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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5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人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会计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公司领导对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公司领导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会计相关法规,杜绝企业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财务部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八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九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
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十三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
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四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
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十六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七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
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十八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十九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二十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
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4、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5、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
6、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7、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十五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二十六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二十七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
即:
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会计负责人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八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
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二十九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由报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三十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应收款项收回情况的跟踪制度,并按月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
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
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三十三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三十四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三十五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三十六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三十七条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
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三十八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
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
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四十条商品运杂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第四十一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
提取的比例由公司领导确定。
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签字,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报销。
公司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报销。
第四十二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偷税漏税。
第四十四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
第四十六条仓库每年底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
第四十七条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
应由公司财务部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七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四十八条公司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五十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五十一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公司领导、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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