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工作规范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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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工作规范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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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工作规范试行DOC
XX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工作规范
(试行)
为规范我区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正确适用劳动教养措施,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劳动教养手段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劳动教养工作原则。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教适当,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遵循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和法律依据。
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劳动教养。
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
3、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4、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5、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
7、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屡教不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8、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
9、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但仅限于公安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列举的行为。
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对违法行为人不再决定劳动教养。
其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0、对未成年人的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
对未成年人呈报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当就其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邻居、学校、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
外省市流窜到我区、处于无人管束状态时间较长且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曾因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又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视为家长或者其监护人无管教能力。
对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对照适用本规范第二项规定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教养期限的法律依据适用《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三、不决定劳动教养的对象
1、精神病人,呆傻人员;
2、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
3、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年满六十周岁又有疾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
5、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
6、过失违法犯罪的人;
对上述2至4项人员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对第5项不决定劳动教养的,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四、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对象。
除第三条2至4项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1、有特殊业务技术专长,确为本单位生产、科研所必需,其单位提出申请的;
2、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确需本人照顾或者扶养的;
3、有立功或其他确有悔改表现,且不投送场所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决定所外执行的,不得收取所外执行保证金。
五、不得决定所外执行的对象
1、因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2、属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3、曾被劳动教养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
4、为逃避劳动教养或者决定劳动教养后自伤、自残、逃跑的。
六、劳动教养期限
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年、1年3个月和1年6个月3个档次。
对屡教不改、教育改造难度大的可按照1年6个月至2年掌握。
在执行期间,查明被劳动教养人员有尚未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新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与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一般不超过2年。
七、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核、审批
(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劳动教养案件时限及规定
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后逐级呈报审批。
同时,对于是否符合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情况应当一并进行调查并上报。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办案部门的呈报后应当在3日内讯(询)问违法犯罪嫌疑犯,对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出具《审核报告》,复核时不得委托办案部门复核或者要求办案民警参与复核。
3、对违法行为人已裁决行政拘留,应当在拘留期满4日前呈报至地级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4、对已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七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4日前呈报至地级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刑事拘留三十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呈报审核;
5、办案部门在上述时限内呈报的案件,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
(二)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程序
1、地级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应进行登记、签收。
2、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人收到县级公安机关或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后,按照规定在3日内组成合议组进行审核,并制作《合议笔录》,提出审核意见,由部门领导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法制部门在2日内制作《聆询告知书》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其监护人有申请聆询的权利;
对于拟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或其监护人在收到《聆询告知书》后明确表示不要求聆询或者在2日内未提出聆询申请的,法制部门领导应当知道不要求聆询后的3日内呈报本级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主任。
对于拟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或其监护人提出聆询申请但决定不聆询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2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2日内通知聆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拟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或其监护人提出聆询申请并决定聆询的,应当在收到聆询申请后的5日内完成聆询工作,并制作聆询报告。
(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列出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调查并应在3日内完成。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2日内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
3、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主任在收到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2日内召集本单位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成员会议,并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劳教审批委在审议决定劳动教养时,应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会议。
检察院参加会议人员作为列席人员,并在劳动教养审议纪要上签名。
4、法制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审批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后,应在3日内制发《劳动教养决定书》,填写《劳动教养通知书》,并交由呈报单位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劳动教养人员及家属、被劳动教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被侵害人。
5、呈报单位在收到《劳动教养决定书》后2日内,对文进行送达,在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后一个月内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一并送达劳动教养场所。
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在逃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追逃,并将追逃情况记录在案。
6、呈报机关应当在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之日起的7日内,将已经送达并签名或捺手印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和经劳动教养场所签收的《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送交原劳动教养审批机关。
7、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在投送劳教场所以前被羁押的,应当将羁押期限折抵劳动教养期限;被决定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被刑事拘留的,由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办理解除手续。
八、聆询
为保障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审理过程中享有充分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申请聆询的权利。
凡违法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都要组织聆询。
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及案情简单且违法犯罪嫌疑人承认违法犯罪事实、对裁决无异议的案件,可不实行聆询。
聆询具体程序见《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关于聆询的相关规定。
九、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审批程序
1、在劳动教养审批决定后,投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前申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需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向拘留所、看守所提出的,由拘留所、看守所及时将申请和相关材料转交至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因被劳动教养人员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申请所外执行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家庭成员限于共同生活的、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
办案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可以带被劳动教养人员到医院进行复查。
2、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收到所外执行的申请及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所外执行的意见,逐级呈报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地级以上公安机关。
