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罪名及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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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罪名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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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罪名及界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1、背叛国家罪:
中国公民,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2、分裂国家罪:
中、外、无国籍人,破坏国家统一。
3、煽动分裂国家罪:
行为犯。
4、武装叛乱、暴乱罪:
叛乱--中国人,暴乱--外、无国籍人,针对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5、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般主体,但通常是位居要职人物。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资助“境内”,实施上述1-6项的犯罪。
叛变、叛逃的犯罪
1、投敌叛变罪:
中国公民,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故投敌叛变后间谍的属该罪内容。
2、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叛逃+间谍=数罪并罚;掌握国家秘密的从重;军人犯的成立[军人叛逃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
1、间谍罪:
中、外、无国籍人,三种行为之一:
参加、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中、外、无国籍人;为境外非间谍组织、人员(为境内的,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动机不影响定罪;必须是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的,成立[……军事秘密罪])。
3、资敌罪:
战时,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资助者与被资助者不成立共犯,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小结:
“叛”者,针对中国公民而言,颠覆国家政权者尤须位高权重。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
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
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2、过失犯上述的罪:
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者才犯罪。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视广播设施或公用电信设施罪:
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
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恐怖组织”不包括“黑社会组织”(后者成立[……黑社会组织罪];本罪不要求在组织中有从事其他犯罪,故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又杀人放火的“数罪并罚”。
2、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的实行“双罚制”。
3、劫持――航空器罪:
目的是强行控制其航向。
“绝对死刑”--致人重伤、死亡、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对象也是使用中的。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
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
无“邮寄”一项。
注:
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
三种行为情形:
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
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
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
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
(非其他罪则靠这条)。
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
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
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
8、枪支--丢失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重大飞行事故罪:
航空人员。
2、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
3、交通肇事罪:
道路、海上、内河;作为或不作为;一般主体。
①致人死亡的:
“消极逃逸”--本罪加重处罚;“积极逃逸”--数罪并罚。
②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而肇事--本罪;肇事后指使逃逸--本罪共犯。
4、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重大伤亡(重伤3人或死1人)、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秩序)。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是单位,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客观方面为忽视安全隐患。
6、危险物品肇事罪: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
9、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直接管理责任人。
小结本节犯罪:
A)特殊主体(除交通肇事外);B)过失;C)违反规章制度;D)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均是单位忽视隐患,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金额达5万元以上
2、生产、销售--假药罪:
危险犯
3、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犯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危险犯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有结果则为结果加重犯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造成严重后果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造成严重后果
小结本节:
1.“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均为一罪。
2.复杂客体:
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公民健康权利。
3.单位犯的采“双罚制”。
4.两个“危险犯”(假药、不卫生食品)和一个“行为犯”(有毒、有害食品)
5.罪名适用原则:
i)构成2-9项的具体犯罪→定该具体罪名;
ii)未构成2-9项具体犯罪+金额达5万元→定[伪劣产品罪]
iii)构成2-9项的具体犯罪+金额达5万元→现象竞合,择一重罪。
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武器的定[走私武器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须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才犯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须为国家禁止“出境”的贵重金属才犯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8、走私--淫秽物品罪:
须有“传播”或“牟利”的目的。
9、走私--废物罪:
固、液、气态,情节严重。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上述加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偷逃税达5万元以上
小结本节:
1.第1-9项须为明知、故意走私,不知者不定该罪,但可考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货物”适用第10项普通货物、物品。
3.下列两种行为以[走私罪]论处:
i)【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假币、淫秽物品、毒品等)OR【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明知、直接,向走私人“收购”
ii)【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OR【限制进出口的物品+数额较大】(香烟、酒类、贵重中药材等)--在内海、领海、界河“运输、收购、贩卖”。
4.事前同谋,为走私提供方便者,是走私罪共犯。
5.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走私罪]+[阻碍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7.本节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叛死刑。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司登记的申请人。
罚金额为虚报额的1%~5%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
罚金额为虚、抽额的2%~10%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复杂客体;发行人,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提供财务报告的主管、直接责任人。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有义务保存的人
