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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国情
民主与国情
资料:
洛克的民主思想和贵州农民的社会实践
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Locke,1632―1704),早年就读于牛津大学,晚年与牛顿成为好朋友。
洛克是首位集民主立宪思想之大成者。
他的思想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元勋,也影响了法国启蒙运动中的哲学家。
洛克的主要著作包括《人类理解论》和《两篇关于政府的论文》等。
在这些著作中,洛克探讨了人类知识的起源、性质和局限,提出了宗教宽容的观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洛克提出了自由民主立宪的基本原则。
洛克认为:
政府的权威来自所统治的人民。
他说:
“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立法机关,指定执行行政立法权的人。
”这就是洛克在强调政府要在保障每个人应享有其自然权利的前提下实行多数人统治的基本原则。
三百多年来,在我们这个世界上,洛克的民主思想一直深刻地影响着很多人的生存方式,但是,一个合理的设想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并不一定会为所有人熟识和接受;同样的,在我们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人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状态很少与洛克的民主思想直接发生关联。
比如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圭叶村的农民,估计他们不大可能听说过洛克是个什么东西,也不会在意洛克提出的民主思想与他们有什么关系。
圭叶村的农民,他们有自己实实在在的生活,日出而做,日落而息,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在艰辛却又平淡的生活中,他们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依靠祖祖辈辈沿袭下来的乡规民俗、尊者仲裁等传统方法去解决这些问题。
令人惊奇的是,2006年2月以来,他们在处理村集体财务时为了“实现大家的意图”采取了一个很特别的做法,即,将刻有“平秋镇圭叶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字样的印章分为五瓣,分别由四名村民代表和一名党支部委员保管,村里的开销须经他们中至少三人同意后,才可将其合并起来盖章,盖了章的发票才可入账报销。
从“五合章”朴素而实用的做法里,我们竟然看到了洛克关于“分权制衡”思想的影子,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索,是什么东西使英国人洛克的民主思想在贵州贫困村落农民的生活中得到了体现和实践,是什么东西使看似毫不相关的两者之间产生了如此默契的联系?
唯一的解释是,民主是人类社会管理的最合理方式,它是人类在社会管理方式的多种选项中最终会做出的必然选择。
而在此,不论是思想引导了实践,还是实践催生了理论,人类都会殊途同归踏上洛克所设想的那样一条道路。
一、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简介
1、古代雅典的民主政治
雅典是古希腊的主要城邦。
它位于希腊中部的阿提卡半岛,约在公元前8世纪由爱奥尼亚人建国。
雅典(Athens)的民主政治是历史上最狭隘也是最充实的民主政治。
最狭隘,是指享受民主权利的人数太少;最充实,是指全体公民在立法及治理公众事务上的直接与平等权利。
雅典民主政治之所以受到限制,首先是因为当时的雅典人民只有极少数能识字;其次就地理形势而言,从偏远的城镇到达雅典城交通困难。
投票权仅限于父母皆为雅典人之子,并且必须达到21岁。
而且只有他们和他们的家属享有公民权。
在雅典31.5万人口中严格划分出来的4.3万名公民,在伯里克利(Pericles,公元前495~前429)统治时期人人平等。
每一公民在法律上,在议会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公民不仅是选民,而且可以轮流以抽签或背诵诗文的方式充当地方首长或法官。
他必须有足够的闲暇准备随时为国效力,因此劳动者似乎不适宜充任公民。
于是,雅典地区的11.5万奴隶、所有妇女、几乎所有工作、所有居住在雅典城的2.85万非雅典人以及大部分商人,都被摒拒于选举权之外。
雅典民主政治,不同于一般萌芽中的国家的原始民主制度。
同古代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相比,它具有许多明显的特点。
首先,雅典民主制度体现着雅典奴隶主自由民多数人的主权。
伯里克利斯曾自豪地宣称:
“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
”体现雅典人这种公民主权观念的,便是民众大会权力至上的制度。
按照雅典城邦的规定,公民大会由年满20岁男性公民参加,每9天在雅典城两边的广场上召开。
会上,每个公民都可以登上讲台对国家的政策和所有公职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国家的一切重大决定必须经过公民大会讨论表决后方能生效。
在选举公职大会上,每个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这里,任何公民都可发言;一切法律在其颁布之前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吏者;要在这里选举产生,一切关于战争与和平及其它重大国务都要在这里经过辩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
通过这种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确实有许多机会去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决策。
而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吏,也能较好的体现和执行民意。
