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 文档编号:24288951
- 上传时间:2023-05-26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34.51KB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R20H02****
二○一一年六月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
XX信托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本信托受托人——XX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系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向投资者推出XX信托·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受托人保证“XX信托·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计划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信托计划名称
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
二、信托计划目的和类型
本信托发挥金融服务与私募股权市场的协同优势,基于专业、规范、透明和稳健原则,整合XX信托、XX集团以及天津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各自领域的专业经验和协同增效优势,通过组建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团队,贯彻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原则,秉持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的理念,以资本金投资管理及服务为核心,构建专注于私募股权领域优秀的股权投资基金,为委托人提供专业、规范、透明和稳健的资产管理服务。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于以股权、债权、可转股债权、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法律允许的方式投资于安全边际足够、具有增值潜力的私募股权相关设施(包括酒店、商业物业项目、旅游设施等),对其进行升级改造、实施资本、管理以及结构重组,改善治理与运营,实现目标资产的价值提升,并在其增值后出售或上市获利。
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新股申购以及中国银监会允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以获取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要素
(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
指签订信托合同,足额交付其认购金额,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管理人及受托人:
指XX信托有限公司。
3、投资顾问:
指天津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保管人:
指。
具体依照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加以执行。
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存续期内,由于保管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责任时,受托人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可以变更保管人。
5、专业服务机构:
(i)本信托计划拟聘请XXX会计师事务所(a)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提供尽职调查服务,(b)担任本信托计划所投资之项目公司的会计师;(ii)本信托计划拟聘请XX律师事务所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iii)本信托计划拟聘请xxx担任本信托计划的评估及咨询顾问;(iv)根据项目投资及后续管理需要,本信托计划还将聘请其他具有卓越市场声誉的专业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2年,自当期信托单位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信托计划当期期限届满2年时,经与投资顾问协商同意,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当期信托单位的期限,如决定延期,则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受益人。
管理人自主决定信托单位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三)信托规模和信托单位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预计为人民币30亿元,信托资产初始总额5亿元。
优先级信托资金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是委托人认购本信托时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对应认购资金人民币1元。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及种类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五)信托报酬
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报酬与浮动报酬。
2、信托报酬的收取标准和支付
本信托计划按投资者已缴纳的信托资金规模的2%/年向受托人支付固定报酬。
固定报酬应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该信托年度的固定报酬。
3、浮动报酬的标准和计提
本信托计划期满,当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不超过投资者预期收益率时,则不提取浮动报酬;当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超过投资者预期收益率时,则受托人就超过的部分,提取20%的浮动报酬。
浮动报酬于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拨至受托人名下。
(六)管理费用
1、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收取的管理费用分为固定管理费用与浮动管理费用。
2、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支付
本信托计划按投资者已缴纳的信托资金规模的0.5%/年向投资顾问支付固定管理费用。
固定管理费用应于每个信托年度开始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付该信托年度的固定管理费用。
3、浮动管理费用的标准和计提
本信托计划期满,当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不超过投资者预期收益率时,则不提取浮动管理费用;当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超过投资者预期收益率时,则投资顾问就超过的部分,提取20%的浮动管理费用。
浮动管理费用于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账户直接划拨至投资顾问名下。
(七)信托收益的计算和分配
1、信托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项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收益。
信托费用指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信托费用中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部分。
(2)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3)信托年化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规模÷信托期限×100%(其中信托期限为按年计算的信托实际存续期,其不满一年的部分,按实际存续天数除以365折算为年)。
(4)本信托计划收益分为:
现金类预期收益,每信托年度末分配一次;
本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如下:
受益人在2年的信托期限内享受每年11%/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每信托年度末分配收益;
信托计划延期的,在延长期限内,受益人可享受13%/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每信托年度末分配收益;
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大于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指在信托期限2年内为11%/年,信托期限延长期限内为13%/年)时,优先级受益人按超额收益(超过11%或13%的部分)的20%享受浮动收益。
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小于预期年化收益率时,则劣后级受益人按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受让全部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权益;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回报率不构成受托人/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对信托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2、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除受益人大会另行决议外,信托财产及收益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首先,在每信托年度末按照本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收益率向优先级受益人支付当期应分配的信托收益;
(b)其次,在信托计划到期时,按照分配当日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单位本金;
(c)其三,对于进行前述分配后剩余的部分,则按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本金;
(d)其四,如有剩余,则按照受益权的预期收益率(不计复利)向受益人分配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至向受益人分配之日止的预期收益;
(e)最后,对于进行前述分配后剩余的部分,按20%、20%、20%和40%的比例分别支付给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作为受益人的浮动收益、受托人的浮动报酬、投资顾问的浮动管理费用。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且最高不高于20000万元,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XX信托作为受托人可以以自有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其认购的信托资金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与运用,并享有同等权益。
