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承诺书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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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利承诺书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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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利承诺书0
让利承诺书
篇一:
让利承诺书
让利承诺书
致:
建设单位名称
经我公司内部研究决定,我公司愿以最大的诚意承诺对工程全称予以让利投标报价的3﹪。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篇二:
让利承诺书范本
篇一:
让利承诺书
让利
承诺书
致;xxxxxxx有限
责任公司领导:
经我公司内部研究
决定,我公司愿以最大的诚意承诺对xxxxxx商业广场景观工程予以让利投标报价的12%,
最终投标总价为:
(小写):
xxxxx万
元
(大写):
x仟x佰
x拾x万元整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
xxxxxxxx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
篇二:
经销商承诺书范本
区域
经销商(甲方):
特约分销商(乙方):
生产厂家(丙方):
为维护甲、乙、丙三方共同利益,加强厂商合作、实现共赢,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
则,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为丙
方产品的区域经销商,乙方为甲方、丙方共同确定的特约分销商。
甲方和乙方应积极
配合丙方推广和销售,并保证在甲方和乙方市
场畅通。
第二条供销价格体系:
单位:
元/瓶、
盒
第三条分销区域及期限
一、分销区域:
二、分销期限: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特约分销商的
选择必须与丙方共同确定,共同签订本协议。
二、因特殊情况造成代理产品货紧缺时,甲
方应重点保证乙方的货源。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须从甲方购
进分销产品。
(二)价格体系维护:
乙方不得将丙方产
品纳入任何形式的促销让利、变相降价等活动,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丙
方产品。
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罚。
(三)销售区域管理:
须在本分销区域内
销售协议产品。
不得跨省销售,同时乙方不能向黑名单客户供货(名单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否则,丙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处罚。
(四)每月向丙方
提供经销商品真实、完整的销售台帐或流向清单。
(五)对下一级经
销单位的销售价格,销售区域进行监管,防止下一级经销单位发生低价销售或跨区域销售行
为。
(六)全力主推协
议产品。
(七)积极支持和
配合丙方进行分销区域内的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
(八)甲、乙、丙
三方在业务往来期间,乙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借货、借款给丙方人员,否则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款不因协议终止而失效)。
(九)乙方下属直
营药店有义务维护协议各产品零售价格的稳定,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零售价销售,不得以店
庆、会员价等理由特价销售协议产品。
(十)如甲方货源
供应不足,乙方有权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在丙方指定经销商处购进协议产品。
第六条违约行为
的处理约定
甲方承诺对违反约
定的经销商进行公平公正处罚,经销商“销售价格违规”和“销售区域违规”的处罚约定如
下:
1、在销售年度内,
乙方第一次违规,丙方将停销一个月,并通报甲方全国客户。
2、在销售年度内,乙方第二
次违规,丙方将终止与乙方的经销合作,并列入“黑名单客户”,通告甲方全国客户。
第七条甲方和乙
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等由甲方和乙方自行处理,丙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八条其他
一、二、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三方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销售协议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甲方印章:
月日乙方印章:
月日丙方印章:
年月日
篇三:
让利承诺书
让利承诺书
致:
建设单位名称
经我公司内部研究决定,我公司愿以最大的诚意承诺对工程全称予以让利投标
报价的3﹪。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篇四:
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让利
承诺书的法律效力(20XX-10-1409:
13:
00)
转载▼
标签:
分类:
经典
案例
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书
案例:
20XX年3月
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
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
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
20XX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
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
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
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
20XX年8月15日,奥林花
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
在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招标
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
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让利承诺书
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
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
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
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
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
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
订的。
“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
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
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
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
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
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
该承诺书记载的
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
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
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
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
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XX年3
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
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
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实际内容相背离。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
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招投标活动基本原
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
l5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筑法》第l6
条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
优选择承包单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和诚实信用原则。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
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
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
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
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
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
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
篇五:
投标承诺书范本
投标
承诺书范文汇总投标承诺书范文汇总
投标承诺书
(发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贵方
的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后,我方愿以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条件参与投标,我方的条件以投标书所显示内容为准。
2、我方已详细审核
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方同意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
解的权力。
3、我方承认投标附
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我方同意所递交
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我方同意贵方不
受你们所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的约束。
6、我方接受贵方招
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7、我方相信贵方的
招标结果是公正、合法的,无论我方中标还是落标,我方将毫无异议地接受这一结果。
8、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将毫无异议地接受贵方授予的承办协议并严格依照贵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
定与贵方鉴定承办的协议。
9、我方保证所递交
的投标文件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
(盖章)单
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月日
诚信投标承诺书范
文诚信投标承诺书范文
(装订于投标文件
首页)
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具体的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
二、本次投标所提
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
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
益;
篇三:
让利承诺书
篇一:
让利承诺书
让利承诺书
致:
建设单位名称
经我公司内部研究决定,我公司愿以最大的诚意承诺对工程全称予以让利投标报价的3﹪。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篇二:
让利承诺书
让利承诺书
致;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领导:
经我公司内部研究决定,我公司愿以最大的诚意承诺对xxxxxx商业广场景观工程予以让利投标报价的12%,最终投标总价为:
(小写):
xxxxx万元
(大写):
x仟x佰x拾x万元整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
xxxxxxxx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篇三:
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20XX-10-1409:
13:
00)
转载▼
标签:
分类:
经典案例
工程
建设
让利
承诺
书
案例:
20XX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
20XX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
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
20XX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50756f8b.jpg"style="max-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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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
《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
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
“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
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
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
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
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
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06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筑法》第l6条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
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
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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