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后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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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后习题答案
简答题(共25分)
1、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本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投资回收
以及利润分配方面有哪些不同?
(1)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是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3、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禁止。
但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论述题(10分)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试述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二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
之所以存在此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
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
在有关支票的资金关系上,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存款足够足额付款等三项规则。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二、案例题
案例1、【答案】
这一条款包括了三个法律规范: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它的假设即前提是对一般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而言的,处理部分是“应当使用中文”。
这是一个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该条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处理部分是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该规范是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即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一个选择权,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也可以不使用。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该条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同
(2),不再赘述。
案例2、【答案】
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故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对甲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3、【答案】
主体是江苏某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宁波某文化传播中心;
客体是电视播映权;
内容是宁波某文化传播中心将某电视剧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7大省市的电视播映权独家转让给江苏某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而江苏某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章企业法
案例1、【答案】
解析: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因此,乙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与A企业订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服装加工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的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由于都是从事服装加工的企业,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不得另外开立服装加工企业。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案例2、【答案】
解析:
(1)①甲和丁以现金和劳务出资合法。
根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②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
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即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
③丙的出资不合法。
根据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④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
根据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
(2)乙的出质行为无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因为纺织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
(4)乙的转让行为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合法。
因为合伙企业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答案】
解析: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
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
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没有约定。
(3)乙不可以用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丙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
《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并不导致该合同无效。
但是丙与纺织公司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部分无效,因为这属于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不合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该合伙企业中只有丁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第三章公司法
2.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答: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 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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