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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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华城建字[2011]第号
建设单位:
广州华立职业技术学院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华立城市学院1#学生宿舍楼
工程地点: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签订日期:
201年月日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广州华立职业技术学院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简况
1、工程名称:
华立城市学院1#学生宿舍楼
2、工程地点: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内
3、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M
4、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础工程(含桩基础)、主体工程、装饰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消防工程、排水排污工程、防雷带(网)、排水管线等(给水管线、室内电气工程除外)。
第二条 工程造价:
1、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
2、工程造价(人民币大写):
约壹仟肆佰万元。
(约¥1400万元)
第三条 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税、包质量、包安全的形式。
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医保、社保、工伤保险等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缴交的费用及保险费在内,同时,双方费用分担按附件4《费用分配表》处理。
第四条 施工工期
1、工程暂定为年月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令为准,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开工令7天内进场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各分项工程必须按附件节点表的时间要求完成。
2、因本工程工期较紧,为了确保工程能按时完成,承包人必须配备最少三层楼面的配套模板(梁、板、柱、壁等)到现场,否则,被视为违约。
第五条 工程质量规范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规范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如质量不能达到验收规范或规定,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返工并达到验收合格规范,总工期不变,由此所致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工程保修相关事宜如本合同有约定的,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如本合同未有约定的,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保修期以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甲方指定的材料由甲乙双方选定样板及定价,然后作结算依据,乙方需用材料时提前10天通知甲方,甲方应该在10天内选定材料样板,乙方也可以提供样板,但一定要经过甲方认可。
(一)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必须按本合同附件列表的范围内选择,由甲方指定厂家、牌子、确定单价,然后由乙方自行采购存放保管。
(二)本合同附件2《甲控材料清单》中列出的材料,由甲乙双方选定样板及定价作为市场价结算。
(三)工程所需的其它材料由乙方采购,但必须经甲方确认并封存样板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所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材料必须附有“三证”。
(五)定额材料差价调整办法:
除甲方定价材料外,按相应时期云浮市建设局颁布的信息价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程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1、工程结算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计费程序按工程所在地适用于广东省2010定额相应时期的计费程序总造价下浮计算,其人工、材料、机械费按工程量发生相应时期云浮市建设局颁布的信息价文件调整(以季度为节点)。
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施工排水、施工降水、赶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工程优质费、总承包服务费、材料检验实验费、预算包干费等已综合考虑,不再计收;甲方分包的分项工程,不计收配合费。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工程、设计变更及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的签证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生后的3个日历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业主,并得到业主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否则,被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免费提供该项服务。
3、预留孔洞或开凿孔洞及孔洞封蔽施工均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总价中,不另计费。
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叁拾万元(人民币)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
(1)、本工程封顶,返还拾万元;
(2)、工程竣工返还拾万元;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拾万。
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作惩戒。
5、工程款支付方式:
(1)第一阶段:
工程竣工,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后,于2012年10月1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
(2)第二阶段:
工程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于2013年10月10日前支付本工程余款。
(3)2012年月日前,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应办理完毕,否则,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
乙方工程竣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使用。
(4)质保期为五年,在支付第二阶段工程款前,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五年期满无发现质量问题,甲方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乙方责任不限于保证金额度。
6、工程结算时,乙方应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送审结算造价误差不能超过3%,如送审结算造价比结算确认造价大于3%时,超过3%部分甲方有权按10%进行处罚。
7、工程结算时,乙方收集工程结算资料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结算费由乙方负责。
工程结算造价以甲乙双方确认为准。
8、工程结算时,乙方凭当地正式税务发票结算,乙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八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经管,解决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检、各种验收工作;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电、水接驳点至施工现场30M范围以内(水、电费及计量器由乙方承担);
3、负责组织图纸会审;提供施工图纸4份。
4、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协调事宜。
5、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
6、乙方工程竣工后,要做到资料完善、符合要求,甲方在乙方施工竣工后自检合格,甲方组织验收。
7、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在甲方发出开工令7天内进场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工期照计。
乙方收图后,在开工前十天内完成施工图纸会审,在七天内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给甲方。
可按先后分项进场,材料进场一定要有“三证”向甲方、监理现场经管人员报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新添置的机械设备要有检验合格证才能使用。
2、开工前协助甲方到相关单位办理施工申报有关手续。
3、保证按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施工,并保证安全施工,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经管,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夜间施工。
4、委派工程经理为现场经管代表,须持有与工程工程相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施工员一定要有有效施工员证。
并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如变更现场经管人员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5、临建场地租金由乙方负责。
6、根据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用料,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7、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为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另图纸有更改必须经过甲方认可方能有效。
8、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及工期延误等均由乙方负责。
9、乙方有材料进场的,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证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10、乙方应按图或甲方指定位置预留水电施工孔洞,水电施工完后并补好孔洞,在双方没有冲突情况下水电施工队穿插施工,并配合好水电安装工作,不另计费;若非正常施工损坏,由水电施工队负责。
1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经管;必须尊重甲方工程师关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对于不尊重甲方工程师合理要求的行为,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乙方500~1000元不等的罚款;
12、对竣工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要及时返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13、严格按经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和图纸要求施工,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
14、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所有余泥及其它堆放物,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清扫干净。
15、乙方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五天内,负责将其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机具撤离甲方工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责令乙方退场,所产生费用(包括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16乙方中途退场,乙方结算的工程量及结算总价以甲方工程部验收签证结算为准;若乙方有异议,可书面要求甲方审定,审定结果作为乙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17、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
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及提供相关资料。
若乙方未及时提供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18、乙方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19、乙方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20、乙方现场施工过程中不能出现死亡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云浮市建筑施工安全经管法规规定的指定要求范围内。
若发生工伤或死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21、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经管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2、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同时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的经管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经管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23、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人为及自然灾害除外;
24、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管线、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若因施工场地不够造成的损坏不在处罚之内;