其次,同公民主权密切相联系的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事实上,这正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出发点。
“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
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
“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
”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溯源于氏族社会的传统,又被强化于雅典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特殊的生产方式。
如,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是500人会议。
议员是由10个选区从20岁以上的公民中抽签选出的50名议员组成,任期为一年。
在一年中各选区的50名议员团轮流担任一次主席团。
每天早晨,主席团还要抽签选举一名议员为执行主席,任期只能为一天,不得连任。
主席团和公民大会的活动就由这位相当于国家元首的执行主席来负责。
雅典由于采用抽签制度,使得每个公民都有了担任议员的机会。
而且议员任期只有一年,不得延期,可以想象想利用掌握的权力来搞政治特权是不可能的。
再次,雅典的官吏制度是具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
“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国家的一切公共职务(除十将军之职外)向一切等级的公民开放,只有为保证任职者能正当、顺利地履行职责的一些极少的、必要的条件限制。
重要的官吏是以民众大会举手选举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
”
如将军和骑兵、步兵统帅掌握着军队,关系到国家命运;司库员掌握国库钥匙,是要害部门,这些职务由公民举手表决,谁获得了多数票,谁就当选,当众宣布;官吏的选举一般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是相当多的。
当时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是陪审法庭。
这个陪审法庭由从全体公民中抽签选出的600名陪审法官组成。
这些陪审法官又用抽签法分成10个陪审团,每个陪审团500人,另有100人以备急需。
陪审法官每年改选一次,雅典的公民一般每3年就可以轮作一次陪审法官。
陪审法庭的权力很大,国家大小案件的审理,所有公职人员的资格审查都由它负责,它还参加立法工作。
需审理的案件都是在开庭前才抽签决定由哪个陪审团审判,判决结果是所有团员秘密投票决定的。
审判的时间大都不超过一天。
陪审法庭极有权威,罪犯不可能行贿法官,权势人物也无法干扰法庭,罪犯只能低头认罪。
据说首席大将军伯里克利的好朋友被陪审团审讯时,他曾亲自出庭竭力为其申辨,甚至痛哭流涕,但他的好朋友仍被判了刑。
而他本人也曾因挪用公款被罚款,并曾被革除了将军的职务。
陪审团的作用,使得雅典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使它在公民中的威信极高。
复次,引人注目的是,在雅典国家有一整套相当严密的制度,保证公民对国家官吏实施有效监督。
在雅典,所有的官吏在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
一般实施这种审查的权力机关是陪审法庭。
但对于将于次年任职的议事会成员、执政官等重要官吏,则首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其资格,而后再由陪审法庭审查,最后决定权在于陪审法庭。
由于雅典的陪审法庭实际上是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雅典的司法执政官还负有对国家官吏的监督责任,他们可就国家官吏包括议事会的主席的违法行为向民众大会提出公诉。
为防止国家官吏贪赃任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雅典专门设有十个会计员,“所有卸任官吏都要犯帐目对他们报告。
”这些会计员将核查结果提交陪审法庭,一旦发现贪污、盗用公款等犯罪行为,陪审法庭将以罚金或其它刑罚来处罚犯罪的官吏。
在所有的雅典国家机关中占比较特殊地位的十将军职务,尽管可连选连任,但也要在每年经受十次公民大会的信任投票。
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吏,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如有罪,则决定他为刑罚或罚金”。
如前所述,雅典人的500人议事会负责国家的日常政务,是雅典国家极其重要的机关。
为了防止议事会的独断专横,雅典人采取了分权的方法,剥夺了议事会原有的判处死刑、监禁和罚金的最高权力,确立了陪审法庭最高司法审判和监察权,甚至于使陪审法庭拥有保护宪法的权力。
亚里士多德记述:
“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甚至议事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里了。
”在议事会内部,也采取措施,防止权力集中。
议事会实行十个部门(三分区)的50人团轮流担任主席团的制度,每个主席团任期约一年的1/10。
主席团中每天由抽签选出一名总主席,负责保管国家金库、档案和庙宇的锁钥和国玺;并在民众大会、500人会议开会时任主席。
但总主席任职只一日夜,不得延长,也不得再度任此职。
这些措施,有利于避免因长期任职形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以至专制独裁之流弊。
此外,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与民主相得益彰的是雅典国家的法制。
伯里克理斯宣称:
“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
2、洛克的民主思想
(1)自然状态
在我们人类文明社会形成以前究竟有没有一种自然状态,如果有的话,那又是怎样一回事呢?