(二)认购方式
投资人应以现金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三)资金缴付
受托人开设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一)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临时信托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XX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二)每一期的信托单位生效前,临时信托专用账户资金应转入以下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XX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四)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其认购信托单位时缴纳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应缴纳信托资金,自当期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者当期信托单位生效之日起即视为加入当期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的加入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六)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当期信托计划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并且当期信托计划生效后,统一为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七)认购信托计划的资料要求
1、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携带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人民币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分配信托收益);若授权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需持①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持②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③授权人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④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携带①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③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⑥机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证明(用于分配信托收益);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以上材料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本信托计划可视市场情况分期募集、分期成立,每期将独立核算、独立管理。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
本信托计划推介地为重庆市。
募集推介期为30个工作日,自2011年月日到201年月日止,若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及募集安排
1、本信托计划发行规模预计为人民币30亿元,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2、本信托计划可分期募集并成立,信托计划资金初始金额预计5亿元,信托计划可以成立。
3、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日期以受托人挂网或其他方式发布的成立生效公告为准。
在首次募集期内,信托计划募集规模满5亿元后,受托人可视情况宣布当期信托计划成立,即为XX信托·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Ⅰ期)。
(三)信托计划的生效
当期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为当期信托计划生效之日,并于当日开始计算当期投资者收益。
如果当期信托计划因募集不足未能成立,则受托人应于募集推介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向委托人返还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及其在信托账户中获得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
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它任何义务。
(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生效前产生的利息计算及其分配
信托资金在受托人收到日至信托计划生效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当期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受益人。
六、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
一、投资管理原则
本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将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覆盖本信托计划涉及的各项业务、各运营主体(受托人、投资顾问)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须竭力维护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任何人不具有超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3.独立性原则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在精简高效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工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机制消除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
受托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分离。
6.成本效益原则
受托人和投资顾问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
受托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相应的完善。
二、投资管理机制
1、受托人组建信托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为基金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并负责制定投资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受托人委派3人,外部专家2人。
投资决策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3/5以上的委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2、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投资顾问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建议,投资建议包括拟投资的项目、数量、比例、价格(范围)、时间、持有时间、退出计划安排等。
投资顾问应协助受托人对投资项目和目标公司进行筛选、初步审查、立项、尽职调查,协助受托人进行投资以及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制订退出安排计划等;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顾问提交的投资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投资方案,向受托人提交;
4、受托人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的的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在不违反相关约定的前提下由受托人按照该投资建议进行操作;
5、如受托人经审核发现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的投资方案有违反相关法规、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可拒绝执行该投资方案,并及时书面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顾问。
三、投资管理流程
本信托计划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分为筛选与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执行、跟踪管理与退出五个环节。
具体内容如下:
1、筛选与立项
投资顾问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的基础上,筛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方向与要求的项目,在经初步审查后,将有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的目标形成《项目立项意见书》,投资顾问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并做出是否立项的决议。
对于立项的项目,投资顾问成立项目组以执行项目计划。
2、项目尽职调查
对于立项的项目,投资顾问的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将咨询或聘用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和专家顾问,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业务及行业状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情况、或有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员工构成等。
3、投资决策
投资顾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查项目组提交的报告和方案,审查通过的,安排进入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顾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递交《项目投资决策建议书》,投委会据此形成书面决议。
