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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系统干预视角的知识产权客体内涵解读
摘要:
全面系统干预是研究复杂问题情境时的一种系统解决方式,是“元方法”。
基于全面系统干预视角,知识产权客体是一个堆题(Messes),学界有符号说、信息说、知识说、形式说、财产说等多种学说。
各种学说背后的系统隐喻不同,且系统隐喻呈现谱系化。
“物”的系统隐喻是知识产权客体研究中主要的系统隐喻,“符号”的系统隐喻在相关研究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关键词:
知识产权;客体;全面系统干预;隐喻
一、全面系统干预思维简介
全面系统干预(TotalSystemIntervention,TSI)由英国系统论学者Flood&Jackson提出,是一种旨在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系统思维方法,为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提供了解决多种感知问题困境的应对办法,是对系统方法进行选择的方法论,常被用作“元方法”。
TSI理论和思想近年来被引入到国内,已开始在知识管理、决策科学、咨询等方面有所应用。
TSI实质上是一种多方法论研究,以及多方法论基础上的“集成研究”,其特点是强调以理论为基础,并在理论上对现有系统方法论进行评估和整合。
基于系统思想,Flood&Jackson首先提出“系统隐喻”(SystemMetaphor)理论。
就像自然科学研究中借助透镜观测对象一样,当人们观测认识一个社会系统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依靠“透镜”,借此观测、分析、认识系统的层次、组份、联系等的某些属性,同时却忽略层次、组份、联系等之外的另一些属性。
而“隐喻”这种对问题情境进行结构化处理的基础就相当于透镜的“滤镜”。
系统隐喻理论实际上是利用了语言学中的隐喻规律,把其扩展到系统研究领域。
用一种概念表达另外一种概念的隐喻,的确有强大的描述、解释、预测及规范化作用,可以充当联接问题情境和方法的桥梁,但是也有其内在局限,如容易造成思维定势、意义在隐喻中丢失等。
正是因为人们使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因而对同一个客观社会现象的认识不同。
因此管理者、决策者、研究者需要时时审视对问题情境的其他感知,并保留对其他处理方法的开放性。
借助于使用“主导的”方法论和“辅助的”方法论,全面系统思维者能够覆盖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能确保以整体的方式系统审视、“干预”所研究的对象与客体。
TSI能够同时处理问题情境的不同观点,因此当相关个体认为对问题情境特征的表述应当改变时就会有备无患。
成功应用该方法的关键是要按照对问题情景的感知来选择适当的方法论,同时要随时准备认可可能存在的对问题情景的其他不同的感知。
除了在实践中分析问题及决策等方面的应用外,TSI在学术研究中也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于一些复杂问题的研究有较好的创造性与独到性,特别是对处于学科发展“前范式”阶段的研究对象有较强的适用性。
当研究者面临同一个复杂的现象时,经常会出现因不同研究者的立场和视角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论,甚至研究结论相互矛盾的现象,这削弱了理论研究的实践指导意义。
这种困境在仍处于未成熟阶段,即“前范式”状态的学科非常普遍。
处于库恩的“前范式”阶段的学科对于“何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仍有分歧,同时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流派。
TSI的引入对于克服和解决这类复杂问题带来了希望和方向。
在理论研究中应用TSI思路,要承认研究者所面临的“堆题”(Messes)是多样化的,研究和寻求丰富多样的方法论(“方法论”在具体研究中可对应各种视角或流派),从探寻“什么样的方法论能够‘处理’什么样的问题情景”出发,遵循TSI提出的“互补主义”的思路,以一种实践理性对所研究问题进行“干预”。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于20世纪70年代传入中国,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学专业,并在近十年间掀起研究热潮。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学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研究范畴,包括知识产权的历史学研究、价值研究、知识产权的制度学研究等。
但作为民法学的分支,知识产权法学缺少如民法学般准确的概念基础、严密的逻辑体系,甚至连“知识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严重的分歧。
特别是对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到底是什么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这正为TSI的这种“高阶”的方法论来分析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问题提供了用武之地。
二、知识产权客体:
一个认知上堆题
同时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复制品蕴含或传递的信息中。
知识财产说在日本得到广泛的推行,在我国也有较大的影响。
3.无形财产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知识产权尚未成为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人们一般将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所获取的民事权利称为“无形财产权”,因此许多学者将其客体视为“无形财产”。
但是,无形财产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或指智力创造性成果(如日本),或指特定财产权利(如法国),或泛指一切具有财产意义之抽象物(如英国)。
可见,财产一词在法律中有时指财产所有权本身,有时候指所有权客体(所有物),因而无形财产权容易造成歧义。
国际上有一些学者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视作无形财产,比如美国学者米勒和戴维斯、日本学者小岛庸和等。
小岛庸和强调了客体的非物质性和财产性。
米勒和戴维斯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概要)的导论部分指出:
“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一本书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三个性质不同的科目。
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具有一种无形的特点,而且都出自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4.信息说。
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非物质性信息,该学说注意到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一种特定信息,具有共享性,是以控制论或者信息论为哲学基础的。
