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条件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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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
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
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不含2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不含3年)。
(2)研究生半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2年以上(不含2年);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工作4年以上(不含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不含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不含5年)。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般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
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
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教师2年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项。
(三)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给教师上公开课一次以上(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电教教师参与过电教软件的编制。
(五)独立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六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较好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培优转差取得一定的成绩;教学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达到县平均水平。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教学效果较好。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复印件)。
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定成效。
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电化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协助编写电教培训教材和培训电教教师取得-定成果。
(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
(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
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县级以上:
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
(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
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2)电化教育机构:
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
含省、市、县级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
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作为必备条件。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
(一)、
(二)、(三)款执行;
(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参加过计算机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另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其他职务业务继续教育。
从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或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也列为必修内容。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
其中职中专业课教师1年,图、音、体、生、劳技、健康教育课、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硕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
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学科组长、教导主任、分管教学校领导不能计算)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
(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
(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六条中“校级领导”:
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9.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包括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0.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
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
11.省、市级以上刊物:
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附:
1、《东莞市教育系列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几点意见》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8号)、《关于做好2011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53号)、《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54号)、《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市职改办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布置,现就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今年继续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校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职称申报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
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资历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以及《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4和26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
以上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5]177号、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不一致的,按新近下发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对职称申报问题的若干说明:
1、根据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发表论著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2、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
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业绩等成果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
3、《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
对申请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现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现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4、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精神,调整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凡资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
考虑到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5、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6、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7、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今年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作如下调整: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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