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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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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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一、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合同协议书第六条。
3、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规范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按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执行;
2)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因图纸变更引起的变化,不能作为工期延误和索赔的理由。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施工图所涉及的一切内容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转让或提供给第三人,不得复制。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照国家监理规范及天津市有关规定,同时依照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相关内容和权利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
义务和工作;
(2)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3)决定工期延长;(4)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6)确定索赔额、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7)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包括最终工程款和阶段性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
监理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及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发生。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其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授权权限。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专职在场,项目经理每缺岗一次处罚万元。
项目经理人选一经确定,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将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万元违约金。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带领承包人踏勘现场,并对现场及周边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如施工现场存在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则需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达到施工条件,相关费用包含本次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可协调配合。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可利用施工区域周边道路,但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施工场地的必要平整及障碍物的清除工作由承包人完成,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同时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投标人需要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在发放招标文件时提供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一套。
同时对工程地质等情况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时发包人在现场进行介绍。
发包人对提供资料及情况介绍的准确性不承担保证责任,承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应自费复测。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施工所需的全部证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在需要时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费用含在报价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8)条。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对通用条款第8条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委托承包人承担的工作费用,投标人应踏勘现场进行考察后慎重报价,此部分报价含在总价中(单独列明),一次包死,不允许调整。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交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3)条。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负责办理上述部门的相关手续并达到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第9.1(6)条。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名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乙方负责保护,费用含在标价内。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8)条,并符合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保证按期发放劳务工资,并严格按照天津市建筑[2009]257号和258号文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按要求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相应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款中),承包人应保证按时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递交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补充完善,使之具有可实施性,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同时报送给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及工程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实施;若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修改完毕。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3天内确认。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施工进度计划一经工程师确认,必须遵照执行。
在任何时候,如果发包人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发包人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并不影响或减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施工进度的节点工期施工或有任何违背施工进度计划的行为,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35.2条的相关约定追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责任。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1.1本工程系全天候施工。
13.1.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除不可抗力及原因、不具备现场施工条件外,其他原因一律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若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时,按招标文件执行;若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17.2双方有质量争议时,由主管本工程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
17.3工程师检查检验,工期一律不顺延。
17.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如承包人不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每发现一次扣元,监理或发包人发现上述情况累计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但事后应当将验收纪录报送监理或发包人。
17.5重新检验
如发包人对任何隐蔽工程或已完工工程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进行复检,若这部分工程已按17.4款的要求覆盖,而剥离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应在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剥离或开孔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
若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应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离或开孔负责恢复原样。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五、安全施工
20、承包人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承包人负责在本工程施工、竣工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及保修阶段相关人员的安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合同工期内,价差调整方法如下:
价差的调整幅度:
价差工程量的确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作调整,一次性包死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额度为合同总价10%。
(其中5%存入农民工预儲账户)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随工程进度款分5次扣回,每次扣回预付款总价的20%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周分别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2份。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进度款: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每月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额度为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部位造价的85%。
工程全部完工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造价的90%,整体工程经天津市质量督部门收合格后且承包人提交了完整的竣工验收材料(包括档案馆备案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拨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造价的95%,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6个月内全部付清(无息)。
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天津市及开发区相关规定存入预儲账户,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文明施工费:
相关价款已经包含至投标报价中,发包人按承包人完成实际情况并随同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如承包人不能作到文明施工,建设单位将直接委托第三方人员来完成,发生的费用从工程进度款所对应的文明施工费中扣除。
进度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工程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
(2)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
(3)业内资料完整同步。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验收、运输、保管,并在监理工程师检验后方可使用。
采购前需将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方可采购;承包人若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招标文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种和等级。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等所需文件,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4)对于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更换指令,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实施前须提前提供样品,样品的种类、相关技术资料及生产厂家数量等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最终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方能选用,如承包人未经允许自行使用,后果自负。
6)随时按发包人要求,在制造、加工、准备地点、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检查。
7)用于本工程须复试检验的材料,应以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的现场随机抽样的样品为准;复试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这些指令,监理工程师有权委托其它承包人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该笔费用。
8)承包人所编制的工艺或技术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由于工艺或技术方案的缺失导致的返工和任何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9.1确定变更价款:
29.1.1一般工程变更:
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已经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单项(指一项独立的内容,一份变更单涉及多个内容的,分别计算)金额小于或等于10000元的设计变更及洽商,当单项金额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增加金额在10000元以内时(包括10000元),工程量和造价都不进行增减;
29.1.2当设计变更、洽商费用增加金额大于10000元时,超过部分参照投标文件中相同、相近、类似的单价;如果清单中没有相同、相近、类似的单价,由投标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发包人审批确认。
29.1.3实施过程中,如因发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由该工程的设计部门出具正式变更图纸及说明,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签字,由监理方审核后,送达承包人,方可由承包人施工,由此增加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法执行29.1.1和29.1.2款。
29.2通用条款第31.6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原因:
(1)承包人的违约;
(2)承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
(3)施工措施需要;
(4)因承包人工期延误产生的变更;
(5)承包人需负责的其他原因。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免费提供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完整的竣工图、竣工资料一式份,竣工图要反映实际竣工情况,竣工资料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记录,并提供光盘套;承包人不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的工程款。
2)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则竣工日期以撤离完之日为准,并赔偿发包人每日10000元的赔偿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3)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
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约定。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延期付款的,则承包人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补偿。
但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而拒绝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工作,且不得因此导致节点工期以及总工期的延误,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赔偿。
如果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审核完毕或未提出任何异议,并不视为发包人对该结算报告的任何,承包人可以催促发包人予以审核。
(若本条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每拖延工期一天(包括节点工期及总工期),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承担延期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15日,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除应支付拖延期间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除应按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承担合同价款0.5%至5%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外,还应自担费用负责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因工程返工导致工程延期的,承包人还需承担工程延期违约责任。
如二次返工仍未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向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并要求承包人按照该扣除工程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工程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经发包人或质检部门提出进行反工的,其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4)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制定措施,施工过程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5)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或者擅自分包,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有权利扣除该工程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约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它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此投保工作由承包人代办,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由专业担保公司或银行提供合同价款的10%的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壹拾贰份(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应自行解决其外欠债务(包括对材料供应商的所欠材料款以及农民工工资),如果因承包人未及时偿还债务而导致发包人被法院要求协助冻结、扣划款项的,以及被政府部门要求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则发包人除有权将冻结、扣划款项从工程款中扣除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冻结、扣划及垫付款项20%的违约金。
47.2发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立即自担费用撤场,承包人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其自担费用处理解决。
47.3承包人塔吊基础、硬化路面及其他障碍设施须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内清除,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相关清除工作,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
47.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天津市颁布的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
47.5招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需要执行招标文件的要求。
47.6其它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后作为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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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施工 合同 专用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