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诉华谊兄弟 索要8610万票房分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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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驰诉华谊兄弟索要8610万票房分红
因《西游降魔篇》周星驰旗下公司与华谊兄弟之间再起波澜,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新京报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为讨《西游降魔篇》8610万的票房分红,著名导演周星驰的公司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告上了法庭。
庭上,华谊兄弟称实际取得票房不是公众理解的这么多,“实际不超过5亿”。
据悉,2013年初,双方曾因分成问题而大打口水战。
双方争辩相关协议是否签署
原告崴盈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崴盈公司)是著名影星周星驰的控股公司,其称,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就合作拍摄影片《西游降魔篇》事宜,先后与被告华谊兄弟签订了《<除魔传奇>(暂定名)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
由于对影片市场评估较好,周星驰曾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兄弟可给予原告票房分红。
崴盈称,后来,就该票房分红问题,双方通过往来邮件确认的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二》。
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人民币12.48亿元。
因此,按照双方上述约定,原告作为《西游降魔篇》的制作方不仅应根据《合作协议》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两者共计人民币1.77亿元。
但目前被告尚有人民币8610万元未向原告支付。
虽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催索,但被告一直尚未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收益分配款人民币8610万元。
华谊兄弟方面辩称,首先,双方确实签署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了《西游降魔篇》投资、发行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就票房分红问题,也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由于差距较大,双方最终实际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未生效。
其次,代表被告公司就该协议洽商的员工娄某也不具有签署的权限,其与被告公司员工的往来邮件亦是洽商行为。
华谊兄弟还称,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其中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应当为华谊公司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理解的总票房收入。
华谊称,一直按合同条款执行合作
早在2013年2月,华谊兄弟就曾公布过在电影《西游降魔篇》中,与比高电影发展有限公司、崴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就电影《西游降魔篇》签署的一系列相关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拍摄影片意向书》、《电影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时的公告,华谊兄弟是该片在大陆地区的投资方、发行方、宣传方,将获得该片发行毛收益12%的发行代理费,华谊兄弟还将获得该片在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70%到90%的分成(当发行净收益大于等于2000万时,这一比例为70%)。
换言之,如果华谊与周星驰方面的协议的确如华谊公告的那样,那么比高集团、崴盈投资最多只能获得发行净收益的30%。
国内院线领域一位资深人士对新京报表示,国内电影票房会在院线、发行、宣传、制片等各个环节进行划分。
这位人士给新京报记者算了一笔账,《西游降魔篇》12.48亿元的票房收入当中,要先拿走5%的电影专项基金、3.3%的营业税,再将所剩票房款乘以43%(一般来说院线和影院会分走57%),这样得出发行毛收益4.92亿元,这部分收益将由发行方、宣传方、投资方来分。
所谓“发行净收益”,就是4.92亿元的发行毛收益减去发行代理费(5900万)、宣传成本(3000万)、保底投资(8800万)之后的收益,约为3.15亿元。
如果按这部分的收益,比高集团、崴盈投资只能分到30%,那么分成会在1亿元以内。
华谊兄弟昨日对新京报回应称,公司在此次合作中一直严格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合作。
目前此合作涉诉,请等待法律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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