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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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鼓励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依据本办法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管委会审批通过。
第八条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发放及回收
的相关业务,银行的手续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中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办住房抵押担保业务,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包括商品房购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按揭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异地贷款(本地缴存异地购房和异地缴存本地购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职工公寓、公租房等购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中心推行共同借款人制度。
借款人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其中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负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即在借款人因故无法无力偿还贷款时,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余额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优先保证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适度支持第二套改善型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向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和征信系统中记载的住房贷款信息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能够提供3年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
合同和证明文件、首付款发票(首套20%二套30%)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异地缴存职工应是本地户籍,所购房屋须为本市的自住住房;
(七)能够提供中心确定的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近5年,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中因伪造、变造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被中心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质押的;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已使用此购房合同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取选其一);
(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商业银行其他消费贷款,余
额在10万以上的;
(五)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存在连续3期(含3期)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就业前的助学贷款),存在
连续3期(含3期)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七)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内有信用
卡透支(不含年费、手续费,以银行盖章为准),存在连续6期(含6期)累计12期(含12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九)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夫妻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
第十九条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购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价款的80%;
(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二次购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价款的70%;
(三)异地缴存职工及无雇工个体缴存者,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70%;
(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度的月供支出
不超过其共同收入的60%;
(五)不高于借款夫妻双方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
余额之和的5倍;
(六)借款人距退休时间不足三年的,对其公积金担保
贷款额度进行测算,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大于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与预计缴存额度之和;
(七)影响贷款的其他因素;
中心在综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贷款额度、剩余房款、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进行测算对比后,取最低值。
第二十条中心综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后,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债务、贷款用途、风险程度、贷款额等进行全面评估测算,确定可贷额度。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为30年。
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新利率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心对借款人未
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30%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公积金质押担保和住房抵押担保两种。
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担保方式为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积金质押担保人应当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须经中心认可并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承诺书,在借款人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担保方式为住房抵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借款人以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贷款;
(三)以他房抵押的(只适用于本地缴存职工),须征得他房产权人本人的同意,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贷款;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期限和贷款期限一致,房产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无权以任何理由中断和撤销抵押担保。
(五)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抵押物价值,借款人申请的新购商品房不需评估,按开发商出售的价值估值。
二手房贷款或以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的,参照税务部门以路段划分的计税参考价估值。
第二十七条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担保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
受理初审→贷款复审→贷款审批。
贷款终审审批由中心授权管理部负责人执行。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中心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同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资料不齐全,受理网点可以不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三十一条对初审合格的贷款资料进行复审,核实有关情况,复审合格的,由复审人员签注意见提交审批。
第三十二条对复审合格的贷款提交管理部审贷会审核,经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管理部负责人执行贷款终审审批。
借款申请人将资料提交完整后,受理网点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即可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抵押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管理部将借款申请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交受托银行及时发放贷款,网点工作人员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三十五条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
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偿还额度相同的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利息逐月递减。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中心每月通过借款人合同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直接划扣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贷款期满一年以后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申请提前还款的,每年可申请多次。
第三十八条除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外,借款人可使用本人公积金结清贷款,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贷款不足时,借款人可申请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结清贷款。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借款人因个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按期还款的,中心将在还款日起延续5天进行补扣后,将其欠还本息转为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类型如
下: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变更(扣款卡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担保人变更;
(三)抵押物变更;
(四)还款方式变更;
(五)借款期限变更;
(六)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第四十一条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请减少或变更共同借款人,有抵押担保合同的,还应进行抵押担保
变更。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担保人因故需要变更的,在征得全体担保人的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第四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
(一)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贷后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四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接受中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中心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对于出现呆坏账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
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四十九条中心将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贷款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按一人一档原则,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归档保管。
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担保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又未能提供新的保证或新抵(质)押物的;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反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中心、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售房单位提供虚假合同、发票给借款人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将划入资金全部退回中心。
第五十四条借款人将贷款挪用或逾期未偿还本息的,贷款人分别对挪用部分、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
收罚息。
第五十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
第五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
贷款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分析原因,把握动向,采用相应措施进行催收,对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中心依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市管发〔2006〕年02号《武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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