6、妨害清算罪:
复杂客体;主体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单罚制--对责任人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非国有性质企业人员;【主动索贿】或【被动受贿+数额较大】;个人名义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亦是受贿。
8、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故意,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企董事、经理。
复杂客体。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企工作人员。
三种具体情形:
盈利业务交给亲友;高买低卖给亲友;向亲友采购不合格商品。
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企主管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者另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企人员,徇私舞弊者从重。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企人员,徇私舞弊从重
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企主管或上级主管。
小结本节:
1.特定主体(除行贿罪外),故意实施行为(除了国企的两个失职罪为过失犯),妨害了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2.9-14项仅针对国企单位,犯罪构成要求有数额或损害程度的要求。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国企管理秩序+国家经济利益。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
吸收“出售、运输、持有、使用”行为并从重;不含购买。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行为犯。
3、持有、使用--假币罪:
“购买”+“使用/持有”=[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获取货币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数额犯
5、变造--货币罪:
数额较大。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7、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伪造、变造的--一般主体;转让--特殊主体。
8、高利转贷罪: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目的。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是侵占而是非法牟利的目的。
1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金融票证范围很广:
三票、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文件、信用卡。
利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1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1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区别[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4、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选择罪名。
1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且传播兼具。
1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证券从业人员。
1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一般主体,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之目的。
四种情形:
集中优势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买卖或空买空卖;自买自卖;其他。
18、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裕的条件发放担保贷款。
损失较大即犯罪。
“关系人”指其近亲属或其投资、任高职的经济组织。
19、违法发放贷款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上同。
重大损失才犯罪。
20、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以牟利为目的且造成重大损失
21、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22、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23、逃汇罪:
各种性质的公司、企业,纯正单位犯。
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
24、骗购外汇罪:
三种行为形式:
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单据;重复使用海关单据;其他方式。
以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骗购外汇的【从重处罚】。
明知而资助上述行为的以【本罪共犯】论处。
25、洗钱罪:
对象是“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违法所得。
事前同谋者构成共犯。
(相对于其他赃物犯罪而言属特别法的专门规定)
小结本节:
1.均为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2.本节的犯罪有七类:
货币、金融机构、伪造变造票证证券、证券期货交易、放贷、外汇、洗钱罪。
3.假币犯罪的量刑起点是4000元。
注意[出售、购买、运输]者为行为犯。
4.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为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5.注意[逃汇罪]为纯正单位犯,且仅限于逃汇这一行为。
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
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贷款--诈骗罪:
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a)以诈骗时利用的对象划分。
伪造并以之诈骗者,择一重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b)其中须注意:
票据诈骗的五种情形P145;信用卡诈骗的四种情形P146。
4、保险--诈骗罪:
五种法定情形P147。
其中须注意:
a)保险诈骗的同时又杀人放火等的,『数罪并罚』
b)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的可成立『共犯』,如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致(即过失)则定[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c)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职务侵占罪],国有性质的定[贪污罪]。
小结本节:
金融诈骗目的在于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之目的。
注意熟记犯罪的法定情形。
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
故意实施四种行为之一:
对记帐凭证做手脚;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
数额犯。
2、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其他方法不构成本罪。
暴力、威胁过失致人死伤,属严重情节;故意者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
3、逃避追缴欠税罪:
欠缴,并转移、隐匿行为的。
4、骗取出口退税罪:
注意:
纳税后,用假报出口或其他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定[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小结本类型: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行为各自定罪:
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伪造、出售伪造的、购买伪造的。
同时有多个上述行为的,为牵连犯。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该“发票”指第9项以外的发票。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2、非法出售--发票罪:
同第10项所指的“发票”。
小结本类型:
1.对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下列行为各自定罪:
虚开、非法出售、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
2.“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下列行为定第9项和第12项的罪:
非法出售、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
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种商品、同种商标。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而销售。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
4、假冒--专利罪: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
所以,下列行为不构成本罪:
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5、侵犯--著作权罪:
四种法定情形:
分别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出版者的出版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须以营利为目的】。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明知而销售。