直接的哲学背景来自英国科学哲学家波普的“三个世界”理论,信息可分为三大类:
“自在信息”、“自为信息”、“再生信息”等三种类型信息。
一般认为,信息说突出了知识产权的共享性特征,强调知识产权客体的流动过程,信息的来源是其次的,认为信息的来源和归属是统一的,信息是联系来源和归属的纽带。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关注点将发生变化,不再是探寻客体的创造性,而是客体在现实社会留下的“痕迹”或贡献,这无疑意义重大。
但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或客体是信息的话,范围显得过大。
5.形式说。
该学说认为知识产权是对形式进行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赋予形式的设计人对形式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来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形式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本身,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
就形式说来看,是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因和形式因两分法发展而来。
这种观点向“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的观点提出了挑战。
6.符号说。
符号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符号组合。
由于智力成果与商业标记的存在形态都表现为符号组合,因而能够以类似的方式予以支配,这些行为可以共用相同的规则,这就是知识产权在逻辑上统一的依据,除此之外,符号说新的研究进展认为知识内容和知识形式统一于符号,知识产权既保护符号信息,也保护符号形式。
符号说在扬弃以前各种学说的基础之上,以知识产权对象自身的形态为出发点构建知识产权规范类型。
符号说的主要的理论基础是索绪尔的语言符号学。
符号说对解释商标等类型知识产权有较好作用。
7.知识产品说。
知识产品说把知识产品界定为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产品,具有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等各种表现形式,是与物质产品(有体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客体范畴。
知识产品说从概括知识形态产品的含义,强调这类客体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突出了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说可以说是智力成果说的发展,为包括吴汉东学者在内的一些学者所推崇。
除了上述7种关于知识产权客体内涵的主要学说外,实际上,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学说,如把复杂系统理论应用在知识产权的对象分析中,把知识产权等同于创造性系统,把热力学第二定理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熵”学说、“信息有序组合”学说等等,不一而足。
从上述各种关于知识产权客体内涵解读的学说中可以看出,这些学说的分歧不仅仅在于表述的角度的差异,还存在实质性的竞争与冲突,包括智力成果权能否涵盖商业标记权的争议、信息权与信号权的冲突、无形财产权与形式财产权的冲突。
因此,知识产权的体系基础比较薄弱,难以找出将知识产权诸分支联结为整体的逻辑依据。
当每种学说都坚持从自己的角度解释知识产权时,学术共同体也就无法评说各种理论的高下。
虽然知识产权各种学说内在之间也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存在交叉重叠,但总体上各学说均反映了特定的理论视角。
每种学说都注重了知识产权的某一个侧面、某一个方面的特征,但每一种观点都不能完全包含、包容另外一方的观点。
观点之间的冲突、甚至矛盾现象很普遍。
这正是处于托马斯·库恩的“前范式”阶段写照:
同时存在许多相互竞争的流派对“何为本学科的研究对象”仍有分歧,出现严重的知识体系认同困境。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个“堆题”,如果不采用正确的理论视角进行解读,结论自然是冲突、甚至矛盾的,这显然不利于该学科的交流与发展。
三、TSI视角下知识产权对象实质解读
基于TSI思维,有关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的各种学说分别代表一种方法论、一种理论视角,并且不同的理论视角背后有不同的系统隐喻。
各种理论视角的推演、论证过程以及结论、推断等都是基于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
为凸显各种理论视角的特征与着重点,通过探讨、呈现各种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是深入分析复杂问题、堆题的一种有效及可行的理性解决办法:
只有在呈现各种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后,才能对各种理论视角进行评估和整合,从而能更深刻对研究对象——知识产权客体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
这体现了实践理性,也遵循了互补主义的理念。
这里运用TSI思维对知识产权各类理论视角背后的系统隐喻进行探讨,并分析各种理论视角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依据,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
从各种理论视角、学说背后的系统隐喻来看,不同学者在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界定时候,都以各种具体知识产权具有内在逻辑统一可能性为出发点,采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而各种系统隐喻之间是不能完全相互包容的,如形式说中的“形式”就不一定完全是指“符号”。
不同的系统隐喻导致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界定的角度不同,因而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以及对知识产权对象与客体的实质的分析差异较大,表现为多种学说并存,甚至观点相互矛盾现象。
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
“在这个貌似繁荣的新兴学科中,连“知识产权”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存在严重的分歧”,“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中隐藏着深刻的体系认同分歧”。
看来试图将知识产权客体、对象范围抽象为一类,在目前而言是无法做到的,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开放性决定的。
这也许正是为什么“在十八世纪产生出‘知识产权’这一术语的德国,从本世纪初开始,反倒不大使用‘知识产权’了。
”因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应采用发展的观点,具体权利具体分析。
虽然各种系统隐喻之间差异很大,但是各种隐喻之间也存在一定关系,在总体上呈现出一定规律,这种规律表现为系统隐喻的连续谱特征。
