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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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武进高新区北区星火路绿化改造工程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
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北区管理处
施工单位:
常州市扬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日
甲方(全称):
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北区管理处
乙方(全称):
常州市扬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星火路绿化改造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
武进高新区北区星火路(定安路—长安路东侧)、降子路节点
工程内容:
绿化施工(见工程承包范围)
质量等级:
合格工程
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合同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依照施工图纸及建设方要求对原有苗木移植栽种,绿化区域内的土方进行深翻,清理垃圾等,经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进行苗木种植,包工包料。
降子路节点所缺土方不另外付费。
养护期为一年。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1年5月10日竣工日期:
2011年5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
五、合同价款及调整
金额(大写):
叁拾贰万陆千陆佰柒拾元
¥:
326670元
(1)、本合同价格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施工期间内,苗木价格涨降风险由乙方承担。
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其中以总额报价的项目今后不作调整,现场实际验收合格的苗木数量计算出总价。
业主出具的设计变更内容除外。
(2)、业主出具的设计变更内容的结算办法:
①其工程量按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数量为依据;②其价格:
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价;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计价;投标报价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和审计单位确认后执行。
(3)、在项目实施期间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其综合单价仍按投标综合单价。
六、图纸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七天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套数:
两套
七、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杭兰职务:
工地代表
八、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九、质量标准
1、乙方必须慎重对待苗木清单中的各项规格要求,所有苗木必须符合苗木清单各项规格要求,确保100%成活,还必须符合“备注”一栏中的所有要求。
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等有关现行的规范和规定种植,并无条件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本工程主要乔木必须进行苗源控制,由乙方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苗源地点,会同建设单位、设计方、监理方联合现场看苗,认可后方可移植。
进场的所有苗木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方或监理方再次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后果有乙方自负。
3、苗木的修剪必须满足工程需要。
乙方不得擅自修剪,在实施修剪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设方、设计方或监理方的现场管理,同时苗木种植后的支撑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苗木修剪必须全冠保留原有树型。
4、乙方施工过程中,树木发生损伤达不到设计效果,必须按要求予以更换;对于死树、死苗及种植后虽然成活但未达到设计效果的苗木,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或监理指令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补种,如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更换、补种,则建设单位和监理将选择其他单位进行补种,苗木价格按照其投标时综合单价的2倍(含)以上价格在投标保证金或预留工程款中扣除。
5、乙方对绿化苗木品种、规格等不按设计图纸要求种植,擅自更改的,必须无条件按原设计要求重新返工,如拒绝返工,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中止施工(合同),并将列为不良信誉单位和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在高新区绿化招标工程中投标。
6、对工程质量的其他约定:
①达到约定质量标准不罚;
②超过约定质量标准不奖;
③一次核验不合格是由乙方原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返工损失外,经重新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按中标价的1%扣乙方罚金;
④二次核验不合格是由乙方原因引起的,除由乙方承担返工损失外,经重新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按中标价的2%扣乙方罚金;
⑤竣工交接后,绿化维护按照《武进高新区绿化工程考核和签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月度考核,月度考核不合格的,视实际情况每次每条不合格道路罚款3000至10000元,罚款采用现金形式在月度考核会议后15日内交纳到位,处罚金如次月不缴纳的,在年终工程款(或工程尾款)支付时以双倍金额直接扣除。
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凡下道工序覆盖上道工序的部位,乙方必须在下道工序施工前48小时内提出中间验收申请,监理人员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
中间验收分种植坑验收、苗木验收、种植验收和管护验收四个阶段。
十、材料设备采购与供应
由乙方负责采购(除甲供材外),但乙方应按监理要求提前申报材料采购计划,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材料进场前应接受监理组织的验收,不合格材料由监理标识后,限时运出场外。
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过期不处理的不合格材料,业主有权自行处理。
十一、工程量确认
(1)、乙方向甲方上报完成工程量,并由监理工程师核实。
(2)、计量时由乙方会同监理方、建设方共同完成。
十二、设计变更
(1)、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及设计图的补充及完善,乙方不得拒绝。
(2)、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合同总价变化时,所增减的费用应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组成部分,由乙方申报,监理工程师核定,建设单位批准后,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按此执行。
承包者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修改其对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或义务。
十三、施工期要求
(1)、乙方必须按期完成,每推迟工期一天按工程造价2‰进行处罚,从进度余款中扣除,扣完为止,建设单位视延期情况,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应按监理要求提前申报苗木采购计划。