7、侵犯--商业秘密罪:
a)盗窃、利诱、胁迫、违反约定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盗窃商业秘密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b)三种法定情形:
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者;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c)故意、过失:
明知或应知均可,所以被允许使用者、再披露者也可构成本罪。
小结本节:
1.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犯罪要件:
个人5万元,单位20万元。
2.销售下列者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权复制品。
3.“假冒注册商标”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4.注意[侵犯著作权罪]第四种行为不作诈骗罪处理。
5.“侵犯著作权”+“销售该侵权复制品”=[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销售其他侵权复制品”(明知)=数罪并罚
扰乱市场秩序罪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意
2、虚假广告罪:
情节严重;以推销商品为目的(以虚假广告为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定[诈骗罪])。
3、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和投标人+“情节严重”;或②招标人和投标人。
4、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五种情形:
假名义;假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对方签订、履行;收受财物后逃匿;其他方法。
被骗的对象则可能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5、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违反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工商的管理秩序,未经许可而经营专营、限制的业务:
外汇、出版物、证券期货、电信业务等。
6、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服务;情节严重。
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指车票、船票、飞机票、邮票等;数额较大。
8、倒卖――车票、船票罪:
仅为车票、船票(真实的、非伪造的)。
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
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人员、单位,故意,情节严重。
1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人员、单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12、逃避商检罪:
情节严重。
小结本节:
情节犯或者数额犯,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1、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3、故意伤害罪:
4、过失致人重伤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5、强奸罪:
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①情节恶劣;②强奸多人;③当众强奸;④轮奸;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侵犯妇女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名誉权利。
6、猥亵儿童罪:
不满14周岁的儿童。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②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2、绑架罪:
行为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死刑”+“没收财产”。
3、拐卖――妇女、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婴幼儿只需有偷盗行为即构成本罪);不以是否违背被害对象的意志为转移。
处“死刑+没收财产”:
①集团首要分子;②拐卖3人以上;③强奸;④使其卖淫的;⑤暴力方法实施的;⑥偷盗婴幼儿出卖;⑦造成该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等的;⑧卖往境外的。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仅包含“收买”这一行为,有其他行为的,发生转化或数罪并罚。
如有放生行为的,可以不予追究。
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方式为“聚众”,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则定[妨害公务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行为人区别不同情况定罪:
①聚众的首要分子――本罪;②非首要分子,但使用暴力者――妨害公务罪;③仅参与――不犯罪。
6、诬告陷害罪:
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为目的。
行为犯。
7、强迫职工劳动罪:
用人单位,情节严重。
8、雇用童工罪:
自然人、单位,情节严重;雇用未满16周岁的从事超强体力劳动。
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9、非法搜查罪:
对人身、住宅;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
10、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般主体,司法人员从重。
11、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
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
12、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
对象是“证人”、“被害人”。
13、虐待被监管人员:
监管人员主体,致人重伤、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并且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的监管。
小结本节:
1.[非法拘禁]不含“伤害”和“杀人”的内容,有此类行为的发生罪的转化。
2.[绑架罪]含有“伤害”和“杀人”的内容,有此行为的仍定绑架罪;但不含“强奸”的内容,有强奸行为的则数罪并罚。
3.[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强奸、强迫卖淫等内容,有此类行为仍定本罪;但不含“杀人”、“伤害”的内容,有此行为则数罪并罚。
“妇女”包括中、外、无国籍妇女,在我国领域内查获亦适用。
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仅包含“收买”一行为,有其他行为的,数罪并罚。
但“收买”后又“出卖”的,发生罪的转化――定[拐卖……罪]。
5.第9-13项注意犯罪主体。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
“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
“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近亲属也可告诉。
2、诽谤罪:
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
“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近亲属也可告诉。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载该内容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小结本节:
[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在实施前对行为人而言是明确、特定的,以贬损他人人格为目的;[侮辱妇女罪]犯罪对象不确定,目的在于满足流氓动机(从旧刑法的流氓罪分解而来)。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
3、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般主体,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邮政工作人员,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情节严重。
开拆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
6、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罪:
单位领导人。
7、破坏选举罪:
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人大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情节严重。
实施该行为时同时“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贿”等的――择一重罪处罚。
小结本节:
特殊犯罪主体,除[侵犯通信自由罪]外。
5、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①过失致被害人伤亡――本罪结果加重犯;②故意使人伤亡――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亲告罪”,例外:
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检院、近亲属可告诉。
2、重婚罪:
结婚行为。
前一次是事实婚、后一次是法定婚OR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
3、破坏军婚罪:
明知而同居行为或结婚行为。
注意:
利用职权胁迫奸淫现役军人妻子定[强奸罪]。
4、虐待罪:
“残酷性”、“经常性”为特征,对家庭成员。
①经常虐待致人死、伤的,为本罪结果加重犯;②一次性暴力致人死伤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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