提交投委会审议的项目,公司应提前7日将资料提交给每位参加会议的委员。
投委会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建议书》,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项目投资决议书》。
对有条件通过的项目,在项目组补充完资料后,可安排第二次审议。
4、投资执行
对形成投资决议的项目,投资顾问的投资部和项目组在律师协助下起草正式投资协议,并和项目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完成投资手续;
受托人、保管银行根据投委会的项目投资书面决议和与项目企业的有关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向被投资项目划拨投资款。
5、投资后项目管理
对目标项目投资进入后,受托人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项目管理,具体措施为:
(1)跟踪被投资项目,形成《项目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2)向投资项目委派高级专业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经营管理;
(3)要求被投资项目定期向受托人递交财务报表。
6、投资项目退出
(1)投资顾问依据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选择合适的退出渠道,形成《项目退出决策建议书》,递交投委会审批。
投资顾问或者选择恰当时机,协助企业完成上市程序,或根据投资和退出计划及项目发展状况,及时调整退出方案,经项目审议会审议后报投委会批准或备案,实施股权退出等。
(2)基金投资项目退出的决策机制参照该项目投资决策流程进行。
(3)受托人根据投委会书面决议,对已投资项目实施退出。
四、投资人的授权与认可
投资人签署相关文件并认购本信托计划,即表示其:
(一)同意授权管理人根据本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本信托计划的具体管理职责;
(二)同意授权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代表全体投资人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进行决策;
(三)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或者其他特殊目的载体,或者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或财产认购前述特殊目的载体的份额或股权,并通过前述特殊目的载体实施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行为;
(四)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此类投资管理和投资决策方式。
五、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
以股权、债权、可转股债权、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法律允许的方式投资于安全边际足够、具有增值潜力的私募股权相关设施(包括酒店、商业物业项目、旅游设施等),对其进行升级改造,对其实施资本、管理以及结构重组,改善治理与运营,实现目标资产的价值提升,并在其增值后出售或上市获利。
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新股申购以及中国银监会允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以获取收益,并分配给受益人。
六、投资禁止
禁止以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或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一)投资于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领域、项目;
(二)将信托资产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三)投资于信托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以外的或者禁止投资的品种;
(四)将信托资产用于本信托合同规定之外的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七、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七、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一、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有关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
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二、更换受托人的程序
(一)提名:
新任受托人由委托人提名并形成决议。
(二)批准:
委托人决议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后,受托人方可退任,新任受托人经法定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三)公告:
由委托人在获得法定监管机构批准受托人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
(四)提高信托报酬标准;
(五)变更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原则;
(六)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受益权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四、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受益人按照拥有的受益权在全部信托受益权中的份额具有相应票数的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六、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受益人、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份额的次级信托单位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次级信托单位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七、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投资决策委员会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经受益人大会授权,行使本信托计划投资决策权力。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信托计划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受托人委派3人,聘请外部专家2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由受托人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另行选任其继任者。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本信托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二)批准本信托的投资策略和运营规则;
(三)全面负责信托管理决策和运营监督;
(四)代表信托做出投资决策、后续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和退出决策;
(五)批准信托分配政策和方案,及信托单位的提前结束或延期方案;
(六)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年度预算或其他商业计划;
(七)批准经营管理委员会建议的独立审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专业服务机构;
(八)批准本信托计划投资的项目公司的董事任免。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由下列人员提议召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过半数委员;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投资顾问必须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与会议所议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对投资项目或者方案进行表决;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亲自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每一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表决事项经3/5委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七)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表决结果或者以通讯方式送达的表决意见决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或以通讯方式向各个委员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八)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字。
四、投资决策的备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及决议均须提交XX信托内审稽核部及合规法律部备案,以便其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查本信托计划在项目投资和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合规性。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拟聘人员名单及简历
本信托计划由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以及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信息还在商讨过程当中,待公司最终确定后补充
十、信托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一、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分别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除非委托人或者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项目公司另行支付,受托人/管理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信托报酬;
(二)投资顾问管理费;
(三)银行保管费、信托发行费用;
(四)相关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五)信息披露费用、信托受益人大会费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募股 投资 基金 集合 资金 信托 计划 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