3、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10日内对所外执行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审核,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属实,呈报手续是否齐全,必要时应对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核对后,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完备、情况不属实、手续不齐全的,提出不得批准所外执行的意见;对符合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规定条件的,应提出批准所外执行的意见,并在3日内报同级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决定。
4、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到法制部门提出意见后,在2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所外执行的决定。
法制部门在决定后的3日内制发《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或者不予所外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呈报单位。
呈报单位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羁押场所执行。
5、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收到申请人申请所外执行的申请和相关材料的,应当转交办案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逐级提出是否所外执行的意见后,按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
十、对常见劳动教养案件,适用以下标准决定劳动教养
(一)实施公安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法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同种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有两次以上《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违法犯罪经历的,不受以下数额和标准的限制。
1、非法拘禁
(1)非法拘禁他人持续时间达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拘禁残疾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4小时以上的。
(3)非法拘禁2人次的;
2、盗窃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2)采用撬门、撬窗、破墙等手段入室盗窃的;
(3)盗窃自行车2次(辆)以上的;
(4)盗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及车辆电瓶的;
(5)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的;
(6)携带凶器盗窃的;
(7)多次实施盗窃或者在一年之内实施盗窃活动两次以上的;
(8)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消防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用通讯设施、公共能源设施、井盖、照明设施、环卫设施或者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含零部件)的;
(9)对银行、金库等单位实施盗窃或者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10)盗窃未遂,但价值在1000元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1)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3、诈骗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2)采用丢物拾物、迷信、假招工、假中介、假中奖、假手饰、假外币、假元宝、假古董、假文物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价值人民币;
(3)多次实施诈骗活动或者一年之内实施两次以上诈骗活动的;
(4)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活动的;
4、抢夺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300元以上的;
(2)多次实施抢夺或者一年内抢夺2次的;
(3)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财物的;
(4)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移民等款物的;
(5)在公共场所、繁华地段进行抢夺的。
5、聚众哄抢
(1)聚众哄抢中的首要分子;
(2)参与聚众哄抢个人获取违法所得价值300元以上的;
(3)参与聚众哄抢2次以上的;
(4)参与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移民等物资的;
6、敲诈勒索
(1)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
(2)敲诈勒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财物的;
(3)在中小学校园内及周边对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活动的;
(4)携带管制刀具等器具实施敲诈勒索活动的;
(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有殴打他人等情节的。
7、伪造、倒卖发票
(1)伪造、倒卖发票2次以上或者30份以上的;
(2)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000元以上的。
8、倒卖车票、船票
(1)票面数额累计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累计500元以上的;
(3)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30张以上的;
9、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1)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000元以上的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2)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2次以上的。
10、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
(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次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的;
(2)明知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
(3)非法收购消防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用通讯设施、公共能源设施、井盖、照明设施、环卫设施或者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含零部件)的。
(二)实施公安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曾有《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违法犯罪经历的,不受以下标准的限制。
1、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
(1)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2)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
(3)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的。
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徽记、标识、标语、报纸100份以上,书刊、光盘、录音、录像带30册(张、盒)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播放音像等方式宣扬邪教的;
(3)在天安门广场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等重要场所打横幅、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宣扬邪教的;
(4)为从事邪教活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或者堵塞交通、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人数达到10人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0人但具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积极参加者;
(5)流窜到异地从事邪教组织活动造成影响的;
(6)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被治安处罚后再次从事此类行为的;
(7)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损害他人健康,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较严重的。
3、聚众斗殴
(1)参加聚众斗殴2次以上的;
(2)持械参加聚众斗殴的;
(3)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寻衅滋事
(1)随意殴打他人2次或者一次殴打3人以上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
(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2次以上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5)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
5、煽动闹事
(1)煽动他人聚众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
(2)煽动他人堵塞交通的;
(3)煽动他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煽动他人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5)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6、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1)强迫交易、阻止他人正常交易、妨碍他人正常经营2次以上的;
(2)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获违法所得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强迫交易数额价值3000元以上的;
(3)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造成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的。
(三)实施公安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1、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或者影响刑事、行政案件查处的;
2、纠集多人前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或者道路闹事,不听劝阻、指挥和疏导,造成交通堵塞,影响较为恶劣的;
3、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处罚后又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因扰序被治安处罚2次后又扰序,经劝阻无效的。
(四)实施公安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曾有《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违法犯罪经历的,不受以下标准的限制。
1、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
2、引诱他人卖淫的。
3、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0000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3次以上的。
4、明知他人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借贷给他人赌资20000元以上,或者获利2000元以上的;
5、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获利2000元以上的;
6、非法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彩票,票面数额累计达到20000元以上,或者渔利数额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的;
7、以赌博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
(五)实施公安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曾有《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列违法犯罪经历的,不受以下标准的限制。
1、在公共场所兜售淫秽光盘20张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光盘、录像带20张(盒)以上,录音带3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画册3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00张以上的;
3、贩卖淫秽光盘、录像带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画册1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的;
4、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1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5场以上的;
5、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6、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100个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3000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50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达2000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1)项至第(6)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7、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30人(次)以上传播的;
(2)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3)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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