为此,引发17——18世纪西方学者大讨论。
托马斯·霍布斯:
旦夕不保的战争状态。
托马斯·霍布斯是从人性出发开始探究自然状态的,但他提出人生来就是恶的观点,认为三大自然原因——竞争、猜疑以及荣誉感引起人们之间的纷争,使自然的状态真正成了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他这样描述战争状态:
“除了凭借自己和发明所提供的,人在没有其他保障情况下生活着,在这种条件下无从发展实业,因而由此获得的成果是不可靠的,因为地球上不存在文明,没有航运,也没有通过海运进口的商品;没有宽敞的楼群;没有移动和搬运沉重物品的工具;没有时间观念;没有艺术;没有通讯;没有社会,更糟糕的是,充满了持续不断的恐惧和暴死的危险;人活得孤独无依,贫困潦倒,污秽不堪,野蛮不化,人命短暂逝去。
”由此,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只想保全自己而不顾他人。
而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人就得吃、喝,即必须消耗某物或占有某物,在物少人多的情况下,人们不免发生争吵,每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企图伤害他人,你争我夺就必然导致你死我活,由于缺乏一种公共权力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因此人与人这间争斗永无终止,总是处在连续不断中。
今天是王五杀死李四,明天王五又被张三杀死,而张三的生命也旦夕不保。
因为还有赵六、孙七企图谋害他,而赵六与孙七也可能彼此之间互为仇敌。
总之,人对人的战争、凶残、仇杀成了人类生活的主要内容,是每人个想躲也躲不开的一种生活状态。
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实在太可怕了。
洛克:
秩序井然的田园状态。
与霍布斯的凶残、仇杀的战争状态截然不同,在洛克的笔下所展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的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
比如说:
张三喜欢打猎,李四喜欢捕鱼,那么,张三就去打猎,李四勿需干预。
这完全是张三个人的自由,李四呢?
他就去捕鱼吧。
在这样的一种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一切权力和管辖都是相互的,张三与李四完全平等,张三无权强制李四实施某种行为,李四也无权强制张三实施某种行为。
但尽管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它却不是一种放纵状态……自然状态自有约束每个人的自然法”。
人的自然的自由不应被理解为不受任何法的限制,因为“在有能力制定法的创造物的所有状态中,无法的地方也就无自由”“人的自然的自由只受法的统治”“除了自然法而它没有任何其他的限制”。
洛克认为,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处置自身及其财产的权利不受限制,但是,他无权毁灭自己和他所拥有生命及财产,除非他能找到比保护其生命更重要的目的。
理性即自然法正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他支持人们: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同样比如:
即使张三打猎一无所获,饥肠辘辘,而李四捕鱼满载而归,吃喝有余,没有李四的同意,张三也不应该动李四的一两片鱼鱗,更不应该用强力去夺取李四所捕的鱼,因为对李四来说,这是他的财产,他对这些鱼具有财产权。
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所以任何人也不得剥夺李四对这些鱼的占有权,张三的饥饿并构成他拿走李四所捕的鱼的理由。
这些鱼只能属李四所有,因为李四为捕这些鱼花去了他的劳动,这些鱼是他的劳动所,而这种所得即为他的财产权,是自然法所赋予人的天赋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惩罚罪犯的权力。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直到没有违反自然法,这样,可以制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互相伤害,自然法就得以保存。
全人类的和平及生存就有了保障,还是前一个例子,如果张三由于饥饿而夺走李四吃不完的鱼,即使张三没有侵害李四的生命,李四也有理由惩处他甚至杀死他,因为张三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杀死张三,洛克也成了李四“天赋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又指出,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取得对另一个人的权利。
但这种并不是绝对的,随心所意的权利。
当一个人抓住犯罪时,必须冷静地依据理性和良心的指导,比照罪犯的犯罪事实,以改造罪犯,制止犯罪为目的,进行惩罚,而不能受自己感情冲动随意放肆的支配,因为生命权也是天赋,不容侵侵犯的。
卢梭:
人类的“黄金时代”。
与上述我们讨论两位人物不同,卢梭的自然状态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
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中,没有权力欲望的野蛮人类是社会的主角,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疾病的来源是少的,因而几乎不需要药物,也不需要医生,人类生病的时候,自然给予了他们痊愈的本能,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衣服、住处,没有现代人视为必需品的物件。
对野蛮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不幸,野蛮人是孤独的,清闲和易于睡眠的,自我保存是其唯一关心的事。
在自然的支配下,野蛮人仅只服从于他的本能,自然为补偿野蛮人在本能方面的缺陷,就赋予他们一些能力,这些能力不仅可以弥补他的缺陷,而且还可以把他提高到超过本能状态之上,卢梭说,情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悟性,而情感的活动可以使人类的理性趋于完善,野蛮人缺乏各种智慧,他们只能具有因自然冲动而产生的情感,其欲望绝不能超过出他的生理上的需要,其中包括食物、异性和休息,以及他所畏惧的疼痛和饥饿。
卢梭重点谈到了野蛮人的道德,他说,在自然状态中,人类彼此之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关系,也没有人所公认的义务,所以“他们既不可能是善的,也不可能是恶的,既无所谓邪恶也无所谓美德,自然人有的只是怜悯心和同情心,这种情感使得一切健壮的野蛮人,只要有希望在别处找到生活资料,就不会去掠夺幼弱的小孩或衰弱的老人艰难得来的东西。
这种情感的格言就是“要人怎样待你,你就怎样待人”
综上,卢梭对于自然状态的描绘应该是独具人格的,按照他的想法,野蛮人非恶非善,无过失无德行,原因是人的智力尚未开化,没有知识,当然无法律,从而也就没有区分行善和行恶的标准。
在那里人的本能的怜悯心和相爱心获得纯度的表现。
它抑制人的自私自利之心的发展,没有人会违抗这怜悯和相爱心的管理的。
它们起着现代法律、风俗或道德的作用。
在那里,社会不存在平等,就是体力、智力方面的天生的或自然的不平等也极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不是不受任何束缚有,强者自然也无从行使他的权力,正是从没有不平等这个角度上,卢梭称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2)国家的建立
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洛克展开他关于国家起源的论述。
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
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
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
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
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
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
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
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
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
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
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
