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经济纠纷的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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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经济纠纷的解决
乐至县高级职业中学任务教学教学设计
设计时间_上课时间:
任务(课题):
第五节、经济纠纷的解决
课型:
新授
课时:
5
任务学习
目标
1.掌握诉讼的内涵
2.掌握诉讼的管辖
3.掌握诉讼的程序
任务
要求
1.掌握诉讼的内涵
2.掌握诉讼的管辖
3.掌握诉讼的程序
重难点分析
1.诉讼的内涵及程序
2.诉讼的管辖
3.诉讼的程序
任务
路径
(方法手段)
讲授、举例
任务教学师生活动设计
复习
与
任务
导入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诉讼。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可申请行政复议。
任
务
实
践
练习册
分析相关的案例分析题
任
务
小
结
本节内容较多较杂,且补充的内容很多,所以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对于难以理解的内容多举例帮助学生理解。
任务
布置
练习册
教学
后记
本节内容较多较杂,且补充的内容很多,所以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对于难以理解的内容多举例帮助学生理解。
备
注
任
务
学
习
引
导
任
务
学
习
引
导
任务一:
诉讼的概念、审判组织、制度
1.诉讼的概念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当一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给予法律保护,其法律依据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法律依据是: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也称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经济纠纷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经济诉讼主要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因此,其诉讼活动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
3.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之分。
一、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指经济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法律共同奉行的原则,例如,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等。
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适用于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的原则。
经济诉讼的特有原则有五个,即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依据调解原则,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不得久调不决。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这里的辩论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和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
辩论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
(4)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
原告可以提起诉讼,也可以撤回诉讼;可以放弃,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也可以反驳诉讼请求,还可以提起反诉,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团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5)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或行政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在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书面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指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也不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审理方式。
。
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怎样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2)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公开审判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的除外。
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终结的制度。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任务二:
诉讼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
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2.地域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
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划分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
如《民事诉讼法》规定,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讼法对级另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务三:
审判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般民事和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即告诉程序完毕。
1.第一审普通程序
①起诉和受理。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均有权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给予法律保护。
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审判组织——合议庭。
③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分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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