25、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6、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工程通过甲方、设计、监理、乙方共同验收,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7、施工过程如发现或破坏地下管线或其他已建设施,乙方应及时知会甲方,否则由此发生或扩大的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28、施工过程不得污染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草坪等,否则甲方有权请别的施工队伍进行清理,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9、如乙方在施工中,实际进度不能满足经监理及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要求,经甲方书面提醒后乙方仍无改进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无需与乙方协商)进行赶工,该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30、人员进场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安全措施工作,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执行公司和工地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处罚规范),用电机具要专人经管专人操作,若违反规定造成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31、施工现场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经管和监控工作,及时做好安全自检与整改工作;因乙方自身经管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32、对于乙方雇用的工人的伤害或赔偿,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对于这类伤害或赔偿,乙方应保证并持续保证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3、乙方应在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报告。
甲方在接到报告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1天内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以甲方计量结果为准。
甲方根据计量结果完成签证单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4、乙方队伍进场时,提供“三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劳务证),须按当地政府有关外来人口的有关经管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如不办理,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5、乙方不得雇佣18岁以下及不宜从事建安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6、自经国家有关质检部门、建设单位、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二天内派人维修,若乙方故意拖延,甲方有权另派施工单位施工,一切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超出保修金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7、乙方须委派位施工员长驻在工地工作,其中,中级施工员位,质量员位,安全员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规范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并按工程总造价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立即退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工期不得顺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施工必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经管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6、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7、甲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且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或经签证不合格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必须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3倍以上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1、进度比施工节点滞后超过15天,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最多按75%的比例结算,乙方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注:
①不可抗力无法施工或接到甲方停工通知的,工期顺延;
②施工节点工期,即本合同第四条第
(二)款的“工程工期”。
第九条工程验收
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范。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监理验收。
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
2、工程验收以施工竣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规范为依据。
3、隐藏工程及各单项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甲方、监理当天检查,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双方当天签字后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4、乙方须将全部有效图纸资料包括竣工图移交给甲方。
5、施工单位清场临建要按甲方要求清拆,甲方若不用拆除由甲方使用。
6、乙方工程完工后在10天内清理在场人员离场,不得破坏临时建筑设施,交付甲方使用。
如甲方要求乙方拆除,乙方在10天内拆除并清理完毕。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
(一)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经管规定,严格按安全规范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乙方不得要求分包队伍违反安全经管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本工程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报建手续,若受到主管部门处罚,其费用与乙方无关。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3、合同终止后,非违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案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工程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裁决。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2、双方在合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的联系函,在三个工作日内要做出回复及处理;
3、本合同若与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其他合同有不同之处时,以本合同为准,其余仍按原合同执行。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企业地址: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共5件)
1、附件1: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2、附件2:
甲控材料清单
3、附件3:
设计施工图
4、附件4:
费用分配表
5、附件5:
工程进度节点表
附件1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一、进场经管
1、承包人进场,必须接受发包人统一经管,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规定,签署保证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发包人交缴押金。
2、发包人提供以下条件:
临时办公、工人宿舍、材料堆放等用地、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与独立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
二、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工程部审批。
2、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审批。
3、对于不编制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或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场地移交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部要求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并记录移交日期。
2、如果整体场地不具备移交条件,可分段办理移交手续。
四、开工报告
1、当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交《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2、合同工期应以《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且作为工期计算依据。
五、施工质量经管
(一)材料进场报验
1、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单》,附上《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保证资料,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说明书,经发包人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主要材料、构配件应按确认的样板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如未确认样板,应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提交样板和有关厂家资质证明及报价资料,经发包人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订货。
(二)施工样板报验
1、凡重要分项及涉及装饰效果的工程全面施工前,承包人必须制作“施工样板”,报发包人验收。
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组织施工。
2、承包人应随《施工样板报验单》同时提供小样图,提前三天报发包人验收。
3、具体单位工程由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进行交底,明确需做“施工样板”的分项工程。
(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
1、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并附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资料向工程部申请验收。
2、隐蔽工程应执行分层报验制度。
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进度经管
1、承包人要按合同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独立发包工程进度计划应纳入总进度计划。
2、当工期拖延时,承包人要分析原因、制订赶工计划;发包人将按照合同对承包人实施工期拖延处罚。
3、承包人在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控制点后,要在二天内向发包人报送《进度控制点时间签证表》或《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办理进度签证手续。
4、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承包人要在事发二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延期申请》,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予确认。
七、图纸外工程量签证
1、图纸外工程量签证必须以《工程通知单》或工程变更、设计变更作为依据。
2、如因变更造成已施工而必须返工的工程量,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签证。
因图纸修改超出招标范围内的主材,按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3、对于隐蔽工程承包人应在隐蔽前半天通知发包人验收,并将《工程量签证单》送发包人;对于非隐蔽工程承包人应在工程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量签证单》送发包人,逾期不予办理。
4、因图纸修改造成已备材料不能使用的,须在两天内将材料清单报发包人审查。
八、工程款的支付
1、合同规定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应以经过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作为进度结算依据。
2、工程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已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承包人将《工程结算书》报送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办理会签后,与《工程结算书》一起送经营与财务中心审核,再由发包人办理请款、付款。
九、工程验收
(一)验收条件
1、单位(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发包合同内容完成。
2、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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