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融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贷款贷后管理协议参考文本事务管理类信托贷款借款人不签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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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融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贷款贷后管理协议参考文本事务管理类信托贷款借款人不签署
合同编号:
【】
信托贷款管理协议
注:
1.本范本适用于事务管理类信托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事项,且贷后管理方为信托的最终信托受益人。
2.请信托经理尽量争取使借款人作为签署方签署信托贷款管理协议。
如借款人不签署,请确保在信托贷款合同中就信托贷款管理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甲方: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
【项目兜底方名称】
本编号为【】的《信托贷款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签订。
甲方: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刘洋
乙方:
【注:
乙方须为信托的最终信托受益人,如乙方非最终信托受益人,或非通道类业务的主导方,则本协议的个别条款需要做相应调整。
】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以上主体,合称“各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以下简称“信托委托人”)基于对甲方的信任,拟以甲方为受托人设立“【XX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自愿将其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甲方,由甲方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以甲方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向信托委托人指定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
2、根据《信托合同》(定义见下)约定,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
甲方在本信托贷款项目中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项目风险的尽职调查责任以及对信托财产实质的管理、运用责任,不承担本信托贷款的后续管理责任等主动管理职责。
3、乙方同意【】。
【注:
此处填写乙方在本信托中的地位,如出具保函或远期收购信托受益权的承诺函,或者在信托成立后即受让信托受益权等】
各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担本信托项目贷后管理责任签订本协议,以期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信托合同》:
指【】和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中融-【】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信托贷款合同》:
指甲方(作为本信托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义务人:
指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及其他义务人。
4.借款人:
指【】。
5.担保人:
指【】。
6.担保文件:
指【】。
7.贷后管理事项:
指《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管理、担保权利的管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8.管理资产:
指《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贷资产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债权等。
9.借款人监管账户:
指乙方为借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借款人通过此账户办理信托贷款本息归还、费用支付和结算等业务。
10.信托财产专户/代理收付账户:
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归集、存放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的专用银行账户。
11.工作日:
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的乙方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日。
12.法律:
指中国(本协议中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编号为【】的《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贷后管理事项
(一)贷后管理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包括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债权等)管理、担保权利的管理以及《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等事项。
(二)相关文件交付
甲方应于《信托贷款合同》项下首笔贷款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贷后管理事项所对应的生效《信托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担保文件(包括而不限于生效【】合同复印件、他项权利证书、证明担保权合法有效设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等相关法律文件移交乙方。
交付时甲方与乙方共同对上述文件进行核实与交接,并共同填写交接单(见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三)管理期限
本协议项下管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贷资产所对应的全部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时间较迟者为准)。
(四)文件归属
本条第
(二)项所约定的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相关文件均归属甲方所有,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将其占有的全部上述文件归还甲方。
信托终止时,如乙方已成为信托受益人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主管机关的命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等,本条第
(二)项中所述文件资料自甲方通知之日,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移交该等文件资料的义务。
甲方向乙方移交的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即视为移交了文件原件,如乙方在后续管理过程中需要使用相关移交文件原件的,甲方应予以协助提供。
第三条管理内容
(一)各方同意,乙方根据本协议、《信托贷款合同》及担保文件进行信托贷款的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应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检查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借款人依据《信托贷款合同》使用资金,不存在资金挪用情况。
乙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交贷款资金使用的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应的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2.乙方应按照《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债权,包括
(1)乙方以自己名义和/或以甲乙双方名义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
(2)乙方与义务人进行协商、谈判;(3)乙方协助甲方向义务人提起法律诉讼、仲裁等所有合法手段。
3.乙方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如发生抵(质)押物的价值下降、抵(质)押物损毁、灭失或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信用严重下降的,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4.乙方应监督借款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担保人履行担保文件的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乙方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贷款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包括行使《信托贷款合同》中标题为“贷款人权利义务”及“违约救济措施”等条款所约定的甲方的各项权利,以及【担保合同】中所约定的担保权人的各项权利。
【注:
如系流动资金贷款,应添加如下条款:
】
1.乙方应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2.乙方应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乙方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3.乙方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4.乙方应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5.贷款需要展期的,乙方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向甲方提出是否展期,以及贷款展期期限的建议。
【注:
如系固定资产贷款,应添加如下条款:
】
1.乙方应定期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标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乙方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2.标的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乙方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并经甲方同意,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借款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3.乙方应对标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4.乙方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标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二)当发生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或借款人、担保人出现违约行为或出现危及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情形时,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将上述情况及其对甲方权利可能造成的风险,以及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及时通过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三)乙方作为本信托贷后管理责任的实质承担方,应以不低于《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或《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的贷后管理要求,以及乙方内部有关贷后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以不低于乙方管理其自营贷款的标准,对本协议项下贷后管理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贷后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税费与费用,包括贷款催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以及审计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注:
如果贷后管理方不同意接受本条,那么须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此笔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并约定信托财产中现金类财产不足以支付该等费用的,由信托受益人另行支付。
】
第五条信托财产专户/代理收付账户的开立
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代理收付账户,用于接收信托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等。
【注: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本条款的内容。
】
第六条还款
乙方应将催收的全部贷款本息划至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以下信托财产专户/代理收付账户:
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七条借款人监管账户的开立
乙方为借款人开立借款人监管账户,并对该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借款人通过此账户用于接收甲方向其发放的信托贷款、办理信托贷款本息归还、费用支付和结算等业务。
该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注:
如需要设定项目收入监管账户或还款准备金账户,可在此一并约定。
】
第8条特别约定
(一)本信托项下甲方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甲方根据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意愿或指示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产生的投资风险由信托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就本协议项下的贷后管理事项,乙方未尽职责或由于乙方管理给甲方或本信托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为履行本协议约定而移交给乙方的、本协议第二条第
(二)项项下的资料,以及乙方因履行本协议及《信托贷款监管协议》(如有)等相关协议而从义务人处收到或向义务人发出的,以及从相关有权机关、司法机关发出或收到的任何文件资料,以及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形成并实际占有的文件资料(以下统称为“文件资料”)均构成《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文件资料,该等文件资料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在保有该等文件资料期间应以保管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该等文件资料,且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如甲方要求返还,则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返还该文件资料。
(三)乙方在对管理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以下事项时,应将所知悉情况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通报,除第7款约定外,其他事项均应征得甲方同意:
1.第三方为义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和/或担保义务的;
2.乙方放弃、豁免全部或部分管理资产项下债权的;
3.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请求贷款展期的;
4.乙方协助对义务人提起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甲方或乙方以其自己名义作为原告或仲裁申请人直接对义务人提起法律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5.借款人出现破产、合并、分立、改制、重大诉讼、财务、经营情况严重恶化等可能危及管理资产安全的情形的;
6.《信托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更的;
7.借款人发生《信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的,乙方应在上述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乙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8.其它可能导致管理资产减损的情形。
第九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企业;
(二)甲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全部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且本协议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甲方为本信托的合法受托人。
第十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企业;
(二)乙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全部完成,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且本协议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承担本信托的贷后管理责任;
(四)乙方承诺借款人为乙方的授信客户,并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贷款发放后冻结借款人在乙方处的授信额度。
【注:
本条适用于乙方为通道类业务的主导方,借款人是乙方授信客户并由乙方推荐给甲方】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及时收回因乙方管理行为而回收的借款本息;
(二)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
(二)项约定向乙方移交该条项下文件资料;
(三)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权限提供支持和协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贷款进行管理;
(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甲方予以相应配合或协助;
(三)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四)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返还相关资料;
(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息、主张和/或行使担保权利;
(六)就贷后管理的相关情况,及时向甲方通知和报告。
(七)承担怠于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催收贷款本息、监督管理信贷资产、主张担保权利之义务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放弃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九)因乙方违反管理职责、管理存在过失及其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管理资产或甲方的损失按合同法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管理费
【注:
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此处】
第十四条本协议终止后的相关事项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甲方移交的有关管理资产的文件返还甲方,但乙方有权保留有关复印件以存档。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
乙方确认,甲方不承担本信托实质的贷后管理义务。
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或本信托终止后,因乙方未充分履行贷后管理义务和职责,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
(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各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三)各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影响的证明文件。
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措施。
借款人对《信托贷款合同》及本协议的违反不属于不可抗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完整
本协议的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保密
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人(甲乙双方的雇员及其雇用的中介机构所涉及人员除外)透露本协议的内容,但依法应披露信息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通知
(一)各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以挂号信邮递、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发送至如下通讯地址:
甲方: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
(1)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4)工作日。
(4)由电子邮件发送,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的,视为通知已经成功送达。
(三)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应当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权利义务转让
(一)乙方于签署本协议时,不可撤销地同意甲方可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并在甲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时配合受让方签署新的合同及其他权利义务转移手续(如需)。
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须于转让完成后及时通知乙方。
【注:
本条适用于在本信托终止时,信托受益人与乙方不一致的情况】
(二)甲方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信托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存续状态形式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乙方同意,自收到甲方或信托受益人就此事宜发出的通知书之日起,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至信托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附件:
文件资料交接单;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的《信托贷款管理协议》之签字页)
甲方: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
北京市西城区
附件
交接单
【】:
现将以下材料交接予贵行:
材料名称
编号
份数
是否原件
Xxx
xxx
xx
xx
xxx
xxx
xx
xx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我行确认已接收上述材料。
【】银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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