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苗木进场应接受监理验收,不合格苗木由监理标识后,限时(2天内)运出场外,过期不处理的苗木,甲方有权处理。
(3)、如遇不可抗力(台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发生后2天内,必须会同甲方现场确定补救养护措施,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
(4)、乙方有义务配合建设单位解决各项地方外部矛盾。
十四、竣工验收
(1)、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时间;竣工自检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供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电子版本等。
建设方收到报告,确认资料齐全,工程全部结束,15天内组织验收。
(2)、在竣工3个月内将竣工决算以及相关资料送至监理单位预审。
(3)、按《武进高新区绿化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交接。
十五、养护期要求
(1)、养护内容、范围:
乙方在养护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绿化养护责任。
(2)、养护期限:
1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有补种苗木,从补种之日起计算)。
并按《武进高新区绿化工程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养护考核,养护到期后按《武进高新区绿化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养护交接。
(3)、养护费用:
养护期间水、电费用及不合格苗木的更换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4)、养护期内苗木养护要求:
所有苗木符合苗木清单的各项规格要求,达到设计要求,苗木成活率100﹪;养护期间出现死亡苗木、不合格苗木(包括胸径、蓬径、杆高不合格苗木)、生长不良苗木(包括半截、主杆空心、病危、严重病虫害等苗木)应及时更换(更换规格以同路段同品种现有规格为准),未更换的按一定比例扣除相关费用。
十六、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在批准的关键线路中工程量增加,对原工期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无法在原工期内完成;
(2)不可抗力;(3)在批准的关键线路中,因甲方未能及时解决施工障碍而在原工期内无法完成。
十七、分包与转包
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工程任务进行转包或分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工程合同并将乙方列为不良信誉单位和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在高新区绿化招标工程中投标。
如的确需分包,乙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后方可分包。
十八、工程款支付
(1)、支付方式:
工程款分三期按年支付。
(2)、支付条件:
在工程主体完工后以合同价款为支付基数支付首期工程款;如主体未完成,则支付金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支付基数;如当年工程未实施,则工程款不予支付,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3)、支付金额和时间:
第一期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价款的50%,第二期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合同价款的30%,第三期2013年12月31日前按审计结算价款支付余额。
若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则工程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十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商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如因发包商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的,发包商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包商应赔偿承包商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苗木积压的实际损失。
承包商为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应尽最大的努力,没有尽最大的努力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商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投标人擅自更换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位,将按违约处理,具体处罚如下:
合同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常驻现场,按业主要求进行考勤,保证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且每月不少于22天,如项目经理有特殊情况,应经业主工地代表的书面认可,否则缺勤一天乙方交甲方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项目负责人应出席工地各种例会,如发现缺席一次,罚款人民币伍佰元。
②现场配套的各专业人员按投标承诺应到位,并持证上岗,不得无故调动,确实需要更换的须经工程师批准。
无故更换者按每员人民币3000元处罚。
按时到岗,做好考勤工作,如无故缺勤者每次按人民币200元处罚。
③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苗源地点,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确定苗源的品种、规格、数量。
同时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60%以上苗源及供货协议,如不能满足进度要求,业主有权终止施工合同,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④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由于资金问题无法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时,业主将提前7天通知限期改正,如仍不满足要求,业主有权终止施工合同,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⑤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由于资金问题发生中途停工,则业主有权终止施工合同,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⑥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工资及时发放,如发生拖欠工资情况,乙方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违约责任,业主将在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如发现有上访现象,则按如下处罚:
上访到高新区的有一次扣人民币5万元,上访到区政府的有一次扣10万元,情况特别严重的(恶意拖欠),则业主有权终止施工合同,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十、争议
争议的解决程序: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必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解决。
二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5月日
合同份数:
共计4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2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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