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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汇总
安全制度汇总
编制:
审核:
审定:
三淅高速公路灵卢段TJ09标项目经理部
二○一一年三月(盖公章)
目录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4、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5、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6、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9、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搞好从业入员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安全技术水平以及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能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如下:
第一条、全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都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条、被项目部新录用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部门、作业队)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公司级安全培训:
新职工报到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科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6学时,其教育内容应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
2、项目级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由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其教育内容应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9)有关事故案例;(10)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由班长或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6学时,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方式。
其教育内容应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王作特点和注意事项;(3)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4)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5)有关事故案例;(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人员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
第四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者,特种作业人员末取得操作资格证书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部门、班组领导负责。
第六条、项目部职工在复岗、转岗、换岗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七条、凡属临时工、劳务分包、外租人员和参观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l、对临时工、劳务分包人员、外租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6学时。
安全教育内容:
本单位生产特点、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措施和事故教训及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在教育过程中必须保证教育到每一个人,不允许出现只教育部分负责人的现象发生。
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2、对进入项目现场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
教育内容:
本项目有关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
第八条、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主管部门要写出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九条、在每项工作实施或班组开始作业前,主管部门或班组安全负责人均应对参加此项工作的职工进行安全交底,详细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危俭因素,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确保职工工作中的安全。
安全交底应跟随工作进度随时进行,并做到不遗漏一人。
第十条、应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简报、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话、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科会同办公室,将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知识考核,并做为晋级和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根据路桥施工的特点,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增强职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明确责任,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因此,在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熟悉安全技术施工方案的要求。
2、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布置安排生产前,负责对各部门、施工队有针对性地逐级地进行工程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落实。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各部门负责人、工长、施工队长必须把交底内容要求逐条落实到每个施工人员和施工全过程,确保安全生产。
交底必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4、安全员在交底时,根据施工的工作流程,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和应该隔离的危险区措施及不得违章作业做法必须详细交底清楚。
5、项目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为作业人员创造好安全设施和防护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6、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必须经交底人、被交底人双方签字,交底人不能随意为被交底人一手签字,如伪造交底,一经查实,追查责任。
7、公司对项目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交底记录和实施结果。
8、公司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进行监督检查交底记录的执行是否符合要求,并列入管理项的奖罚中。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各部门及下属各班组、施工队、外租机械人员。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科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科。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
由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
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科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科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分公司工会和安全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全设备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1)、建立防护用品及设备采购管理台账。
台帐应包含:
合格供应商名录(应附三证))、供应商考核评定表、物资采购计划表、安全用品验收记录、报废防护用品及设备回收记录。
2)、 做好防护用品设备资金管理、采购计划对比的成本核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组织货源,注意点滴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3)、 正确选用优质的防护用品和设备是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前提。
劳动防护用品选项用的三大基本原则:
(1)从标准角度——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从实际角度——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及设备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从个人角度——穿戴要舒适、使用方便,不影响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发放要求
(1)相关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了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116个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的具体责任概括起来即:
A、免费提供,不得替代——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B、定点购买,三证齐全——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三证”: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须必要的检查。
C、正确使用、职工三会——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护品及设备;职工应做到“三会”:
会检查护品及设备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及设备,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及设备,并进行监督检查。
D、过期更换,失效报废——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及设备。
5)、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1)检查外观——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使用前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
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遵循性能——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使用中注意“三不”:
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正确使用——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
6)、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7)、公用防护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及时维护和更新。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制度
根据国家建设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分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的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相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论证
(一)、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有: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
(四)、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五)、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一)、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五)、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毕后报工地总监及相应设计单位进行批复后即可实施。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制定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制度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所有部门、各班组和施工作业队。
3、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分为项目部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直接责任等。
项目部责任是指发生隐患或事故后,项目部应负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发生隐患或事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项目经理及主管副经理应负的责任。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指发生隐患或事故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负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造成隐患或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4、一般问题惩罚内容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罚款。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A、未认真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每月安全生产日活动,或者未按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表执行的。
B、不按所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C、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做不到定时、定人、定措施的。
D、各部门、各施工队、外租人员驻地选择不合理、房屋结构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E、食堂卫生不达标,生熟食未分开存放或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F、驻地内、施工现场用电管理不合格的。
包括:
未安装漏电保护器,配电箱、开关箱不合格,有乱拉乱接电线或试验室设备、施工设备未做到一机一闸,员工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G、冬季在室内用煤炉取暖的。
H、施工现场未设标志标示或标志标示设置不合格的。
I、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队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2000元罚款。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A、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班组教育或入场安全教育及班组教育有遗漏的(包括民工及外租人员)。
B、未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C、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D、仓库未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或无详细出入库记录的。
E、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达不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施工队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500-3000元罚款。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2000元罚款,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A、未建立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做不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求的。
B、未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的。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3000元罚款,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500元罚款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A、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教育、管理的以及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B、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C、未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或未教育职工如何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D、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及安全标志,投入安装、使用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部门、作业队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5000元罚款,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5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
A、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B、未对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登记建档,或为进行评估、全程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C、进行吊装、燃气管道及输电线路附近施工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
D、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5、严重问题惩罚
因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条款进行处理:
(1)造成较大损失的:
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重伤1人,或
者轻伤3-5人;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损失金额10%的罚款,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损失金额5%的罚款。
(2)造成重大损失的:
直接经济损失5-50万元(不含);死亡1-2人或者重伤3-5人(不含);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损失金额3%的罚款,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损失金额2%的罚款。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5人及以上;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损失金额2%的罚款,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损失金额1%的罚款。
(4)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奖励
对于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依其实际情况给予100-3000元奖励。
7、免责
在进行安全生产处罚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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