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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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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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是历史的必然。
二、刑诉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是落实公民宪法性权利的具体法律。
在保护人权方面,刑诉法是宪法以下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刑事诉讼法,从性质上属于程序法。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认为只要有实体法的规定,而怎样实现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太重要。
所以在古代“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
有些人甚至认为,程序是对执法者的束缚,对于快速、有效地打击犯罪非常不利。
然而,发端于西方的“程序正义”告诉我们,程序才是保障正义最有利的武器。
只有具备了严格而公正的程序,法官才能够做出相对公正的判决、人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成度的维护。
刑诉法,是规定刑事司法程序的法律。
是规定公检法机关如何司法;律师、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法律,对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具有“小宪法”之称。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规范的司法程序打击犯罪,怎么又以保障人权作为核心理念呢?
其实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不矛盾。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都有人权,只是他们的人权在范围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受到限制,但他们的人身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仍然存在。
第二,通过法律程序、法律制度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法惩罚,是对人权的最基本态度。
例如只有设定“证明责任制度”,才能使人们不用惶恐于“自证无罪”的担忧,只有规定“无罪推定制度”才能使公民免遭随意的刑法惩罚。
第三,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使触犯刑律的人受到公正的审判和处罚,而不是滥用私刑、枉法裁判,也是对犯罪分子人权的尊重。
三、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现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既有总则中的明文规定,也有分则中具体制度的体现。
概括而言,无论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还是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的修改,以及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完善,抑或特别程序的设立,都凸显出着力增强人权保障的立法变动宗旨,体现了努力追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的价值取向。
1、在刑诉法《总则》中的体现。
尊重与保障人权2004年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又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从人权保障正当性的根源上探寻,“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告人”是人权保障的价值基础。
其延伸价值就是,被莫名的偶然推到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站在被告席上,如果我们希望在那时获得有效的辩护,就要在此时给予每一个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如果我们那时不希望被人无端拘禁、逮捕,就要在此时排除别人被任意拘禁的可能。
尽管“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位置及其与第1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第2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逻辑关系有待科学调整,但是,其已经彰显出的积极意义当值首肯。
2、在证据制度中的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以“材料说”为理论基础修正了证据的概念,将物证与书证种类分开,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报告”,涉及到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及证人出庭制度等,这些修改无疑是进步的,有助于司法实践当中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也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完善。
笔者认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从文义上理解就是,案件进行定罪和量刑每一节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对证据“量”方面的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强调了定案证据的“程序”合法性,既包括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也包括证据审查、质证程序的合法性,是对证据“质”方面的要求。
对在证据细化“确实”、“充分”的同时,引入了法治发达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经验,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制度方面的体现。
这些修正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从“幻想”回归到“现实”,与此同时,“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等,共同构筑了防范刑讯逼供的一道屏障。
证人出庭作证范围、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特定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作证补偿制度、拒绝出庭作证惩罚制度等的确立使得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解。
与此相仿,鉴定人出庭发表鉴定意见制度以及关于鉴定人不出庭发表鉴定意见时的程序性后果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会解决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除此之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在证明责任的规定上取得了新的突破,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排除了有罪推定的可能性等。
当然,新《刑事诉讼法》仍有期待发展之处,例如有些原则应当规定而未做规定——如证据裁判原则;有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到位——如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有的规定存在矛盾或者冲突——如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从人权保障增强这一基本标志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总体规定是有显著进步的。
3、在辩护制度中的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更加充分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在解决“刑事辩护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方面,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规定除少数案件外律师凭借“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并规定会见的内容以及会见过程不得被监听;完善了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扩展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
而且,新刑诉法还将法律援助的范围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扩大到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完善了律师的执业保障权等。
这些制度的修改,无疑对实现控辩平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与保障人权有着重大意义。
4、在强制措施中的体现。
新刑诉法进一步细化了逮捕条件,对“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予以明确的列举。
为防止错误逮捕,新刑诉法增加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进行审查的程序。
新刑诉法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拘留、逮捕的羁押场所,新刑诉法也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侦查机关拘留、逮捕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羁押等。
上述变动,都是围绕着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中心。
5、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新刑诉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社区矫正的规定,第258条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至此,社区矫正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又一大进步。
社区矫正是为了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目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社区矫正在我国从无到有,时日虽短但发展极快。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社区矫正制度正式登上了中国刑事法律的大舞台。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新刑诉法的出台,为国家社区矫正机关的正式成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制定,留下了足够的期待。
6、在特别程序中的体现。
新刑诉法考虑到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设置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成为刑事司法追求效率、成本等价值的迫切的现实需要。
故此,新刑诉法单设一编,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四种特别程序。
这些特别程序当中尽管有一些规定过于粗疏,如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只有三条,还有大量的问题没有涉及。
有一些规定甚至存在问题,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将对已决犯进行“教育、惩罚、挽救”等若干实体法原则规定在了诉讼法当中,而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程序法原则规定不够。
对诉讼程序的改造缺乏宏观的有张弛的体系性思考,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张了辩护权,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使普通程序的改造趋于“繁者更繁”,但是,没有同时考虑构建对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对适用法律无异议案件的速决程序;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遏制了口供的强迫获取,但是,没有同时考虑构建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从而与国家司法合作的控辩协商程序等。
但是,从设立制度框架的立法指引功能来看,新增此编本身就有极大的意义,它填补了特殊类型诉讼程序的空白,开启了诉讼程序细化分工的先河,为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朝着文明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开拓了一条道路。
一个真正法治的国家一定是一个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国家,法律不仅保护普通公民的权利,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公正的程序和公正的裁判让每个人活的有期待性、有预测可能性、有尊严感,这正是法律的精神所在。
透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我们看到的是中国人权事业和法治事业的巨大进步,这不仅是法律人呼吁的结果,不仅是国际潮流的推动的结果,更是千千万万个民众牺牲与争取的结果。
中国缺乏民主与法治的传统,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进步并非一件一蹴而就的事,然而我们欣喜地看到是中国的法治正不断前进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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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中的 人权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