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及辅导期报告相关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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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及辅导期报告相关资料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及辅导期报告相关资料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服务窗口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不需);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见附3);
7.经办人身份证。
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名录登记服务窗口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企业办理名录变更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服务窗口提供名录变更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注销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名录登记服务窗口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4)辅导期业务报告
1.服务窗口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服务窗口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辅导材料《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见附件4),辅导期结束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自动删除该标识。
2.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到服务窗口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3.企业应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辅导期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5),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服务窗口。
4.《报告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5.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情况说明;
(2)出口合同或发票或出口报关单和收入凭证或收入申报单;
(3)进口合同或发票或进口报关单和支出申报单或银行证明。
附件1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盐城市中心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不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注: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代码或名称
行业类型代码或
名称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 □否
保税监管区域类
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海关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外币注册币种
外币注册资金
人民币注册资金
最初设立日期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企业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企业代码:
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三证合一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
2.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
企业,填写是或否;
5.海关注册号:
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共10位;
6.工商注册号: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18位;
7.最初设立日期: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经营范围:
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
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
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
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企业基本信息附表
附件:
个人征信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填写格式)
附件3
企业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同志为(公司名称)
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
有效期至年月日,营业执照号码:
,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签发日期:
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证明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亲自签发,如有不实,代理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件4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一、企业如何加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什么是辅导期管理?
企业如何进行辅导期报告?
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包括情况说明、进口报关单、支出申报单、进口合同;出口报关单、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辅导期报告也属于义务性报告)
三、哪些是企业义务性报告?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版)向所在地外汇局网上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
3、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四、企业哪些情况需要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4、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并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银行版)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五、企业哪些情况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存在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六、企业哪些情况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七、对B类企业有哪些监管措施?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4、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5、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八、对C类企业有哪些监管措施?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九、企业哪些行为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一)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或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收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局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账户,且办理结汇;
2、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收汇。
(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2、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注意事项:
请新列入名录的企业注意进行义务性报告(辅导期报告、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否则外汇局将依法对企业进行降级并处罚。
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
盐城市府西路1号电话:
86663100、86663107
盐城外汇局地址:
盐城市迎宾南路80号咨询电话:
88386802、88386803
附件5辅导期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单位:
万美元
类型
序号
出口
收汇
差额
差额原因
进口
付汇
差额
差额原因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出口金额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报关单号
进口日期
进口金额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辅导期内发生且匹配信息
合计
类型
序号
出口
收汇
进口
付汇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出口金额
预计收汇日期
申报单号
收汇日期
收汇金额
预计出口日期
报关单号
进口日期
进口金额
预计付汇日期
申报单号
付汇日期
付汇金额
预计进口日期
辅导期内发生但未匹配信息
合计
表人:
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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