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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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办法
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验收实施办法
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3
第三章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5
第四章阶段(中间)验收7
第五章竣工技术预验收8
第六章竣工验收10
第七章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13
第八章附则14
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15
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16
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17
附录D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19
附录E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22
附录F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25
附录G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28
附录H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29
附录I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31
附录J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36
附录K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39
附录L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42
附录M合同工程完工移交证书格式44
附录N合同工程固定资产移交清册47
附录O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50
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验收实施办法
(二O一一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进一步加强疏勒河流域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甘肃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实施办法》,结合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办法中的工程验收指全局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验收,政府验收不在此范围内。
第1.3条本办法中项目法人为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第1.4条工程验收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4、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第1.5条工程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和结论,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1.6条工程验收由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工程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由局领导和局相关处室、灌区管理处代表组成。
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具体相关事务的承办工作。
第1.7条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性意见。
验收鉴定书是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1.8条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协商解决,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享有裁决权。
若有1/2以上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1.9条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验收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1.10条工程验收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2.1条工程验收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即单元、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如整个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已确定为分期建设时,则每期工程完工后可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对于施工期较短或结构比较简单的小型工程,阶段(中间)验收、竣工技术预验收可合并一次进行。
第2.2条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中间)验收应及时进行,经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所有工程都必须坚持凭合格签证进行结算,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行结算。
竣工技术预验收在项目全部完工后即可进行,竣工验收应在工程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并试运行至少三个月后进行。
第2.3条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1、单元、分部工程验收
单元、分部工程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发验收签证,其中一般规模较小或结构简单的工程可以采用现场验收签证或施工单位自检呈报签证的方式进行,但监理工程师根据掌握的情况有权行使否决权,以杜绝出现不合格的工程。
重要的隐蔽工程和结构工程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主持,会同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单位工程验收
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会同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2、阶段(中间)验收
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局相关处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及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代表参加。
3、竣工技术预验收
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验收,局相关处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及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代表参加。
4、竣工验收
由局工程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监理、运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勘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代表参加,如确有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2.4条各验收阶段要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单元、分部工程验收以原始资料及施工单位自检资料为依据,以现场检查为手段,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监理部组织进行,其余验收阶段均以单元、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为基础。
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应有质量评价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做为验收委员会核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验收委员会据此对被验收工程作出验收鉴定书。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章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第3.1条单元工程验收是各阶段验收工作的基础,应以原始资料为依据,以现场检查为手段,以“三检制”施工程序控制施工质量。
第3.2条单元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质量达到了有关质量评定标准;
3、施工单位经过自检并填写质量验收评定表;
4、自检中的质量问题已经妥善处理。
达到上述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现场监理工程师申请进行单元工程验收。
第3.3条在某一工序施工已完成;某隐蔽工程已经完建尚未覆盖之前;某单项工程已经完成;某单项工程已达到某特定高程(如初期运行、拦洪高程等);某单项工程施工已达一定阶段,施工单位将更迭;某单项工程已进行较长时期或已完成相当规模的工作量有必要和可能进行验收时,均应进行单元工程验收。
第3.4条分部工程验收由各单元工程的验收组成,必须在各单元工程已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施工单位经过自检并填写质量验收评定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经过审核施工单位的自检成果,认为达到分部工程验收条件后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主持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
第3.5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
3、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3.6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部位,要求返工,返工后要进行补验,严防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第3.7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经过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经过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
第3.8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成;
2、已完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
3、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3.9条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3.10条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主要内容除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第3.11条单元、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4、施工原始记录;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
6、地质资料;
7、原材料化验、设备鉴定及安装、试运行记录;
第四章阶段(中间)验收
第4.1条当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如基础处理完成,导(截)流完成、水库下闸蓄水、机组启动、引(调)排水工程通水等);或规模较大的工程中某单位工程完成后可以单独形成生产能力时;或施工单位完工交工;或施工单位更迭,以及停、缓建时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第4.2条阶段(中间)验收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会同局相关处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作为被验单位参加验收。
第4.3条阶段(中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或在建工程是否具备截流、蓄水、通水、机组启动、拦洪渡汛等条件;
2、检查已完或在建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3、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4、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
5、检查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6、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讨论并通过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第4.4条工程自阶段验收开始至竣工验收结束,在此期间有关工程的管理、运行、观测和防汛、度汛工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期间工程的运行管理要服从工程安全和渡汛要求。
第五章竣工技术预验收
第5.1条竣工技术预验收必须在工程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已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施工单位经过自查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经过审核施工单位的自查结果,认为达到竣工技术预验收条件后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经过审核,认为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5.2条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增加项目)全部完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5.3条竣工技术预验收分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和技术预验收两个阶段。
竣工技术预验收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会同局相关处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作为被验单位参加验收。
第5.4条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并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
第5.5条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数量和内容由竣工技术预验收主持单位确定,并上报局工程验收委员会审核。
工程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中,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5.6条对于规模较小或结构简单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完成;对于规模较大或结构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质量抽样检测应由局工程验收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