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洛克的政治思想中所凸显的乃是人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显然在他看来,个人是价值的源泉,国家、社会、政权之所以具有价值,就在于它们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然权利。
这是洛克政治思想中的精髓之所在,也构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鲜明特征。
(3)分权制衡的思想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权思想由来已久,其源头可远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近代最早明确提出分权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洛克生活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后,他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混合政体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其分权思想,从而初步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
分权的目的——保护私权。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却相互侵扰,为了克服这种缺陷,人们就以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由惩罚他人的权力,交给一个中间人行使,这样国家就产生了。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别指出,人们在相互订立契约的时候,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为最基本权利的生命、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都是不可让与和不可剥夺的。
根据这种观点,国家的目的应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对个人权利造成最大伤害的却往往是国家权力,他认为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便是无异于为了防止狐狸的骚扰而甘愿为狮子吞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体下政府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对权力的制约,为了防范政府超出人们对它的授权,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分权便是必要的了。
分权的依据——社会契约。
国家权力应如何划分呢?
洛克是依据社会契约这条主线从国家权力的起源上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的。
他指出原始状态的缺陷在于对人们的彼此侵害行为缺乏一个裁决的共同尺度,同时更缺少一个保证裁决的执行者。
国家的作用就是弥补这两个缺陷。
据此,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
所谓立法权,就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就是负责执行制定的和继承有效的法律的权力。
以上两者都是国家对订立契约的社会成员的内部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力。
除此以外,在国家生活中,还有一种处理与国家无契约关系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力,洛克称之为外交权,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交往的权力。
至此,洛克依据契约论这条主线,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外交权三种。
但出于权力实际运行的考虑,洛克又指出,如果执行权和外交权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动的人手中,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
因此他把外交权作为执行权的一部分。
这样,国家权力实际上就是由立法权和执行权两部分组成。
分权的关键——限制权力。
在《政府论》中,洛克明确地指出分权与权力分散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他说分权不是简单的在形式上将权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对权力加以限制。
如果被分立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权力的公共性同样会受到扭曲并对私权造成更大的侵犯。
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张:
第一,权力应是彼此分立的。
他说,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或一批人手里,权力能够带来利益的属性就会对人性的弱点造成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就攫取权力以谋取私利。
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绝对分开,立法权归属于民选议会,执行权则属于世袭的君主。
第二,权力之间是不平等的。
洛克强调立法权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但是这种地位仅仅是相对政府而言的。
他解释说:
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
第三,各种权力都是有限的。
对立法权的限制是:
议会只能以人民的福利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权为存在的基础,其权力不能滥用和转让并随时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机关仅在制定法律时才存在,其成员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对执行权的限制是,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办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滥用权力。
最后他指出,如果立法机关和君主任何一方违背人民的委托时,人民都有权利推翻他们。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产物。
它的分权思想虽然不系统,但却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
分权制衡的思想经过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主要原则。
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赋予其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一切社会成员的财产……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就使自己和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须再予服从,而只能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
3、托马斯·杰弗逊的民主思想
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美国第3任总统(1801年3月4日--1809年3月3日),美国独立革命运动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主张人权平等、言论、宗教和人身自由。
杰斐逊任总统期间,美国从法国人手中“购买”了路易斯安那地区,使美国领土扩大近一倍。
在风雨峥嵘的革命历程中,杰弗逊站在历史和现实的交汇点,孜孜不倦地反省、思辨、冥思、静虑,在北美的荒野上,在革命的烈火中,建立起一座雄伟的民主思想的理论大厦。
对杰弗逊的民主思想以下仅就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1)理性之光:
杰弗逊的自由平等学说
自由平等学说是杰弗逊民主思想的核心部分,它来源于自然权利学说。
自然权利学说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斯多葛派的“逻各斯”即自然法。
这是自然权利学说的雏形。
在于十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正式提出自然权利学说。
这个学说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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