双方签条屋顶使用协议》。
5.6更改自有设备,可能影响乙方设备运行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设备的拆除费用、移出场地费用、重新调试费用、发电收益损失等)由甲方承担。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按期完成项目设备设施的安装和调试,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
6.2在项目施工期间负责设备、管线等的安全保管工作。
6.3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4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及时修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的甲方设施、设备。
6.5收到甲方需要对乙方有关设备进行临时移位和复位调试的事先通知的,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对有关设备进行临时移位和复位调试。
7、所有权
7.1项目运营期内所有权属于乙方,项目运营期满后所有权属于甲方。
8、违约责任
8.1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项目能源服务收益款项的,一个月内甲方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会逾期付款违约金;如逾期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则甲方支付项目能源服务收益堵款项,视为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支付乙方违约金外,按本合同8.1.2条款处理。
8.1.2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按本合同4.2条规定的剩
余项目能源服务收益[月发电度数*最终电价*合同剩余金额]金额的1.5倍作为赔偿金,以解除合同当月读数作为月发电度数,合同期内最高电价单价为最终电价,电站由乙方自行处理。
8.2乙方违约:
8.2.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以甲方节能收益[(合同签订时电价-约定电价)*合同解除当月发电度数*合同剩余有效期]金额的1・5倍作为赔偿金,电站由乙方自行处理。
9、违约补救
9.1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要求赔偿。
9.2—方违约行为如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另一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违约。
10、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改造、拆除
10.1设备的改进、改造。
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改进、改造、改动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的,应在不少干15个工作日内事先通知甲方。
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0.2设备的改动。
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
可进行。
11、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1.1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或检修时,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关停设备。
11.2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重大伤害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甲方人员可以先强行关闭设备运行,但应在关闭后1个小时内通知乙方接口人员,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备案。
12、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变更,经合同各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2.2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发电的目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3甲方延迟支付乙方项目能源收益款项超过60日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12.4合同期内,由于设备寿命等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向甲方提供项目能源服务,或者项目能源服务收益低于维护成本,经双方协商,该合同可提前终止。
13、不可抗力
13.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
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各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
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3.2本合同下的不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教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褒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3.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三(3)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善意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14、保密条款
14.1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
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出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4.2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的之外使用或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
14.3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时,接收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其复制件交还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其复制件销毁。
14.4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密但接收方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纪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订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15、准据法
15.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16、争议的解决
16.1凡因本合同收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2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之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16.3如双方对电表读数部分异议,则甲方按时支付异议部分读数产生的能源收
益,有争议部分双方另行协商。
17、附件
17.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7.3附件A:
项目设计方案
17.4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18、通知
18.1合同各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合同各方的收件地址。
19、文本份数
19.1本合同文本陆份,每方各执参份。
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主文结束)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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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 服务项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