第5.7条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处理。
在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5.8条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增加项目)全部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5、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6、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确定尾工完成期限及责任单位;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竣工预验收工作报告。
第5.9条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向局工程验收委员会上报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6.1条竣工验收由局工程验收委员会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
第6.2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和增加项目)全部完成,质量符合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竣工技术预验收合格;
2、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施工场地清理已经完成;
3、工程投入运行和管理条件已经具备。
4、有关迁建赔偿和工程管理征地等问题已处理完毕。
5、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后至少试运行三个月以上。
第6.3条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相关资料;
2、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①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②听取或审查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汇报,观看建设声像资料;
③听取或审查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全面鉴定工程建设成果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④协调、仲裁有关争议问题;
⑤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⑥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6.4条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简介(工程主管单位提交)
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主管单位提交)
3、立项批准文件、移民迁建赔偿,土地征用等报告(工程主管单位提交)
4、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工程主管单位提交)
5、验收鉴定书(初稿)(工程主管单位提交)
6、工程调度运用方案(工程主管单位提交)
7、工程抽样检测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主管单位提交)
8、财务竣工决算报告(工程主管单位提交)
9、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提交)
10、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
11、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提交)
12、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理单位提交)
13、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提交)
14、监理工作日志(监理单位提交)
15、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提交)
16、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
15、工程质量和安全自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
16、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施工单位提交)
17、工程现场质量检测资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
18、工程建设大事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
19、施工日志(施工单位提交)
20、度汛方案(施工单位提供)
21、工程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单位提交)
22、其它原始文件资料(包括工程、设备、主要材料的质量检查评定、调试、试验、鉴定文件、工程缺陷处理资料、重要会议纪录、与有关单位协议原件、拆迁及占地范围图表等。
由工程主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提交)
23、工程施工照片及施工声像档案(包括施工前、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节,验收前的工程情况及施工中采用新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
录相应该配有解说,由工程主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提交)
24、完工移交证书(施工单位提供)
25、工程固定资产移交清册、明细表(施工单位提供)
26、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提供)
27、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施工单位提供)
各类资料格式及内容见附录。
第6.5条在竣工验收中如果发现工程有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时,可采取停止验收,或部分验收移交等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第7.1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移交工作。
第7.2条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它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
第7.3条工程办理移交手续时,施工单位应向局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完工移交证书和工程移交清册,递交数量为正本五份,副本若干份。
正本由局经济财务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副本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第7.4条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同时要有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7.5条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应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后开始计算。
第7.6条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第7.7条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局工程建设管理处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施工合同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第7.8条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主持验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局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7.9条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局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递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第7.10条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是工程各参建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应有正本五份,副本若干份。
由局经济财务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保存,副本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8.1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2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属于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阶段验收
技术预验收
竣工验收
提供单位
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2
工程建设大事记
√
√
√
√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3
工程竣工报告
√
√
√
√
施工单位
4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5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
√
√
局工程处
6
验收鉴定书(初稿)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7
度汛方案
√
√
√
√
施工单位
8
工程调度运用方案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9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
√
√
√
监理单位
10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
√
√
√
设计单位
11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
√
√
√
施工单位
12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
√
√
√
运行管理单位
13
工程质量和安全自查报告
√
√
√
√
施工单位
14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
√
√
√
监理单位
15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
√
√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6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
*
*
技术鉴定单位
17
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
*
*
局工程处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注:
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分部
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
阶段验收
技术预验收
竣工验收
提供单位
1
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2
主管部门批文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
招标投标文件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4
合同文件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5
工程项目划分资料
√
√
√
√
√
监理单位
6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
√
√
施工单位
7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
√
√
施工单位
8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
施工单位
9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资料
√
√
√
施工单位
10
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
√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11
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
√
√
√
√
√
施工单位
13
工程监理资料
√
√
√
√
√
监理单位
14
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
施工单位
15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
√
√
√
√
监理单位
16
竣工图纸
√
√
√
√
施工单位
17
征地移民有关文件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18
重要会议记录
√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19
质量缺陷备案表
√
√
√
√
√
监理机构
20
安全、质量事故资料
√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21
阶段验收质量鉴定书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22
竣工结算及审计资料
√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23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
√
√
√
√
√
监理单位
2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
√
√
√
监理单位
25
专项验收有关文件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26
安全、技术鉴定报告
√
√
√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27
其它档案资料
根据需要有相关单位提供
注:
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附录C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编号:
××××××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
鉴定书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
年月日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分部工程开工完工日期
二、分部工程建设内容
三、施工过程及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四、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五、拟验工程质量评定(包括单元工程、主要单元工程个数、合格率和优良率;施工单位自评结果;监理单位复核意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六、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结论
八、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人签字)
九、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甘肃省 疏勒河 流域 水资源 管理局 水利水电 建设 工程验收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