如下图所示,从左到右,系统隐喻分别是符号、形式、信息、知识、物、财产等,呈现出越来越财产化、“物性”越来越大、主体的涉入(Involvement)逐渐增强的特征。
从右至左,知识产权对象客体化、独立性过程明显,越来越符号化、抽象化。
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对象背后的系统隐喻是一个连续谱,呈现一个谱系状态。
由此可以推断出:
知识产权对象是一个客体涵盖面广,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具有复杂性、多维度性的特征,试图用一种观点和学说统一各种学说确有难处。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谱系化现象中也可看出知识产权对象发展的开放性,因为这个谱系并非封闭的,随着时代的变化,只要人类社会还在进步,特别是知识经济的深入化,还会有新的、不能为相关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社会现象出现,知识产权的范围必然会不断扩大,而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也是一个变化的、无法限定的领域。
知识产权的开放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必将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要采用发展的观点,具体权利应具体分析(如图1所示)。
TSI理论也启发我们,除了要对各种理论视角进行评估以及发掘其背后的系统隐喻外,也要选择主要的系统隐喻以及确定哪些是辅助的系统隐喻。
纵观现有知识产权理论,尽管经过了几十年的独立发展,但整个知识产权立法,在很多情境下,由于脱胎于民法体系,准适用于民法的原则和规范,因而尽管很多学说试图揭示知识产权的独特性,但是将知识产权视作为一种财产,一种智力劳动成果的思维是根深蒂固的,这符合现实以及人的直觉判断。
从智力劳动成果说的地位难以撼动可以看出这一点,因而在当下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中,主要的系统隐喻是“物”、其次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
这两种系统隐喻可以说统领了当下知识产权研究,是大部分研究的逻辑起点及思维工具,因而这两种隐喻是当前的主要隐喻,其他隐喻则是辅助的隐喻。
结合知识产权客体的各种对象独特特征,如果仔细深究“物”的这个系统隐喻,就会发现“物”这一系统隐喻并不能全部蕴含各种知识产权对象的特征,如经营标记类知识产权,用“物”这一隐喻就不能达到逻辑统一。
近年来,随着各种哲学思潮,特别是后现代的哲学思潮越来越多地引入到知识产权领域,符号、知识、形式等系统隐喻的意义开始凸现。
特别二十世纪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以及对符号学的深入认识,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符号与信息、知识之间的密切关系,符号这一系统隐喻对知识产权客体独特性的刻画越来越受到重视。
用符号作为系统隐喻以及作为思考各种知识产权对象的起点和思维工具,关键在于符号意义的被重新发现。
符号的“能指”和“所指”,分别对应于符号的符形与符号信息。
知识以符形为存在方式,以符号信息为实质内容,知识的内容和形式统一于符号。
知识产权以符号为客体,既保护符号信息,也保护符号形式的理解,相对能从逻辑上统一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商标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等权利保护的是各种符号信息,侧重于保护知识的内容。
而著作权则保护具有独创性的符号信息和符形之组合,同时保护知识形式和知识内容。
以符号作为系统隐喻,不难推定知识产权以各种符号为客体,以符号信息和符号形式为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既保护知识的实质内容,也保护知识的表现形式,是对知识内容和知识形式进行一体保护的财产权,也是一种符号财产权。
从符号说后来者居上、日益受到重视可以看出,符号有逐步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主要系统隐喻的趋势。
四、结语与讨论
知识产权的客体及对象是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基础问题,也是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近年来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出现的体系认同困境、知识产权固有意义丧失、基础概念分歧、出现工具主义流行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都和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本质的认识深度有关。
为建构知识产权理论“大厦”,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客体实质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本文尝试把系统科学领域的TSI理论这一解决复杂问题的元方法论引入到知识产权客体研究领域,是一种主动的“干预”,主动的建构认知,相对于知识产权研究中的消极的模糊化处理方法而言,无疑向前迈进了一步,对深入认识知识产权客体及对象等基础问题,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学体系、对促进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有关知识产权对象与客体的各种学说林立,甚至互相冲突与矛盾,本身是一个令研究者感到杂乱无章的堆题。
采用TSI的方法,不难理解为什么当下的知识产权客体研究领域学说如此之多,以及这些多学说之间差异如此之大,也不难理解出现这些体系认同问题的深层原因。
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不同研究者采用了不同的系统隐喻为逻辑起点和思维工具。
虽然各种系统隐喻并不一致,但总体上来看,知识产权对象研究中的各种系统隐喻又呈现出一种内在规律性,即谱系化。
由知识产权客体系统隐喻的连续谱特性,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客体的开放性、动态性的端倪,由此可以推断知识产权客体是一个开放的、动态调整、不断演进的范畴。
当前知识产权法研究中的主流知识产权客体学说为智慧成果,背后的系统隐喻是“物”,其次是有法律意义的“财产”,而“符号”的系统隐喻有逐步统一知识隐喻、信息隐喻的倾向,符号隐喻在知识产权对象研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
2.杨建梅.系统隐喻、系统方法伦的系统体系及全面系统干预.系统工程,2000,(3):
7-12.
3.(英)卡尔·波普尔,舒炜光等译.通过知识获得解放.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4.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杨雄文.系统科学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9.
6.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马晓莉.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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